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當舅公水電學徒!女學生遭4度侵犯 日記淚曝:他說覺得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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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20-11-12T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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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當舅公水電學徒!女學生遭4度侵犯 日記淚曝:他說覺得下面癢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12/1852608.htm#ixzz6dYOnrHFk


記者陳羿妏/南投報導

南投一名女學生小恬(化名)2017年10月休學返回南投老家向「舅公」阿輝(化名)學習
簡易水電技術,賺取工資來補貼生活費,孰料,對方卻於5天內趁機侵犯她4次。對此,刑
事部分,阿輝被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判處8年刑期,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至於民事部
分,日前法院再判阿輝賠15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恬的外婆與阿輝的太太是結拜姐妹,兩家互動頻繁,因此小恬都稱阿輝為「
舅公」。小恬2017年10月休學回南投老家,經二姑姑介紹,向阿輝學習水電技術,藉此賺
取學費、生活費。孰料,阿輝卻利用教學機會,同年12月12日,先於住處向小恬示愛,並
要求小恬脫衣,遭拒絕後,竟直接把小恬壓到沙發上,強吻小恬的臉、胸部、腰及臀部等
處,猥褻得逞。

小恬遭猥褻後怕家人擔心,也憂心破壞家人與阿輝的關係,便隱忍不說仍繼續前往阿輝住
處學習,怎料,阿輝竟食髓知味,同月14日再度將小恬強壓至沙發上,性侵得逞;同月16
日,阿輝甚至向小恬表明「想領取工資,就要配合發生關係」,不顧小恬拒絕,二度硬上
得逞;隔日阿輝再以同樣方式性侵小恬。

事後,小恬向家人哭訴,並且拿出自己寫下的性侵日記,才報警提告。刑事部分,阿輝被
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判處8年刑期,目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而民事部分,小恬因心
理受到極大創傷,另向阿輝求償500萬元精神賠償。

對此,法官勘驗刑事庭審理資料,發現小恬傳送母親的簡訊內容曾提到「我發生很嚴重的
事」、「我很想死...」、「我工作時被將軍廟那個老頭侵犯」、「從今以後不會在這麼
相信人」,另外小恬手寫的日記中曾記載阿輝提及的有色字眼,像是「想去汽車旅館」、
「覺得下面很癢的感覺」、「有沒有性行為過」,而小恬遭侵犯後也寫下「每天都帶我去
強迫我脫下衣服跟他做性行為(我非常的反抗一直恐懼發抖)」、「我嚇到回家都在發抖
」等語,足認小恬主張無誤。

法官認為,阿輝身為成年人,為滿足個人性慾,性侵、猥褻當時還未成年的小恬,行為已
戕害對方身心健康發展,另審酌目前小恬現於大學就讀,未領有薪資,而阿輝現無薪資等
情狀,判阿輝賠153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

刑事部分:#1V8bajhz (sex)


本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
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
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告雖
係於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刑事審判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並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屬獨立之民事訴訟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進行
,但民事法院仍得調查刑事訴訟程序中原有之證據,並引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判決基礎,合
先敘明。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於前開時、地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雖經被告
以前詞否認,但查:

1.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核與其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偵訊、本院刑事庭審理過程中,對
於被告曾於106 年12月12日、同年月14日、16日及17日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侵權
行為指訴相允;且原告與其母親利用聊天軟體LINE談話之對話紀錄,原告於論及此事前先
於107年4 月8日分別以訊息告知其母親稱「我發生很嚴重的事」、「我很想死... 」、「
但我跟你說你先有心理準備」、「不要自責」、「我工作時被將軍廟那個老頭侵犯」、「
復學前的時候」、「我實在不想講他」、「姓李的那個」、「將軍廟那個」... 「可是我
沒保護好自己」、「你會不會氣我」... 「從今以後不會在這麼相信人」等語。顯然原告
知悉此事將對其母親造人心理衝擊,且亦可能導致其母親情緒崩潰,遂於其向其母親陳述
此事前先對其為心理建設,而後方以隱諱、模糊方式告知其母親遭被告侵害乙事。依原告
與其母親對話內容觀之,亦可見原告陳述此事時用字負面、消極且帶有嫌惡之意,則其所
主張之事實若非真實,何以明知親密之家人即其母親必有情緒崩潰之前提下,為不實之陳
述?是原告所主張前開之事實,堪信應非無據。且依其手寫札記內容亦記載「開始工作有
問一些過於有色的事情例如:『有沒有性行為過』」、「開始會講色的字眼例如:『想去
汽車旅館、覺得下面很癢的感覺』」、「每天都帶我去強迫我脫下衣服跟他做性行為(我
非常的反抗一直恐懼發抖)」、「我嚇到回家都在發抖」等語,核與原告前開主張亦係相
允。堪認原告於本件、系爭刑事案件證述之內容,應非虛偽。

2.且原告之母親亦於偵訊、本院刑事庭證稱其知悉此事之經過及原告陳述上開侵權行為時
之情緒反應,稱原告傳完訊息後情緒不穩、常說要去自殺等語;原告之姐於偵訊、本院刑
事庭亦證稱:於12月25日那幾天伊跟原告散步時,原告有說遭被告摸手、大腿,伊感覺原
告吞吞吐吐、緊張害怕,伊有追問,但原告不肯陳述,後伊與原告前往臺北時,覺得原告
沈默怪怪的,原告之後開始哭泣,伊等回阿嬤家時原告也在房間哭泣、不接電話,那陣子
伊覺得原告心情起伏不定等語;原告之小姑姑於偵訊、本院刑事庭證稱:於107年4月初春
假期間,原告至伊位於中興新村住處,伊與姐姐一起問原告,甲女才說遭到被告帶到工作
的地方,被被告壓到沙發上性侵,伊跟姐姐很激動、聽不下去,伊等都在哭,伊遂想起有
次騎機車載原告經過被告住處附近的廟的時候,原告突然就很害怕緊抓著伊的腰,因為用
聽的會難過情緒激動,伊請原告寫下遭到性侵的過程,原告一邊寫、一邊說其被被告摸身
體而且停留很久,說覺得被告很噁心,伊有問原告怎麼不抵抗,原告說無法掙脫,被告的
力量很大,原告說被告都是假藉要去被告住處拿機具,然後把其強壓到沙發上,然後強脫
其衣褲,原告說其怕阿嬤會難過,所以希望都不要跟阿嬤講,原告也說被被告性侵好幾次
,因為被告第1次有跟其說只要滿足渠1次就好了,就不會再對原告怎樣,後來原告復學回
屏東,那段期間原告就很少與伊聯絡,之後警察通知伊做筆錄,伊才知道原告有去報警等
語。綜觀前開事證,原告向親友陳述本案內容時,自然流露緊張、害怕、哭泣、沈默等情
緒,且於事發後經過被告住處時亦下意識的緊張,甚苛責自己未能保護自身安全等情,若
非遭遇巨大事件影響,實無可能有此種劇烈轉變,衡情與一般人遭受他人強制性交、猥褻
後,於陳述案件經過時會出現情緒激動,並對加害人會產生強烈排斥、逃離之情緒無異。

3.再被告因前開侵權行為涉有系爭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判處
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檢察官、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中高分院以109 年度侵上
訴字第36號判決駁回檢察官、被告所提之上訴,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刑事電子卷宗核閱無誤。原告雖曾於系爭刑事案件舉證人張XX等欲抗辯其無可能對
被高為106 年12月16日之侵害行為等等,然自證人張XX、李XX於系爭刑事案件證述內
容觀之,被告於當日上午11時45分出現於張XX之新居,與原告主張其遭被告為侵權行為
時間業已相隔半小時餘,故被告此部分之舉證亦不能為其有利之憑據。至於其舉證之監視
錄影畫面雖呈現無人出入情形,但該監視畫面係為被告所有且經被告提出於系爭刑事案件
,被告當無可能提出對其不利之畫面內容;而現今技術欲事前、後調教監視畫面錄影時間
,亦非難事,故被告此部分之舉證亦難可採。基此,被告上開所辯顯無可採。原告主張被
告於106 年12月12日、同年月14日、16日、17日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
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對原告為前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侵權行為,業經認定如前
,被告對原告所為之侵權行為,顯屬不法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且情節重大,是被告自應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
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
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現於大學就學、未領有薪資,被告為高職畢業,前係從事水電工作,現無薪資等業
經兩造陳明在卷;而兩造之財產、所得情形,則有本院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可參。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為滿足個人性慾,對斯時未成年之原告為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等侵權行為,戕害其身心健康及正確性觀念之發展,且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
,參以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資力等,認原告就上開強制猥褻、3 次強
制性交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8 萬元、45 萬元、45 萬元、45 萬元即共
計153 萬元,應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八、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聲請調查勘驗原告行動電話,以調查原告行
動電話於侵權行為時間之使用情形;並將原告之臉書帳號、密碼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
察局調查有無於侵權行為時間為貼文及將錄影機硬碟送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有
無遭更改硬碟等,以證明被告並無對原告為前開侵權行為等等,然參以系爭刑事案件業已
將原告之行動電話、原告之社交軟體帳號,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派科技
偵查隊為採證,並於判決說明,此部分調查即無必要。而被告所指之監視錄影設備係被告
所有,錄影設備硬碟僅供存放檔案,但就錄影設備安裝位置、鏡頭角度、是否為當時所使
用、使用情形是否為連續使用、有無於事前設定或事後更改致顯示錯誤時間、有無因斷電
或停電等因素造成運轉不當等,均非將錄影設備硬碟送鑑所能查明,是本院認上開調查亦
無必要。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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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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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0-11-15T12:35
垃圾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20-11-18T10:51
南投日常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20-11-21T09:08
爽四次判8年150幾萬,殺人犯好像都沒這樣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0-11-24T07:25
強姦差不多也是毀人一生了,跟殺人沒有區別。
Ina avatar
By Ina
at 2020-11-27T05:42
南投性侵警察會幫忙刪文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20-11-30T03:58
工頭水準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20-12-03T02:15
南投日常,一堆熟人強姦的全在南投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20-12-06T00:32
四次等於判四倍的刑阿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20-12-08T22:49
可憐吶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20-12-11T21:05
無言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20-12-14T19:22
真的是南投日常...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0-12-17T17:39
願意做水電的女生很少了還這樣糟蹋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20-12-20T15:56
這個垃圾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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