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基於同情幫她發洩」 8旬翁硬上女菲傭又瞎掰結局是這樣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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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20-09-08T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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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老翁性侵20多歲外籍女傭,被女傭以手機錄影蒐證。示意圖


高雄一名80歲鄭姓老翁前年三番兩次對家人僱用的20多歲菲律賓籍女傭毛手毛腳,不僅屢
次強摟對方無恥要求「我聞一下」,最後更拖進房性侵得逞,挨告竟辯稱「我是基於同情
來幫她發洩她的性需求」等語,被害人提告索賠250萬元,高雄高分院今維持一審見解,
判鄭翁應賠120萬元確定。鄭翁刑事部分一、二審均被依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等4罪判刑8
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受害女傭從2018年1月起,受鄭翁兒子聘僱到家裡幫傭及照顧鄭翁的病妻
,不料鄭翁垂涎女傭年輕姿色,從同年2月起三番兩次對女傭毛手毛腳。第1次是在外傭剛
上工的農曆年間,鄭翁發過年紅包時,趁機一把抱住女傭摸胸,女傭驚嚇掙脫,從此手機
不離身,隨時蒐證自保。

鄭翁不罷休,之後又兩度趁家中無人,打赤膊闖進女傭房間,不顧女傭揮舞雙手阻擋,仍
強摟她並無恥要求「我聞聞看」、「我聞一下」,一邊環抱一邊不停發出「啵啵」親吻聲
,還伸狼爪突襲她的下體。

同年5月18日下午4時許,鄭翁見家中無人,又起歹念,喝令女傭上樓到他房間,女傭心知
不妙,開啟手機錄影功能放在樓梯口蒐證,只見鄭翁下樓強拖女傭上樓,女傭雖堅持不肯
,仍遭鄭翁直接推進房間壓在床上磨蹭下半身,女傭企圖掙扎反抗,慘遭鄭翁毆打後性侵
得逞,女傭事畢撿起鄭翁擦拭的衛生紙團,立刻打電話報警,隨即被安排到其他地方工作。

法院審理時,鄭翁辯稱僅碰觸女傭胸部與下體、否認強制性交,自稱「我將她當成女兒看
待,每晚睡前會跟她親親、抱抱」,甚至推稱「有次她說她的腰痛也將褲子脫掉顯露出屁
股,我以為她有性愛需要便順勢將手放進她的性器」、「我知道年輕人會有需要,我是基
於同情來幫她發洩她的性需求」、「我這樣做是幫助她發洩」、「她這樣做有她目的,她
的目的是以此種方式敲詐」、「我自己沒有性的需要,目的是要幫她解決性的需要」等語。

法官指鄭翁性侵女傭罪證確鑿,他的辯詞更凸顯心態可議,除造成被害人肉體痛楚與接踵
而生的心靈創痛,更於審理期間使女傭倍感羞辱、泣訴連連,民事部分,女傭提告索賠
250萬元,一審判鄭翁應賠償120萬元,鄭男上訴,今被高雄高分院駁回確定,刑事部分,
鄭翁一、二審均被依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等4罪合併判刑8年,還可上訴。

(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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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7 年1 月19日起透過其子聘僱伊至家中擔任幫傭及照
顧其配偶。詎上訴人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所
某樓層房間,對伊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3
次強制猥褻、1 次強制性交等侵害行為,對伊已造成嚴重侵害,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爰
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伊精神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其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50 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未對被上訴人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之犯行,且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
數額亦有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0 萬元,及自108 年11月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
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以免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

(一)上訴人有無對被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強制猥褻行為及強制性交行為?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有無理由?數額以若干為當?

五、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有無對被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強制猥褻行為及強制性交行為?

1.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7 年1 月19日透過其子聘僱伊至家中擔任幫傭及照顧其妻,上
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碰觸及撫摸伊胸部、下體,以及以自己生殖器去磨蹭伊下體行
為等情,為上訴人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07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刑事案件
(下稱刑案一審)中自承在案,且經刑案一審刑事庭當庭勘驗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光碟
無訛,製有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堪信屬實。

2.上訴人雖否認有對被上訴人為如附表1-3 所示3 次強制猥褻行為,並稱係經被上訴人同
意云云。惟查:

⑴按性侵害案件因具有隱密性,容易淪為各說各話局面,是法院於判斷被害人陳述之憑信
性時尤應慎重,特別是被害人前後陳述,如出現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之不
一致或矛盾情形,並應查明其不一致或矛盾之原因(單純因心智發展不足而無法為完整或
準確陳述、再度受害之恐懼、害怕受處罰、自責、對性產生之反感、擔憂同儕異樣的眼光
或因報案後來自親人之不當壓力或指導),對照被害人之成長經驗、品格、案發後之身心
狀況(行為、情緒、創傷)表現,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認定被害人證言之可信度;
再整合被害人以外之人(如被害人之父母、家屬、老師、同儕、案發後與被害人接觸之警
察、心理、衛生等相關人員)關於與被害人指證被害經過具有關聯性之陳述(發現、報案
、指認、筆錄製作等過程、被害人身心狀態)、被告於案發後之反應(道歉、和解)、醫
療、輔導紀錄及鑑定報告等間接或情況證據,據以補強被害人之陳述及主張之可信性,先
予敘明。

⑵就附表編號1 所示強制猥褻行為乙情,業據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警詢時證稱:第一次是
今(107 )年過年期間,上訴人趁家中沒人的時候,趁機摸我的胸部,我反抗後就離開了
等語,復於偵查時證稱: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上訴人就摸我的胸部。當時上訴人從我的側
面強行抱我,並用他的左手摸我的胸部,沒有摸很久,就是他的左手離開時順勢摸我胸部
,我當場驚嚇到來不及反應,但我有用英文或一點點的中文警告他如果還有下次就要報警
等語。以及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證述:上訴人最早開始是過農曆新年的時候第一次有性騷擾
我,因當時上訴人有對我這樣的事情,(之後)才會有錄影的行為。那時候是跟上訴人拿
紅包說謝謝,準備要離開門口,應該是從側面,上訴人就抱著我,就順手摸我的胸部,摸
我胸部的時間沒有很長,那時只有抱住我,沒有強行壓住,我有跟上訴人說,要跟警察說
,上訴人聽了才停止動作。上訴人摸我的時候,我有用手去要把上訴人手揮開,我用手把
上訴人的手拍開時,上訴人的手還在胸部等語,從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違反其意願下對
其為撫摸胸部之猥褻行為,且於被上訴人拍落上訴人手部等反抗行為,上訴人始停止其行
乙情,迭於警詢、偵查及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而無矛盾之處。

⑶就附表編號2 所示強制猥褻行為部分,業據被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第二次5 月14日11
時許上訴人從正面強抱我、試圖強吻我及並摸我的下體,我拒絕反抗後,他就離開等語,
復於偵查時證稱:當時中午大約11時左右,上訴人妻子在睡覺,地點在我房間即樓梯間,
當時我坐在我的床邊,上訴人走入我房間要靠近我,我就站起來要離上訴人遠一點,上訴
人就從我正面抱著我,上訴人的嘴巴就親我左邊脖子,因上訴人抱我很緊,所以我有用手
打上訴人的背部,然後上訴人就有鬆開一點,在我要將上訴人推開時,上訴人就用他的手
隔著我的衣服來摸我的下體等語,以及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證述:上訴人有強行抱我,有摸
我的下面,錄影畫面上訴人在下方的右手往前一下,我下半身往後退一下,並拍打上訴人
右手,是那時候上訴人有用他的右手有摸我的下體,我才把他撥開等語等語,是被上訴人
於警詢、偵查及於刑案一審審理中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而無矛盾之處。再被上訴人蒐證錄
影檔案確實顯示:上訴人上半身赤裸進入被上訴人房間,走向被上訴人,上訴人雙手欲抱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不要」,上訴人說:「我聞聞看」,期間被上訴人多次表示:
「不要」(雙手在胸前揮舞),上訴人表示:「我聞一下」。上訴人雙手環抱在甲○背上
,並有親吻的聲音一直發出,上訴人有用手碰觸被上訴人下體,被上訴人後退並拍打撥開
上訴人的手,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抱住並強吻,被上訴人欲將其推開,並搥打上訴人,並再
次說:「不要」,嗣後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推走等過程,均經刑事一審審理期間當庭確認並
勘驗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光碟無訛,且製有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期間被上訴
人顯示極不情願、拒斥上訴人之舉動與神色,然上訴人仍不斷以雙手環抱在被上訴人背上
、發出親吻之聲音、以手觸摸被上訴人下體之強暴方式對被上訴人為強制猥褻行為,顯見
被上訴人證述情節自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⑷就附表編號3 強制猥褻行為之情,業據被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第三次5 月15日5 時許
上訴人也是強行抱我,我也有反抗,他便推我的頭,我當下有用手機錄影。5 月15日星期
二,當天我剛起床,上訴人就走入我房間,我在拆我的棉被時,上訴人就從我正面強行抱
我並親我左邊脖子,我有將上訴人推開,我都有錄影等語,復於偵查時證稱:第三次5 月
15日5 時許他也是強行抱我,我也有反抗,他便推我的頭,我當下有用手機錄影等語,被
上訴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情節均前後一致外,另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亦顯示:被上訴
人與上訴人在房間內拉扯,上訴人欲親吻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一直說:「不要」,被上訴
人把上訴人推開,上訴人離去,被上訴人用手擦拭眼淚等過程,亦經刑案一審勘驗被上訴
人蒐證錄影檔案光碟無訛,且製有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刑案一審卷第64頁、第
87頁、第89頁),期間被上訴人同樣顯示極度不願、拒斥上訴人之舉動且事後拭淚之神色
,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拉扯、抱住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拒斥之舉動且事後拭淚之神色,
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拉扯、抱住被上訴人而強吻被上訴人脖子之強暴方式對被上訴人為強
制猥褻行為,亦見被上訴人證述情節與事實相符而同堪採信。再觀上訴人上身緊貼被上訴
人胸部而不斷親吻被上訴人脖子,此有翻拍照片二幀可查,而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反抗下仍
緊貼被上訴人並強拉被上訴人親吻,足認其以被上訴人為洩慾工具,以求自我性慾之滿足
,客觀上亦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且侵害被上訴人之性自主權與身體控制權,已為強制猥褻
行為。

⑸綜上,是附表編號2 、3 上訴人所為侵害行為部分,全程均有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
足佐被上訴人證述情節為真,從而上訴人就附表編號2 、3 對被上訴人為強制猥褻行為部
分,自堪認定。至附表編號1 之部分,被上訴人雖未及蒐證錄影,然上訴人於刑案一審審
理時,亦不否認曾附表編號1-3之時間,碰觸被上訴人胸部、臀部及陰部之行為,被上訴
人亦證述係因上訴人有附表編號1 之行為,方開始錄影蒐證自保等語,且嗣後確實因此攝
錄取得如附表編號2-3 之錄影檔案,堪認上訴人為如附表編號1 碰觸被上訴人胸部之行為
時,係屬違反被上訴人意願下為之,被上訴人始有錄影自保之需要,同可佐實被上訴人證
述內容為可信,從而就附表編號1 所示強制猥褻行為,亦堪認定。

3.至附表編號4 所示強制性交之部分,上訴人雖亦予以否認,然查:

⑴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在107 年5月18日16時遭上訴人性侵,
當天15時30分我跟上訴人單獨待在家中,其他家人都出門了,我在我1 樓整理我的東西,
他在2 樓房間並叫我上去,因為他之前有非禮我所以我怕怕的,我便將我的手機打開錄影
並擺在樓梯附近,因為我沒有上去2 樓,上訴人就下來1 樓用強拖的方式要將我拖到2 樓
但是我有反抗他,上訴人就將我甩到我的床上,強押在我的身上,雖然當時還有穿著衣服
但上訴人用他的下體磨蹭我的下體,我用手推他並打他的背也有喊救命,我並用腳踢他,
他生氣後用手揍我的左腹,我因為痛而無法繼續掙扎,他就將我的褲子脫掉並用手指強行
放進我的性器,又將他的性器放進我的性器,我便用力用腳踢他,他跌坐在一旁後,我趕
緊坐起來,他很生氣瞪著我後就走到外面的椅子上坐著,我便撥打1955報案了,上訴人沒
有戴保險套,不知道有沒有射精,我有提供我的手機錄下的影片不過只錄到一半以及我有
看到上訴人用衛生紙擦拭下體,所以也有提供衛生紙給警方等語。復於偵查時證稱:5 月
18日大約下午4 時,我在自已的房間更換床單,上訴人叫我名字要我去樓上,因為上訴人
一直叫我名字,我有回等一下,上訴人就走到樓下並去廚房將門關起來,我就叫上訴人不
要關起來,上訴人就打開門並走到我房間要打擾我整理我的床單,上訴人就靠近我並拉我
的雙手,我有掙扎,上訴人就將我推倒在我的床上並壓在我的身上,上訴人並有他的下體
磨擦我的下體,我在掙扎過程中有用膝蓋頂上訴人的下體,上訴人就很生氣打我的左腹部
,我被打就有縮起身體,上訴人就將我的外褲及內褲脫掉並用他的手及下體插入我的下體
,後來因為我一直在掙扎所以上訴人沒有插入很久,後來我用腳踢他,他就倒在地上,因
為我在床上一直哭,所以上訴人就離開了我房間等語,再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證述:5 月18
日上訴人除手指進入下體外,有感覺到上訴人性器官進入我的下體,有感覺上訴人那時候
一手握著他的下體要進入,上訴人下體有進入我的下體,當時我有掙扎,不確定我的膝蓋
是否有踢到上訴人,上訴人用拳頭打我的腹部,因為有看到上訴人去廁所,我在廁所看到
衛生紙就拿了,報案當天有把上訴人擦拭過的衛生紙交給警察等語,而被上訴人於警詢、
偵查及刑案一審審理時前開證述情節均前後一致外,另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亦顯示:被
上訴人說:「不要關啦!」,上訴人說:「不要關喔!」,被上訴人說:「很大~不要關
~不要關」,被告說:「這等一下再弄~這等一下在弄拉~走拉,等一下下來~」,被上
訴人說:「你~不要~」(上訴人抓住被上訴人之手),上訴人:「聽話拉~你跟你的兒
子一樣很乖,很聽話捏~」,(兩人一直拉扯,被上訴人不斷說不要),上訴人說:「喝
~哈哈~不要…我受不了了~」,被上訴人說:「不要,不要給你~不要給你~」,上訴
人說:「上樓~上樓~」(被上訴人持續表示不要,上訴人欲拉被上訴人上樓,上訴人上
前抱住被上訴人親吻後,將被上訴人撲倒於床上,被上訴人仍然持續表示不要,上訴人一
直用下體磨蹭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用手推開上訴人,直到影片結束,期間被上訴人仍然
一直說不要、help me 等語,並試圖推開上訴人、用哀求的聲音)等過程,亦經刑案一審
勘驗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光碟無訛,且製有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期間被上訴
人依舊顯示極度不願、拒斥上訴人之舉動,甚有拍打、推擠上訴人,然上訴人依然以強行
抱住被上訴人親吻並將被上訴人撲倒於床上,強行壓住被上訴人之強暴行為,亦見被上訴
人證述情節與事實相符而同堪採信。

⑵至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畫面固止於上訴人著褲強行壓住被上訴人於床上之階段,然斯
時已錄得上訴人不斷以下體前後磨蹭被上訴人下體、前後抽動而欲嘗試進入被上訴人陰道
之行為,又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嗣後即有以生殖器及手指進入自己陰道乙情,均於警、偵
、原審一再歷歷指證,而被上訴人為成年人並育有子女,對於男性生殖器或手指有無插入
女性陰道內,應不至有所誤認,且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亦供稱:107 年5 月18日我用手
放進去她的性器讓她舒服,每次我們發生性行為,都是她主動拿我的下體去插入她的下體
,我幫被上訴人也都是用手等語,亦坦認有以手指進入被上訴人陰道之情事,而與被上訴
人證述其陰道有遭被告以手指侵入之情節相符。再者,被上訴人當日驗傷結果顯示左下會
陰有紅腫但無破皮擦傷,處女膜4 點、6 點、11點鐘方向老舊撕裂傷之情形,此有義大醫
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驗傷診斷書一紙可憑,又上訴人當日行為後如廁所遺衛生紙上檢出男
女混和DNA ,而女性DNA 含量比例偏高,女性DNA 檢出與被上訴人相符之女性體染色體
DNA-STR型別,男性Y 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上訴人相符,而不排除來自上訴人或與其具
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乙情,同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28日刑生字第
1070054683號鑑定書一份可憑,顯見被上訴人生殖器確有與被上訴人生殖器摩擦接觸之事
實存在,又參被上訴人於當日驗傷、偵查及刑案一審審理敘及案情時,始終伴隨哭泣不止
、難以言語而無從順利進行詢問之狀況及神情,甚而有因悲痛致當庭抱住社工大哭數分鐘
之激動情狀,自核與一般性犯罪受害人因該受害事件而內心飽受委屈、壓力,且因回想案
發過程以致產生強烈情緒反應而伴隨哭泣等情相當,被上訴人既有上開嚴重情緒反應,上
訴人所為顯非僅止猥褻而已達性交之程度,益證被上訴人上開於刑事案件偵、審程序中所
證述上訴人生殖器及手指已經進入其陰道內而對其強制性交等情,應非子虛烏有之詞,而
同堪採信。綜上,就附表編號4 部分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部分,亦堪認定。

4.上訴人雖以其因應被上訴人要求解決其性需求,甲○並口稱「money 」、「money 」要
錢,而辯稱雙方乃合意之行為云云。然據刑事一審勘驗上開被上訴人蒐證錄影檔案,均未
呈現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討要金錢之情形,被上訴人並對上訴人靠近時,不斷稱「不要」
、「help me 」,且有極度嫌惡、閃避、推打上訴人之行為,苟如上訴人所辯稱係雙方先
前有以金錢交換性關係之合意存在,被上訴人衡情當不致初始即有前開錄影檔案中所示激
烈之反抗動作,佐以如上訴人先前確有與被上訴人達成金錢交換協議,則被上訴人當下反
悔抗拒時,衡情上訴人應會對被上訴人之反應有所不解或質問之舉,然上開被上訴人蒐證
錄影檔案顯示被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抗拒舉動,均無任何不解或質問之反應,反係不斷排
除被上訴人抵抗動作並持續碰觸被上訴人,堪認上訴人所為未得被上訴人同意,在上訴人
未為舉證,難認兩造曾有任何以金錢交換之合意存在。況縱被上訴人前曾與上訴人達成性
交易之合意,然由被上訴人前述舉動,亦堪認被上訴人斯時均已不再同意由上訴人為猥褻
或進行性交易之意,此由上訴人與警詢時自承:被上訴人如果不想我親近她的時候,就會
反抗我等語,即可認上訴人係在違反被上訴人之意願下對被上訴人為強制猥褻及性交行為
,從而上訴人此處所辯,即無可信。

5.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對被上訴人分別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
為,均堪認定。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有無理由?數額以若干為當?

4.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民法第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
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

2.上訴人既確有對被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自已侵害被上訴人
之身體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依上揭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自屬有據。查被
上訴人為職業學校畢業,為從事看護工而前來我國,目前在工廠工作;上訴人則為初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業據兩造自承在卷。是審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強制猥褻及
強制性交之行為態樣,被害人因此所受心理及身理之痛苦,以及兩造前開學經歷及經濟能
力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以120 萬元始為適當,應
予准許,逾此之請求,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20
萬元,及自108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份,為有理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駁回其餘
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與本院上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附表:

┌──┬──────────┬────────────────┐
│編號│時 間│侵害行為內容 │
├──┼──────────┼────────────────┤
│1 │107 年2 月15日至20日│上訴人藉發放紅包予甲○,於甲○欲│
│ │過年期間之某日時 │離開之際,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
│ │ │以從旁抱住甲○並撫摸胸部之強暴方│
│ │ │式,對甲○為強制猥褻行為1 次得逞│
│ │ │。 │
├──┼──────────┼────────────────┤
│2 │107 年5 月14日11時1 │上訴人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赤裸上│
│ │分許 │身走進甲○房間,張手欲抱甲○稱「│
│ │ │我聞聞看」、「我聞一下」,甲○以│
│ │ │手揮舞拒斥後,仍雙手環抱甲○,並│
│ │ │在甲○背部發出親吻聲音,及以手觸│
│ │ │摸甲○下體之強暴方式,對甲○為強│
│ │ │制猥褻行為1 次得逞。 │
├──┼──────────┼────────────────┤
│3 │107 年5 月15日早上某│上訴人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抱住│
│ │5 時51分許 │甲○並持續強吻甲○脖子之強暴方式│
│ │ │,對甲○為強制猥褻行為1 次得逞。│
├──┼──────────┼────────────────┤
│4 │107 年5 月18日16時3 │上訴人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抱│
│ │分許 │住甲○親吻並將甲○撲倒,以強行壓│
│ │ │住甲○之強暴方式,將手指及其生殖│
│ │ │器插入甲○陰道內,以此方式對甲○│
│ │ │強制性交1 次得逞。 │
└──┴──────────┴────────────────┘


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四、原審因認被告犯上述之罪,而適用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4 條、第51條第5 款之
規定,並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應當知悉尊重他人性自主之觀念,又衡酌被
告行為時未滿80歲、目前已年滿80歲而年長及無業之生活狀況,並與甲○間為雇請甲○幫
傭之關係,而明知甲○係為貼補家用而需與親人分離,離鄉背井而隻身在異國之身世,竟
為滿足自己性慾,根本未尊重女性之性自主權下,即強行對甲○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犯
行,是其犯罪動機及目的均甚為不當與不智。再審酌被告之強制猥褻手段輕重不一,於量
刑審酌上自應有所區隔。再被告前雖無科處刑罰之前案記錄,此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然被告犯後歷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不斷口稱:「因為我當她將
女兒看待,我每晚睡前會跟她親親、抱抱」「有次她說她的腰痛也將褲子拖掉顯露出屁股
,我以為她有性愛的需要便順勢將手放進她的性器」「我知道年輕人會有需要,我是基於
同情來幫她發洩她的性需求」「我這樣做是幫助她發洩」「甲○頭有靠過來,她嘴靠近,
我要靠近親她時,她又把手塢著我的嘴,說「MONEY」「MONEY」,意思就是要錢,結果我
說好了,給妳錢,做完再給」「她這樣做,她有她目的,她的目的是以此種方式敲詐」「
我自己沒有性的需要,目的是要幫甲○解決性的需要」「我對甲○是由親情感覺後來變成
男女愛情,我是抱著被害甲○有性的需要時,我就幫助她解決她的需要,尤其甲○有生過
小孩都有性經驗,我是幫助她的需要,才會做出這些事情來,由親情變成男女間的想法,
就是要給她親,要給她怎樣啦,她不想要時就推走,要的時候手比money 、money ,所以
今天會發生這樣,我都是軟心同情她」「難怪以前的人說救蟲不要救人,救人沒有功勞,
我對她同情她,她對我無情作法,讓我覺得好心沒好報」云云,其所言盡顯其心態可議,
品行甚差,量刑實不宜從輕。再性犯罪本屬極難修復被害人損害之犯罪類型,犯罪者窮盡
一生修復亦未必能修補其犯罪所生損害,本案被告所為,已造成甲○肉體痛楚與接踵而生
之心靈創痛,更於偵審期間使甲○倍感羞辱而泣訴連連,造成甲○難以修復之心靈及身體
上之創痛,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實稱嚴重。末就被告於甲○攝得案發全程而事證明確下,猶
可未陳明所犯細節、未表示願受刑律制裁之態度,從未對己犯行表示歉意、更遑論有何積
極修復甲○損害之意願及具體作為存在,反將責任盡皆歸咎甲○、甚而侮辱皆為甲○有性
需求及索求金錢未果下之報復,推諉為自己好心幫其解決性需求反遭報復云云,可認被告
犯後態度極差,若與一般坦承犯行者為相同處理,顯與量刑應有之平等原則有違等一切情
狀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㈠㈡㈢㈣四罪,依序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2 年、1 年、5
年8 月之刑,並以被告對甲○所為四罪俱屬侵害同種法益之犯行,犯罪時間間隔非遠,對
象為同一人,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而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
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並考量被告年紀已長、刑罰執行後減少犯罪再度發生之效果等綜合判斷下,就被告
所犯上述所示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捌年。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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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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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20-09-12T17:06
垃圾就是垃圾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20-09-16T12:57
垃圾老頭關到死吧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20-09-20T08:48
這種的搞不好監獄還會想辦法讓他可以合法的不用被關(
監所跟附設醫院可以「拒收」)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20-09-24T04:40
平民修幹無罪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20-09-28T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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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20-10-01T20:22
台男從年輕到老都改不了吃屎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0-10-05T16:14
這種老垃圾就是要鞭刑他雞雞!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20-10-09T12:05
外傭也學到了台女越想越不對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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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20-10-13T07:56
真的很垃圾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20-10-17T03:48
誰發洩會找這種老頭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0-10-20T23:39
八年好好悔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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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20-09-08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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