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少女性交16次僅判3月 檢諷法官量刑折扣打到骨折
2020-04-30 12:28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20多歲王姓男和14歲少女發生16次性行為,法院依16個妨害性自主罪各判王2月,合
併執行3月,是否判得過輕再度引發討論;有檢查官認為,該案量刑空間介於2月至32月間
,法官判3月雖合法,但折扣過低幾乎是「打到骨折」,忽略預防再犯目的,桃園地院說
,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經調查,王男和少女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展開交往,去年2至5月間發生16次性行為,法院審
雙方合意、王領有輕度身障手冊,僅賠償部分等,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共
16罪,各判王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有檢察官認為,定刑雖本就是法官的裁量權,而該案可能根據犯罪時間,類似接續犯論以
一罪,不過通常一罪一罰數罪合併時,刑度會以最長刑期打個8折或是更低,但16罪每罪
判2月,從最長刑度32月,變成合併執行3月,幾乎已經是「打到骨折」,譏諷法官數學是
不是不太好?
也有司法官認為,刑法除了矯治,更重要還有嚇阻達到一般預防效果,16罪每罪判2月合
併執行3月,連犯2罪的刑度都不到,質疑難道是鼓勵犯罪?恐流於太過替被告考量,忽略
了預防再犯本質,本件雙方雖達成和解,但保護法益仍被侵害,雖然量刑是法院職權,但
判決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
根據刑法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也就是說,本案法官量刑只告高於2月以上、32月以下都
是合法範圍;桃園地院則表示,量刑為法官職權,尊重其審判獨立下合法定執行刑決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52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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