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妹酒後「認錯男友」3度求啪!他戰完2回關門…挨告性侵結 - 成人話題討論

By Thomas
at 2021-01-12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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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妹酒後「認錯男友」3度求啪!他戰完2回關門…挨告性侵結果曝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112/1896629.htm#ixzz6jJAu0qhL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17歲少女小云(化名)2019年間為了上暑修方便,8月時搬去男性友人小玉(化名)的租
屋處,與其表妹同住一房,不料一日晚上她酒醉後,竟將小玉誤認成自己男友,主動靠上
去求愛愛。2人在發生2次關係後,小玉回房裡睡覺,小云隔日上午酒醒驚覺遭侵犯,氣憤
報警,小玉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屏東少女小云2019年暑假期間為了上課方便,暫時借住在小玉租屋處,與其表妹小慈(化
名)同睡一房。3人8月6日晚上相約客廳喝酒,一開始先喝水果酒,後來小云主動提議要
喝容易醉的酒,小慈便在大家同意下前去購買38度高粱酒。
同日深夜11時許,小慈因已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客廳剩下小玉及小云繼續喝,喝著喝著
,小云因酒醉將小玉誤認成自己男友,還主動上前擁抱男方。小玉見狀並未阻止,順勢直
接把小云抱進家中空房,在內與其性交,第一輪結束後小玉進浴室準備洗澡,不料此時小
云又再要求愛愛1次,2人就在浴室內再度激戰。
戰完2回合的小玉不堪其擾,趕緊衝回房裡睡覺,但小云仍不肯罷休,全身光溜溜站在他
房間外,不斷敲門並叫喊男友名字,最後直到小慈出來勸說、幫她衣服穿好,小云才於客
廳沙發上睡著。小云隔日酒醒後驚覺遭侵犯,嚇得急報警,控告小玉性侵。
法庭上,小玉辯稱是女方主動挑逗,雙方是合意性交,屏東地院一審判小玉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當下是小云自己決定要喝醉,後來才失態誤認男友,
過程中小玉並沒有勸酒或敬酒,故認定他無預謀犯案,審結改判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
註: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原侵上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坦承知悉甲女就讀高中未滿18歲之少年,有於上
開時地,與甲女、A女喝酒,被告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A女喝水果啤酒,之後,A女問
甲女要不要再喝,甲女希望可以喝會醉的酒,A女才去買38度高梁酒飲用,並提供調酒器
及檸檬等物供甲女與A女調配高梁酒飲用,嗣甲女酒醉狀態下與甲女接續性交2次等情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指證情節相符,並經證人A女證述明確;又甲女要求與被告接續
性交,被告不堪其擾,回到室友孔○○房間睡覺,甲女裸身持續敲打被告房門,並叫喊其
男友秦○○出來,孔○○開房門見甲女全裸,並衝進房間擁抱被告摸撫,被告找A女出來
勸甲女回房睡覺,並以衣物遮蔽甲女身體,甲女仍不願回房,在客廳沙發睡著等情,亦據
被告供認述在卷,並經證人甲女、A女、孔○○證述屬實,由甲女酒後失態上述情狀,足
認甲女當時因酒醉意識不清,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而與被告性交無訛。雖被告辯稱:甲女
於A女先行回房後,獨自與被告在客廳喝酒,尚以手機IG通信軟體與友人莊XX聊天,詢
問孔○○有無性交經驗,並傳喝酒照片給莊XX,足見甲女並未酒醉意識不清,亦未誤認
被告或孔○○為其男友云云。惟查甲女與被告喝酒時確有有以手機IG通信軟體與友人莊X
X聊天,並傳喝酒照片給莊XX等情,固經證人莊XX於本院證述明確,然證人莊XX與
甲女上開對話係在案發當晚9時20分至9時37分間,此據證人莊XX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白
,並有告訴人提出上開對話內容附卷可稽。此時係被告與甲女剛開始喝酒不久,距被告深
夜與甲女發生性交,至少間隔2小時(A女先行回房休息於23時28分尚以LINE與甲女傳訊息)
,自不得以此時甲女之精神狀態正常,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
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
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不同,異其處罰輕重。其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
害人意思自由者,依個案具體情形,分別依刑法第221條、第222條違反意願性交罪或同法
第224 條、第224條之1違反意願猥褻罪處罰;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
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者,縱未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亦難謂對被害人性意思自由無所
妨害,故刑法第225條仍予處罰。從而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與同法第225條第1項
乘機性交罪,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
其判別標準。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制性交(猥褻)罪;
如該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
相類情形不能抗拒時,行為人乘此時機對其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則依乘機性交(猥褻)
罪論處。又同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或其他諸如昏暈、酣眠、酒醉等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為構成要件,所謂「
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乘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
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無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
而言。針對酒醉是否足認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之程度,固應綜合各種客觀情狀以
為判斷,惟僅需客觀上足認被害人當時並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即為已
足,並不以必達於昏迷、呆滯、木僵、甚至呼吸中樞麻痺之程度為必要。本院審諸甲女於
案發當時業因過量飲酒嘔吐、意識不清而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雖違反其意願為上述
性交行為,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另實施強制行為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
應論以乘機性交罪責,方屬適法。
(三)雖告訴人甲女指訴被告與A女知悉伊酒醉會將身邊男性誤認自己男友,2人共謀將伊灌
醉,致不知抗拒與被告性交云云。然被告堅決否認有與A女共謀故意灌醉甲女與之發生性
交,辯稱:我以前只是聽說甲女於酒醉後會將身邊的男性誤認為男友,並不確知甲女會如
此,當時我並沒有想要將甲女灌醉,自然不會自始與A女共謀灌醉甲女或故意使甲女陷於
酒醉狀態,是甲女主動要求飲用高濃度、容易喝醉的酒類,A女才去購買高梁酒調配飲用
,是甲女喝醉後,主動挑逗,我抱甲女進入房間並未關燈,甲女豈會誤認我為其男友,且
主動脫下衣物並與我性交,我並未施用何違反甲女意願之手段等語。經查:
1.被告與甲女、A女係屏東縣某鄉同村原住民,因甲女、A女借住被告與友人合租房間,於
上述時地相約在上址客廳喝酒,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
酒,之後,A女問甲女要不要再喝,甲女希望可以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
,明天還要上課,經甲女同意由A女外出購買38度高粱酒等情,此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
警詢時證稱:「妹妹BQ000-A108094A(A女)就約我喝酒,但我想要喝快一點醉的酒,因明
天還要上課,所以BQ000-A108094A就問犯嫌甲○○,犯嫌甲○○就調高梁酒加檸檬水。後
來只有我和BQ000-A108094A在喝,犯嫌甲○○當時是在玩手機,只有喝一點點喝米酒加分
解茶。」;又於少年法庭證稱:「一開始我和少年(A女)在客廳喝水果啤酒,後來喝了幾
口後我就去房間做我的事情,之後少年就問要不要再喝酒,我就說好,我希望可以喝了會
醉的酒,因為我想說明天還要上課,趕快喝一喝休息,所以少年就去找比較烈的酒,少年
就提議要喝高粱酒,並且說甲○○會調酒,之後少年就出去買高粱酒。」、「(你和少年
在客廳喝酒,甲○○坐在旁邊?)對,玩手機。」。又於原審證稱:「水果酒是我跟A女出
去買的,我喝一口之後我就進去房間做自己的事情,A女說可以跟他們一起喝酒,我起初
本來說不要,但A女一直盧,我就說好,但要喝比較快醉的酒,因為我明天要上課,一直
喝到很晚會很累,高粱是A女自己去買的。A女說要買高粱,她說被告會調酒,酒是被告調
的。「(妳剛講A女說要去買高粱,這句話是在什麼地方講的?)我跟A女睡的那間房間。」
、「(妳剛說妳在玩手機,妳是何時在玩?)A女進房間後,我在客廳就自己喝酒邊玩手機
,我沒有跟被告喝酒,A女有說可以跟被告聊天,後來被告就自己來跟我講話。」等語明
確(見原審卷第277至279頁)。綜上,可知是被告與甲女、A女於上述時間在客廳喝酒,甲
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酒,並未準備烈酒,足見被告與A女並非事先共謀將甲女灌醉;
又係A女在房間詢問甲女後,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高梁酒,且高粱酒是A女外出購買,
是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且甲女、A女決定要
喝會醉的高梁酒,被告自己在一旁喝米酒加分解茶,玩手機;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
甲女自己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喝
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亦可結
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
2.被害人甲女確實於酒醉時會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進而不知抗拒發生性交,甚或會因
此主動要求性交等情,此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陳明在卷,而被告、A女曾聽聞甲女曾在部
落慶功宴酒醉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主動要求性愛等情,亦經被告、證人A女供證無訛
,參以上述時地甲女酒後失態,被告不堪其擾回房間睡覺,甲女裸身持續敲打甲○○房門
,並叫喊其男友秦○○姓名出來等情,堪認告訴人確有酒醉失態,意識不清誤認身邊男性
為其男友之情形,是被告辯稱:甲女未誤認被告為其男友,係合意性交云云,不足採信。
3.告訴人甲女雖指訴喝酒前有跟堂妹(A女)說妳要顧好我,妳知道我喝醉會怎樣等語;查
證人A女於少年法庭供稱:之前平常與甲女喝酒聊天時,她有說過,但那天(案發時)沒有
說等情;又於原審證稱:甲女確實有說過如果她酒醉要帶她回房間等語。然被告與甲女、
A女3人於上述時地喝酒,證人A女因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是否尚記得甲女之前交待之事
或還有餘力照顧甲女,非無疑義。況甲女明知自己酒後會失態,A女既因有醉意先行休息
,甲女當時尚未酒醉,何以不結束喝酒,而放任自己繼續喝酒致酒後失態,豈能苛責A女
未能照顧好自己。
(四)綜上所述,是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明天還要上課
,而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並由A女外出購買,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
。且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與A女喝高粱酒,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自己
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各喝各的,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
喝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
亦可結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自難認被告與A女有事先共謀
將甲女灌醉。揆諸上開說明,甲女於案發當時既係自行決定要喝醉,嗣因飲酒過量,酒醉
失態,意識不清而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雖違反甲女意願為上述
性交行為,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故意造成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應論以
乘機性交罪責,方屬適法。被告辯稱:係甲女主動挑逗合意性交云云,顯無可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又本案事證既已明確,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陸佳宏,即無必要,應予駁回。(三)雖告訴人甲女指訴被告與A女知悉伊酒醉會將身邊男性誤認自己男友,2人共謀將伊灌
醉,致不知抗拒與被告性交云云。然被告堅決否認有與A女共謀故意灌醉甲女與之發生性
交,辯稱:我以前只是聽說甲女於酒醉後會將身邊的男性誤認為男友,並不確知甲女會如
此,當時我並沒有想要將甲女灌醉,自然不會自始與A女共謀灌醉甲女或故意使甲女陷於
酒醉狀態,是甲女主動要求飲用高濃度、容易喝醉的酒類,A女才去購買高梁酒調配飲用
,是甲女喝醉後,主動挑逗,我抱甲女進入房間並未關燈,甲女豈會誤認我為其男友,且
主動脫下衣物並與我性交,我並未施用何違反甲女意願之手段等語。經查:
1.被告與甲女、A女係屏東縣某鄉同村原住民,因甲女、A女借住被告與友人合租房間,於
上述時地相約在上址客廳喝酒,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
酒,之後,A女問甲女要不要再喝,甲女希望可以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
,明天還要上課,經甲女同意由A女外出購買38度高粱酒等情,此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
警詢時證稱:「妹妹BQ000-A108094A(A女)就約我喝酒,但我想要喝快一點醉的酒,因明
天還要上課,所以BQ000-A108094A就問犯嫌甲○○,犯嫌甲○○就調高梁酒加檸檬水。後
來只有我和BQ000-A108094A在喝,犯嫌甲○○當時是在玩手機,只有喝一點點喝米酒加分
解茶。」;又於少年法庭證稱:「一開始我和少年(A女)在客廳喝水果啤酒,後來喝了幾
口後我就去房間做我的事情,之後少年就問要不要再喝酒,我就說好,我希望可以喝了會
醉的酒,因為我想說明天還要上課,趕快喝一喝休息,所以少年就去找比較烈的酒,少年
就提議要喝高粱酒,並且說甲○○會調酒,之後少年就出去買高粱酒。」、「(你和少年
在客廳喝酒,甲○○坐在旁邊?)對,玩手機。」。又於原審證稱:「水果酒是我跟A女出
去買的,我喝一口之後我就進去房間做自己的事情,A女說可以跟他們一起喝酒,我起初
本來說不要,但A女一直盧,我就說好,但要喝比較快醉的酒,因為我明天要上課,一直
喝到很晚會很累,高粱是A女自己去買的。A女說要買高粱,她說被告會調酒,酒是被告調
的。「(妳剛講A女說要去買高粱,這句話是在什麼地方講的?)我跟A女睡的那間房間。」
、「(妳剛說妳在玩手機,妳是何時在玩?)A女進房間後,我在客廳就自己喝酒邊玩手機
,我沒有跟被告喝酒,A女有說可以跟被告聊天,後來被告就自己來跟我講話。」等語明
確(見原審卷第277至279頁)。綜上,可知是被告與甲女、A女於上述時間在客廳喝酒,甲
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酒,並未準備烈酒,足見被告與A女並非事先共謀將甲女灌醉;
又係A女在房間詢問甲女後,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高梁酒,且高粱酒是A女外出購買,
是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且甲女、A女決定要
喝會醉的高梁酒,被告自己在一旁喝米酒加分解茶,玩手機;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
甲女自己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喝
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亦可結
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
2.被害人甲女確實於酒醉時會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進而不知抗拒發生性交,甚或會因
此主動要求性交等情,此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陳明在卷,而被告、A女曾聽聞甲女曾在部
落慶功宴酒醉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主動要求性愛等情,亦經被告、證人A女供證無訛
,參以上述時地甲女酒後失態,被告不堪其擾回房間睡覺,甲女裸身持續敲打甲○○房門
,並叫喊其男友秦○○姓名出來等情,堪認告訴人確有酒醉失態,意識不清誤認身邊男性
為其男友之情形,是被告辯稱:甲女未誤認被告為其男友,係合意性交云云,不足採信。
3.告訴人甲女雖指訴喝酒前有跟堂妹(A女)說妳要顧好我,妳知道我喝醉會怎樣等語;查
證人A女於少年法庭供稱:之前平常與甲女喝酒聊天時,她有說過,但那天(案發時)沒有
說等情;又於原審證稱:甲女確實有說過如果她酒醉要帶她回房間等語。然被告與甲女、
A女3人於上述時地喝酒,證人A女因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是否尚記得甲女之前交待之事
或還有餘力照顧甲女,非無疑義。況甲女明知自己酒後會失態,A女既因有醉意先行休息
,甲女當時尚未酒醉,何以不結束喝酒,而放任自己繼續喝酒致酒後失態,豈能苛責A女
未能照顧好自己。
(四)綜上所述,是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明天還要上課
,而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並由A女外出購買,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
。且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與A女喝高粱酒,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自己
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各喝各的,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
喝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
亦可結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自難認被告與A女有事先共謀
將甲女灌醉。揆諸上開說明,甲女於案發當時既係自行決定要喝醉,嗣因飲酒過量,酒醉
失態,意識不清而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雖違反甲女意願為上述
性交行為,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故意造成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應論以
乘機性交罪責,方屬適法。被告辯稱:係甲女主動挑逗合意性交云云,顯無可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又本案事證既已明確,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陸XX,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成年人與少年A女共同二人以上故意對少年甲女強制性交,認罪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A女有事先共謀將甲女灌醉,
而係甲女於案發當時自行決定要喝醉,以便早點休息,嗣甲女因飲酒過量,酒醉失態,意
識不清而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故意造
成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應論以乘機性交罪責,原判決認被告犯成年人與少年共
同二人以上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
,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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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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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112/1896629.htm#ixzz6jJAu0qhL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17歲少女小云(化名)2019年間為了上暑修方便,8月時搬去男性友人小玉(化名)的租
屋處,與其表妹同住一房,不料一日晚上她酒醉後,竟將小玉誤認成自己男友,主動靠上
去求愛愛。2人在發生2次關係後,小玉回房裡睡覺,小云隔日上午酒醒驚覺遭侵犯,氣憤
報警,小玉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屏東少女小云2019年暑假期間為了上課方便,暫時借住在小玉租屋處,與其表妹小慈(化
名)同睡一房。3人8月6日晚上相約客廳喝酒,一開始先喝水果酒,後來小云主動提議要
喝容易醉的酒,小慈便在大家同意下前去購買38度高粱酒。
同日深夜11時許,小慈因已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客廳剩下小玉及小云繼續喝,喝著喝著
,小云因酒醉將小玉誤認成自己男友,還主動上前擁抱男方。小玉見狀並未阻止,順勢直
接把小云抱進家中空房,在內與其性交,第一輪結束後小玉進浴室準備洗澡,不料此時小
云又再要求愛愛1次,2人就在浴室內再度激戰。
戰完2回合的小玉不堪其擾,趕緊衝回房裡睡覺,但小云仍不肯罷休,全身光溜溜站在他
房間外,不斷敲門並叫喊男友名字,最後直到小慈出來勸說、幫她衣服穿好,小云才於客
廳沙發上睡著。小云隔日酒醒後驚覺遭侵犯,嚇得急報警,控告小玉性侵。
法庭上,小玉辯稱是女方主動挑逗,雙方是合意性交,屏東地院一審判小玉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當下是小云自己決定要喝醉,後來才失態誤認男友,
過程中小玉並沒有勸酒或敬酒,故認定他無預謀犯案,審結改判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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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原侵上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坦承知悉甲女就讀高中未滿18歲之少年,有於上
開時地,與甲女、A女喝酒,被告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A女喝水果啤酒,之後,A女問
甲女要不要再喝,甲女希望可以喝會醉的酒,A女才去買38度高梁酒飲用,並提供調酒器
及檸檬等物供甲女與A女調配高梁酒飲用,嗣甲女酒醉狀態下與甲女接續性交2次等情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指證情節相符,並經證人A女證述明確;又甲女要求與被告接續
性交,被告不堪其擾,回到室友孔○○房間睡覺,甲女裸身持續敲打被告房門,並叫喊其
男友秦○○出來,孔○○開房門見甲女全裸,並衝進房間擁抱被告摸撫,被告找A女出來
勸甲女回房睡覺,並以衣物遮蔽甲女身體,甲女仍不願回房,在客廳沙發睡著等情,亦據
被告供認述在卷,並經證人甲女、A女、孔○○證述屬實,由甲女酒後失態上述情狀,足
認甲女當時因酒醉意識不清,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而與被告性交無訛。雖被告辯稱:甲女
於A女先行回房後,獨自與被告在客廳喝酒,尚以手機IG通信軟體與友人莊XX聊天,詢
問孔○○有無性交經驗,並傳喝酒照片給莊XX,足見甲女並未酒醉意識不清,亦未誤認
被告或孔○○為其男友云云。惟查甲女與被告喝酒時確有有以手機IG通信軟體與友人莊X
X聊天,並傳喝酒照片給莊XX等情,固經證人莊XX於本院證述明確,然證人莊XX與
甲女上開對話係在案發當晚9時20分至9時37分間,此據證人莊XX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白
,並有告訴人提出上開對話內容附卷可稽。此時係被告與甲女剛開始喝酒不久,距被告深
夜與甲女發生性交,至少間隔2小時(A女先行回房休息於23時28分尚以LINE與甲女傳訊息)
,自不得以此時甲女之精神狀態正常,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
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
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不同,異其處罰輕重。其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
害人意思自由者,依個案具體情形,分別依刑法第221條、第222條違反意願性交罪或同法
第224 條、第224條之1違反意願猥褻罪處罰;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
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者,縱未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亦難謂對被害人性意思自由無所
妨害,故刑法第225條仍予處罰。從而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與同法第225條第1項
乘機性交罪,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
其判別標準。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制性交(猥褻)罪;
如該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
相類情形不能抗拒時,行為人乘此時機對其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則依乘機性交(猥褻)
罪論處。又同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或其他諸如昏暈、酣眠、酒醉等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為構成要件,所謂「
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乘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
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無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
而言。針對酒醉是否足認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之程度,固應綜合各種客觀情狀以
為判斷,惟僅需客觀上足認被害人當時並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即為已
足,並不以必達於昏迷、呆滯、木僵、甚至呼吸中樞麻痺之程度為必要。本院審諸甲女於
案發當時業因過量飲酒嘔吐、意識不清而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雖違反其意願為上述
性交行為,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另實施強制行為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
應論以乘機性交罪責,方屬適法。
(三)雖告訴人甲女指訴被告與A女知悉伊酒醉會將身邊男性誤認自己男友,2人共謀將伊灌
醉,致不知抗拒與被告性交云云。然被告堅決否認有與A女共謀故意灌醉甲女與之發生性
交,辯稱:我以前只是聽說甲女於酒醉後會將身邊的男性誤認為男友,並不確知甲女會如
此,當時我並沒有想要將甲女灌醉,自然不會自始與A女共謀灌醉甲女或故意使甲女陷於
酒醉狀態,是甲女主動要求飲用高濃度、容易喝醉的酒類,A女才去購買高梁酒調配飲用
,是甲女喝醉後,主動挑逗,我抱甲女進入房間並未關燈,甲女豈會誤認我為其男友,且
主動脫下衣物並與我性交,我並未施用何違反甲女意願之手段等語。經查:
1.被告與甲女、A女係屏東縣某鄉同村原住民,因甲女、A女借住被告與友人合租房間,於
上述時地相約在上址客廳喝酒,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
酒,之後,A女問甲女要不要再喝,甲女希望可以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
,明天還要上課,經甲女同意由A女外出購買38度高粱酒等情,此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
警詢時證稱:「妹妹BQ000-A108094A(A女)就約我喝酒,但我想要喝快一點醉的酒,因明
天還要上課,所以BQ000-A108094A就問犯嫌甲○○,犯嫌甲○○就調高梁酒加檸檬水。後
來只有我和BQ000-A108094A在喝,犯嫌甲○○當時是在玩手機,只有喝一點點喝米酒加分
解茶。」;又於少年法庭證稱:「一開始我和少年(A女)在客廳喝水果啤酒,後來喝了幾
口後我就去房間做我的事情,之後少年就問要不要再喝酒,我就說好,我希望可以喝了會
醉的酒,因為我想說明天還要上課,趕快喝一喝休息,所以少年就去找比較烈的酒,少年
就提議要喝高粱酒,並且說甲○○會調酒,之後少年就出去買高粱酒。」、「(你和少年
在客廳喝酒,甲○○坐在旁邊?)對,玩手機。」。又於原審證稱:「水果酒是我跟A女出
去買的,我喝一口之後我就進去房間做自己的事情,A女說可以跟他們一起喝酒,我起初
本來說不要,但A女一直盧,我就說好,但要喝比較快醉的酒,因為我明天要上課,一直
喝到很晚會很累,高粱是A女自己去買的。A女說要買高粱,她說被告會調酒,酒是被告調
的。「(妳剛講A女說要去買高粱,這句話是在什麼地方講的?)我跟A女睡的那間房間。」
、「(妳剛說妳在玩手機,妳是何時在玩?)A女進房間後,我在客廳就自己喝酒邊玩手機
,我沒有跟被告喝酒,A女有說可以跟被告聊天,後來被告就自己來跟我講話。」等語明
確(見原審卷第277至279頁)。綜上,可知是被告與甲女、A女於上述時間在客廳喝酒,甲
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酒,並未準備烈酒,足見被告與A女並非事先共謀將甲女灌醉;
又係A女在房間詢問甲女後,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高梁酒,且高粱酒是A女外出購買,
是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且甲女、A女決定要
喝會醉的高梁酒,被告自己在一旁喝米酒加分解茶,玩手機;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
甲女自己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喝
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亦可結
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
2.被害人甲女確實於酒醉時會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進而不知抗拒發生性交,甚或會因
此主動要求性交等情,此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陳明在卷,而被告、A女曾聽聞甲女曾在部
落慶功宴酒醉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主動要求性愛等情,亦經被告、證人A女供證無訛
,參以上述時地甲女酒後失態,被告不堪其擾回房間睡覺,甲女裸身持續敲打甲○○房門
,並叫喊其男友秦○○姓名出來等情,堪認告訴人確有酒醉失態,意識不清誤認身邊男性
為其男友之情形,是被告辯稱:甲女未誤認被告為其男友,係合意性交云云,不足採信。
3.告訴人甲女雖指訴喝酒前有跟堂妹(A女)說妳要顧好我,妳知道我喝醉會怎樣等語;查
證人A女於少年法庭供稱:之前平常與甲女喝酒聊天時,她有說過,但那天(案發時)沒有
說等情;又於原審證稱:甲女確實有說過如果她酒醉要帶她回房間等語。然被告與甲女、
A女3人於上述時地喝酒,證人A女因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是否尚記得甲女之前交待之事
或還有餘力照顧甲女,非無疑義。況甲女明知自己酒後會失態,A女既因有醉意先行休息
,甲女當時尚未酒醉,何以不結束喝酒,而放任自己繼續喝酒致酒後失態,豈能苛責A女
未能照顧好自己。
(四)綜上所述,是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明天還要上課
,而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並由A女外出購買,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
。且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與A女喝高粱酒,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自己
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各喝各的,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
喝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
亦可結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自難認被告與A女有事先共謀
將甲女灌醉。揆諸上開說明,甲女於案發當時既係自行決定要喝醉,嗣因飲酒過量,酒醉
失態,意識不清而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雖違反甲女意願為上述
性交行為,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故意造成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應論以
乘機性交罪責,方屬適法。被告辯稱:係甲女主動挑逗合意性交云云,顯無可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又本案事證既已明確,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陸佳宏,即無必要,應予駁回。(三)雖告訴人甲女指訴被告與A女知悉伊酒醉會將身邊男性誤認自己男友,2人共謀將伊灌
醉,致不知抗拒與被告性交云云。然被告堅決否認有與A女共謀故意灌醉甲女與之發生性
交,辯稱:我以前只是聽說甲女於酒醉後會將身邊的男性誤認為男友,並不確知甲女會如
此,當時我並沒有想要將甲女灌醉,自然不會自始與A女共謀灌醉甲女或故意使甲女陷於
酒醉狀態,是甲女主動要求飲用高濃度、容易喝醉的酒類,A女才去購買高梁酒調配飲用
,是甲女喝醉後,主動挑逗,我抱甲女進入房間並未關燈,甲女豈會誤認我為其男友,且
主動脫下衣物並與我性交,我並未施用何違反甲女意願之手段等語。經查:
1.被告與甲女、A女係屏東縣某鄉同村原住民,因甲女、A女借住被告與友人合租房間,於
上述時地相約在上址客廳喝酒,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
酒,之後,A女問甲女要不要再喝,甲女希望可以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
,明天還要上課,經甲女同意由A女外出購買38度高粱酒等情,此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
警詢時證稱:「妹妹BQ000-A108094A(A女)就約我喝酒,但我想要喝快一點醉的酒,因明
天還要上課,所以BQ000-A108094A就問犯嫌甲○○,犯嫌甲○○就調高梁酒加檸檬水。後
來只有我和BQ000-A108094A在喝,犯嫌甲○○當時是在玩手機,只有喝一點點喝米酒加分
解茶。」;又於少年法庭證稱:「一開始我和少年(A女)在客廳喝水果啤酒,後來喝了幾
口後我就去房間做我的事情,之後少年就問要不要再喝酒,我就說好,我希望可以喝了會
醉的酒,因為我想說明天還要上課,趕快喝一喝休息,所以少年就去找比較烈的酒,少年
就提議要喝高粱酒,並且說甲○○會調酒,之後少年就出去買高粱酒。」、「(你和少年
在客廳喝酒,甲○○坐在旁邊?)對,玩手機。」。又於原審證稱:「水果酒是我跟A女出
去買的,我喝一口之後我就進去房間做自己的事情,A女說可以跟他們一起喝酒,我起初
本來說不要,但A女一直盧,我就說好,但要喝比較快醉的酒,因為我明天要上課,一直
喝到很晚會很累,高粱是A女自己去買的。A女說要買高粱,她說被告會調酒,酒是被告調
的。「(妳剛講A女說要去買高粱,這句話是在什麼地方講的?)我跟A女睡的那間房間。」
、「(妳剛說妳在玩手機,妳是何時在玩?)A女進房間後,我在客廳就自己喝酒邊玩手機
,我沒有跟被告喝酒,A女有說可以跟被告聊天,後來被告就自己來跟我講話。」等語明
確(見原審卷第277至279頁)。綜上,可知是被告與甲女、A女於上述時間在客廳喝酒,甲
女、A女剛開始先喝水果啤酒,並未準備烈酒,足見被告與A女並非事先共謀將甲女灌醉;
又係A女在房間詢問甲女後,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高梁酒,且高粱酒是A女外出購買,
是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且甲女、A女決定要
喝會醉的高梁酒,被告自己在一旁喝米酒加分解茶,玩手機;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
甲女自己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喝
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亦可結
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
2.被害人甲女確實於酒醉時會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進而不知抗拒發生性交,甚或會因
此主動要求性交等情,此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陳明在卷,而被告、A女曾聽聞甲女曾在部
落慶功宴酒醉將身邊男性誤認為男友,主動要求性愛等情,亦經被告、證人A女供證無訛
,參以上述時地甲女酒後失態,被告不堪其擾回房間睡覺,甲女裸身持續敲打甲○○房門
,並叫喊其男友秦○○姓名出來等情,堪認告訴人確有酒醉失態,意識不清誤認身邊男性
為其男友之情形,是被告辯稱:甲女未誤認被告為其男友,係合意性交云云,不足採信。
3.告訴人甲女雖指訴喝酒前有跟堂妹(A女)說妳要顧好我,妳知道我喝醉會怎樣等語;查
證人A女於少年法庭供稱:之前平常與甲女喝酒聊天時,她有說過,但那天(案發時)沒有
說等情;又於原審證稱:甲女確實有說過如果她酒醉要帶她回房間等語。然被告與甲女、
A女3人於上述時地喝酒,證人A女因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是否尚記得甲女之前交待之事
或還有餘力照顧甲女,非無疑義。況甲女明知自己酒後會失態,A女既因有醉意先行休息
,甲女當時尚未酒醉,何以不結束喝酒,而放任自己繼續喝酒致酒後失態,豈能苛責A女
未能照顧好自己。
(四)綜上所述,是甲女自己決定要喝會醉的酒,想儘快喝一喝,早點休息,明天還要上課
,而購買高粱酒係甲女、A女自行決定,並由A女外出購買,被告並未參與決定或出錢購買
。且被告自己喝米酒加分解茶;甲女與A女喝高粱酒,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自己
繼續喝酒,沒有跟被告喝酒,各喝各的,被告亦未向甲女勸酒或敬酒;足認是甲女自己想
喝醉,並非被告故意讓甲女喝醉,否則甲女於A女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甲女尚未酒醉,
亦可結束喝酒回房休息,何須自己繼續喝酒直至酒醉失態。自難認被告與A女有事先共謀
將甲女灌醉。揆諸上開說明,甲女於案發當時既係自行決定要喝醉,嗣因飲酒過量,酒醉
失態,意識不清而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雖違反甲女意願為上述
性交行為,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故意造成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應論以
乘機性交罪責,方屬適法。被告辯稱:係甲女主動挑逗合意性交云云,顯無可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又本案事證既已明確,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陸XX,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成年人與少年A女共同二人以上故意對少年甲女強制性交,認罪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A女有事先共謀將甲女灌醉,
而係甲女於案發當時自行決定要喝醉,以便早點休息,嗣甲女因飲酒過量,酒醉失態,意
識不清而誤認被告為其男友,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此一不知抗拒之狀態既非被告故意造
成所致,核與強制性交罪有間,而應論以乘機性交罪責,原判決認被告犯成年人與少年共
同二人以上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
,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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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上的猴子

By Gary
at 2021-01-11T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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