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的女友是狼 少女慘遭性侵 - 成人話題討論

By Catherine
at 2020-11-28T11:40
at 2020-11-28T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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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15526
吵架出走投靠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楊姓女子與其女友、女友的15歲女兒曾同住桃園市,2017年間楊女收到少女簡訊,抱怨她
和媽媽起爭執,楊女把少女帶回自己住處過夜,竟問:「做我女朋友好嗎?」少女嚇壞拒
絕,仍遭楊女性侵;桃園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將楊女判刑4年4月。
不料誤入魔窟
少女指控,媽媽和楊女是情侶,交往期間楊與她們同住,2017年間她傳簡訊給楊女,抱怨
自己和媽媽吵架,楊女邀她出來,騎機車將她載至楊女的住處過夜,準備就寢時楊女突環
抱少女問可否當她女朋友,少女拒絕,但楊女仍強壓少女及手指性侵,事後要少女「不要
跟媽媽講」。
拗分手被報復
少女仍鼓起勇氣告訴母親,由母親陪同驗傷報案。楊女否認少女到過她家及性侵,推稱少
女知道她的住處陳設,是她的媽媽告知;楊女辯護人稱,不排除是少女媽媽與楊女分手而
懷恨在心,唆使少女提告。
女被判4年4月
法官審理認為,少女若非親身經歷,何以能描述遭性侵的細節,且屋內陳設包括地板材質
、床墊如何放、家具位置都能清楚描繪,以及LINE上楊女曾稱「不要跟媽媽講」等,認為
楊女辯詞是卸責之詞,依此判刑,還可上訴。
--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
訊據被告固坦認其與A女之母親(即B女)原為情侶關係,並於106 年11月起至107 年4
月間,居住在A女與B女之平鎮區住處,嗣於107 年4 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與B女分手
。其於本案案發日凌晨1 時許,因收到A女透過Line軟體傳送向其抱怨與B女吵架之訊息
,其便邀約A女出門,並於當日凌晨2 時後之同日某時許,騎乘機車至前開平鎮區住處與
A女見面,迨其與A女碰面後,確有騎乘機車搭載A女離開,且知悉當時A女年齡為15歲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A女從不曾去過其
龍泉一街住處,更未與其單獨過夜,A女會知道其龍泉一街住處之2 樓房間內擺設,B女
向A女說的;其未於本案案發日在龍泉一街住處之2 樓房間內,對A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云
云。辯護人則為其辯稱:A女就本案之案發過程已有指述不一之情,且A女所稱是因為害
怕學校發現,才告知B女上情,顯與常情不符;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與A女於107 年3
月間某日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係被告在喝醉及服用藥物下所為之回應,實無法理解A女
詢問之事究指何事,且被告若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則A女不會將被告之Line軟體暱
稱改為「大笨熊」之親密暱稱,或稱呼被告為乾爹,另A女手繪之案發現場圖乃B女轉述
予A女,本案係因B女與被告分手,心懷不滿,才唆使A女提起本案告訴;至於A女於
107 年4 月20日至醫院驗傷,距A女指述之犯罪時間已有8 個月,縱A女陰道有癒合之裂
傷,亦無法證明前開傷勢係如A女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所致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認之事實,迭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自承在案,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以及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相符,是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強暴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有下列證據足
資認定:
1.A女確有於本案案發日至被告之龍泉一街住處過夜部分:
⑴證人A女於偵訊中證稱:其於本案案發日凌晨1 、2 時,因與媽媽(即B女)處的不好
,於是發送Line軟體訊息給被告抱怨一些事情,被告就慫恿其離開家裡,並說她已經在平
鎮區住處樓下,後來其就跟B女說要跟被告出去,其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就跟被告一起去
她家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於本案案發日凌晨1 、2 點時,傳Line軟體訊息給
被告抱怨其因與B女吵架而心情不好,被告遂問其要不要出來,於當日凌晨2 點之後,被
告就到平鎮區住處樓下與其見面,其則向B女說其要跟被告出門,但其沒有要去被告家,
被告卻把其載去被告家等語,核與證人B女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A女於本案案發
日向其說心情不好,要下樓跟被告聊天,然後就沒有消息,直到隔天早上被告將A女帶回
平鎮區住處,其才知道A女於本案案發日是住在被告家等語大致相符,是A女對於其為何
於本案案發日與被告見面之歷次證述前後相符,且與B女所證並無矛盾,故A女前開證述
,尚可採信。
⑵證人A女於偵訊中證稱:被告家裡是1 棟透天厝,當時被告帶其上2 樓左側房間,其可
以畫出來房間裡的擺設,房間地板是磁磚,床墊則是直接放在地上等語);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稱:其到龍泉一街住處時,該住處是透天厝,其記得該住處外面有鐵捲門,進去之後
到2 樓左轉是被告房間,房間內有衣櫥、床墊,床旁邊有小桌子,床墊尾有個較長的桌子
,被告房間的床,是床墊直接放在地上,房間地板是白色磁磚地板等語,核與被告於偵訊
中供稱:其龍泉一街住處是透天厝,其房間是在該住處2 樓,房間地板是磁磚,房間內有
衣櫃、冷氣、電視、電風扇及一張單人加大的彈簧床、彈簧床是直接放在地板上,沒有床
架等語大致相符,且A女於偵訊中手繪案發現場之房間內傢俱及床墊擺放位置,亦與龍泉
一街住處之2 樓房間內傢俱擺設之真實照片相符,此有A女於偵訊時手繪案發現場之房間
擺設圖1 張及被告龍泉一街住處外觀及該住處2 樓房間內擺設之照片10張在卷可稽,且衡
情一般人若聽聞他人轉述某房間之擺設,甚難如A女對於被告龍泉一街住處2 樓房間之擺
設細節,如:房間地板材質、床墊如何擺放、房間內傢俱位置等節敘述詳盡,是若非A女
身歷其境,顯難杜撰該等場景,故A女確有於本案案發日至被告之龍泉一街住處過夜之事
實,洵堪認定。
2.A女確有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為性交行為部分:
⑴證人A女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中證稱:其與被告躺在床上睡覺,躺在床上約3 分鐘後
,被告就突然從後方環抱其並問「做我女朋友好不好?」,其一直推託後,被告就把其翻
成正面,人就壓在其身上,用雙手壓住其手,其一直掙扎,用腳踹被告,但是被告力氣很
大,其推不開被告,然後被告就舔其脖子、耳朵、胸部,親吻其嘴巴,還用另外一隻手隔
著褲子摸其下體,這時候其手沒有被壓制住,其就有用手推被告,並雙腳夾緊,但還是推
不開被告,被告就把其雙腿扳開,脫掉其外褲及拉掉其內褲,開始舔其陰蒂,並把手指插
入其陰道內,其在這期間內有跟被告說不要、用腳踹被告,之後其聲音越來越大聲,被告
才停下來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與被告同睡在1 張床上,側躺準備睡覺時,被
告先抱住其並問「可不可以當我女朋友?」,其拒絕後,被告就用手把其弄成正躺並壓著
其,被告用手把其手壓住,親其脖子、舔其胸部、摸其胸部,隔著內褲摸其下體,脫掉其
外褲及內褲,舔其下體,並以手指伸進去其陰道內,因被告力氣很大,其不敢反抗,後來
其哭了,也有向被告大聲說「妳不要再繼續了」,被告才停下來等語,經核A女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中所證,就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舔耳朵及胸部、親吻嘴唇、摸胸部及下體,不
顧其抗拒行為,強行脫去其外褲及內褲,對其舔下體及用手指插入陰道內之方式為性交行
為等主要過程之基本事實,前後所述尚屬一致,並無明顯矛盾或瑕疵之情。又證人A女於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被告力氣很大,其很害怕,若喊叫的話,怕被告會做什麼事
情,且被告家離其家很遠,就算其離開被告住處,也沒辦法回家等語,參以A女於本案案
發時,年僅15歲,初遭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對其為性交行為,為求自保,而未即放聲呼救
求援或自龍泉一街住處離去,亦無明顯與常情相悖之處。從而,A女於上開時、地遭被告
以上開強暴方式為性交行為之指訴詳實,若非親身遭遇,則以其於偵訊時僅15歲之年紀,
顯難杜撰該等不利於被告之情節,是A女所為上開指述,尚非無據。
⑵再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與A女於107 年3 月間某日之Line軟體部分節錄之對話紀錄
,A女先詢問被告「之前不是有去過妳家嗎?」、「那時候,不是做了一些事嗎?」、「
就壓著我在床上,然後摸胸跟下面之類的?」等關於被告曾於上開時、地,以上開強暴方
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之簡略問題後,被告為確認A女所提前開問題之來意,而回應「然後
呢?」、「現在想怎樣?」等訊息,待A女回以「同學好像輾轉知道這件事情,我今天被
輔導室約談。」、「同學好像跟輔導室講了,這件事沒辦法讓媽媽知道。」等訊息後,被
告則因A女表示學校就其對A女所為之性交行為一事已有所疑,並後續可能約談B女為調
查一節,再次確認A女與被告聯繫之原委,而回應「妳要我怎麼做?」之訊息,當A女回
以「我還沒有跟輔導室老師說,也還沒跟媽媽說。」、「妳跟我說不能讓媽媽知道,所以
我才問妳怎麼辦?」等訊息後,被告旋即回應「那就別讓妳媽知道」,而確與A女於訊息
中提到「妳跟我說不能讓媽媽知道」相符,嗣A女又傳送「這樣輔導室會找媽媽去學校約
談」之訊息予被告,被告遂回應「那妳現要我怎做」,嗣A女再回應「那天妳不是,把我
壓在妳床上,舔脖子、摸胸,還有放進去,不是嗎?」等情,而上開訊息所提及「把我壓
在妳床上」、「摸胸及下面」、「舔脖子」及「放進去」等語,均與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指述其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壓制在龍泉一街住處2 樓房間內床上,被告並舔其脖子、
摸胸及下體、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之情節相符,且細譯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前、後文之回
應內容連貫,被告回應A女之訊息並無答非所問之情,顯見被告對於A女以Line軟體傳送
予其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均可清楚、明確回應,益證A女證稱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上
開強暴方式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證述,堪以採信。
⑶又證人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因為老師突然說要約談其媽媽(即B女),且
老師若約談其的話,其會緊張及信任老師,而將遭被告性侵的事情告訴老師,於是才用
Line軟體傳送訊息問小菁阿姨(即被告)說「怎麼辦,學校好像知道了」,但被告對其說
「就不要跟媽媽講」,都沒有給其合理的答案,其只好跟B女講這件事情,所以才在案發
後這麼久,才提起本件告訴等,核與證人B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學校輔導室
好像已經知道這件事,A女以為學校知道她遭被告性侵的事情,老師是要約談其講這件事
,而A女不知道怎麼辦,才先Line被告,問被告怎麼辦,但被告後來已讀不回,所以A女
就跟其講之前有發生這件事情等語大致相符,佐以A女確曾以Line軟體傳送如附表一所示
:「我真的很怕,可以告訴我怎麼辦嗎?」、「我現在一個人,我沒辦法承擔,我晚點真
的會告訴她了」、「妳可以快點告訴我怎麼辦嗎?我真的不希望這樣?」意指寄望被告能
告知A女,就A女無法再向學校及B女隱瞞其對A女所為性交行為一事,應如何處理之訊
息予被告,足認A女確係先與被告商討應如何面對學校及B女可能知悉其遭被告性交一事
後,始向學校及B女坦白此事甚明,是A女若有構詞陷害被告,豈有可能先以Line軟體傳
送訊息詢問被告,其該如何應對學校後續約談,及是否應將其遭被告性交之事繼續隱瞞B
女之理,更證A女確無甘冒誣告罪或偽證罪之處罰,而虛捏上開情節以入被告於罪之可能
,堪認A女上開指述,信而有據。
附表:
┌────┬─────┬───────────────────┐
│時間 │發送訊息者│訊息內容 │
├────┼─────┼───────────────────┤
│12時38分│A女 │乾爹,妳現在有空嗎?有急事,想找妳。 │
│ ├─────┼───────────────────┤
│ │被告 │怎麼了? │
├────┼─────┼───────────────────┤
│12時39分│被告 │使用Line軟體語音通話功能(通話取消) │
│ ├─────┼───────────────────┤
│ │A女 │不能接,我媽不能知道。 │
│ ├─────┼───────────────────┤
│ │被告 │那怎麼了? │
│ ├─────┼───────────────────┤
│ │A女 │之前不是有去過妳家嗎? │
├────┼─────┼───────────────────┤
│12時40分│被告 │嗯嗯。 │
│ ├─────┼───────────────────┤
│ │A女 │那時候不是,做了一些事嗎? │
│ ├─────┼───────────────────┤
│ │被告 │嗯嗯。 │
│ ├─────┼───────────────────┤
│ │A女 │就,壓著我在床上,然後,摸胸,跟下面之│
│ │ │類的。 │
│ ├─────┼───────────────────┤
│ │被告 │然後呢? │
│ ├─────┼───────────────────┤
│ │A女 │你記得嗎? │
│ ├─────┼───────────────────┤
│ │被告 │現在想怎樣? │
├────┼─────┼───────────────────┤
│12時42分│A女 │同學好像輾轉知道這件事情,我今天被輔導│
│ │ │室約談。同學好像跟輔導室講了,這件事沒│
│ │ │辦法讓媽媽知道。 │
│ ├─────┼───────────────────┤
│ │被告 │妳要我怎麼做? │
│ ├─────┼───────────────────┤
│ │A女 │我還沒有跟輔導室老師說,也還沒跟媽媽說│
│ │ │。你跟我說不能讓媽媽知道,所以我才問你│
│ │ │怎麼辦。 │
├────┼─────┼───────────────────┤
│12時43分│被告 │那就別讓妳媽知道。 │
│ ├─────┼───────────────────┤
│ │A女 │這樣輔導室會找媽媽去學校約談。 │
├────┼─────┼───────────────────┤
│12時44分│被告 │那妳現在要我怎做? │
├────┼─────┼───────────────────┤
│12時44分│A女 │那天妳不是把我壓在妳床上,舔脖子、摸胸│
│至54分 │ │,還有放進去,不是嗎?我真的很怕,可以│
│ │ │告訴我怎麼辦嗎?真的很怕,很怕。你不回│
│ │ │我的話,我只能跟媽媽說了。媽媽一定會抓│
│ │ │狂,可以告訴我怎麼跟輔導老師說嗎?我現│
│ │ │在一個人我沒辦法承擔,我晚點真的會告訴│
│ │ │他了。我要告訴我媽,妳那天強暴我的事情│
│ │ │。妳可以快點告訴我怎麼辦嗎?我真的不希│
│ │ │望這樣。乾爹,妳有在聽嗎?我真的很怕,│
│ │ │妳在嗎?回我好不好?不要已讀我,好嗎?│
├────┼─────┼───────────────────┤
│12時54分│被告 │我喝醉了。 │
├────┼─────┼───────────────────┤
│12時56分│A女 │我現在只能跟我媽說了,是嗎? │
├────┼─────┼───────────────────┤
│12時57分│A女 │你現在不回我,我講了,我媽會直接報警。│
│ ├─────┼───────────────────┤
│ │A女 │使用Line軟體語音通話功能(通話無回應)│
└────┴─────┴───────────────────┘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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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出走投靠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楊姓女子與其女友、女友的15歲女兒曾同住桃園市,2017年間楊女收到少女簡訊,抱怨她
和媽媽起爭執,楊女把少女帶回自己住處過夜,竟問:「做我女朋友好嗎?」少女嚇壞拒
絕,仍遭楊女性侵;桃園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將楊女判刑4年4月。
不料誤入魔窟
少女指控,媽媽和楊女是情侶,交往期間楊與她們同住,2017年間她傳簡訊給楊女,抱怨
自己和媽媽吵架,楊女邀她出來,騎機車將她載至楊女的住處過夜,準備就寢時楊女突環
抱少女問可否當她女朋友,少女拒絕,但楊女仍強壓少女及手指性侵,事後要少女「不要
跟媽媽講」。
拗分手被報復
少女仍鼓起勇氣告訴母親,由母親陪同驗傷報案。楊女否認少女到過她家及性侵,推稱少
女知道她的住處陳設,是她的媽媽告知;楊女辯護人稱,不排除是少女媽媽與楊女分手而
懷恨在心,唆使少女提告。
女被判4年4月
法官審理認為,少女若非親身經歷,何以能描述遭性侵的細節,且屋內陳設包括地板材質
、床墊如何放、家具位置都能清楚描繪,以及LINE上楊女曾稱「不要跟媽媽講」等,認為
楊女辯詞是卸責之詞,依此判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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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
訊據被告固坦認其與A女之母親(即B女)原為情侶關係,並於106 年11月起至107 年4
月間,居住在A女與B女之平鎮區住處,嗣於107 年4 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與B女分手
。其於本案案發日凌晨1 時許,因收到A女透過Line軟體傳送向其抱怨與B女吵架之訊息
,其便邀約A女出門,並於當日凌晨2 時後之同日某時許,騎乘機車至前開平鎮區住處與
A女見面,迨其與A女碰面後,確有騎乘機車搭載A女離開,且知悉當時A女年齡為15歲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A女從不曾去過其
龍泉一街住處,更未與其單獨過夜,A女會知道其龍泉一街住處之2 樓房間內擺設,B女
向A女說的;其未於本案案發日在龍泉一街住處之2 樓房間內,對A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云
云。辯護人則為其辯稱:A女就本案之案發過程已有指述不一之情,且A女所稱是因為害
怕學校發現,才告知B女上情,顯與常情不符;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與A女於107 年3
月間某日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係被告在喝醉及服用藥物下所為之回應,實無法理解A女
詢問之事究指何事,且被告若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則A女不會將被告之Line軟體暱
稱改為「大笨熊」之親密暱稱,或稱呼被告為乾爹,另A女手繪之案發現場圖乃B女轉述
予A女,本案係因B女與被告分手,心懷不滿,才唆使A女提起本案告訴;至於A女於
107 年4 月20日至醫院驗傷,距A女指述之犯罪時間已有8 個月,縱A女陰道有癒合之裂
傷,亦無法證明前開傷勢係如A女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所致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認之事實,迭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自承在案,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以及證人即告訴人B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相符,是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強暴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有下列證據足
資認定:
1.A女確有於本案案發日至被告之龍泉一街住處過夜部分:
⑴證人A女於偵訊中證稱:其於本案案發日凌晨1 、2 時,因與媽媽(即B女)處的不好
,於是發送Line軟體訊息給被告抱怨一些事情,被告就慫恿其離開家裡,並說她已經在平
鎮區住處樓下,後來其就跟B女說要跟被告出去,其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就跟被告一起去
她家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於本案案發日凌晨1 、2 點時,傳Line軟體訊息給
被告抱怨其因與B女吵架而心情不好,被告遂問其要不要出來,於當日凌晨2 點之後,被
告就到平鎮區住處樓下與其見面,其則向B女說其要跟被告出門,但其沒有要去被告家,
被告卻把其載去被告家等語,核與證人B女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A女於本案案發
日向其說心情不好,要下樓跟被告聊天,然後就沒有消息,直到隔天早上被告將A女帶回
平鎮區住處,其才知道A女於本案案發日是住在被告家等語大致相符,是A女對於其為何
於本案案發日與被告見面之歷次證述前後相符,且與B女所證並無矛盾,故A女前開證述
,尚可採信。
⑵證人A女於偵訊中證稱:被告家裡是1 棟透天厝,當時被告帶其上2 樓左側房間,其可
以畫出來房間裡的擺設,房間地板是磁磚,床墊則是直接放在地上等語);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稱:其到龍泉一街住處時,該住處是透天厝,其記得該住處外面有鐵捲門,進去之後
到2 樓左轉是被告房間,房間內有衣櫥、床墊,床旁邊有小桌子,床墊尾有個較長的桌子
,被告房間的床,是床墊直接放在地上,房間地板是白色磁磚地板等語,核與被告於偵訊
中供稱:其龍泉一街住處是透天厝,其房間是在該住處2 樓,房間地板是磁磚,房間內有
衣櫃、冷氣、電視、電風扇及一張單人加大的彈簧床、彈簧床是直接放在地板上,沒有床
架等語大致相符,且A女於偵訊中手繪案發現場之房間內傢俱及床墊擺放位置,亦與龍泉
一街住處之2 樓房間內傢俱擺設之真實照片相符,此有A女於偵訊時手繪案發現場之房間
擺設圖1 張及被告龍泉一街住處外觀及該住處2 樓房間內擺設之照片10張在卷可稽,且衡
情一般人若聽聞他人轉述某房間之擺設,甚難如A女對於被告龍泉一街住處2 樓房間之擺
設細節,如:房間地板材質、床墊如何擺放、房間內傢俱位置等節敘述詳盡,是若非A女
身歷其境,顯難杜撰該等場景,故A女確有於本案案發日至被告之龍泉一街住處過夜之事
實,洵堪認定。
2.A女確有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為性交行為部分:
⑴證人A女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中證稱:其與被告躺在床上睡覺,躺在床上約3 分鐘後
,被告就突然從後方環抱其並問「做我女朋友好不好?」,其一直推託後,被告就把其翻
成正面,人就壓在其身上,用雙手壓住其手,其一直掙扎,用腳踹被告,但是被告力氣很
大,其推不開被告,然後被告就舔其脖子、耳朵、胸部,親吻其嘴巴,還用另外一隻手隔
著褲子摸其下體,這時候其手沒有被壓制住,其就有用手推被告,並雙腳夾緊,但還是推
不開被告,被告就把其雙腿扳開,脫掉其外褲及拉掉其內褲,開始舔其陰蒂,並把手指插
入其陰道內,其在這期間內有跟被告說不要、用腳踹被告,之後其聲音越來越大聲,被告
才停下來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與被告同睡在1 張床上,側躺準備睡覺時,被
告先抱住其並問「可不可以當我女朋友?」,其拒絕後,被告就用手把其弄成正躺並壓著
其,被告用手把其手壓住,親其脖子、舔其胸部、摸其胸部,隔著內褲摸其下體,脫掉其
外褲及內褲,舔其下體,並以手指伸進去其陰道內,因被告力氣很大,其不敢反抗,後來
其哭了,也有向被告大聲說「妳不要再繼續了」,被告才停下來等語,經核A女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中所證,就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舔耳朵及胸部、親吻嘴唇、摸胸部及下體,不
顧其抗拒行為,強行脫去其外褲及內褲,對其舔下體及用手指插入陰道內之方式為性交行
為等主要過程之基本事實,前後所述尚屬一致,並無明顯矛盾或瑕疵之情。又證人A女於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被告力氣很大,其很害怕,若喊叫的話,怕被告會做什麼事
情,且被告家離其家很遠,就算其離開被告住處,也沒辦法回家等語,參以A女於本案案
發時,年僅15歲,初遭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對其為性交行為,為求自保,而未即放聲呼救
求援或自龍泉一街住處離去,亦無明顯與常情相悖之處。從而,A女於上開時、地遭被告
以上開強暴方式為性交行為之指訴詳實,若非親身遭遇,則以其於偵訊時僅15歲之年紀,
顯難杜撰該等不利於被告之情節,是A女所為上開指述,尚非無據。
⑵再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與A女於107 年3 月間某日之Line軟體部分節錄之對話紀錄
,A女先詢問被告「之前不是有去過妳家嗎?」、「那時候,不是做了一些事嗎?」、「
就壓著我在床上,然後摸胸跟下面之類的?」等關於被告曾於上開時、地,以上開強暴方
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之簡略問題後,被告為確認A女所提前開問題之來意,而回應「然後
呢?」、「現在想怎樣?」等訊息,待A女回以「同學好像輾轉知道這件事情,我今天被
輔導室約談。」、「同學好像跟輔導室講了,這件事沒辦法讓媽媽知道。」等訊息後,被
告則因A女表示學校就其對A女所為之性交行為一事已有所疑,並後續可能約談B女為調
查一節,再次確認A女與被告聯繫之原委,而回應「妳要我怎麼做?」之訊息,當A女回
以「我還沒有跟輔導室老師說,也還沒跟媽媽說。」、「妳跟我說不能讓媽媽知道,所以
我才問妳怎麼辦?」等訊息後,被告旋即回應「那就別讓妳媽知道」,而確與A女於訊息
中提到「妳跟我說不能讓媽媽知道」相符,嗣A女又傳送「這樣輔導室會找媽媽去學校約
談」之訊息予被告,被告遂回應「那妳現要我怎做」,嗣A女再回應「那天妳不是,把我
壓在妳床上,舔脖子、摸胸,還有放進去,不是嗎?」等情,而上開訊息所提及「把我壓
在妳床上」、「摸胸及下面」、「舔脖子」及「放進去」等語,均與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指述其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壓制在龍泉一街住處2 樓房間內床上,被告並舔其脖子、
摸胸及下體、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之情節相符,且細譯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前、後文之回
應內容連貫,被告回應A女之訊息並無答非所問之情,顯見被告對於A女以Line軟體傳送
予其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均可清楚、明確回應,益證A女證稱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上
開強暴方式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證述,堪以採信。
⑶又證人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因為老師突然說要約談其媽媽(即B女),且
老師若約談其的話,其會緊張及信任老師,而將遭被告性侵的事情告訴老師,於是才用
Line軟體傳送訊息問小菁阿姨(即被告)說「怎麼辦,學校好像知道了」,但被告對其說
「就不要跟媽媽講」,都沒有給其合理的答案,其只好跟B女講這件事情,所以才在案發
後這麼久,才提起本件告訴等,核與證人B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學校輔導室
好像已經知道這件事,A女以為學校知道她遭被告性侵的事情,老師是要約談其講這件事
,而A女不知道怎麼辦,才先Line被告,問被告怎麼辦,但被告後來已讀不回,所以A女
就跟其講之前有發生這件事情等語大致相符,佐以A女確曾以Line軟體傳送如附表一所示
:「我真的很怕,可以告訴我怎麼辦嗎?」、「我現在一個人,我沒辦法承擔,我晚點真
的會告訴她了」、「妳可以快點告訴我怎麼辦嗎?我真的不希望這樣?」意指寄望被告能
告知A女,就A女無法再向學校及B女隱瞞其對A女所為性交行為一事,應如何處理之訊
息予被告,足認A女確係先與被告商討應如何面對學校及B女可能知悉其遭被告性交一事
後,始向學校及B女坦白此事甚明,是A女若有構詞陷害被告,豈有可能先以Line軟體傳
送訊息詢問被告,其該如何應對學校後續約談,及是否應將其遭被告性交之事繼續隱瞞B
女之理,更證A女確無甘冒誣告罪或偽證罪之處罰,而虛捏上開情節以入被告於罪之可能
,堪認A女上開指述,信而有據。
附表:
┌────┬─────┬───────────────────┐
│時間 │發送訊息者│訊息內容 │
├────┼─────┼───────────────────┤
│12時38分│A女 │乾爹,妳現在有空嗎?有急事,想找妳。 │
│ ├─────┼───────────────────┤
│ │被告 │怎麼了? │
├────┼─────┼───────────────────┤
│12時39分│被告 │使用Line軟體語音通話功能(通話取消) │
│ ├─────┼───────────────────┤
│ │A女 │不能接,我媽不能知道。 │
│ ├─────┼───────────────────┤
│ │被告 │那怎麼了? │
│ ├─────┼───────────────────┤
│ │A女 │之前不是有去過妳家嗎? │
├────┼─────┼───────────────────┤
│12時40分│被告 │嗯嗯。 │
│ ├─────┼───────────────────┤
│ │A女 │那時候不是,做了一些事嗎? │
│ ├─────┼───────────────────┤
│ │被告 │嗯嗯。 │
│ ├─────┼───────────────────┤
│ │A女 │就,壓著我在床上,然後,摸胸,跟下面之│
│ │ │類的。 │
│ ├─────┼───────────────────┤
│ │被告 │然後呢? │
│ ├─────┼───────────────────┤
│ │A女 │你記得嗎? │
│ ├─────┼───────────────────┤
│ │被告 │現在想怎樣? │
├────┼─────┼───────────────────┤
│12時42分│A女 │同學好像輾轉知道這件事情,我今天被輔導│
│ │ │室約談。同學好像跟輔導室講了,這件事沒│
│ │ │辦法讓媽媽知道。 │
│ ├─────┼───────────────────┤
│ │被告 │妳要我怎麼做? │
│ ├─────┼───────────────────┤
│ │A女 │我還沒有跟輔導室老師說,也還沒跟媽媽說│
│ │ │。你跟我說不能讓媽媽知道,所以我才問你│
│ │ │怎麼辦。 │
├────┼─────┼───────────────────┤
│12時43分│被告 │那就別讓妳媽知道。 │
│ ├─────┼───────────────────┤
│ │A女 │這樣輔導室會找媽媽去學校約談。 │
├────┼─────┼───────────────────┤
│12時44分│被告 │那妳現在要我怎做? │
├────┼─────┼───────────────────┤
│12時44分│A女 │那天妳不是把我壓在妳床上,舔脖子、摸胸│
│至54分 │ │,還有放進去,不是嗎?我真的很怕,可以│
│ │ │告訴我怎麼辦嗎?真的很怕,很怕。你不回│
│ │ │我的話,我只能跟媽媽說了。媽媽一定會抓│
│ │ │狂,可以告訴我怎麼跟輔導老師說嗎?我現│
│ │ │在一個人我沒辦法承擔,我晚點真的會告訴│
│ │ │他了。我要告訴我媽,妳那天強暴我的事情│
│ │ │。妳可以快點告訴我怎麼辦嗎?我真的不希│
│ │ │望這樣。乾爹,妳有在聽嗎?我真的很怕,│
│ │ │妳在嗎?回我好不好?不要已讀我,好嗎?│
├────┼─────┼───────────────────┤
│12時54分│被告 │我喝醉了。 │
├────┼─────┼───────────────────┤
│12時56分│A女 │我現在只能跟我媽說了,是嗎? │
├────┼─────┼───────────────────┤
│12時57分│A女 │你現在不回我,我講了,我媽會直接報警。│
│ ├─────┼───────────────────┤
│ │A女 │使用Line軟體語音通話功能(通話無回應)│
└────┴─────┴───────────────────┘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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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20-11-28T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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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20-11-28T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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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含吸舔摳

By Bennie
at 2020-11-28T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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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11-28T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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