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母教官媒介女學生「阿公級」嫖客 緩刑飛了
2018-11-20 17:40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桃園一所私立高中江姓少校女教官,媒介女學生以10萬元賣初夜、和六旬富商性交易,桃
園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她3年6月徒刑。江婦上訴,高等法院考量她與
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和解,減輕刑度,改判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5千元。
江婦(43歲)與黃姓富商熟識,前年8月,黃問她「有沒有『幼齒』可以幫忙物色、介紹陪
睡?」,女教官先相中一名經常打工的女學生,詢問是否願意援交?女生以「不缺錢」婉
拒。
這名女學生轉而詢問姊妹淘有無意願,另名女同學同意賺「外快」後,江姓女教官前年9
月7日,帶女學生到中壢SOGO百貨的餐廳與黃見面,談妥10萬元援交價碼。
但黃姓富商發現女孩太稚嫩,問了後才知她還沒滿18歲,擔心觸法,臨時縮手,給女教官
和女學生各3千元車馬費。女生家長事後得知,氣得控告女教官媒介色情。
桃院審理時,江姓女教官否認媒介色情和引誘性交易,不過參加「面試」的女學生和黃姓
富商作證「就是江教官媒介」,還提出Line通聯紀錄、商談性交易的過程和細節等,桃院
認定女教官引誘未成年性交易。
高院審理時,江婦坦承引誘賣淫,且與兩名學生達成民事和解,合議庭認為有理由撤銷改
判。高院指出,江婦身為女學生的直屬軍訓教官,負責班級學生軍訓課程、出缺勤請假管
理,不僅僅是教育人員而已,應詰責,考量她已離職,有小孩要養,又因一時貪婪鑄錯,
判刑2年6月。
江婦原希望能獲緩刑,但高院認為她從事教育工作,比社會大眾更謹言慎行,卻媒介自己
未滿18歲的女學生和可以當「阿公」的黃姓富商性交易,嚴重扭曲社會價值,不予緩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49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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