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愛上人夫慘遭拍裸照 婚外情曝光她還要賠元配 - 成人話題討論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20-10-05T23:32

Table of Contents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912590


2020-10-05 22:27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高姓女子4年前涉與一名已婚黃姓人夫交往,但某次酒醉被他載去摩鐵並拍裸照,她
氣得提分手卻反遭恐嚇要散布照片,便怒提告,黃被判半年徒刑定讞;不料打官司也使婚
外情曝光,黃妻以侵害配偶權益向黃、高女求償,一審判兩人應連帶賠15萬元,二審高雄
地院合議庭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黃妻提告主張,高姓女子明知道黃姓丈夫有配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兩人發展
婚外情,並多次性行為,直到她看到丈夫跟高女打官司的不起訴處分書,上面記載兩人是
男女朋友關係,她才得知不正常的男女關係;黃妻認為,兩人侵害她的配偶權益,應連帶
賠償50萬元。

高女審理時卻辯稱,因工作接觸而與黃姓男子成為朋友,是黃展開熱烈追求,並謊稱離婚
而單身,不過兩人僅止曖昧情誼,她也是被迫到汽旅2至3次,沒有性關係,加上黃趁她聚
餐酒醉載去汽旅拍下裸照,之後更曾強迫她上車,害她在高速公路開門跳車,因此關係決
裂。

高女強調,黃姓男子持續騷擾,還寄裸照給她逼外約談判,當她要提刑事告訴時,黃才改
口認已婚,她跟黃沒交往、沒性行為、也不知有配偶,並無侵害黃妻的配偶權益。

一審調閱高女先前聲請保護令,勾選跟黃姓男子的關係為男女朋友,且高女在恐嚇案件提
出的LINE對話紀錄,顯示她對黃說、我想擁有你可是為什麼我覺得好像快發瘋」、「你不
可能離婚的我很確定」,黃也回覆「儘量會在你身邊」等語,加上她在恐嚇案開庭證稱有
發生性關係,可見高女都知情;法官考量判兩人應連帶賠15萬給黃妻。

黃姓男子未上訴,不過高女上訴仍辯稱,不清楚黃已婚,不能用對話紀錄推論有發生婚外
情及性行為,二審合議庭不採信,維持原判。

--

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一、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共同被告中之一人對於第一審命
其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倘其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為有理由,其訴訟標
的對於共同被告之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
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其他共同被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倘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時,即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其上訴之效力
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其他共同被告,不併列未提起上訴之其他共同被告為視同上訴人。查
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與共同被告甲○○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以與甲○○無交往及發生性行為為由提起上訴
,雖屬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然因本院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揆諸上揭
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效力即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甲○○,是不列甲○○為視同上訴人
,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甲○○為夫妻,詎上訴人明知甲○○為
有配偶之人,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2月間,與甲○○發展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往來之婚
外情交往關係,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嗣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20日在甲○○皮包內發現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6007、17892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其上
記載2人為男女朋友知悉上情。上訴人與甲○○所為通、相姦行為及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
係,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致被上訴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等語,爰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第3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與甲○○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因工作接觸而與甲○○成為普通朋友,甲○○於105年間對上訴
人展開熱烈追求,當時甲○○向上訴人謊稱已離婚而單身,但上訴人仍僅與其為有曖昧情
誼之朋友,上訴人雖曾被迫與甲○○到汽車旅館2至3次,但並未發生性關係,其中1次是
甲○○於105年7月間利用上訴人與同事聚餐飲酒酒醉,將上訴人載至汽車旅館並偷拍裸照
,嗣甲○○因上訴人欲與其絕交,心生不滿,於105年11月間,強迫上訴人上車後,上訴
人在高速公路開門跳車,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勢,雙方關係決裂,但甲○○仍持續騷擾,並
於106年2月間將前述裸照傳給上訴人,藉此威脅上訴人出面談判,上訴人乃於106年2月22
日對甲○○提起保護令申請及刑事妨害秘密等告訴,上訴人欲對甲○○提起刑事告訴時,
甲○○始向上訴人改稱其為有配偶之人,若上訴人提告,被上訴人也會對上訴人提告通姦
等語,上訴人始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又上訴人欲聲請保護令保護自身安全,始在保護
令聲請狀上勾選與甲○○是親密關係伴侶,爾後之民刑事訴訟便持續引用保護令之內容,
但上訴人並未與甲○○交往、發生性行為,亦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並無侵害被上訴
人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況且,上訴人於106年2月22日即對甲○○提起刑事告訴,而
被上訴人為甲○○之配偶,自105年11月至107年4月皆與甲○○同住,甲○○於刑案偵查
階段,即欲商談和解,且委託其大嫂即訴外人王靖莉代收司法文書,依一般社會大眾親屬
、妯娌間之相處,王靖莉應會向被上訴人提及此事,是以,縱使上訴人有侵害被上訴人配
偶之身分法益之行為,被上訴人應於106年3月前即已知悉,卻遲至108年4月10日始提起本
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與甲○○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
大,判決2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慰撫金15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答辯外,另補充:依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
少家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391號(下稱系爭保護令事件)之調查筆錄所載,甲○○於
105年中至105年底間始終對上訴人隱瞞其已婚身分,並拒絕讓上訴人看身分證件,上訴人
心生不滿,多次告知甲○○「她不跟有配偶之人交往、她也曾是外遇受害者云云」欲與甲
○○劃清界限,但甲○○仍持續對上訴人騷擾,並揚言威脅上訴人「他有辦法讓她在地磅
公司待不下去、他有黑道背景可以找小弟製造假車禍」等語;依雄檢107年度他字8259號
卷證資料所示,甲○○於105年7月間,利用上訴人與同事聚餐飲酒酒醉,將上訴人載到汽
車旅館偷拍裸照,並於106年2月將裸照傳給上訴人,威脅上訴人出面談判,上訴人不勝其
擾,對其提起保護令申請及刑事告訴,上訴人並未與甲○○交往,亦是被迫與甲○○到過
汽車旅館2至3次,並未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在上訴人於106年2月間對甲○○提出相關訴訟
前,並不知甲○○係有配偶之人;依雄檢108年度調偵字第1359號(下稱系爭妨害婚姻案
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上訴人與甲○○間並無逾越對已婚異性一般社交之不正常
往來行為,原審僅以LINE對話紀錄,而無證據證明2人發生婚外情之時間、地點,即推論
上訴人與甲○○兩人有發展婚外情且曾經發生性行為,被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對話紀錄、
照片或人證,證明上訴人與甲○○有何親密或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及舉止,及上訴人
故意涉入被上訴人婚姻及具體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原審判決應有違誤等語,並聲
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援用原審陳述,並聲明:上訴駁回。(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
,未據被上訴人上訴而告確定)。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與甲○○於92年10月11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至今。
(二)上訴人與甲○○於105 年中認識。
(三)上訴人於106年2月22日以「甲○○於105年11月14日凌晨駕車搭載上訴人後,妨害上
訴人下車之要求,導致上訴人跳車受傷;又於106年1、2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汽車旅館
內,以手機竊拍上訴人全裸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1張;復於106年2月21日以LINE傳送上開
裸照給上訴人,對其恐嚇」為由,對甲○○提出刑事告訴,甲○○於106年3月3日經警通
知而製作警詢筆錄,後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認定甲○○確有前述犯罪事實,構成強制罪、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危
害安全罪,甲○○上訴後,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85號判決上訴
駁回而告確定(下稱系爭恐嚇等刑案)。
(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上易字第785號刑事卷、雄檢107年度他字第8259號、106他
字第2903號偵查卷之LINE對話為上訴人與甲○○之LINE對話。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是否有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
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
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
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亦闡述詳盡。是若夫妻
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
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
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
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2.經查,前述不爭執事項(一)至(四)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以認定。而被上訴人主
張上訴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05年11月至106年2月與甲○○交往為男女朋友
關係,並發生數次性行為等情,業據甲○○於系爭妨害婚姻案件偵查中證稱:伊與上訴人
於105年4至6月開始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上訴人在床上有問過伊會不會離婚,伊回答說
伊有3個小孩,有責任,不會離婚,伊於105年8月至106年2月間,與上訴人曾發生多次性
行為,伊記得在三民區汽車旅館、岡山區愛之旅汽車旅館、橋頭區香堤汽車旅館、小港區
鳳頂路汽車旅館等處,均有性交行為,伊因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中旬發現伊遭上訴人提出
刑事告訴之傳票及手機LINE紀錄,才告知被上訴人此事等語明確。參以上訴人於系爭恐嚇
等刑案之刑事告訴狀記載:「告訴人甲○○與被告甲○○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甲○○於
106年1、2月間某日告訴人與其至汽車旅館時,趁著告訴人酒醉不知情之情況下,偷拍告
訴人之裸照…」等語(見106他2903卷第3頁);於系爭保護令事件聲請狀勾選其與甲○○
之關係為男女朋友;於系爭恐嚇等刑案中所提出之甲○○以LINE軟體傳送給上訴人之上訴
人裸照,並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上訴人傳送「他(按指上訴人之男友)說我和你發生關係
他原諒我」後,甲○○傳送「你能擁有他…跟我…同時」,上訴人即表示「我想擁有你可
是為什麼我覺得好像快發瘋」,甲○○續又傳送「不一定每天能陪你」、「但是儘量會在
你身邊」、「我會儘可能的」「讓我們安心在一起」,上訴人再傳送「我想要有保障固定
的你都需要保障我呢」、「之前娶我都保證發誓」,甲○○又傳送「現在在談離婚」、「
你還愛我嗎?」,上訴人則傳送「其實我有愛你的」、「我既然選擇你了就算全世界怎麼
講我我都不在乎我在乎的是你不相信我」、「你就不相信我了說實在的後面怎麼走下去」
、「你對我的付出我又感動我默默的接受你所以我豁出去慢慢跟弟弟說你的好話我相信這
個是你有看見的」、「可是兩個人在一起你為什麼沒有辦法相信我所說的話」,甲○○再
傳送「你要不要跟我走下去?」、「不要…我退出就是了」、「有一天我離婚…這是我的
選擇」、「我絕不會怪你」,上訴人回應稱「你不可能離婚的我很確定」,甲○○再度表
示「已經在談了」、「不愛…我…我離開…」、「然而…愛我…只能有我」、「我不能和
別人分享你」等語,有該等書狀及照片、LINE對話紀錄存卷可證,上訴人於系爭恐嚇等刑
案一審審理中復曾證稱:我第一次跟甲○○發生關係是我醉到不省人事時所發生的,我們
有約5位同事去唱歌、喝酒,然後我喝醉了,在我醉到不省人事下,跟甲○○去汽車旅館
,然後就發生關係,那段時間我們有去汽車旅館等語,堪認被上訴人之主張,應屬有據,
而可採信。上訴人抗辯係被迫至汽車旅館,未與甲○○交往、發生性關係云云,均無可採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所為已屬破壞被上訴人與甲○○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行為,而屬侵害被上訴人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情節重大,應對於被上訴人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3.上訴人雖辯稱甲○○向其謊稱已離婚云云。惟甲○○是否已離婚乙事,極易查證,且由
甲○○於系爭妨害婚姻案件偵查中證稱上情及上開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傳送「我想要有
保障固定的你都需要保障我呢」、「你不可能離婚的我很確定」等語,併佐以上訴人於系
爭恐嚇等刑案一審審理中證稱:「(問:你何時知道被告(即甲○○)是有配偶的?)認
識的時候…」等語,足認上訴人此節之抗辯,顯不足採。況且,若上訴人並非自願與甲○
○為性交行為,豈有可能僅就妨害秘密(偷拍裸照)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而未就其餘
妨害性自主部分提出告訴,益見上訴人之抗辯,實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至系爭妨害婚
姻案件檢察官偵查後認上訴人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有此
不起訴處分書可憑,然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並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檢察官認上
訴人相姦罪嫌不足,乃係其對所調查之證據評價上訴人罪嫌不足,並非確認上訴人「並無
」相姦行為。況且,依愛之旅汽車旅館回覆檢察官之甲○○住宿登記資料,顯示甲○○於
106年2月8日有入住107號房,有此資料存卷可查,堪認甲○○所述其於105年11月至106年
2月與上訴人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並發生數次性行為等情,尚非無稽,自無法僅憑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即認上訴人之抗辯為可採。

(二)如(一)為是,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
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意旨參照)。

2.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係於107年4月中旬知悉上訴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情
,業據甲○○於系爭妨害婚姻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而被上訴人係於108年4月
10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是其請求權並無罹於時效,足堪認定。

3.上訴人雖執前詞辯稱被上訴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云云。惟查,上訴人此節抗辯係以被
上訴人與甲○○同住,且上訴人於106年3月間已對甲○○提起刑事告訴,而甲○○於刑案
偵查階段欲商談和解,且刑案一、二審均委託其大嫂王靖莉代收法院文書等情為據,縱認
屬實,然衡諸常情,甲○○違反其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之誠實義務,與上訴人發生前述
之婚外情及性交行為,自會極力隱瞞被上訴人,否則甲○○即不需委託王靖莉代收法院文
書,是上訴人僅以上情為據,自難推論被上訴人於106年4月10日前已知悉上訴人侵害其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自不足採。

(三)如(二)為否,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15萬元,有無理由?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
195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院審酌上訴人與甲○○上揭行為,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被上訴人精神痛苦非輕,併依兩造於原審陳報之學歷、現職與月收
入,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情形,暨考量被上訴人所
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
金於15萬元之範圍內,應屬適當。

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與甲○○連帶給付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論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Tags: 成人

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20-10-06T05:11
台女

照片被貼高鐵廁所譏「小又軟」他獲賠7萬元

Ivy avatar
By Ivy
at 2020-10-05T22:51
https://news.ltn.com.tw/news/Kaohsiung/breakingnews/3311666 照片被貼高鐵廁所譏「小又軟」 他獲賠7萬元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0/05/3311666_1_1.jpg 高鐵列車車 ...

邊跳繩邊試著勃起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20-10-05T18:39
剛剛跳繩前看到阿斯的圖片 突然想說有沒有辦法邊跳繩邊勃起 哇靠 絕妙的體驗 沒辦法全硬 是三點鐘 跳一陣子後休息 血液回充 馬上變一點鐘 相當有趣 - ...

童仲彥性愛教學「一秒找G點」 雞排妹嚇壞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20-10-05T18:32
※ 引述《lpbrother (LP哥(LP = Love andamp; Peace))》之銘言: : 童仲彥性愛教學「一秒找G點」 雞排妹嚇壞 : 2020/10/04 21:14 : 〔記者徐郁雯/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5月以榜首之姿考上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 : 學研究所博士班,與「喬鳥女王」童蒿珍 ...

交往前如何知道對方喜歡性愛?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20-10-05T15:58
欸欸 看那麼多交往後或結婚後開始無性生活的例子 有甚麼辦法在追一個女生時能發現對方喜歡性愛 至少不排斥 因為年過30了 或許現在年輕人上床當吃飯一樣 但是以前的年代真的對性都沒辦法直接攤牌來講 就是一種社會文化的障礙 一開口 就算是認真的 對方也只認為你跟我在一起只想性愛 也不好說 拎杯喜歡打 ...

壓力大陽痿很尷尬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0-10-05T15:54
我知道很多人問過 但我是認真想請教 也是想抒發一下情緒 請見諒 上一次跟老婆愛愛的時候 在要進去時突然軟掉 隔幾天再試還是一樣 搞得我好沒面子 現在連她主動我都性致缺缺 老婆也發現了這點 然後最近很積極買一堆藥要我吃 還找一堆有的沒的偏方 因為這樣我就更想逃避 也影響到我們的感情 有點尷尬 軟掉原因我猜是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