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少女在電影院包廂遭網友性侵 還說「我會輕一點」 - 成人話題討論

By Una
at 2021-01-09T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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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160201
2021-01-09 07:25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詹姓男子帶17歲少女小潔(化名)至中市某電影院,在電影院包廂內指侵被害人,欲進一
步,向少女說「真的不要?我會輕一點」,被害人予以拒絕,向電影院員工求救,小潔告
訴學校教官報警處理,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2月。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詹男與少女小潔為為網友關係,2019年10月21日上午,2人相約觀賞電影,
在台中火車站附近會合後,同往電影院,他在包廂內,未經她同意,撫摸她的胸部,舔吻
她左邊乳頭。
詹將右手伸入小潔外褲及內褲內撫摸她的下體,少女不願與他發生關係,故將雙腿夾緊,
他仍將手指插入她下體,一邊對她說「你真的很可愛」,以此方式性侵得逞。他又以右手
掐住小潔下顎,左手托住她後腦,脅迫少女為他口交。
詹從隨身包包內取出保險套,被害人見狀開口表示「我不要」,他回以「真的不要?我會
輕一點」,被害人表示再度拒絕後,詹始停手,2人各自穿回衣物。
小潔藉機要去裝水、上廁所而離開包廂,趁機向電影院員工求救,員工見狀讓她待在櫃臺
,並進入包廂取出她的包包,讓她離去。經被害人轉知學校教官,並前往醫院驗傷並報案
後,報警處理。
合議庭審酌,詹男為滿足一己性慾,造成少女身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
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且詹男犯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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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與甲○為網友,於上開時間和甲○相約見面,並同往U2電影院B05
包廂內看電影,其後甲○先行離開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看電影過
程中,伊只有摟甲○肩膀,親甲○嘴唇,這些都沒有違反甲○意願,其餘甲○指述情節均
非事實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認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警察局車
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調取票聲請書、本院調取票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二)依我國學制,幼童於當年度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滿6足歲,即屬於當年度9月應
入小學就讀之學童。是就讀高中三年級之學生應為17、18歲之人,且因每年9月2日出生之
人為同年級最年長之學童,而暑假則為每年7、8月間,故於正常情形下,於暑假結束而開
學後之10月份,高中三年級學生,仍可能未滿18歲。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不知道甲○實
際年齡,但知道甲○大約就讀高中3年級,在剛認識的聊天過程中有談到甲○高中快畢業
了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伊大概知道甲○是高中三年級生,可能滿18歲,可能沒有
滿18歲等語。被告既於109年2月6日警詢供稱正就讀大學四年級,對我國學制應無不知之
理。是本案雖無法直接證明被告明知甲○未滿18歲,惟被告於對甲○為本案行為前,已知
甲○為高中三年級之學生,而高中三年級年紀為17、18歲左右,應為被告所知之一般常識
,既如前述,足認被告可預見甲○為未滿18歲之少女。
(三)就被告與甲○於U2電影院內互動經過,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當日與甲○在包廂內
看恐怖片,當下真的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在包廂內二人有擁抱,很像有親嘴,伊沒有性侵
甲○,沒有和甲○發生性行為,伊記得是有和甲○看完電影,接著一起離開等語;於偵查
中供稱:看電影過程伊只有摟甲○的肩膀,親甲○嘴唇,沒有伸舌進去,親嘴部分甲○沒
有拒絕,除此之外沒有做其他動作,甲○耳朵採到伊的DNA,可能是親嘴完不小心有碰到
,也有可能是驗錯等語。本案甲○與被告相約至U2電影院觀賞電影後,甲○獨自先行離去
,已可認定,前述被告警詢時供述內容,卻對甲○先行離去乙節閃爍其詞,已屬可疑。又
證人即U2電影院員工乙○○於偵查中結證證稱:我到包廂內幫甲○取回包包,並向被告稱
甲○母親要來接甲○回家,被告沒有特別反應,我把包包交給甲○,等甲○下電梯後,過
一陣子,電影也沒有看完,被告就離開,也沒有將影片申請退費保留等語,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證稱:後來甲○請我去包廂幫忙拿隨身包包,我進去包廂時有看到被告,照著甲○的
說法,說甲○媽媽要來接她回去,要幫甲○拿東西,被告就客客氣氣的,把包包、外套拿
給我,我就出來了,被告一樣在包廂內,被告就是有禮貌,神情因為當時電影還在播放,
暗暗的看不太到,我與被告接觸時間在1分鐘內,講完話就拿包包出來等語。參酌前述乙
○○證述內容,被告於乙○○轉述甲○需先行離開,及需幫忙拿取隨身物品時,全未加以
詢問,被告與甲○相約係為觀賞電影,若被告與甲○於U2電影院包廂內相處融洽,被告未
對甲○為強制性交犯行,依常理推論,被告應會對甲○於觀賞電影半途,經由他人轉述原
因後急忙離去之情況感到困惑,豈有未出言詢問證人乙○○,或走出包廂和甲○道別之理
?自被告事後反應,已見被告自知所為非當。再查甲○於案發當日即108年10月21日21時
許,於臺中市潭子區慈濟醫院急診室內報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陳報單、警員洪XX108年12月8
日職務報告書附報案內容資料在卷可查。經警將同日採自甲○衣物、身上檢體,經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中採自甲○右耳、左耳之棉棒檢出男性染色體,經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與被告唾液樣本比對,鑑定結論為「本案前次送鑑被害人6A棉棒(採自右
耳)檢出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涉嫌人丙○○DNA-STR型別相符,該12組型
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1.79x10的負14次方。2、本案前次送鑑被害人6B棉棒
(採自左耳)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丙○○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自
涉嫌人丙○○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3月5日
刑生字第1090016857號鑑定書、109年3月18日刑生字第10900186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可
見告訴人甲○之雙耳留有被告之生物跡證至明。衡諸常情,一般人之耳後部位非如手部易
與他人身體碰觸,倘非被告確有以口舔吻甲○耳朵部位,何以能於甲○耳朵處棉棒檢出與
被告DNA-STR型別相符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此與被告單純以擁抱、親吻甲○嘴唇
之情形,顯然有別。由此可見,被告供詞多有避重就輕之情,所辯是否足採,實屬有疑。
(四)關於本案事發經過情形,據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甲○於警詢時證稱:我由探探交友軟體認識被告,認識大概1個月,被告知道我17歲
。這次是初次見面,對方提議一起看電影,我說如果要見面就約在臺中火車站,後於108
年10月21日上午11點許,我和被告到U2電影院B05包廂看電影,我坐在包廂裡靠裡面的那
一邊,對方坐在我左手邊,開播大約10分鐘,我覺得很冷,就把外套蓋肩膀上,他看到就
拿起他的風衣外套,往我靠近,用他的風衣外套把我們兩個人一起蓋住,我一開始有往旁
邊縮,但旁邊是牆壁,沒辦法跟他隔太開,接下來他就把左手抱在我的肚子上面,右手環
繞在我腰後面,他就用左手及右手戳我的肚子以及腰,戳完後用左手捏我的肚子,當時我
覺得不太舒服,我有跟他說不要捏,可是他沒回答我,繼續捏,我就爬起來往前移動,要
去拿前面桌子的水來喝,他就問我說「你口渴哦?」,我說「對,喝一點水」,我往前喝
水的時候他也有一起往前喝他的可樂,後來我們就坐回原位,他那個時候有坐離我遠一點
點,各自蓋著各自的外套,接下來他就跟我說他想睡覺了,但沒有睡覺,繼續往我的方向
移動,伸出他的雙手捏我的胸部一手一個,當時我覺得很不舒服,就扭動身體想要掙扎,
但因為空間有限,我就躺下來往前移動,結果他就爬到我身上,手一樣在我的胸部上,捏
,然後在尋找我的乳頭,我當下有跟他說不要,但他壓住我,把他的左手伸進我的衣服裡
面,把我穿的T恤拉上來到我的脖子,伸進去內衣裡面捏我的左胸,把我的內衣拉下來,
舔我的左乳頭,我一直跟他說不要,可是他都沒有回答,也沒有停止,接下來他就用右手
摸我的胸部,左手就伸進去我的牛仔褲以及內褲直接觸摸我的下體,又將他的左手兩手指
頭伸進去我的陰道裡面,我有努力將我的腳夾緊,但他還是伸進去了,接下來我就將我的
身體捲曲起來轉向左邊,當時他的左手被我夾在大腿中間,他就用手指在我的陰道裡抽動
,大約有持續5分鐘,右手摸我的頭髮,過程中他對我說:「你真的很可愛」,然後就開
始舔我的右耳。他把左手移開我的下體後,開始雙手脫他自己的褲子以及內褲,全部都脫
掉,換雙手脫我的褲子以及我的內褲,然後用跪姿湊過來,把我的右手拉起來去握住他的
陰莖,把他的手包在我的手外面,做上下抽動的動作大概持續了1至2分鐘,他抓著我的右
手繼續摸著他的陰莖,彎下腰來舔我的右耳,又把我翻到另外一面右捲曲著躺,換舔我的
左耳,在舔我左耳的過程當中,用左手捏我的左胸部,再把我的左手往後放,開始舔咬我
的左胸乳頭,我有掙扎,所以造成左乳頭有撕裂傷,當時我有說:「痛」,但他還是繼續
咬著,我就持續掙扎,他趁這個時候把我的上衣T恤跟內衣都脫掉,後來把我翻成正面,
繼續用雙手揉我的胸部以及舔我的耳朵,這之中他就把他的陰莖湊到我的嘴巴前,叫我張
開嘴巴,他用他的右手掐住我的下顎,左手托住我的後腦勺,把他的陰莖塞到我的嘴巴裡
,他身體就前後移動,大概持續了2至3分鐘,不到5分鐘,後來我就努力把頭往後躺,把
頭轉向,他的陰莖才離開我的嘴巴,這時候他放開我的頭,繼續摸我的胸部以及舔我耳朵
,後來他離開我一點去前面放他包包的小桌子,從他的小零錢包裡面拿出保險套,我看到
他的保險套,就態度很堅決的跟他說:「我不要」,他就說:「真的不要?我會輕一點。
」,我就繼續說:「我不要」,他就把他的保險套收起來,我就跟他說我要穿衣服了,在
我穿衣服的過程當中,他也把他的衣服跟褲子穿起來,穿完衣服以後我就跟他說我要去上
廁所,拿我的手機跟水壺出去。我出去前特別問他知不知道飲水機以及廁所在哪裡,他說
不知道,我就確定他不了解場所配置,讓我可以有時間跟店員求救。我先去廁所,拿擦手
紙沾水擦拭掉他留在我胸部上的唾液,還有擦拭我的下體,把使用完的擦手紙丟在廁所裡
馬桶旁的垃圾桶。之後去櫃檯向女店員問說哪裡可以裝水,女店員便帶我去吧台裝水,然
後我就跟女店員說:「我可以不要回去嗎?」,女店員就說:「你遇到什麼事情嗎?」,
我跟店員說:「他亂摸我。」,女店員就說:「好,那我帶你去櫃檯旁的小桌子休息。」
,我就跟著女店員去櫃檯的小桌子休息,店員問我有什麼東西還放在裡面,店員去包廂幫
我把東西拿出來,跟我說:「趁他還在裡面,趕快走」,我走到臺中火車站舊站搭公車到
草悟道轉換心情,及勤美、廣三S0G0逛逛。於13時左右就搭公車到學校,約15時左右,到
附近的超商坐一下,約17時許等我弟搭公車來再一起去進學校。被侵害後,我覺得不舒服
、很噁心,有與學校的同學、教官、老師提起,學校有協助通報社工,以及通知我的媽媽
。教官約當天20時許送我返家,再偕同媽媽陪我一起到慈濟醫院驗傷,並由慈濟醫院協助
向警方報案。在發生這件事情的當下,我腦袋空白。過程中我只有說我不要,但沒有說要
離開,是因為我怕會激怒他等語。
2、甲○於偵查中結證證稱:我和被告在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約認識1個月,只是單
純網友關係,這1個月時間除了用探探外,還有用LINE聯絡,聊天內容大多是聊被告的工
作及臺中哪裡可以玩,我就讀學校資料及實際年齡有PO在探探通訊軟體上,所以被告應該
知道我的年齡,但沒有特別聊到年紀及就讀年級,LINE及探探的訊息我都刪除了,因為事
發後我覺得他很噁心。這次是第一次見面,被告說要去電影院看電影,當天早上10點半在
臺中火車站新站前的全家便利商店集合,我到便利商店時他向我揮手,我就上被告的車,
他就載我去第一廣場,到U2電影院B05包廂看星際戰警。在包廂內被告坐在我左手邊,我
坐在靠牆的位置,進到包廂後沒多久,我覺得冷,就拿自己的外套蓋在肩膀上,過沒多久
被告就拿他的風衣蓋住我們二人,又過沒多久,被告就用雙手圍抱著我的腰,並用手捏我
的腰,因為我不怕癢,沒有太大反應,有往旁邊退一點,並跟他說不要戳我,接著被告用
雙手隔著衣服摸、揉我的兩邊胸部,我閃躲,並跟他說不要,被告就把我的外衣往上拉,
用左手伸進我的胸罩摸我的胸部,再把胸罩往下拉,舔我左邊乳頭,用雙手撫摸我的胸部
,我一直往後縮,被告就用右手伸入我內褲內摸我的下體,我雖然把雙腿夾緊,被告仍把
他的手指放入我的陰道中,持續把手指在我陰道內抽動約3至5分鐘才停止,把手指抽出來
,繼續揉我的胸部,揉完胸後舔我的右耳,並持續揉我的胸,舔完右耳再舔我胸部。因為
我沒有空間閃躲,把身體縮著呈躺著狀態,被告接著親吻我的耳朵並舔另一隻耳朵,並舔
胸部、捏胸部及咬我的乳頭。被告咬我乳頭時我有閃開,因此乳頭受有傷害。被告繼續揉
我的胸部,把他的外褲及內褲一起脫掉,並把我的手拉去放在他的生殖器,在他的生殖器
處上下移動約2、3分鐘。我的內褲是在被告脫他自己的內、外褲前就被脫掉,他是一次把
我的內褲及外褲一起脫掉。我現在有點忘記被告把我的手拉去摸他生殖器是在他咬我的乳
頭之前或之後。後來被告就把他的生殖器放到我的嘴巴前,我身上的全部衣物都已經被脫
掉,被告要我含著他的生殖器,我把嘴巴閉起來轉過頭,被告就用左手扶著我的頭,右手
扶著我的下巴,並將生殖器塞進我嘴裡,並把他的生殖器在我嘴裡來回抽動,抽動約5分
鐘,被告就拿出保險套,我看到他拿保險套,我跟他說「不要」,被告問我「真的不要嗎
」,我堅決跟他說「不要」,被告就把保險套收起來,然後自慰,並射精在他自己身上。
整個過程中我有左右掙扎,向他表示不想要,被告仍持續進行這些行為,我因為看到電視
上提過先姦後殺之類的新聞,害怕所以才會順從他,是想找機會再逃走。後來我跟被告說
要去上廁所,並把衣褲穿起來,被告也將他的衣褲穿起,我就拿著我的手機走到廁所,我
覺得他留在我身上的液體很噁心,就在廁所用擦手紙將他留在我身上的唾液及我自己的下
體擦拭乾淨。去完廁所,就到櫃台向一名女員工求救,我跟那個女員工說要喝水,她給我
水喝後,我跟她說可以不要再回那個包廂嗎,店員問我發生什麼事,我說裡面的人摸我,
女員工就帶去旁邊的櫃臺休息,並到包廂內將我的東西拿出來給我,我取回東西後,跟櫃
臺人員要了幾張衛生紙,把耳朵擦了一次,櫃臺人員確認被告仍然在包廂,沒有要出來的
跡像,叫我趕快走,我就步行離開,到舊火車站處搭車。之後我有跟同學講這件事,同學
要我跟學校教官反應,我才去跟教官說等語。
3、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我和被告是認識不到1個月的網友,我有說我17歲,就
讀高職夜間部,和被告中間相處的還不錯,那天剛好沒事想去看電影,我原本以為火車站
附近只有新時代電影院,想說那邊也很安全,後來被告說U2的電影票比較便宜,我不知道
電影院會有包廂,想說比較便宜就去那邊,進去後才知道是包廂,因為根本不知道被告會
做這樣的事,包廂也還OK,只是單純看電影,就沒有想到離開。包廂能不能反鎖我沒有印
象,好像有一個小窗戶,進包廂後,因為我人比較靠包廂裡面,對方比較靠包廂外面,開
播大概10分鐘以後,他就摸我胸部,就開始對我做一些事情,確定有咬、舔耳朵、摸胸部
、舔乳頭,然後摸我下體,確定有用左手伸到牛仔褲、內褲之內,用兩隻左手指去伸進陰
道,進去多少我不清楚,抽動差不多持續5分鐘,被告除了說「你真的很可愛」,有講一
些話,講什麼忘了,我讓被告脫內褲、外褲,是因為當時真的嚇到,身體使不上力,再來
被告確實有用拉我的手,去握他的陰莖,還上下搓動了大概1、2分鐘,被告又開始舔、咬
我的耳朵,舔咬我的胸部,當下有感覺痛一下,我回家才發現兩邊乳頭都有被咬傷,自己
看時會發現痛痛的,有滲血。被告又趁機把我上衣跟T恤都脫掉,我全身都沒有穿衣服,
之後被告生殖器官在我的口腔,這狀況持續約2、3分鐘,不到5分鐘,這些動作都沒有經
過我的同意。然後被告有突然離開我身邊一下下,去拿他的東西,因為保險套的包裝都是
小小方方正正的,學校有教,我有看過,所以知道,我前面腦袋一片空白,看到保險套,
態度就很堅決說:「我不要」,被告說:「真的不要?我會輕一點」,基本上就講這個,
我當下很堅決說:「我不要」,被告就把他的保險套收起來,我跟被告說要穿衣服,因為
我衣服在他身後,穿衣服的過程中被告也把他的衣服褲子穿起來,全部過程我並沒有想要
很刻意推開他,或想過要大叫「不要」,是全身無力沒辦法起身,被告有沒有射精,我真
的忘了。後來我沒有和被告說要走了,我借稱要去廁所,用廁所的擦手紙擦拭身體,我記
得有擦耳朵,有沒有擦乳頭我忘了,沒有擦下體,再跑去櫃檯說要裝水,然後跟服務人員
說我剛剛被性侵,店員有問我說那怎麼辦,要幫我把東西拿出來嗎。但我沒有請店員幫我
報案,我腦袋還是混亂的,當時真的只想要走開,想說如果對方不知道逃生路線,直接先
逃走比較快,如果對方知道的話,等人追過來我還是會被抓到。我離開U2電影院後到火車
站搭公車到草悟道,之後去勤美、廣三SOGO逛一逛,約13時許才搭車到學校,15時許到校
,又在學校附近超商坐一下,我平常就會和弟弟一起去上學,我弟當天也有發訊息問我說
我在哪,我回答是在超商,後來約17時左右才跟弟弟一起進學校,當時我在做學校門口的
勤務,一直覺得左胸很痛,才聯想這件事情,我跟學校學弟說我左胸有點痛,可能是早上
被性侵的事情造成的,他就很驚訝,他說我:「妳頭殼壞掉妳還來?妳去跟教官講」,後
來是學弟陪著我去找教官,教官帶我去輔導室休息,也建議我先打電話給媽媽,17、18時
許,我在學校有打電話給媽媽,這之前媽媽沒有打給我,通話內容我已經記不太清楚,後
來由教官帶我和我弟一起回家,見到媽媽後,就如實、簡單的講說我被性侵,然後晚上到
慈濟醫院做一些檢查跟治療,如果媽媽或教官知道比較詳細過程應該是到醫院之後,後來
有女警到場,在醫院我有一個人跑去廁所撞牆,途中感覺有一些人在門口,警察後來有進
來安慰我,媽媽有無進來,我不知道等語。
4、綜觀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對於其被害過程陳述尚屬一致,時序及
經過未有明顯矛盾,尤其對於如何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遭被告陰莖進入口腔,證述均
為一致,應無誤認、錯覺之餘地。又參酌甲○偵訊筆錄,甲○於偵查中因回憶被害情境,
有沉默、無法接續陳述,表示頭痛等情緒反應,若非甲○親身經歷且有此受害經驗,實無
為如此詳盡之證述。甲○與被告彼此間無何仇恨怨隙,當無刻意誣陷被告身罹重罪之動機
及必要,甲○就被告對其為性侵害之舉措指證不移,且甲○之雙耳留有被告之生物跡證,
業如前述,亦與甲○證述被告多次舔吻其雙耳之情節吻合,益徵甲○於上開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所為之證述內容,尚非出於虛妄而屬事實。
5、末就被告於全部過程中是否射精、甲○於過程中有無表示「不要」以及有無閃避掙扎
、甲○於U2電影院廁所以擦手紙擦拭何部位等節,甲○於警詢、偵查中與本院審理中前後
指述雖略不一致,然按依一般經驗法則,證人就同一事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之訊問,
在各次訊問時,是否均能作精確之陳述,與其個人所具備記憶及描述事物之能力有關,此
乃因人類對於事物之觀察、認知及記憶,有其能力上之侷限性,絕無可能如攝影機或照相
機般對於客觀上所發生或經歷之過程完整捕捉且具有再現性,衡情一般人對於過往事物之
記憶,猶不免因時間等因素,而漸趨模糊甚至與其他經驗發生混淆,本難期證人對於事實
經過及現場情境完整掌握,對於事實經過之枝節末微,因個人觀察遺漏或記憶模糊,難免
造成供述略見不一,更何況遭受性侵害除對個人身心靈造成侵害外,對個人之自尊、隱私
及名譽皆構成嚴重之創傷,非值得對外聲張之事,一般妨害性自主之被害人對於被害之事
實,尚有可能因陳述時與案發時間相隔過久,記憶模糊,或不願意再回想,或係對負面之
記憶而選擇性遺忘,致陳述前後不一。甲○在偵審中就被告如何對其為強制性交得逞犯行
,證述綦詳,關於主要構成犯罪事實,並無何重大瑕疵與矛盾可指,要難執甲○前開證述
,有何瑕疵,自不能以此種枝微末節之事,即遽認甲○所述,完全不足採信。基於甲○於
案發後之警詢、偵訊時間,距離案發時間相隔較近,其陳述印象應較深刻,甲○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應較為可信,由甲○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足認甲○當時有閃躲、掙扎或夾
緊雙腿之作為,已有對於被告行為表達反抗之意。再佐以甲○經驗傷診斷之結果,於雙側
乳頭外緣紅腫破皮,參照甲○主訴,經診斷為輕微咬傷,有台中慈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驗傷診斷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9年10月12日慈中醫文字第1091-
145號函附甲○病歷影本可參,與甲○證述雙側乳頭遭被告舔咬,於被告咬其乳頭時有掙
扎之情節相符。更可徵甲○遭被告性侵害時,已陷於性自主意志受到限制及剝奪之情狀,
益見被告應係在違反甲○意願之情況下,對甲○為上開強制性交既遂行為。
(五)復查甲○在案發斯時因網路交友認識被告非久,非男女朋友,此與被告警詢、偵查
時供稱情節相符,足見其等既非兩情相悅,實難認甲○有何突生情愫,同意於白日在U2電
影院包廂內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理。又性決定自主重在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不得以被害
人疏於防備即謂其舉止異常,甚至恣意曲解,以對方行為欠檢,據為戕害其性自主決定之
理由。再以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害人遭遇性侵害之反應,常隨被害人驚懼之程度、個人性
格及當時情狀是否緊急等複雜因素影響而截然不同,且一般女子驟遭性侵害案件,其內心
之惶恐羞憤可得而知,有人或為保護自己名節,拚命喊叫及反抗,有人或為維護自己生命
、身體安全,虛以委蛇,或為顧全名譽不敢宣揚,不一而定。而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
、當時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對於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
處境如何,均會影響被害人當下之反應,無從要求被害人必須採取「理想」、「有效」之
規避行為,更要非所有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當下均會呼救或事後會立即報警。參酌甲○於
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內容,甲○確於過程中掙扎、閃躲、表達拒絕與被告性交,再當時甲○
為未成年少女,又與被告獨處U2電影院包廂此狹小空間內,甲○突然遭受被告性侵害,心
裡當極為慌亂害怕,綜合主、客觀狀況,則甲○在孤立無助之情境下,掙扎未果,未採取
更激烈反抗行為或高聲喊叫求救,並非事理所無,自難逕以甲○並未尖叫、甲○事後之傷
勢狀況,據以推論甲○當時有無激烈反抗,甚或認定被告未對甲○為違反意願之性交情事
。兼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U2電影院的包廂,不能在裡面反鎖,門上有一
個玻璃,但是黑黑的,沒辦法看清楚裡面在幹嘛,只能看到電影螢幕的亮度跟播放內容,
聽的到聲音,沒有規定店員不能進去,敲門可以隨時進去,但基本上不會,因為不會特別
打擾客人看電影,除非有送餐、送飲料或客人說麻煩清包廂,或電影結束才會進去,叫餐
是餐點做好就會敲門,飲料部分,除非吧檯飲料還沒做好,不然基本流程就是帶客人進去
包廂時,就一起帶飲料進去等語。由乙○○前開證述內容,以U2電影院內包廂窗戶客觀情
況而言,就甲○在包廂內掙扎反抗之情況,縱有店員經過,除非店員刻意入內,亦難以察
覺,自無從以此推論被告無從為本案犯行。又甲○供稱於離開U2電影院後,先至草悟道等
地遊蕩,方到學校等情形,與一般遭受性侵害被害人常有緊張、慌亂、悲傷、恐懼等情緒
反應不相違背。依照甲○年齡及智識程度,甲○於案發後先將遭性侵乙事告知同學,再報
告學校教官,亦未逸脫常情,甲○案發後情緒反應及行為舉止,均足以佐證並補強甲○證
述遭被告性侵害等情之憑信性。
(六)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
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
證據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
,資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
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參照)。另按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轉述,仍祇
是被害人指述之累積,屬重複性之累積證據,固不能作為補強證據,但倘證人所述內容,
係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認知或所造成之影響者,乃證人之親身體驗,屬於情況證
據,如與待證之指訴具有關聯性,自可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1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
1、證人乙女於警詢時證稱:因為家庭的關係,我女兒十分早熟,108年10月21日大約19
時許,我接到女兒電話,女兒就告訴我說「媽媽你先不要緊張,我告訴你一件事情,我被
性侵了」,後來電話就轉給學校教官接聽,大致了解狀況,學校教官就載我女兒回家,那
時候看到我女兒都滿鎮定的,一起討論後續如何處理,後由學校教官陪同前往慈濟醫院驗
傷,並由醫院協助報警處理。驗傷過程我女兒都很鎮定,大約隔天1時30分許,剛驗傷完
,我女兒說要去廁所,我覺得時間有點久,就去找我女兒,結果看到警員跟我女兒一起抱
在廁所裡面,我看到我女兒在崩潰大哭,才知道我女兒太崩潰在廁所裡面以頭撞牆壁自殘
,情緒激動腿軟站不起來,醫院護理師有跟我說,看女兒要不要留院觀察,因為怕我女兒
有自殺的情形,後來我與女兒溝通後,女兒表示怕爸爸擔心,也需要回家照顧爸爸,怕我
沒辦法分身照顧,後來我就與我女兒相扶回家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108年10月
21日前一天,我女兒跟我說跟同學約好要去新時代廣場看電影,當天早上因為她來不及,
我就載她去搭公車,所以我很自責是我把我女兒送入虎口,也很氣我女兒騙我,不是跟同
學約見面,而是跟網友,當天我女兒被性侵,女兒怕我受不了,事發後逛到16時許才去學
校,人都恍惚,當天16時許我也有打電話給甲○,我還問甲○說現在在哪邊,跟她說要來
得及去學校,甲○說當時她已經在學校附近便利商店,我女兒因為我們家有些事故,原本
就比較堅強、獨立,當時我聽甲○聲音怪怪的,我問她說聲音怎麼這麼小聲,甲○說她沒
什麼精神、沒事,我想說好,當下只覺得她可能睡眠不夠,因為我兒子也是讀那邊,我就
跟甲○說等弟弟過去,後來是同學看她不對勁,她才跟同學說這件事,同學跟她說這樣不
行,要跟教官講,當天晚上19、20時,我在家裡接到我女兒的電話,她在那時間打電話,
我覺得不對,甲○語氣很害怕,還跟我說:「媽媽,妳先冷靜一下,我跟妳講一件事」,
我就說:「什麼事,到底什麼事,妳講重點。」,她就支支吾吾,我說:「妳趕快講,到
底發生什麼事?」,她就說:「媽媽,我被性侵了。」,我整個傻掉,我說:「怎麼一回
事?」,我忘記了電話裡怎麼說,但沒有說到細節,好像是甲○跟我說教官要帶她去驗傷
、報案,但我說我現在沒辦法過去,在21時許教官就把她、她弟弟都載回家,甲○一回家
低頭不語,我就過去抱她,我們兩個就哭了,我就跟她說沒關係,事情發生我們就面對,
堅強一點,我們看怎麼辦,我心情就定下來,至少我女兒好好的站在我面前,甲○就跟我
講她被性侵,我不想在她爸爸面前講這些細節,我先生是一個氣切的人,講話呼吸都有困
難,我怕我先生會受不了,也不想讓我兒子知道,我怕我兒子會做出不智的舉動,所以我
當下決定過程先不要問,直接先驗傷、報警,我就跟教官商量,教官陪同我和女兒去慈濟
醫院驗傷,驗傷時警察就到現場協助,驗傷有一連串很冗長的檢查跟敘述,那天晚上甲○
總共跟我、教官、警察、醫生、護士陳述4、5次,大概凌晨1、2時已經快結束了,我女兒
說她要去廁所,我問要不要陪她去,我女兒說不用,她去很久都沒出來,我想說奇怪怎麼
了,女警就跟我說沒關係她去看,我那麼累休息一下,警察去很久也沒出來,我就去看,
我女兒跟女警在廁所抱在一起痛哭,我就跟我女兒說:「好了,就哭出來好了」,結果她
哭的時候我也受不了,她看到我那樣就用頭撞牆,當時警察一直阻止她,因為她看到我這
麼傷心難過捨不得,應該是自責沒有保護好自己,所以就崩潰,撞牆撞到頭都腫起來等語。
2、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當天甲○從包廂走出來要裝水,我過去協助,但甲○神情
慌張欲言又止,我便問「包廂內的男生是否為網友?是否有對你做什麼事情?」,甲○回
答我「是網友,而男生有侵犯他,有親她的耳朵並摸她的胸部,但沒有發生性行為」,我
便問「是否需要報警」,但甲○表示不需要,只需要幫忙進包廂把物品取出來,接著我便
進入包廂,並依照女生的意思告訴該名男生,其母親要來接她,所以要把她的物品拿出來
,該名男生就同意並將物品交給我拿出來,我便將物品轉交給女生,並再次向她確認是否
需要報警,但甲○仍然表示不需要,便自行離去等語;於偵查中結證證稱:那天我是在吧
台,櫃檯人員跟我說有個小姐要裝水,被害人就過來,我看她怪怪的,有點恍神,與一般
客人狀況不同,因為已經裝完水,但她仍不回包廂,依據我工作以來的經驗,就覺得有事
發生,我就詢問她是否跟網友過來,她回稱是,我問她是否有發生什麼事,她回稱該名網
友有親她、摸她,我問她要不要報警,她回稱不用想要回家,並請我回包廂幫她拿包包,
且我也擔心被告會衝出來,所以我還讓被害人待在我們櫃台,直到我到包廂幫被害人取回
包包並向被告稱被害人的母親要來接她回家,再將包包交給被害人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證稱:當時櫃檯人員跟我說甲○要裝水,請我幫她裝水,裝完水甲○就趴在櫃檯那邊拿
著水,印象中有滑著手機,我記不太清楚,一般客人裝完水就是回包廂,甲○不回包廂,
感覺不太正常,我覺得奇怪才問她發生什麼事,我用我的常識判斷,就問甲○說是不是跟
網友,她跟我說是,我下意識問她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甲○好像有點惶恐,又不知道到
底發生什麼事,支支吾吾很久,有點恍神,說得不太清楚,然後跟我說她想要回家,請我
進去包廂幫她拿東西,後來有詳細問她,她才說被告有對她上下其手、吹耳朵、摸胸部,
警詢筆錄提到的「侵犯」是我的用語,我覺得就是侵犯到身體,是我自己歸納被告的行為
才這樣講的,甲○沒有這樣講,甲○只有跟我說吹耳朵跟摸胸部,沒有用「我被性侵」類
似的字眼,我應該就是順著問有沒有發生關係、有沒有亂摸,我只記得甲○說沒有插入,
我不確定是什麼東西沒有插入,甲○沒有說,我的理解是陰莖沒有插入,所以做筆錄時我
才回答沒有發生性行為,我認為陰莖插入才是性行為。那時我問她:「妳有覺得不舒服嗎
?」,她說:「還好」,我說:「要不要幫妳報警?」,因為她看起來年紀蠻小的,她說
:「不用」,她一直說她要回家,我就問說:「妳確定嗎?」,她就請我幫忙拿她的包包
,請我跟被告說是媽媽要接她回家,然後我請櫃台保護她,怕男生會衝出來,因為不知道
她跟什麼網友一起出來,基於她是女生我們還是會保護女生,確定她沒有要報警就看她離
開,事後有跟我們主管說這件事,隔天警察就來說她有去報案等語。
3、綜觀前述乙女、乙○○證述內容,乙○○親身見聞甲○神情恍惚、說話支支吾吾之情
形,及乙女親自見聞甲○返家後哭泣,又在慈濟醫院廁所內崩潰撞牆等情狀,均與被害人
遭受性侵害後,受有極大心理壓力,創傷迄未平復、情緒異常之反應相符,足見該性侵行
為對甲○情緒、心理均有顯著影響,均應得作為甲○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犯罪事實之補強
證據。復審甲○、乙女、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就案發當日16時許乙女曾否致電甲
○,以及甲○是否於案發後在U2電影院櫃檯向乙○○求救過程,有無明白告知「性侵」等
節,所述或有差異,惟審諸U2電影院櫃檯仍屬公眾場域,甲○為未成年人,與乙○○亦非
熟識,本無法排除甲○未選擇就個人私密、難以啟齒之事宣之於眾,在第一時間並未對乙
○○說出全部實情之可能,甲○已就遭被告強制性交之犯罪情節指證歷歷,並有前揭事證
可資擔保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從僅因其等上開證述內容有部分記憶不清或細節不符等情
,即否定甲○證述之憑信性,而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七)辯護人另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所示,甲○陰部無明顯外傷、處女膜無
明顯破損,甲○衣物、外陰部及陰道、口腔等檢體,未檢出被告DNA跡證,不足認定被告
有強制性交云云為辯。查本案所採集甲○檢體送驗結果,僅於甲○雙耳檢出被告DNA生物
跡證等情,有前述鑑定書可參;另甲○陰部無明顯外傷、處女膜無明顯破損,亦有前述受
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病歷資料足稽,固堪認定。
1、惟甲○究為體型及氣力相對於男性較居於弱勢之女性,其在面對被告以體型優勢壓制
下,所得以掙扎反抗之力道、角度及接觸被告皮膚或衣物之機會,難以論斷,尚難以甲○
下體、軀幹全無受傷,或被告未在甲○衣物或指甲內留下足資比對之DNA,即遽以推論甲
○並無掙扎反抗甚或被告未對甲○為性侵害之情事。況依甲○歷次證述內容,被告並未以
陰莖進入其陰道,更未射精於甲○陰道內或身上,且甲○歷次均證稱於U2電影院有至廁所
,拿取擦手紙擦拭,於最接近案發時間之警詢時,更供稱擦拭部位為胸部及下體,是甲○
衣物及身上除耳朵外部位所採得之檢體均未能檢出精子細胞及男性Y染色體,尚與常情無
違,自不能據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另一般而言,女性陰部屬黏膜組織,DNA含量很高,而手指上皮屑或汗液DNA含量相對
較低,故若行為人以手指觸摸、揉搓或抽插被害人陰部,行為人之手指易沾有DNA含量高
之被害人陰部分泌物進而驗出被害人DNA;反之,此時若採樣被害人陰部檢體,很有可能
因行為人遺留之DNA量不足而無法驗出行為人DNA,行為人倘係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內之
方式性侵,就被害人之陰道中可能留存行為人之DNA而言,其可能性顯然無法與男性以生
殖器插入女性陰道之情形相比,僅能仰賴行為人手指所脫落之皮屑或所分泌汗液中之DNA
,始得為之,而手指上皮屑或汗液DNA含量本就偏低,故在此類性侵害之態樣中,不僅在
被害人之陰道內要採得行為人之DNA,極為困難,毋寧謂實為常態。甲○之陰道內並未採
得被告之DNA跡證,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3、又查處女膜位於陰道口,係覆蓋于女性陰道口的一層圓形空狀薄膜,作用為保護陰道
,處女膜固有可能因陰道侵入行為而致破裂,然尚非所有碰觸女性性器官之行為皆必然導
致破裂,可能因個案體質、外物插入陰道之深度及力道等不同因素而定,此為本院職務上
已知之事實。一般性侵害之被害人陰部是否會有新撕裂傷、出血狀況,端視性侵害者所使
用之方法而有不同,諸如插入之方式、深淺度均會影響,更不排被害人陰道已適應外物侵
入,致不再出現新撕裂傷,亦不無可能,且各人體質不同,傷口恢復癒合速度不一,判斷
被害人是否遭受強制性交,陰部傷痕僅屬參考證據之一,並非絕對。被害人之陰部無明顯
紅腫、撕裂傷或出血,其原因除未受性侵外,亦有可能因被害人之年齡因素,或曾有多次
性交經驗,或於案發後相當時間始接受驗傷、或加害人侵害手段與方式未造成陰部傷害等
等原因,不只一端,衡以甲○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方式,包含係以手指插入陰道之方式,
其外陰部、陰道抹片等檢體均未能檢出精子細胞及男性Y染色體DNA,與常情無違,亦無違
反論理法則。又因手指長、寬度均較男性性器官細瘦,強行插入陰道內,未必即會造成陰
道內之撕裂傷或破皮紅腫,在甲○閃躲、抗拒之情況,及甲○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時間非長
,被告以手指插入位置不深,因而並未造成甲○之處女膜產生挫傷或裂傷,非無可能。
4、職是,辯護人以未於甲○身上除耳朵外其餘部位驗得被告DNA跡證,或甲○處女膜、
陰道內未驗得傷害等節,即遽然反推被告未為本案犯行,顯屬率斷,亦不足資為對被告有
利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係事後
卸責之詞,尚難憑採,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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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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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07:25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詹姓男子帶17歲少女小潔(化名)至中市某電影院,在電影院包廂內指侵被害人,欲進一
步,向少女說「真的不要?我會輕一點」,被害人予以拒絕,向電影院員工求救,小潔告
訴學校教官報警處理,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2月。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詹男與少女小潔為為網友關係,2019年10月21日上午,2人相約觀賞電影,
在台中火車站附近會合後,同往電影院,他在包廂內,未經她同意,撫摸她的胸部,舔吻
她左邊乳頭。
詹將右手伸入小潔外褲及內褲內撫摸她的下體,少女不願與他發生關係,故將雙腿夾緊,
他仍將手指插入她下體,一邊對她說「你真的很可愛」,以此方式性侵得逞。他又以右手
掐住小潔下顎,左手托住她後腦,脅迫少女為他口交。
詹從隨身包包內取出保險套,被害人見狀開口表示「我不要」,他回以「真的不要?我會
輕一點」,被害人表示再度拒絕後,詹始停手,2人各自穿回衣物。
小潔藉機要去裝水、上廁所而離開包廂,趁機向電影院員工求救,員工見狀讓她待在櫃臺
,並進入包廂取出她的包包,讓她離去。經被害人轉知學校教官,並前往醫院驗傷並報案
後,報警處理。
合議庭審酌,詹男為滿足一己性慾,造成少女身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
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且詹男犯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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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與甲○為網友,於上開時間和甲○相約見面,並同往U2電影院B05
包廂內看電影,其後甲○先行離開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看電影過
程中,伊只有摟甲○肩膀,親甲○嘴唇,這些都沒有違反甲○意願,其餘甲○指述情節均
非事實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認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警察局車
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調取票聲請書、本院調取票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二)依我國學制,幼童於當年度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滿6足歲,即屬於當年度9月應
入小學就讀之學童。是就讀高中三年級之學生應為17、18歲之人,且因每年9月2日出生之
人為同年級最年長之學童,而暑假則為每年7、8月間,故於正常情形下,於暑假結束而開
學後之10月份,高中三年級學生,仍可能未滿18歲。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不知道甲○實
際年齡,但知道甲○大約就讀高中3年級,在剛認識的聊天過程中有談到甲○高中快畢業
了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伊大概知道甲○是高中三年級生,可能滿18歲,可能沒有
滿18歲等語。被告既於109年2月6日警詢供稱正就讀大學四年級,對我國學制應無不知之
理。是本案雖無法直接證明被告明知甲○未滿18歲,惟被告於對甲○為本案行為前,已知
甲○為高中三年級之學生,而高中三年級年紀為17、18歲左右,應為被告所知之一般常識
,既如前述,足認被告可預見甲○為未滿18歲之少女。
(三)就被告與甲○於U2電影院內互動經過,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當日與甲○在包廂內
看恐怖片,當下真的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在包廂內二人有擁抱,很像有親嘴,伊沒有性侵
甲○,沒有和甲○發生性行為,伊記得是有和甲○看完電影,接著一起離開等語;於偵查
中供稱:看電影過程伊只有摟甲○的肩膀,親甲○嘴唇,沒有伸舌進去,親嘴部分甲○沒
有拒絕,除此之外沒有做其他動作,甲○耳朵採到伊的DNA,可能是親嘴完不小心有碰到
,也有可能是驗錯等語。本案甲○與被告相約至U2電影院觀賞電影後,甲○獨自先行離去
,已可認定,前述被告警詢時供述內容,卻對甲○先行離去乙節閃爍其詞,已屬可疑。又
證人即U2電影院員工乙○○於偵查中結證證稱:我到包廂內幫甲○取回包包,並向被告稱
甲○母親要來接甲○回家,被告沒有特別反應,我把包包交給甲○,等甲○下電梯後,過
一陣子,電影也沒有看完,被告就離開,也沒有將影片申請退費保留等語,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證稱:後來甲○請我去包廂幫忙拿隨身包包,我進去包廂時有看到被告,照著甲○的
說法,說甲○媽媽要來接她回去,要幫甲○拿東西,被告就客客氣氣的,把包包、外套拿
給我,我就出來了,被告一樣在包廂內,被告就是有禮貌,神情因為當時電影還在播放,
暗暗的看不太到,我與被告接觸時間在1分鐘內,講完話就拿包包出來等語。參酌前述乙
○○證述內容,被告於乙○○轉述甲○需先行離開,及需幫忙拿取隨身物品時,全未加以
詢問,被告與甲○相約係為觀賞電影,若被告與甲○於U2電影院包廂內相處融洽,被告未
對甲○為強制性交犯行,依常理推論,被告應會對甲○於觀賞電影半途,經由他人轉述原
因後急忙離去之情況感到困惑,豈有未出言詢問證人乙○○,或走出包廂和甲○道別之理
?自被告事後反應,已見被告自知所為非當。再查甲○於案發當日即108年10月21日21時
許,於臺中市潭子區慈濟醫院急診室內報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陳報單、警員洪XX108年12月8
日職務報告書附報案內容資料在卷可查。經警將同日採自甲○衣物、身上檢體,經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中採自甲○右耳、左耳之棉棒檢出男性染色體,經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與被告唾液樣本比對,鑑定結論為「本案前次送鑑被害人6A棉棒(採自右
耳)檢出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涉嫌人丙○○DNA-STR型別相符,該12組型
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1.79x10的負14次方。2、本案前次送鑑被害人6B棉棒
(採自左耳)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丙○○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自
涉嫌人丙○○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3月5日
刑生字第1090016857號鑑定書、109年3月18日刑生字第10900186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可
見告訴人甲○之雙耳留有被告之生物跡證至明。衡諸常情,一般人之耳後部位非如手部易
與他人身體碰觸,倘非被告確有以口舔吻甲○耳朵部位,何以能於甲○耳朵處棉棒檢出與
被告DNA-STR型別相符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此與被告單純以擁抱、親吻甲○嘴唇
之情形,顯然有別。由此可見,被告供詞多有避重就輕之情,所辯是否足採,實屬有疑。
(四)關於本案事發經過情形,據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甲○於警詢時證稱:我由探探交友軟體認識被告,認識大概1個月,被告知道我17歲
。這次是初次見面,對方提議一起看電影,我說如果要見面就約在臺中火車站,後於108
年10月21日上午11點許,我和被告到U2電影院B05包廂看電影,我坐在包廂裡靠裡面的那
一邊,對方坐在我左手邊,開播大約10分鐘,我覺得很冷,就把外套蓋肩膀上,他看到就
拿起他的風衣外套,往我靠近,用他的風衣外套把我們兩個人一起蓋住,我一開始有往旁
邊縮,但旁邊是牆壁,沒辦法跟他隔太開,接下來他就把左手抱在我的肚子上面,右手環
繞在我腰後面,他就用左手及右手戳我的肚子以及腰,戳完後用左手捏我的肚子,當時我
覺得不太舒服,我有跟他說不要捏,可是他沒回答我,繼續捏,我就爬起來往前移動,要
去拿前面桌子的水來喝,他就問我說「你口渴哦?」,我說「對,喝一點水」,我往前喝
水的時候他也有一起往前喝他的可樂,後來我們就坐回原位,他那個時候有坐離我遠一點
點,各自蓋著各自的外套,接下來他就跟我說他想睡覺了,但沒有睡覺,繼續往我的方向
移動,伸出他的雙手捏我的胸部一手一個,當時我覺得很不舒服,就扭動身體想要掙扎,
但因為空間有限,我就躺下來往前移動,結果他就爬到我身上,手一樣在我的胸部上,捏
,然後在尋找我的乳頭,我當下有跟他說不要,但他壓住我,把他的左手伸進我的衣服裡
面,把我穿的T恤拉上來到我的脖子,伸進去內衣裡面捏我的左胸,把我的內衣拉下來,
舔我的左乳頭,我一直跟他說不要,可是他都沒有回答,也沒有停止,接下來他就用右手
摸我的胸部,左手就伸進去我的牛仔褲以及內褲直接觸摸我的下體,又將他的左手兩手指
頭伸進去我的陰道裡面,我有努力將我的腳夾緊,但他還是伸進去了,接下來我就將我的
身體捲曲起來轉向左邊,當時他的左手被我夾在大腿中間,他就用手指在我的陰道裡抽動
,大約有持續5分鐘,右手摸我的頭髮,過程中他對我說:「你真的很可愛」,然後就開
始舔我的右耳。他把左手移開我的下體後,開始雙手脫他自己的褲子以及內褲,全部都脫
掉,換雙手脫我的褲子以及我的內褲,然後用跪姿湊過來,把我的右手拉起來去握住他的
陰莖,把他的手包在我的手外面,做上下抽動的動作大概持續了1至2分鐘,他抓著我的右
手繼續摸著他的陰莖,彎下腰來舔我的右耳,又把我翻到另外一面右捲曲著躺,換舔我的
左耳,在舔我左耳的過程當中,用左手捏我的左胸部,再把我的左手往後放,開始舔咬我
的左胸乳頭,我有掙扎,所以造成左乳頭有撕裂傷,當時我有說:「痛」,但他還是繼續
咬著,我就持續掙扎,他趁這個時候把我的上衣T恤跟內衣都脫掉,後來把我翻成正面,
繼續用雙手揉我的胸部以及舔我的耳朵,這之中他就把他的陰莖湊到我的嘴巴前,叫我張
開嘴巴,他用他的右手掐住我的下顎,左手托住我的後腦勺,把他的陰莖塞到我的嘴巴裡
,他身體就前後移動,大概持續了2至3分鐘,不到5分鐘,後來我就努力把頭往後躺,把
頭轉向,他的陰莖才離開我的嘴巴,這時候他放開我的頭,繼續摸我的胸部以及舔我耳朵
,後來他離開我一點去前面放他包包的小桌子,從他的小零錢包裡面拿出保險套,我看到
他的保險套,就態度很堅決的跟他說:「我不要」,他就說:「真的不要?我會輕一點。
」,我就繼續說:「我不要」,他就把他的保險套收起來,我就跟他說我要穿衣服了,在
我穿衣服的過程當中,他也把他的衣服跟褲子穿起來,穿完衣服以後我就跟他說我要去上
廁所,拿我的手機跟水壺出去。我出去前特別問他知不知道飲水機以及廁所在哪裡,他說
不知道,我就確定他不了解場所配置,讓我可以有時間跟店員求救。我先去廁所,拿擦手
紙沾水擦拭掉他留在我胸部上的唾液,還有擦拭我的下體,把使用完的擦手紙丟在廁所裡
馬桶旁的垃圾桶。之後去櫃檯向女店員問說哪裡可以裝水,女店員便帶我去吧台裝水,然
後我就跟女店員說:「我可以不要回去嗎?」,女店員就說:「你遇到什麼事情嗎?」,
我跟店員說:「他亂摸我。」,女店員就說:「好,那我帶你去櫃檯旁的小桌子休息。」
,我就跟著女店員去櫃檯的小桌子休息,店員問我有什麼東西還放在裡面,店員去包廂幫
我把東西拿出來,跟我說:「趁他還在裡面,趕快走」,我走到臺中火車站舊站搭公車到
草悟道轉換心情,及勤美、廣三S0G0逛逛。於13時左右就搭公車到學校,約15時左右,到
附近的超商坐一下,約17時許等我弟搭公車來再一起去進學校。被侵害後,我覺得不舒服
、很噁心,有與學校的同學、教官、老師提起,學校有協助通報社工,以及通知我的媽媽
。教官約當天20時許送我返家,再偕同媽媽陪我一起到慈濟醫院驗傷,並由慈濟醫院協助
向警方報案。在發生這件事情的當下,我腦袋空白。過程中我只有說我不要,但沒有說要
離開,是因為我怕會激怒他等語。
2、甲○於偵查中結證證稱:我和被告在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約認識1個月,只是單
純網友關係,這1個月時間除了用探探外,還有用LINE聯絡,聊天內容大多是聊被告的工
作及臺中哪裡可以玩,我就讀學校資料及實際年齡有PO在探探通訊軟體上,所以被告應該
知道我的年齡,但沒有特別聊到年紀及就讀年級,LINE及探探的訊息我都刪除了,因為事
發後我覺得他很噁心。這次是第一次見面,被告說要去電影院看電影,當天早上10點半在
臺中火車站新站前的全家便利商店集合,我到便利商店時他向我揮手,我就上被告的車,
他就載我去第一廣場,到U2電影院B05包廂看星際戰警。在包廂內被告坐在我左手邊,我
坐在靠牆的位置,進到包廂後沒多久,我覺得冷,就拿自己的外套蓋在肩膀上,過沒多久
被告就拿他的風衣蓋住我們二人,又過沒多久,被告就用雙手圍抱著我的腰,並用手捏我
的腰,因為我不怕癢,沒有太大反應,有往旁邊退一點,並跟他說不要戳我,接著被告用
雙手隔著衣服摸、揉我的兩邊胸部,我閃躲,並跟他說不要,被告就把我的外衣往上拉,
用左手伸進我的胸罩摸我的胸部,再把胸罩往下拉,舔我左邊乳頭,用雙手撫摸我的胸部
,我一直往後縮,被告就用右手伸入我內褲內摸我的下體,我雖然把雙腿夾緊,被告仍把
他的手指放入我的陰道中,持續把手指在我陰道內抽動約3至5分鐘才停止,把手指抽出來
,繼續揉我的胸部,揉完胸後舔我的右耳,並持續揉我的胸,舔完右耳再舔我胸部。因為
我沒有空間閃躲,把身體縮著呈躺著狀態,被告接著親吻我的耳朵並舔另一隻耳朵,並舔
胸部、捏胸部及咬我的乳頭。被告咬我乳頭時我有閃開,因此乳頭受有傷害。被告繼續揉
我的胸部,把他的外褲及內褲一起脫掉,並把我的手拉去放在他的生殖器,在他的生殖器
處上下移動約2、3分鐘。我的內褲是在被告脫他自己的內、外褲前就被脫掉,他是一次把
我的內褲及外褲一起脫掉。我現在有點忘記被告把我的手拉去摸他生殖器是在他咬我的乳
頭之前或之後。後來被告就把他的生殖器放到我的嘴巴前,我身上的全部衣物都已經被脫
掉,被告要我含著他的生殖器,我把嘴巴閉起來轉過頭,被告就用左手扶著我的頭,右手
扶著我的下巴,並將生殖器塞進我嘴裡,並把他的生殖器在我嘴裡來回抽動,抽動約5分
鐘,被告就拿出保險套,我看到他拿保險套,我跟他說「不要」,被告問我「真的不要嗎
」,我堅決跟他說「不要」,被告就把保險套收起來,然後自慰,並射精在他自己身上。
整個過程中我有左右掙扎,向他表示不想要,被告仍持續進行這些行為,我因為看到電視
上提過先姦後殺之類的新聞,害怕所以才會順從他,是想找機會再逃走。後來我跟被告說
要去上廁所,並把衣褲穿起來,被告也將他的衣褲穿起,我就拿著我的手機走到廁所,我
覺得他留在我身上的液體很噁心,就在廁所用擦手紙將他留在我身上的唾液及我自己的下
體擦拭乾淨。去完廁所,就到櫃台向一名女員工求救,我跟那個女員工說要喝水,她給我
水喝後,我跟她說可以不要再回那個包廂嗎,店員問我發生什麼事,我說裡面的人摸我,
女員工就帶去旁邊的櫃臺休息,並到包廂內將我的東西拿出來給我,我取回東西後,跟櫃
臺人員要了幾張衛生紙,把耳朵擦了一次,櫃臺人員確認被告仍然在包廂,沒有要出來的
跡像,叫我趕快走,我就步行離開,到舊火車站處搭車。之後我有跟同學講這件事,同學
要我跟學校教官反應,我才去跟教官說等語。
3、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我和被告是認識不到1個月的網友,我有說我17歲,就
讀高職夜間部,和被告中間相處的還不錯,那天剛好沒事想去看電影,我原本以為火車站
附近只有新時代電影院,想說那邊也很安全,後來被告說U2的電影票比較便宜,我不知道
電影院會有包廂,想說比較便宜就去那邊,進去後才知道是包廂,因為根本不知道被告會
做這樣的事,包廂也還OK,只是單純看電影,就沒有想到離開。包廂能不能反鎖我沒有印
象,好像有一個小窗戶,進包廂後,因為我人比較靠包廂裡面,對方比較靠包廂外面,開
播大概10分鐘以後,他就摸我胸部,就開始對我做一些事情,確定有咬、舔耳朵、摸胸部
、舔乳頭,然後摸我下體,確定有用左手伸到牛仔褲、內褲之內,用兩隻左手指去伸進陰
道,進去多少我不清楚,抽動差不多持續5分鐘,被告除了說「你真的很可愛」,有講一
些話,講什麼忘了,我讓被告脫內褲、外褲,是因為當時真的嚇到,身體使不上力,再來
被告確實有用拉我的手,去握他的陰莖,還上下搓動了大概1、2分鐘,被告又開始舔、咬
我的耳朵,舔咬我的胸部,當下有感覺痛一下,我回家才發現兩邊乳頭都有被咬傷,自己
看時會發現痛痛的,有滲血。被告又趁機把我上衣跟T恤都脫掉,我全身都沒有穿衣服,
之後被告生殖器官在我的口腔,這狀況持續約2、3分鐘,不到5分鐘,這些動作都沒有經
過我的同意。然後被告有突然離開我身邊一下下,去拿他的東西,因為保險套的包裝都是
小小方方正正的,學校有教,我有看過,所以知道,我前面腦袋一片空白,看到保險套,
態度就很堅決說:「我不要」,被告說:「真的不要?我會輕一點」,基本上就講這個,
我當下很堅決說:「我不要」,被告就把他的保險套收起來,我跟被告說要穿衣服,因為
我衣服在他身後,穿衣服的過程中被告也把他的衣服褲子穿起來,全部過程我並沒有想要
很刻意推開他,或想過要大叫「不要」,是全身無力沒辦法起身,被告有沒有射精,我真
的忘了。後來我沒有和被告說要走了,我借稱要去廁所,用廁所的擦手紙擦拭身體,我記
得有擦耳朵,有沒有擦乳頭我忘了,沒有擦下體,再跑去櫃檯說要裝水,然後跟服務人員
說我剛剛被性侵,店員有問我說那怎麼辦,要幫我把東西拿出來嗎。但我沒有請店員幫我
報案,我腦袋還是混亂的,當時真的只想要走開,想說如果對方不知道逃生路線,直接先
逃走比較快,如果對方知道的話,等人追過來我還是會被抓到。我離開U2電影院後到火車
站搭公車到草悟道,之後去勤美、廣三SOGO逛一逛,約13時許才搭車到學校,15時許到校
,又在學校附近超商坐一下,我平常就會和弟弟一起去上學,我弟當天也有發訊息問我說
我在哪,我回答是在超商,後來約17時左右才跟弟弟一起進學校,當時我在做學校門口的
勤務,一直覺得左胸很痛,才聯想這件事情,我跟學校學弟說我左胸有點痛,可能是早上
被性侵的事情造成的,他就很驚訝,他說我:「妳頭殼壞掉妳還來?妳去跟教官講」,後
來是學弟陪著我去找教官,教官帶我去輔導室休息,也建議我先打電話給媽媽,17、18時
許,我在學校有打電話給媽媽,這之前媽媽沒有打給我,通話內容我已經記不太清楚,後
來由教官帶我和我弟一起回家,見到媽媽後,就如實、簡單的講說我被性侵,然後晚上到
慈濟醫院做一些檢查跟治療,如果媽媽或教官知道比較詳細過程應該是到醫院之後,後來
有女警到場,在醫院我有一個人跑去廁所撞牆,途中感覺有一些人在門口,警察後來有進
來安慰我,媽媽有無進來,我不知道等語。
4、綜觀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對於其被害過程陳述尚屬一致,時序及
經過未有明顯矛盾,尤其對於如何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遭被告陰莖進入口腔,證述均
為一致,應無誤認、錯覺之餘地。又參酌甲○偵訊筆錄,甲○於偵查中因回憶被害情境,
有沉默、無法接續陳述,表示頭痛等情緒反應,若非甲○親身經歷且有此受害經驗,實無
為如此詳盡之證述。甲○與被告彼此間無何仇恨怨隙,當無刻意誣陷被告身罹重罪之動機
及必要,甲○就被告對其為性侵害之舉措指證不移,且甲○之雙耳留有被告之生物跡證,
業如前述,亦與甲○證述被告多次舔吻其雙耳之情節吻合,益徵甲○於上開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所為之證述內容,尚非出於虛妄而屬事實。
5、末就被告於全部過程中是否射精、甲○於過程中有無表示「不要」以及有無閃避掙扎
、甲○於U2電影院廁所以擦手紙擦拭何部位等節,甲○於警詢、偵查中與本院審理中前後
指述雖略不一致,然按依一般經驗法則,證人就同一事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之訊問,
在各次訊問時,是否均能作精確之陳述,與其個人所具備記憶及描述事物之能力有關,此
乃因人類對於事物之觀察、認知及記憶,有其能力上之侷限性,絕無可能如攝影機或照相
機般對於客觀上所發生或經歷之過程完整捕捉且具有再現性,衡情一般人對於過往事物之
記憶,猶不免因時間等因素,而漸趨模糊甚至與其他經驗發生混淆,本難期證人對於事實
經過及現場情境完整掌握,對於事實經過之枝節末微,因個人觀察遺漏或記憶模糊,難免
造成供述略見不一,更何況遭受性侵害除對個人身心靈造成侵害外,對個人之自尊、隱私
及名譽皆構成嚴重之創傷,非值得對外聲張之事,一般妨害性自主之被害人對於被害之事
實,尚有可能因陳述時與案發時間相隔過久,記憶模糊,或不願意再回想,或係對負面之
記憶而選擇性遺忘,致陳述前後不一。甲○在偵審中就被告如何對其為強制性交得逞犯行
,證述綦詳,關於主要構成犯罪事實,並無何重大瑕疵與矛盾可指,要難執甲○前開證述
,有何瑕疵,自不能以此種枝微末節之事,即遽認甲○所述,完全不足採信。基於甲○於
案發後之警詢、偵訊時間,距離案發時間相隔較近,其陳述印象應較深刻,甲○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應較為可信,由甲○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足認甲○當時有閃躲、掙扎或夾
緊雙腿之作為,已有對於被告行為表達反抗之意。再佐以甲○經驗傷診斷之結果,於雙側
乳頭外緣紅腫破皮,參照甲○主訴,經診斷為輕微咬傷,有台中慈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驗傷診斷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9年10月12日慈中醫文字第1091-
145號函附甲○病歷影本可參,與甲○證述雙側乳頭遭被告舔咬,於被告咬其乳頭時有掙
扎之情節相符。更可徵甲○遭被告性侵害時,已陷於性自主意志受到限制及剝奪之情狀,
益見被告應係在違反甲○意願之情況下,對甲○為上開強制性交既遂行為。
(五)復查甲○在案發斯時因網路交友認識被告非久,非男女朋友,此與被告警詢、偵查
時供稱情節相符,足見其等既非兩情相悅,實難認甲○有何突生情愫,同意於白日在U2電
影院包廂內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理。又性決定自主重在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不得以被害
人疏於防備即謂其舉止異常,甚至恣意曲解,以對方行為欠檢,據為戕害其性自主決定之
理由。再以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害人遭遇性侵害之反應,常隨被害人驚懼之程度、個人性
格及當時情狀是否緊急等複雜因素影響而截然不同,且一般女子驟遭性侵害案件,其內心
之惶恐羞憤可得而知,有人或為保護自己名節,拚命喊叫及反抗,有人或為維護自己生命
、身體安全,虛以委蛇,或為顧全名譽不敢宣揚,不一而定。而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
、當時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對於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
處境如何,均會影響被害人當下之反應,無從要求被害人必須採取「理想」、「有效」之
規避行為,更要非所有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當下均會呼救或事後會立即報警。參酌甲○於
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內容,甲○確於過程中掙扎、閃躲、表達拒絕與被告性交,再當時甲○
為未成年少女,又與被告獨處U2電影院包廂此狹小空間內,甲○突然遭受被告性侵害,心
裡當極為慌亂害怕,綜合主、客觀狀況,則甲○在孤立無助之情境下,掙扎未果,未採取
更激烈反抗行為或高聲喊叫求救,並非事理所無,自難逕以甲○並未尖叫、甲○事後之傷
勢狀況,據以推論甲○當時有無激烈反抗,甚或認定被告未對甲○為違反意願之性交情事
。兼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U2電影院的包廂,不能在裡面反鎖,門上有一
個玻璃,但是黑黑的,沒辦法看清楚裡面在幹嘛,只能看到電影螢幕的亮度跟播放內容,
聽的到聲音,沒有規定店員不能進去,敲門可以隨時進去,但基本上不會,因為不會特別
打擾客人看電影,除非有送餐、送飲料或客人說麻煩清包廂,或電影結束才會進去,叫餐
是餐點做好就會敲門,飲料部分,除非吧檯飲料還沒做好,不然基本流程就是帶客人進去
包廂時,就一起帶飲料進去等語。由乙○○前開證述內容,以U2電影院內包廂窗戶客觀情
況而言,就甲○在包廂內掙扎反抗之情況,縱有店員經過,除非店員刻意入內,亦難以察
覺,自無從以此推論被告無從為本案犯行。又甲○供稱於離開U2電影院後,先至草悟道等
地遊蕩,方到學校等情形,與一般遭受性侵害被害人常有緊張、慌亂、悲傷、恐懼等情緒
反應不相違背。依照甲○年齡及智識程度,甲○於案發後先將遭性侵乙事告知同學,再報
告學校教官,亦未逸脫常情,甲○案發後情緒反應及行為舉止,均足以佐證並補強甲○證
述遭被告性侵害等情之憑信性。
(六)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
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
證據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
,資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
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參照)。另按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轉述,仍祇
是被害人指述之累積,屬重複性之累積證據,固不能作為補強證據,但倘證人所述內容,
係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認知或所造成之影響者,乃證人之親身體驗,屬於情況證
據,如與待證之指訴具有關聯性,自可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1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
1、證人乙女於警詢時證稱:因為家庭的關係,我女兒十分早熟,108年10月21日大約19
時許,我接到女兒電話,女兒就告訴我說「媽媽你先不要緊張,我告訴你一件事情,我被
性侵了」,後來電話就轉給學校教官接聽,大致了解狀況,學校教官就載我女兒回家,那
時候看到我女兒都滿鎮定的,一起討論後續如何處理,後由學校教官陪同前往慈濟醫院驗
傷,並由醫院協助報警處理。驗傷過程我女兒都很鎮定,大約隔天1時30分許,剛驗傷完
,我女兒說要去廁所,我覺得時間有點久,就去找我女兒,結果看到警員跟我女兒一起抱
在廁所裡面,我看到我女兒在崩潰大哭,才知道我女兒太崩潰在廁所裡面以頭撞牆壁自殘
,情緒激動腿軟站不起來,醫院護理師有跟我說,看女兒要不要留院觀察,因為怕我女兒
有自殺的情形,後來我與女兒溝通後,女兒表示怕爸爸擔心,也需要回家照顧爸爸,怕我
沒辦法分身照顧,後來我就與我女兒相扶回家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108年10月
21日前一天,我女兒跟我說跟同學約好要去新時代廣場看電影,當天早上因為她來不及,
我就載她去搭公車,所以我很自責是我把我女兒送入虎口,也很氣我女兒騙我,不是跟同
學約見面,而是跟網友,當天我女兒被性侵,女兒怕我受不了,事發後逛到16時許才去學
校,人都恍惚,當天16時許我也有打電話給甲○,我還問甲○說現在在哪邊,跟她說要來
得及去學校,甲○說當時她已經在學校附近便利商店,我女兒因為我們家有些事故,原本
就比較堅強、獨立,當時我聽甲○聲音怪怪的,我問她說聲音怎麼這麼小聲,甲○說她沒
什麼精神、沒事,我想說好,當下只覺得她可能睡眠不夠,因為我兒子也是讀那邊,我就
跟甲○說等弟弟過去,後來是同學看她不對勁,她才跟同學說這件事,同學跟她說這樣不
行,要跟教官講,當天晚上19、20時,我在家裡接到我女兒的電話,她在那時間打電話,
我覺得不對,甲○語氣很害怕,還跟我說:「媽媽,妳先冷靜一下,我跟妳講一件事」,
我就說:「什麼事,到底什麼事,妳講重點。」,她就支支吾吾,我說:「妳趕快講,到
底發生什麼事?」,她就說:「媽媽,我被性侵了。」,我整個傻掉,我說:「怎麼一回
事?」,我忘記了電話裡怎麼說,但沒有說到細節,好像是甲○跟我說教官要帶她去驗傷
、報案,但我說我現在沒辦法過去,在21時許教官就把她、她弟弟都載回家,甲○一回家
低頭不語,我就過去抱她,我們兩個就哭了,我就跟她說沒關係,事情發生我們就面對,
堅強一點,我們看怎麼辦,我心情就定下來,至少我女兒好好的站在我面前,甲○就跟我
講她被性侵,我不想在她爸爸面前講這些細節,我先生是一個氣切的人,講話呼吸都有困
難,我怕我先生會受不了,也不想讓我兒子知道,我怕我兒子會做出不智的舉動,所以我
當下決定過程先不要問,直接先驗傷、報警,我就跟教官商量,教官陪同我和女兒去慈濟
醫院驗傷,驗傷時警察就到現場協助,驗傷有一連串很冗長的檢查跟敘述,那天晚上甲○
總共跟我、教官、警察、醫生、護士陳述4、5次,大概凌晨1、2時已經快結束了,我女兒
說她要去廁所,我問要不要陪她去,我女兒說不用,她去很久都沒出來,我想說奇怪怎麼
了,女警就跟我說沒關係她去看,我那麼累休息一下,警察去很久也沒出來,我就去看,
我女兒跟女警在廁所抱在一起痛哭,我就跟我女兒說:「好了,就哭出來好了」,結果她
哭的時候我也受不了,她看到我那樣就用頭撞牆,當時警察一直阻止她,因為她看到我這
麼傷心難過捨不得,應該是自責沒有保護好自己,所以就崩潰,撞牆撞到頭都腫起來等語。
2、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當天甲○從包廂走出來要裝水,我過去協助,但甲○神情
慌張欲言又止,我便問「包廂內的男生是否為網友?是否有對你做什麼事情?」,甲○回
答我「是網友,而男生有侵犯他,有親她的耳朵並摸她的胸部,但沒有發生性行為」,我
便問「是否需要報警」,但甲○表示不需要,只需要幫忙進包廂把物品取出來,接著我便
進入包廂,並依照女生的意思告訴該名男生,其母親要來接她,所以要把她的物品拿出來
,該名男生就同意並將物品交給我拿出來,我便將物品轉交給女生,並再次向她確認是否
需要報警,但甲○仍然表示不需要,便自行離去等語;於偵查中結證證稱:那天我是在吧
台,櫃檯人員跟我說有個小姐要裝水,被害人就過來,我看她怪怪的,有點恍神,與一般
客人狀況不同,因為已經裝完水,但她仍不回包廂,依據我工作以來的經驗,就覺得有事
發生,我就詢問她是否跟網友過來,她回稱是,我問她是否有發生什麼事,她回稱該名網
友有親她、摸她,我問她要不要報警,她回稱不用想要回家,並請我回包廂幫她拿包包,
且我也擔心被告會衝出來,所以我還讓被害人待在我們櫃台,直到我到包廂幫被害人取回
包包並向被告稱被害人的母親要來接她回家,再將包包交給被害人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證稱:當時櫃檯人員跟我說甲○要裝水,請我幫她裝水,裝完水甲○就趴在櫃檯那邊拿
著水,印象中有滑著手機,我記不太清楚,一般客人裝完水就是回包廂,甲○不回包廂,
感覺不太正常,我覺得奇怪才問她發生什麼事,我用我的常識判斷,就問甲○說是不是跟
網友,她跟我說是,我下意識問她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甲○好像有點惶恐,又不知道到
底發生什麼事,支支吾吾很久,有點恍神,說得不太清楚,然後跟我說她想要回家,請我
進去包廂幫她拿東西,後來有詳細問她,她才說被告有對她上下其手、吹耳朵、摸胸部,
警詢筆錄提到的「侵犯」是我的用語,我覺得就是侵犯到身體,是我自己歸納被告的行為
才這樣講的,甲○沒有這樣講,甲○只有跟我說吹耳朵跟摸胸部,沒有用「我被性侵」類
似的字眼,我應該就是順著問有沒有發生關係、有沒有亂摸,我只記得甲○說沒有插入,
我不確定是什麼東西沒有插入,甲○沒有說,我的理解是陰莖沒有插入,所以做筆錄時我
才回答沒有發生性行為,我認為陰莖插入才是性行為。那時我問她:「妳有覺得不舒服嗎
?」,她說:「還好」,我說:「要不要幫妳報警?」,因為她看起來年紀蠻小的,她說
:「不用」,她一直說她要回家,我就問說:「妳確定嗎?」,她就請我幫忙拿她的包包
,請我跟被告說是媽媽要接她回家,然後我請櫃台保護她,怕男生會衝出來,因為不知道
她跟什麼網友一起出來,基於她是女生我們還是會保護女生,確定她沒有要報警就看她離
開,事後有跟我們主管說這件事,隔天警察就來說她有去報案等語。
3、綜觀前述乙女、乙○○證述內容,乙○○親身見聞甲○神情恍惚、說話支支吾吾之情
形,及乙女親自見聞甲○返家後哭泣,又在慈濟醫院廁所內崩潰撞牆等情狀,均與被害人
遭受性侵害後,受有極大心理壓力,創傷迄未平復、情緒異常之反應相符,足見該性侵行
為對甲○情緒、心理均有顯著影響,均應得作為甲○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犯罪事實之補強
證據。復審甲○、乙女、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就案發當日16時許乙女曾否致電甲
○,以及甲○是否於案發後在U2電影院櫃檯向乙○○求救過程,有無明白告知「性侵」等
節,所述或有差異,惟審諸U2電影院櫃檯仍屬公眾場域,甲○為未成年人,與乙○○亦非
熟識,本無法排除甲○未選擇就個人私密、難以啟齒之事宣之於眾,在第一時間並未對乙
○○說出全部實情之可能,甲○已就遭被告強制性交之犯罪情節指證歷歷,並有前揭事證
可資擔保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從僅因其等上開證述內容有部分記憶不清或細節不符等情
,即否定甲○證述之憑信性,而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七)辯護人另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所示,甲○陰部無明顯外傷、處女膜無
明顯破損,甲○衣物、外陰部及陰道、口腔等檢體,未檢出被告DNA跡證,不足認定被告
有強制性交云云為辯。查本案所採集甲○檢體送驗結果,僅於甲○雙耳檢出被告DNA生物
跡證等情,有前述鑑定書可參;另甲○陰部無明顯外傷、處女膜無明顯破損,亦有前述受
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病歷資料足稽,固堪認定。
1、惟甲○究為體型及氣力相對於男性較居於弱勢之女性,其在面對被告以體型優勢壓制
下,所得以掙扎反抗之力道、角度及接觸被告皮膚或衣物之機會,難以論斷,尚難以甲○
下體、軀幹全無受傷,或被告未在甲○衣物或指甲內留下足資比對之DNA,即遽以推論甲
○並無掙扎反抗甚或被告未對甲○為性侵害之情事。況依甲○歷次證述內容,被告並未以
陰莖進入其陰道,更未射精於甲○陰道內或身上,且甲○歷次均證稱於U2電影院有至廁所
,拿取擦手紙擦拭,於最接近案發時間之警詢時,更供稱擦拭部位為胸部及下體,是甲○
衣物及身上除耳朵外部位所採得之檢體均未能檢出精子細胞及男性Y染色體,尚與常情無
違,自不能據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另一般而言,女性陰部屬黏膜組織,DNA含量很高,而手指上皮屑或汗液DNA含量相對
較低,故若行為人以手指觸摸、揉搓或抽插被害人陰部,行為人之手指易沾有DNA含量高
之被害人陰部分泌物進而驗出被害人DNA;反之,此時若採樣被害人陰部檢體,很有可能
因行為人遺留之DNA量不足而無法驗出行為人DNA,行為人倘係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內之
方式性侵,就被害人之陰道中可能留存行為人之DNA而言,其可能性顯然無法與男性以生
殖器插入女性陰道之情形相比,僅能仰賴行為人手指所脫落之皮屑或所分泌汗液中之DNA
,始得為之,而手指上皮屑或汗液DNA含量本就偏低,故在此類性侵害之態樣中,不僅在
被害人之陰道內要採得行為人之DNA,極為困難,毋寧謂實為常態。甲○之陰道內並未採
得被告之DNA跡證,尚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3、又查處女膜位於陰道口,係覆蓋于女性陰道口的一層圓形空狀薄膜,作用為保護陰道
,處女膜固有可能因陰道侵入行為而致破裂,然尚非所有碰觸女性性器官之行為皆必然導
致破裂,可能因個案體質、外物插入陰道之深度及力道等不同因素而定,此為本院職務上
已知之事實。一般性侵害之被害人陰部是否會有新撕裂傷、出血狀況,端視性侵害者所使
用之方法而有不同,諸如插入之方式、深淺度均會影響,更不排被害人陰道已適應外物侵
入,致不再出現新撕裂傷,亦不無可能,且各人體質不同,傷口恢復癒合速度不一,判斷
被害人是否遭受強制性交,陰部傷痕僅屬參考證據之一,並非絕對。被害人之陰部無明顯
紅腫、撕裂傷或出血,其原因除未受性侵外,亦有可能因被害人之年齡因素,或曾有多次
性交經驗,或於案發後相當時間始接受驗傷、或加害人侵害手段與方式未造成陰部傷害等
等原因,不只一端,衡以甲○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方式,包含係以手指插入陰道之方式,
其外陰部、陰道抹片等檢體均未能檢出精子細胞及男性Y染色體DNA,與常情無違,亦無違
反論理法則。又因手指長、寬度均較男性性器官細瘦,強行插入陰道內,未必即會造成陰
道內之撕裂傷或破皮紅腫,在甲○閃躲、抗拒之情況,及甲○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時間非長
,被告以手指插入位置不深,因而並未造成甲○之處女膜產生挫傷或裂傷,非無可能。
4、職是,辯護人以未於甲○身上除耳朵外其餘部位驗得被告DNA跡證,或甲○處女膜、
陰道內未驗得傷害等節,即遽然反推被告未為本案犯行,顯屬率斷,亦不足資為對被告有
利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係事後
卸責之詞,尚難憑採,應依法論科。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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