男客與越南女員工性交被活逮 老闆夫妻辯不知情判無罪 - 成人話題討論

By Hardy
at 2020-08-18T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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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91382
2020-08-18 17:5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越南籍新住民黃姓女子及洪姓丈夫在台南市南區開設一間養生館,安排短期入境越南女子
在店內按摩服務,去年8月15日晚間遭警方搜索,當場查獲越南女子與男客從事全套性交
易,夫妻兩人被依妨害風化起訴,除男客外,黃女等人均否認店內有性交易,台南地院認
無法排除店內員工私下進行性交易而老闆不知情的可能性,判黃女夫妻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女夫妻一起安排短期入境的越南籍女子在養生館裡面,從事全套或是半套性
交易。半套的價格是2小時1200元,全套則是2小時2200元,由黃女和越南女子對分。
從去年2月間起,陳姓男子大約每2個月到養生館的女性員工提供的半套服務1次,至少已
經前往消費3次。去年8月15日晚上11時,他再度前往消費,由黃女帶領到2樓6號包廂,再
由越南女子為他按摩過程中,陳和女方達成以22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的協議,當他脫光光
由脫去內褲的女子幫他按摩下體時,當場被警方查獲。
黃女表示,店內只有一種收費,就是2小時1200元,增加半小時多300元,增加1小時多600
元。「因為我不想再生小孩」她說,警察是在她和先生睡的房間內搜到保險套,他原本放
在外套裡,那是她和先生要用的。她表示,她都跟店裡小姐說只能純按摩,她不知道她們
私下有做半套或全套。
辯護人表示,有警員在搜索前一天佯裝客人前往養生館消費時,私下錄音他與店內小姐的
對話,是一種違法監聽行為,不能採為證據。辯護人也說,女方在警察搜索時,是遭客人
騷擾才稍微褪去內褲,後來突然遇到警察搜索來不及穿上,於是乾脆脫下。
陳指出,他問女方如果想要的話多少錢,並手摸她的下體示意詢問,「她跟我說新台幣
2200元」。警員曾佯裝消費者前往養生館,當時為他按摩的越南籍服務人員曾以不熟練的
國語,向他介紹「1700按摩射精、2200做愛」,並私下錄音蒐證。
此外,檢察官認為帳冊除了固定的1200元外,也有1500元至3600元不等價碼,認與陳所述
在按摩中與服務小姐談性交易另外計價情形相符。
合議庭認為,目前的積極證據,只能證明到「養生館內有女性員工為男性消費者從事性交
易」,無法充分證明老闆夫妻知情並且允許,最後認證據不足,判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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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壹、【起訴事實及罪名】
一、起訴事實:
1.被告黃XX是XX泰式養生館(位於台南市某處)的負責人;被告洪XX是她的配偶,
並且在正常工作下班後幫忙她協助處理店內事務。黃XX和洪XX一起安排短期入境的外
籍女子在XX泰式養生館裡面,從事性交(俗稱全套)或是按摩性器官到射精(俗稱半套
或打手槍)的性交易。半套的價格是2小時新臺幣(下同)1200元,全套則是2小時2200元
,由負責人黃XX和外籍女子對分。
2.陳XX從108年2月間起,大約每二個月接受XX泰式養生館的女性員工提供的半套服務
一次,至少已經前往消費三次。
3.108年8月15日晚上11時左右,陳XX再度前往XX泰式養生館消費,由黃XX帶領到2
樓6號包廂,再由越南女子NGO **** *****為陳XX按摩。按摩過程中,陳XX和NGO
**** *****達成以22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的協議。正當陳XX裸露身體,由脫去內褲的
NGO **** *****幫他按摩性器官的時候,被依法前來搜索的警察當場查獲。
二、起訴罪名:
因此認為被告二人涉嫌共同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的營利容留性交易罪。
貳、【被告方面的辯解】
一、 被告黃XX方面:
1.黃XX:
a.我們的店只有一種收費,就是2小時1200元,增加半小時多300元,增加1小時多600元。
b.警察是在我和先生睡的房間內搜到保險套,我原本放在外套裡,那是我和先生要用的,
因為我不想再生小孩。
c.我都跟店裡小姐說只能純按摩,我不知道她們私下有做半套或全套。
2.辯護要旨:
a.警員蘇XX在搜索前一天佯裝客人前往XX泰式養生館消費時,私下錄音他與店內小姐
的對話,是一種違法監聽行為,不能採為證據。
b.證人NGO **** *****在警察搜索時,是遭客人騷擾才稍微褪去內褲,後來突然遇到警察
搜索來不及穿上,於是乾脆脫下。事實上NGO **** *****根本無法和男客陳XX以國語交
談,所以證人陳XX說他們達成性交易協議,值得懷疑。
c.本案除了證人陳XX的指證之外,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該判決被告
無罪。
參、【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
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存在「被告犯罪以
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根據罪疑唯輕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
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肆、【已經證明的不利於被告事實】
一、下列不爭執事實:
1.被告黃XX是XX泰式養生館的負責人。
2.被告洪XX是黃XX的配偶。
3.被告洪XX有時候會前往XX泰式養生館打掃,並在店裡過夜。
4.警察到場時,NGO **** *****正在包廂為男客陳XX按摩。
二、XX泰式養生館內的確存在性服務:
1.根據警方蒐證照片,以及證人陳XX(男客)、警員蘇XX及溫XX的證詞,可知警察
在108年8月15日晚上搜索XX泰式養生館2樓6號包廂時,男客陳XX和員工NGO **** ***
**都沒穿內褲。
2.因此,證人陳XX在警察局、地檢署以及法院說他在警察搜索的當時,正在接受包廂內
女性員工提供的全套或半套性服務,本院認為可信。否則,NGO **** *****實在沒有必要
脫掉自己的內褲。
3.綜合以上的證據,參考證人陳XX在地檢署又作證說以前也曾做過半套性服務,本院認
為證據已經足以證明XX泰式養生館裡的女性員工,曾經為陳XX提供一次以上的半套性
服務。
伍、【本案欠缺黃XX同意且允許性服務的積極證據】
一、並無證人提及黃XX曾經介紹性交易及收費標準:
1.男客陳XX:
a.證人陳XX在警察局及法院作證時,分別說「黃XX沒有介紹消費方式」、「老闆娘從
來沒有對我說過這家店有做半套或全套」、「我都是問按摩小姐的」。他在偵查中則未提
起此事。
b.證人陳XX的警局和地檢署筆錄分別記載「我進入XX泰式養生館後問老闆娘之前曾經
幫我半套性交易的8號小姐還在不在,後來她說沒做了我就離開....」、「(檢察官問:
警詢時說這次進去時有問老闆娘上次做半套的小姐在不在?答:是。她說現在沒人,我就
離開....」。從筆錄內容看起來,證人陳XX在警察搜索的當天,似乎曾與被告黃XX談
到與性交易有關的事項。
c.然而經過勘驗筆錄錄影過程,警察(警)、檢察官(檢)和陳XX(陳)的問答是:
警:你進去的時候齁,那個你跟老闆娘怎麼說?你跟她說要做甚麼樣的...(聽不清楚)。
陳:沒有講甚麼,只有按摩。
警:你跟她說按摩?
陳:我是問之前他們那個8號小姐,她說沒做。
警:8號是之前有幫你做過齁?幫你打過手槍齁?
陳:嘿。
警:我跟老闆,我進入XX泰式按摩後,問老闆娘之前曾經幫我半套性交易的那個8號小
姐在不在。對嗎?是不是,你問她8號有沒有在,阿她說如何?她說有啦齁?
陳:她說不在。
警:她說不在。
陳:阿說現在沒人,阿我就出來了阿...
檢:阿你在警詢說你之前,你這一次進去的時候,跟老闆娘問說上次幫你做那個小姐還在
不在。你有問他這樣?
陳:我是問他上次那個小姐在不在,這樣。
檢:對,阿他怎麼說?
陳:他說不在阿。
檢:他說不在。上次做半套的小姐在不在。(動作:手指著書記官螢幕)
檢:阿對啦,你就說要走了,不是說要做要找固定的人?
陳:他是說沒人。
檢:他不是說,他是說這個沒有做了,還是怎樣?
陳:嘿,阿現在沒人,現在沒人。
d.上述錄影過程中,警察提及「我跟老闆,我進入XX泰式按摩後,問老闆娘之前曾經幫
我半套性交易的那個8號小姐在不在...」,檢察官提及「他說不在。上次做半套的小姐在
不在」的部分,都是指示筆錄記錄者的內容。因此,證人陳XX在本院作證時所說:我沒
有問老闆娘上次幫我做半套的8號還在不在,我是說8號在不在,我沒有講出做半套,我覺
得這個(偵訊筆錄)不對」,本院認為符合當時情形。
e.由以上的過程可知,那份證人陳XX的警察局筆錄,並沒有依照陳XX的陳述詳實記錄
,而是不當擴張證人的回答內容。本院必須指出,這是一種意圖誤導偵查和審判結果的不
正當調查手法,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應該被檢討和禁止。
2.男客黃XX(另一包廂內未從事性交易的男客):
只提到他是老闆娘的老公(洪XX)帶他上去包廂,店裡沒有半套或全套性服務(警卷10
頁背面)。
3.按摩人員NGO **** *****及NGUYEN *** *****:
二人都否認在店內從事性交易,其中NGO **** *****已於108年8月20日出境。
4.警員蘇XX:
搜索前一天先前往XX泰式養生館暸解狀況,被告黃XX「只是說按摩1200元,然後帶我
上去」。
二、扣案的帳冊無法證明性交易:
1.檢察官認為「(帳冊金額)除了固定之1200元外,也有1500元、1600元、1800元、2100
元、2400元、2700元、3600元等價碼,與證人陳XX所述在按摩中與服務小姐談性交易另
外計價情形相符」。
2.然而證人陳XX關於按摩及性交易收費情形的證詞,分別是:「我問NGO **** *****如
果想要的話多少錢,並手摸她的下體示意詢問,她跟我說新台幣2200元」、「(之前與8
號小姐從事半套)新台幣1200元」、「我有問她(NGO **** *****),她說全套2千多,
半套照原來2個小時1200元....(為何半套會與一般的按摩價錢一樣?)因為按摩要2個小
時,做完半套通常會提早離開」、「一開始要按摩是1200元,後來(全套)NGO **** ***
**好像說要2200元,我說太貴了,我沒有帶那麼多錢,不要了」、「我有碰過(另)一個
小姐,她有多收200元,很久了....做完半套也是給1200元」。
3.證人陳XX從頭到尾只提到全套加價為2200元,半套不加價仍然是1200元(或加200而
成1400元)。並沒有起訴書所說帳冊顯示的「1500元、16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
、2700元、3600元」。因此,本院認為帳冊和陳XX的證詞加起來綜合判斷,並沒有起訴
書所說的「與證人陳XX所述在按摩中與服務小姐談性交易另外計價情形相符」的情形,
自然無法形成「帳冊記載性交易的金額」的結論。
4.事實上,從被告黃XX和證人陳XX提到的收費標準,可以知道XX泰式養生館正常情
況時是以時間計價,因此上述「1500元、16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
3600元」的金額,都可能是因為按摩時間超過未達一或二個整點而收取的費用。
5.因此,本院認為帳冊不能證明被告黃XX知道或允許店內進行性交易。
三、扣案的保險套:
1.刑事審判的經驗上,如果店家允許店內從事全套性交易,通常會準備保險套供男性消費
者使用。因此,本案查扣到保險套,在判斷事實上具有重要意義。
2.警方做的搜索扣押筆錄以及現場照片,並沒有詳細呈現保險套的查扣位置。當天帶隊執
行搜索的警官方子欽在審判時作證說「保險套是在警卷某頁,照片記錄『二樓店主房間(
5號房)擺設』的房間裡扣到,但無法記憶是否從被告衣服裡取出」。
3.雖然因為上述房間放置許多越南籍女子的行李,所以證人方子欽懷疑是員工休息室。但
警方既然在整理移送卷證時,把那個房間記錄為「二樓店主房間(5號房)擺設」,在罪
疑唯輕的原則下,方子欽片面的懷疑應該被認為沒有證據價值。
4.既然保險套是在被警方認定為「被告黃XX、洪XX夫妻個人的房間」內被查扣,這東
西就無法排除被告夫妻自用的可能,而無法作為「供男客性交易時使用」的證據。
四、警員蘇XX的事前蒐證:
1.警員蘇XX在搜索的前一天,曾佯裝消費者前往XX泰式養生館,當時為他按摩的越南
籍服務人員曾以不熟練的國語,向蘇XX介紹「1700按摩射精、2200做愛」,並經蘇XX
私下錄音蒐證。證人蘇XX在法院作證時確認提供給法院的錄音譯文是他和按摩小姐的對
話。
2.跟警員蘇XX提及性交易價格的人既然是按摩小姐而不是被告黃XX,此等事前蒐證錄
音的證據價值,不會超過警方當場查獲男客陳XX和NGO **** *****從事性交易的事實,
自然無法進一步證明被告黃XX是否知悉此事。
五、綜合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本案目前的積極證據,只能證明到「XX泰式養生館內有
女性員工為男性消費者從事性交易」,無法充分證明老闆黃XX知情並且允許。
陸、【經驗法則能否補充證據的間隙】
一、過往的許多審判案例,若店家已被證明有提供性服務或賭博情事,在欠缺直接證據證
明老闆授意的情況下,常會以「被告身為負責人,沒有理由不知道店內發生什麼事情,而
員工若沒有獲得負責人的許可,豈敢為客人提供性服務或兌換代幣服務」這樣的論述,認
定擔任負責人的被告成立犯罪。簡單地說,就是以「負責人理當也必然知道店內運作情形
」的生活經驗(經驗法則),作為判定負責人知情同意的基礎。實際上,是用經驗法則銜
接證據和證據之間的空隙。
二、但經驗法則終究不是證據,因此在銜接證據間隙時,必須保守謹慎,用「一般的情況
是如此」程度的經驗法則,作為補允證據的基礎,在「少數的情況」時會造成冤獄,而違
反本判決上述的嚴格證明和罪疑唯輕原則。因此,本院多數意見認為,經驗法則必須堅強
到「幾乎所有的人都是如此」,才能作為證據之間的黏著劑。
三、以本案而言,XX泰式養生館有一、二樓,警察查獲NGO **** *****提供性服務的包
廂在二樓,而被告黃XX大部分的時間人在一樓接待客人。客觀環境上存在NGO **** ***
**或其他按摩女子私下在二樓包廂提供性服務,而人在一樓的被告黃XX毫不知情的可能
性。既然存在經驗法則以外的可能性,「店主非常可能知情」的經驗法則,本院認為無法
補足證明被告黃XX犯罪所需要的積極證據。
四、所以,本院多數意見認為沒有充份的證據證明被告黃XX知道並且允許店內員工和男
客進行性交易,因此判決無罪。
柒、【被告洪XX完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
一、擔任老闆的被告黃XX既然決定判決無罪,只是老闆配偶的被告洪XX自然沒有判決
有罪的理由。
二、事實上,本案全部的證據資料裡,和被告洪XX有關的,只有以下4個證據:
1.被告黃XX、洪XX一致陳述:被告洪XX下班後,會幫忙接待客人及打掃整理房間。
2.被告洪XX陳述自己下班後住在XX泰式養生館裡。
3.證人NGO **** *****在警局陳述:被告洪XX下班後會到店裡幫忙。
4.證人黃XX在警局陳述:被告洪XX帶他上樓進入包廂。
三、以上的證據,完全沒有提到被告洪XX參與或知道XX泰式養生館店裡的性交易,也
無法證明被告洪XX對XX泰式養生館的經營,有決策、指揮的權責。本案縱使被告黃X
X判決有罪,以上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被告洪XX犯罪。本院不會只因為他是老闆的配偶
、住在店內、會幫忙打掃、曾帶男客進入包廂,就輕率地認定他構成犯罪。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多數意見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被告二
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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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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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17:5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越南籍新住民黃姓女子及洪姓丈夫在台南市南區開設一間養生館,安排短期入境越南女子
在店內按摩服務,去年8月15日晚間遭警方搜索,當場查獲越南女子與男客從事全套性交
易,夫妻兩人被依妨害風化起訴,除男客外,黃女等人均否認店內有性交易,台南地院認
無法排除店內員工私下進行性交易而老闆不知情的可能性,判黃女夫妻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女夫妻一起安排短期入境的越南籍女子在養生館裡面,從事全套或是半套性
交易。半套的價格是2小時1200元,全套則是2小時2200元,由黃女和越南女子對分。
從去年2月間起,陳姓男子大約每2個月到養生館的女性員工提供的半套服務1次,至少已
經前往消費3次。去年8月15日晚上11時,他再度前往消費,由黃女帶領到2樓6號包廂,再
由越南女子為他按摩過程中,陳和女方達成以22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的協議,當他脫光光
由脫去內褲的女子幫他按摩下體時,當場被警方查獲。
黃女表示,店內只有一種收費,就是2小時1200元,增加半小時多300元,增加1小時多600
元。「因為我不想再生小孩」她說,警察是在她和先生睡的房間內搜到保險套,他原本放
在外套裡,那是她和先生要用的。她表示,她都跟店裡小姐說只能純按摩,她不知道她們
私下有做半套或全套。
辯護人表示,有警員在搜索前一天佯裝客人前往養生館消費時,私下錄音他與店內小姐的
對話,是一種違法監聽行為,不能採為證據。辯護人也說,女方在警察搜索時,是遭客人
騷擾才稍微褪去內褲,後來突然遇到警察搜索來不及穿上,於是乾脆脫下。
陳指出,他問女方如果想要的話多少錢,並手摸她的下體示意詢問,「她跟我說新台幣
2200元」。警員曾佯裝消費者前往養生館,當時為他按摩的越南籍服務人員曾以不熟練的
國語,向他介紹「1700按摩射精、2200做愛」,並私下錄音蒐證。
此外,檢察官認為帳冊除了固定的1200元外,也有1500元至3600元不等價碼,認與陳所述
在按摩中與服務小姐談性交易另外計價情形相符。
合議庭認為,目前的積極證據,只能證明到「養生館內有女性員工為男性消費者從事性交
易」,無法充分證明老闆夫妻知情並且允許,最後認證據不足,判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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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壹、【起訴事實及罪名】
一、起訴事實:
1.被告黃XX是XX泰式養生館(位於台南市某處)的負責人;被告洪XX是她的配偶,
並且在正常工作下班後幫忙她協助處理店內事務。黃XX和洪XX一起安排短期入境的外
籍女子在XX泰式養生館裡面,從事性交(俗稱全套)或是按摩性器官到射精(俗稱半套
或打手槍)的性交易。半套的價格是2小時新臺幣(下同)1200元,全套則是2小時2200元
,由負責人黃XX和外籍女子對分。
2.陳XX從108年2月間起,大約每二個月接受XX泰式養生館的女性員工提供的半套服務
一次,至少已經前往消費三次。
3.108年8月15日晚上11時左右,陳XX再度前往XX泰式養生館消費,由黃XX帶領到2
樓6號包廂,再由越南女子NGO **** *****為陳XX按摩。按摩過程中,陳XX和NGO
**** *****達成以22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的協議。正當陳XX裸露身體,由脫去內褲的
NGO **** *****幫他按摩性器官的時候,被依法前來搜索的警察當場查獲。
二、起訴罪名:
因此認為被告二人涉嫌共同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的營利容留性交易罪。
貳、【被告方面的辯解】
一、 被告黃XX方面:
1.黃XX:
a.我們的店只有一種收費,就是2小時1200元,增加半小時多300元,增加1小時多600元。
b.警察是在我和先生睡的房間內搜到保險套,我原本放在外套裡,那是我和先生要用的,
因為我不想再生小孩。
c.我都跟店裡小姐說只能純按摩,我不知道她們私下有做半套或全套。
2.辯護要旨:
a.警員蘇XX在搜索前一天佯裝客人前往XX泰式養生館消費時,私下錄音他與店內小姐
的對話,是一種違法監聽行為,不能採為證據。
b.證人NGO **** *****在警察搜索時,是遭客人騷擾才稍微褪去內褲,後來突然遇到警察
搜索來不及穿上,於是乾脆脫下。事實上NGO **** *****根本無法和男客陳XX以國語交
談,所以證人陳XX說他們達成性交易協議,值得懷疑。
c.本案除了證人陳XX的指證之外,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該判決被告
無罪。
參、【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
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存在「被告犯罪以
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根據罪疑唯輕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
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肆、【已經證明的不利於被告事實】
一、下列不爭執事實:
1.被告黃XX是XX泰式養生館的負責人。
2.被告洪XX是黃XX的配偶。
3.被告洪XX有時候會前往XX泰式養生館打掃,並在店裡過夜。
4.警察到場時,NGO **** *****正在包廂為男客陳XX按摩。
二、XX泰式養生館內的確存在性服務:
1.根據警方蒐證照片,以及證人陳XX(男客)、警員蘇XX及溫XX的證詞,可知警察
在108年8月15日晚上搜索XX泰式養生館2樓6號包廂時,男客陳XX和員工NGO **** ***
**都沒穿內褲。
2.因此,證人陳XX在警察局、地檢署以及法院說他在警察搜索的當時,正在接受包廂內
女性員工提供的全套或半套性服務,本院認為可信。否則,NGO **** *****實在沒有必要
脫掉自己的內褲。
3.綜合以上的證據,參考證人陳XX在地檢署又作證說以前也曾做過半套性服務,本院認
為證據已經足以證明XX泰式養生館裡的女性員工,曾經為陳XX提供一次以上的半套性
服務。
伍、【本案欠缺黃XX同意且允許性服務的積極證據】
一、並無證人提及黃XX曾經介紹性交易及收費標準:
1.男客陳XX:
a.證人陳XX在警察局及法院作證時,分別說「黃XX沒有介紹消費方式」、「老闆娘從
來沒有對我說過這家店有做半套或全套」、「我都是問按摩小姐的」。他在偵查中則未提
起此事。
b.證人陳XX的警局和地檢署筆錄分別記載「我進入XX泰式養生館後問老闆娘之前曾經
幫我半套性交易的8號小姐還在不在,後來她說沒做了我就離開....」、「(檢察官問:
警詢時說這次進去時有問老闆娘上次做半套的小姐在不在?答:是。她說現在沒人,我就
離開....」。從筆錄內容看起來,證人陳XX在警察搜索的當天,似乎曾與被告黃XX談
到與性交易有關的事項。
c.然而經過勘驗筆錄錄影過程,警察(警)、檢察官(檢)和陳XX(陳)的問答是:
警:你進去的時候齁,那個你跟老闆娘怎麼說?你跟她說要做甚麼樣的...(聽不清楚)。
陳:沒有講甚麼,只有按摩。
警:你跟她說按摩?
陳:我是問之前他們那個8號小姐,她說沒做。
警:8號是之前有幫你做過齁?幫你打過手槍齁?
陳:嘿。
警:我跟老闆,我進入XX泰式按摩後,問老闆娘之前曾經幫我半套性交易的那個8號小
姐在不在。對嗎?是不是,你問她8號有沒有在,阿她說如何?她說有啦齁?
陳:她說不在。
警:她說不在。
陳:阿說現在沒人,阿我就出來了阿...
檢:阿你在警詢說你之前,你這一次進去的時候,跟老闆娘問說上次幫你做那個小姐還在
不在。你有問他這樣?
陳:我是問他上次那個小姐在不在,這樣。
檢:對,阿他怎麼說?
陳:他說不在阿。
檢:他說不在。上次做半套的小姐在不在。(動作:手指著書記官螢幕)
檢:阿對啦,你就說要走了,不是說要做要找固定的人?
陳:他是說沒人。
檢:他不是說,他是說這個沒有做了,還是怎樣?
陳:嘿,阿現在沒人,現在沒人。
d.上述錄影過程中,警察提及「我跟老闆,我進入XX泰式按摩後,問老闆娘之前曾經幫
我半套性交易的那個8號小姐在不在...」,檢察官提及「他說不在。上次做半套的小姐在
不在」的部分,都是指示筆錄記錄者的內容。因此,證人陳XX在本院作證時所說:我沒
有問老闆娘上次幫我做半套的8號還在不在,我是說8號在不在,我沒有講出做半套,我覺
得這個(偵訊筆錄)不對」,本院認為符合當時情形。
e.由以上的過程可知,那份證人陳XX的警察局筆錄,並沒有依照陳XX的陳述詳實記錄
,而是不當擴張證人的回答內容。本院必須指出,這是一種意圖誤導偵查和審判結果的不
正當調查手法,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應該被檢討和禁止。
2.男客黃XX(另一包廂內未從事性交易的男客):
只提到他是老闆娘的老公(洪XX)帶他上去包廂,店裡沒有半套或全套性服務(警卷10
頁背面)。
3.按摩人員NGO **** *****及NGUYEN *** *****:
二人都否認在店內從事性交易,其中NGO **** *****已於108年8月20日出境。
4.警員蘇XX:
搜索前一天先前往XX泰式養生館暸解狀況,被告黃XX「只是說按摩1200元,然後帶我
上去」。
二、扣案的帳冊無法證明性交易:
1.檢察官認為「(帳冊金額)除了固定之1200元外,也有1500元、1600元、1800元、2100
元、2400元、2700元、3600元等價碼,與證人陳XX所述在按摩中與服務小姐談性交易另
外計價情形相符」。
2.然而證人陳XX關於按摩及性交易收費情形的證詞,分別是:「我問NGO **** *****如
果想要的話多少錢,並手摸她的下體示意詢問,她跟我說新台幣2200元」、「(之前與8
號小姐從事半套)新台幣1200元」、「我有問她(NGO **** *****),她說全套2千多,
半套照原來2個小時1200元....(為何半套會與一般的按摩價錢一樣?)因為按摩要2個小
時,做完半套通常會提早離開」、「一開始要按摩是1200元,後來(全套)NGO **** ***
**好像說要2200元,我說太貴了,我沒有帶那麼多錢,不要了」、「我有碰過(另)一個
小姐,她有多收200元,很久了....做完半套也是給1200元」。
3.證人陳XX從頭到尾只提到全套加價為2200元,半套不加價仍然是1200元(或加200而
成1400元)。並沒有起訴書所說帳冊顯示的「1500元、16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
、2700元、3600元」。因此,本院認為帳冊和陳XX的證詞加起來綜合判斷,並沒有起訴
書所說的「與證人陳XX所述在按摩中與服務小姐談性交易另外計價情形相符」的情形,
自然無法形成「帳冊記載性交易的金額」的結論。
4.事實上,從被告黃XX和證人陳XX提到的收費標準,可以知道XX泰式養生館正常情
況時是以時間計價,因此上述「1500元、16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
3600元」的金額,都可能是因為按摩時間超過未達一或二個整點而收取的費用。
5.因此,本院認為帳冊不能證明被告黃XX知道或允許店內進行性交易。
三、扣案的保險套:
1.刑事審判的經驗上,如果店家允許店內從事全套性交易,通常會準備保險套供男性消費
者使用。因此,本案查扣到保險套,在判斷事實上具有重要意義。
2.警方做的搜索扣押筆錄以及現場照片,並沒有詳細呈現保險套的查扣位置。當天帶隊執
行搜索的警官方子欽在審判時作證說「保險套是在警卷某頁,照片記錄『二樓店主房間(
5號房)擺設』的房間裡扣到,但無法記憶是否從被告衣服裡取出」。
3.雖然因為上述房間放置許多越南籍女子的行李,所以證人方子欽懷疑是員工休息室。但
警方既然在整理移送卷證時,把那個房間記錄為「二樓店主房間(5號房)擺設」,在罪
疑唯輕的原則下,方子欽片面的懷疑應該被認為沒有證據價值。
4.既然保險套是在被警方認定為「被告黃XX、洪XX夫妻個人的房間」內被查扣,這東
西就無法排除被告夫妻自用的可能,而無法作為「供男客性交易時使用」的證據。
四、警員蘇XX的事前蒐證:
1.警員蘇XX在搜索的前一天,曾佯裝消費者前往XX泰式養生館,當時為他按摩的越南
籍服務人員曾以不熟練的國語,向蘇XX介紹「1700按摩射精、2200做愛」,並經蘇XX
私下錄音蒐證。證人蘇XX在法院作證時確認提供給法院的錄音譯文是他和按摩小姐的對
話。
2.跟警員蘇XX提及性交易價格的人既然是按摩小姐而不是被告黃XX,此等事前蒐證錄
音的證據價值,不會超過警方當場查獲男客陳XX和NGO **** *****從事性交易的事實,
自然無法進一步證明被告黃XX是否知悉此事。
五、綜合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本案目前的積極證據,只能證明到「XX泰式養生館內有
女性員工為男性消費者從事性交易」,無法充分證明老闆黃XX知情並且允許。
陸、【經驗法則能否補充證據的間隙】
一、過往的許多審判案例,若店家已被證明有提供性服務或賭博情事,在欠缺直接證據證
明老闆授意的情況下,常會以「被告身為負責人,沒有理由不知道店內發生什麼事情,而
員工若沒有獲得負責人的許可,豈敢為客人提供性服務或兌換代幣服務」這樣的論述,認
定擔任負責人的被告成立犯罪。簡單地說,就是以「負責人理當也必然知道店內運作情形
」的生活經驗(經驗法則),作為判定負責人知情同意的基礎。實際上,是用經驗法則銜
接證據和證據之間的空隙。
二、但經驗法則終究不是證據,因此在銜接證據間隙時,必須保守謹慎,用「一般的情況
是如此」程度的經驗法則,作為補允證據的基礎,在「少數的情況」時會造成冤獄,而違
反本判決上述的嚴格證明和罪疑唯輕原則。因此,本院多數意見認為,經驗法則必須堅強
到「幾乎所有的人都是如此」,才能作為證據之間的黏著劑。
三、以本案而言,XX泰式養生館有一、二樓,警察查獲NGO **** *****提供性服務的包
廂在二樓,而被告黃XX大部分的時間人在一樓接待客人。客觀環境上存在NGO **** ***
**或其他按摩女子私下在二樓包廂提供性服務,而人在一樓的被告黃XX毫不知情的可能
性。既然存在經驗法則以外的可能性,「店主非常可能知情」的經驗法則,本院認為無法
補足證明被告黃XX犯罪所需要的積極證據。
四、所以,本院多數意見認為沒有充份的證據證明被告黃XX知道並且允許店內員工和男
客進行性交易,因此判決無罪。
柒、【被告洪XX完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
一、擔任老闆的被告黃XX既然決定判決無罪,只是老闆配偶的被告洪XX自然沒有判決
有罪的理由。
二、事實上,本案全部的證據資料裡,和被告洪XX有關的,只有以下4個證據:
1.被告黃XX、洪XX一致陳述:被告洪XX下班後,會幫忙接待客人及打掃整理房間。
2.被告洪XX陳述自己下班後住在XX泰式養生館裡。
3.證人NGO **** *****在警局陳述:被告洪XX下班後會到店裡幫忙。
4.證人黃XX在警局陳述:被告洪XX帶他上樓進入包廂。
三、以上的證據,完全沒有提到被告洪XX參與或知道XX泰式養生館店裡的性交易,也
無法證明被告洪XX對XX泰式養生館的經營,有決策、指揮的權責。本案縱使被告黃X
X判決有罪,以上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被告洪XX犯罪。本院不會只因為他是老闆的配偶
、住在店內、會幫忙打掃、曾帶男客進入包廂,就輕率地認定他構成犯罪。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多數意見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被告二
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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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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