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女昏睡「胸部很癢」 他不顧她男友在旁大膽扒衣摸胸 - 成人話題討論

By Daph Bay
at 2020-09-09T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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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46150
2020-09-09 11:5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高雄市楊姓男子前年凌晨搭乘高雄往台北的客運,見鄰座女子酒醉昏睡,不顧女子男友就
在旁邊,色慾薰心摟住女子,再解開內衣撫摸胸部,被前座乘客察覺異狀,告知駕駛後報
警處理;最高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楊2018年12月31日凌晨從高雄搭乘北上的國光客運,坐最後一排靠窗座位,客
運抵達台中朝馬轉運站後,女子和男友上車坐在他隔壁座位,因情侶上車前有喝酒,隨即
不勝酒力陷入沉睡。
楊見女子酒醉不醒,認為有機可趁,將女子拉往自己身上靠,解開她背後內衣釦子,從後
方摟著女子腰部,再伸手撫摸胸部,直到前座乘客轉頭察看覺得楊行為有異,趕緊告知客
運駕駛,通報國道警察處理。
楊否認犯行,供稱客運座位不大,難免身體會碰觸,他不是故意撫摸女子胸部,而是女子
喝醉在車上腳一直亂踢,還把腳跨在前方椅背,身體晃來晃去撞到他,他沒有脫女子內衣
摸胸。
女子作證指出,她上車後睡著了,半夢半醒之間,「在半夢半醒之間,我覺得我的胸部乳
頭好像有被人觸摸很癢,我以為是作夢,但感覺就是有人在摸我」,她完全醒來後,發現
衣衫不整,外套大衣被左右拉開,毛衣也被往上拉開、短裙被掀開露出內褲,絲襪也往下
滑,她感覺背部很癢,才發現內衣也被解開,事後前方乘客跟她說有看到她被騷擾。
一審認為,根據前座乘客的說詞,認定楊為發洩情慾,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還開手機燈光
照女子下體,事後否認犯罪未見悔意,未試圖道歉尋求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依犯乘機猥
褻罪判8月徒刑。
二審指出,楊確實有伸手猥褻女子,但證人說法無法認定楊拿手機拍攝、開燈照女子裙底
,且楊的手機也沒有女子的照片或影像,再考量楊曾患有精神病,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擔
任臨時工收入不穩定,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楊不服上訴主張,女子和男友酒醉失控攻擊他,也波及前方乘客,且女子衣服沒有破損、
身體沒有受傷,不能因此認定他猥褻;最高法院認為,楊未具體指摘二審判決有何違法,
且仍爭論事實,不符上訴第三審要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
註: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899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
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楊立國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妨
害性自主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
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並就
上訴人否認有乘機猥褻犯行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所為論斷,俱有卷存
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
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上訴意旨仍謂:其並無乘機猥褻被害人A女(姓名詳卷),係A女與其男友林○○(
名字詳卷)酒醉失控,在車上攻擊伊,並波及前方乘客即證人王XX、郭XX;且上開證
人亦無證稱見到上訴人有解開A女內衣並撫摸胸部之行為,另A女衣物並無破損,身體亦
未受有任何傷害等語。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
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
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的論定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搭乘車牌號碼000-00
號由高雄開往臺北之國光客運,上車後坐在最後一排最左邊靠窗座位,A女在臺中朝馬轉
運站上車後,乘坐在最後一排左邊第2 個座位與被告為鄰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猥
褻犯行,辯稱:我沒有用手撫摸A女胸部,A女在車上是有靠在我身旁,因為座位不寬,
所以大家乘坐時難免身體會碰觸,我沒有故意要撫摸A女,那天是A女喝醉酒行為失控,
她在車上腳一直亂踢,把腳跨在前方座位椅背上,身體也晃來晃去撞到我,我並沒有摟著
她,也沒有脫她內衣,A女所述都是她自己的感覺,並非實際發生的事情,A女身上的衣
服完整,且坐在前面座位的證人也沒有看到我有伸手進去A女的衣服內,那我如何能解開
A女的內衣釦子,如果我有做這些行為,證人和A女都可以拍攝影片來證明,但本案並沒
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有做上開行為云云。
(二)然查:
1.被告於107 年12月31日2 時40分前某時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由高雄開往臺北之國
光客運,上車後其坐在最後一排最左邊靠窗座位,證人王XX、郭XX則坐在其前方之雙
人座位(即左邊倒數第二排之兩人位),A女與其男友於同日2 時40分許,自臺中朝馬轉
運站上車,A女上車後入座至最後一排左邊第2 個座位與被告為鄰,A女男友則坐在A女
右邊即最後一排右邊第2 個座位,被告前方為證人王XX、A女前方為證人郭XX等事實
,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A女(即告訴人)、林○○(即A女男
友)及證人王XX、郭XX(即同車乘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4 張、車上
相關位置示意圖1 紙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2.被告確實有對A女做猥褻行為:
①證人王XX、郭XX對於案發當日在車上看到之情況,歷次證述均一致;證人王XX於
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我和朋友郭XX從高雄上車,我們坐在倒數
第2 排的位置,我坐在靠窗,郭XX坐我旁邊,之前我們兩個都在睡覺,車子開到竹北時
,郭XX叫醒我,跟我說坐她後面的A女一直把腳放在她的椅背上,這樣她沒辦法睡覺,
但當時因為A女和她男友都睡著了,且他們都喝醉,所以我們就沒叫醒A女,因為A女不
時會踢郭XX的椅背,我們後來不時就會一直往後看,我看到A女側身靠在被告身上,期
間因為A女會晃來晃去換靠在她男友身上,被告就拉A女的手把她拉過去靠在被告身上,
被告的手還放在A女右側胸部至腰部之間的位置,就像從背後摟著她」、「A女當時睡著
了都沒有反應,郭XX因為叫不醒A女的男友,所以才去跟司機反應」等語。證人即郭X
X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那天車子行駛到竹北路段時,因為A女先多次
踢我的椅背,後來更直接將她的雙腳跨在我的椅背上,造成我無法休息,我才會一直回頭
看,一開始沒有異狀,後來我跟王XX講A女踢我椅背,王XX也往後看,她跟我說看到
被告一直在摸A女,因為這樣所以我也往後面座位看,本來A女是在她自己的位置上休息
,A女會晃來晃去,被告就把A女拉過去往他自己身上靠」、「我還看到被告也有從A女
背後摟住她的腰,並且手往上碰觸到A女的右側胸部,我當時有聞到A女身上有酒味,所
以她被摸時沒有任何抗拒的反應,我跟王XX討論要不要叫醒A女的男友,但我叫不醒他
,所以就跑去跟司機講,司機因此報警處理」等語。上開證人王XX、郭XX與被告、A
女僅係偶然搭乘同一班客運之乘客,彼此間素昧平生,並無任何仇怨嫌隙,業據證人王X
X、郭XX2 人證述在卷,自無甘冒偽證罪之刑責而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且證人王
XX、郭XX歷次證述一致,亦互核相符,是上開證詞均可採信。
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時均證稱:「107 年12月31日凌晨2 時40分許,我和我
男友自臺中朝馬轉運站搭乘國光客運北上前往臺北,我坐在最後一排左二的位置,我男友
坐在左三位置,被告坐在我左邊靠窗的位置,搭車前我和男友都有飲酒,上車後我們都睡
著了,在車上我第一次醒來是因為聽到有東西掉到地上的聲音,我醒來想要找手機但找不
到,就想說算了,放棄尋找而繼續睡覺,在半夢半醒之間,我覺得我的胸部乳頭好像有被
人觸摸很癢,我以為是作夢,但感覺就是有人在摸我,我用手去揮之後就完全醒過來,醒
過來以後發現我衣衫不整,外套大衣已經整個左右拉開,上身穿著的黑色毛衣也被往上拉
到高腰裙的裙頭部位,短裙被掀開,內褲整個露出來,絲襪也往下滑,我覺得背部很癢,
才發現內衣整個被解開,當下我覺得很不舒服、很害怕,就趕快把衣服穿好,那時候雖然
我覺得怪怪的,但也覺得很丟臉,所以沒有馬上跟我男友說,後來我就繼續睡覺」、「再
次醒來時車子已經開到林口,坐我正前方的女乘客就跟我說有看到我遭被告騷擾」等語;
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乘車那天,我在車上第二次醒來之前,隱約感覺有人在碰我
,我有用手揮,想要掙脫有人在摸我的感覺,但當時因為我還很想睡眼睛無法張開,也無
法反應,我覺得被摸的時候沒有張開眼睛,我以為我在作夢,但後來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
整,內衣後面的釦子全部被解開」、「之後到林口時車子停下來,坐我前面的女生轉過頭
跟我說,剛剛坐我旁邊的被告可能有對我性騷擾,她們有去跟司機講,當下我就想說難怪
我的衣服好像都被翻開,且覺得有人在觸摸我的乳頭」等語。A女對於案發當天其在車上
睡覺時睡夢中身體之感受,以及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之情況,均能先後於警詢、偵查及原
審審理中具體而一致的描述,且觀諸前揭證人王XX、郭XX之證述可知,被告有將A女
拉往自己身上靠,並從A女背後環抱摟著她,手碰觸A女右側胸部之位置等情,顯見A女
證稱在睡夢中感覺到有人在觸摸乳頭之感受,確實其來有自,證人王XX、郭XX嗣後告
知A女其等所見聞被告所為之情形時,A女亦馬上回稱:「難怪我的內衣都被解開了」等
語,亦據證人王XX、郭XX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準此,足認證人A女上開指訴確實
係就親身經歷之事項而為指證,應屬可信。又證人王XX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沒有看
到A女脫衣服」等語,A女稱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內衣後面的釦子被解開,參酌A女當
時既已酒醉昏睡,且證人王XX、郭XX均有看到被告將手自A女背後環抱,可認A女內
衣後面之釦子應為被告所解開無訛。
③從而,案發當天被告、A女、王XX、郭XX等人所搭乘之國光客運行經國道1 號北向
竹北路段時,被告有把A女拉靠向自己身上,解開A女背後之內衣釦子、右手自A女身後
環抱摟住其腰部,並以手撫摸A女右胸部等行為,堪以認定。
3.被告對A女為上開猥褻行為時,A女已因酒醉陷於昏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
①A女當天上車前有飲酒,且在被告對其為上開行為時,因在睡眠狀態而無任何反應等情
,業據證人王XX、郭XX證述如上,A女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感覺被摸時以為自己
在作夢,因為很想睡覺,所以眼睛張不開,也無法反應」等語,且於107 年12月31日5時
57分許,經警對A女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酒測值為0.35MG/L,有A女之酒精測試記錄表
1 紙可按,顯見A女於本案案發時,確因上車前飲酒,且有酒醉之情形,繼而昏睡,期間
因酒力影響,致其對外界事物感知薄弱而不知抗拒一情,至為明確。
②又證人王XX、郭XX於偵查中均證稱:「A女及A女男友上車時,均有聞到她們身上
有酒味,且有點喝醉的狀態」等語綦詳,則被告既坐在緊鄰A女之隔壁座位,自當知悉A
女當時已因酒醉而陷入昏睡狀態,且因此無法對外界正常反應,竟仍對A女為上開行為,
被告顯係利用A女此不知抗拒之情形,對之為猥褻行為,被告主觀上自有乘機猥褻之犯意
,彰彰甚明。
4.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①證人王XX、郭XX會轉頭看被告及A女之原因,除因A女多次踢郭XX之椅背,以及
將腳翹在椅背上以外,其二人均證稱:是因為轉頭看發現被告將A女拉過去靠在自己身上
,行為舉止怪異,基於好奇乃頻頻回頭查看,復因此看見被告自A女身後摟著腰,將右手
放在A女之右側胸部與腰部等情,已據上開二位證人證述如前,被告雖抗辯:A女自己靠
在我身上,坐一坐還把腳放在我大腿上,我並沒有推開她或是叫醒她,因為我不想在車上
發生不必要的衝突云云,均與證人王XX、郭XX前開證述見聞之情節不符,殊難採信。
②A女內衣後面之釦子應為被告所解開,已如前述;證人王XX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
剛開始無發現異狀,A女沒有靠在被告身上,A女的外套是穿在身上」等語),與A女於
警詢、偵查中證稱:「上車時我有穿大衣外套,印象中雖然我沒有扣上外套,但有把衣服
拉好(包覆著沒有扣著),醒來時大衣卻已經整個左右拉開,且我並沒有在上車後把外套
脫下來」等語相符;故被告於原審辯稱:A女一上車就把外套脫下來放在他朋友身上,手
放在背後不知道在做什麼云云,亦顯與實情不合。
③A女於本案案發當時,已因酒醉陷於昏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已如前述,其對於被告對
之所為上開猥褻行為並無知覺且無反應,此情亦業據證人王XX、郭XX證述如前,是縱
A女醒來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未立即有任何向外求援之反應,但或許是因剛自睡夢中驚
醒不知發生何事,或因顧慮自身顏面及他人眼光等考量,原因不一而足,但均與常情無違
,自難以A女在車上未有任何喝叱或尖叫求助之反應,逕認A女對被告不利之指訴俱不可
採。被告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辯稱:那時候全車都是人,如果我對A女動手動腳,她應該
有痛覺,大可跟她友人投訴或尖叫云云,並無理由,亦難據此即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5.至證人王XX於警詢雖證稱:「我看見被告只用手機開啟燈光,照被害人的內褲,不確
定有做拍攝或錄影的動作」等語,於偵查中雖亦證稱:「我看到被告用手機對準被害人的
下體拍照」等語。證人郭XX於警詢時僅證稱:「我只有看到被告拿手機,不確定他是否
有拿手機拍照或錄影,我只看到有燈光」等語,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有到被告拿手機開
手機燈光照A女的裙底,我不能確定被告是在拍照,還是只是單純地在看」等語。惟被告
自始至終堅決否認有持其手機拍A女的裙底或開啟燈光照A女裙底之行為,並辯稱:我沒
有用手機燈光對A女裙底照攝,當時我有用手機聽音樂,所以手機螢幕會有微微燈光發亮
等語,故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持手機拍照A女下體;況本案依承辦員警所製作之職務報告
載稱:「被告在大華派出所時,自行提出手機供警方檢視,未發現有與A女相關之照片及
影像」等情,有該職務報告在卷可按;既然被告手機未留有A女相關之照片及影像,自難
僅憑證人王XX、郭XX上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而遽以被告有持其手機拍攝或開啟
燈光照A女裙底之行為,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亦未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未乘A女酒醉之際予以猥褻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自難僅憑證人王XX、郭XX上開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而遽以被告有持其手機拍攝A女裙底之行為,詳如前述,原審認
被告有持其手機開啟燈光照A女裙底之行為,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即有違誤。被告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事實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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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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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11:5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高雄市楊姓男子前年凌晨搭乘高雄往台北的客運,見鄰座女子酒醉昏睡,不顧女子男友就
在旁邊,色慾薰心摟住女子,再解開內衣撫摸胸部,被前座乘客察覺異狀,告知駕駛後報
警處理;最高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楊2018年12月31日凌晨從高雄搭乘北上的國光客運,坐最後一排靠窗座位,客
運抵達台中朝馬轉運站後,女子和男友上車坐在他隔壁座位,因情侶上車前有喝酒,隨即
不勝酒力陷入沉睡。
楊見女子酒醉不醒,認為有機可趁,將女子拉往自己身上靠,解開她背後內衣釦子,從後
方摟著女子腰部,再伸手撫摸胸部,直到前座乘客轉頭察看覺得楊行為有異,趕緊告知客
運駕駛,通報國道警察處理。
楊否認犯行,供稱客運座位不大,難免身體會碰觸,他不是故意撫摸女子胸部,而是女子
喝醉在車上腳一直亂踢,還把腳跨在前方椅背,身體晃來晃去撞到他,他沒有脫女子內衣
摸胸。
女子作證指出,她上車後睡著了,半夢半醒之間,「在半夢半醒之間,我覺得我的胸部乳
頭好像有被人觸摸很癢,我以為是作夢,但感覺就是有人在摸我」,她完全醒來後,發現
衣衫不整,外套大衣被左右拉開,毛衣也被往上拉開、短裙被掀開露出內褲,絲襪也往下
滑,她感覺背部很癢,才發現內衣也被解開,事後前方乘客跟她說有看到她被騷擾。
一審認為,根據前座乘客的說詞,認定楊為發洩情慾,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還開手機燈光
照女子下體,事後否認犯罪未見悔意,未試圖道歉尋求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依犯乘機猥
褻罪判8月徒刑。
二審指出,楊確實有伸手猥褻女子,但證人說法無法認定楊拿手機拍攝、開燈照女子裙底
,且楊的手機也沒有女子的照片或影像,再考量楊曾患有精神病,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擔
任臨時工收入不穩定,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楊不服上訴主張,女子和男友酒醉失控攻擊他,也波及前方乘客,且女子衣服沒有破損、
身體沒有受傷,不能因此認定他猥褻;最高法院認為,楊未具體指摘二審判決有何違法,
且仍爭論事實,不符上訴第三審要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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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899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
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楊立國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妨
害性自主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
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並就
上訴人否認有乘機猥褻犯行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所為論斷,俱有卷存
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
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上訴意旨仍謂:其並無乘機猥褻被害人A女(姓名詳卷),係A女與其男友林○○(
名字詳卷)酒醉失控,在車上攻擊伊,並波及前方乘客即證人王XX、郭XX;且上開證
人亦無證稱見到上訴人有解開A女內衣並撫摸胸部之行為,另A女衣物並無破損,身體亦
未受有任何傷害等語。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
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
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的論定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搭乘車牌號碼000-00
號由高雄開往臺北之國光客運,上車後坐在最後一排最左邊靠窗座位,A女在臺中朝馬轉
運站上車後,乘坐在最後一排左邊第2 個座位與被告為鄰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猥
褻犯行,辯稱:我沒有用手撫摸A女胸部,A女在車上是有靠在我身旁,因為座位不寬,
所以大家乘坐時難免身體會碰觸,我沒有故意要撫摸A女,那天是A女喝醉酒行為失控,
她在車上腳一直亂踢,把腳跨在前方座位椅背上,身體也晃來晃去撞到我,我並沒有摟著
她,也沒有脫她內衣,A女所述都是她自己的感覺,並非實際發生的事情,A女身上的衣
服完整,且坐在前面座位的證人也沒有看到我有伸手進去A女的衣服內,那我如何能解開
A女的內衣釦子,如果我有做這些行為,證人和A女都可以拍攝影片來證明,但本案並沒
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有做上開行為云云。
(二)然查:
1.被告於107 年12月31日2 時40分前某時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由高雄開往臺北之國
光客運,上車後其坐在最後一排最左邊靠窗座位,證人王XX、郭XX則坐在其前方之雙
人座位(即左邊倒數第二排之兩人位),A女與其男友於同日2 時40分許,自臺中朝馬轉
運站上車,A女上車後入座至最後一排左邊第2 個座位與被告為鄰,A女男友則坐在A女
右邊即最後一排右邊第2 個座位,被告前方為證人王XX、A女前方為證人郭XX等事實
,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A女(即告訴人)、林○○(即A女男
友)及證人王XX、郭XX(即同車乘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4 張、車上
相關位置示意圖1 紙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2.被告確實有對A女做猥褻行為:
①證人王XX、郭XX對於案發當日在車上看到之情況,歷次證述均一致;證人王XX於
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我和朋友郭XX從高雄上車,我們坐在倒數
第2 排的位置,我坐在靠窗,郭XX坐我旁邊,之前我們兩個都在睡覺,車子開到竹北時
,郭XX叫醒我,跟我說坐她後面的A女一直把腳放在她的椅背上,這樣她沒辦法睡覺,
但當時因為A女和她男友都睡著了,且他們都喝醉,所以我們就沒叫醒A女,因為A女不
時會踢郭XX的椅背,我們後來不時就會一直往後看,我看到A女側身靠在被告身上,期
間因為A女會晃來晃去換靠在她男友身上,被告就拉A女的手把她拉過去靠在被告身上,
被告的手還放在A女右側胸部至腰部之間的位置,就像從背後摟著她」、「A女當時睡著
了都沒有反應,郭XX因為叫不醒A女的男友,所以才去跟司機反應」等語。證人即郭X
X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那天車子行駛到竹北路段時,因為A女先多次
踢我的椅背,後來更直接將她的雙腳跨在我的椅背上,造成我無法休息,我才會一直回頭
看,一開始沒有異狀,後來我跟王XX講A女踢我椅背,王XX也往後看,她跟我說看到
被告一直在摸A女,因為這樣所以我也往後面座位看,本來A女是在她自己的位置上休息
,A女會晃來晃去,被告就把A女拉過去往他自己身上靠」、「我還看到被告也有從A女
背後摟住她的腰,並且手往上碰觸到A女的右側胸部,我當時有聞到A女身上有酒味,所
以她被摸時沒有任何抗拒的反應,我跟王XX討論要不要叫醒A女的男友,但我叫不醒他
,所以就跑去跟司機講,司機因此報警處理」等語。上開證人王XX、郭XX與被告、A
女僅係偶然搭乘同一班客運之乘客,彼此間素昧平生,並無任何仇怨嫌隙,業據證人王X
X、郭XX2 人證述在卷,自無甘冒偽證罪之刑責而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且證人王
XX、郭XX歷次證述一致,亦互核相符,是上開證詞均可採信。
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時均證稱:「107 年12月31日凌晨2 時40分許,我和我
男友自臺中朝馬轉運站搭乘國光客運北上前往臺北,我坐在最後一排左二的位置,我男友
坐在左三位置,被告坐在我左邊靠窗的位置,搭車前我和男友都有飲酒,上車後我們都睡
著了,在車上我第一次醒來是因為聽到有東西掉到地上的聲音,我醒來想要找手機但找不
到,就想說算了,放棄尋找而繼續睡覺,在半夢半醒之間,我覺得我的胸部乳頭好像有被
人觸摸很癢,我以為是作夢,但感覺就是有人在摸我,我用手去揮之後就完全醒過來,醒
過來以後發現我衣衫不整,外套大衣已經整個左右拉開,上身穿著的黑色毛衣也被往上拉
到高腰裙的裙頭部位,短裙被掀開,內褲整個露出來,絲襪也往下滑,我覺得背部很癢,
才發現內衣整個被解開,當下我覺得很不舒服、很害怕,就趕快把衣服穿好,那時候雖然
我覺得怪怪的,但也覺得很丟臉,所以沒有馬上跟我男友說,後來我就繼續睡覺」、「再
次醒來時車子已經開到林口,坐我正前方的女乘客就跟我說有看到我遭被告騷擾」等語;
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乘車那天,我在車上第二次醒來之前,隱約感覺有人在碰我
,我有用手揮,想要掙脫有人在摸我的感覺,但當時因為我還很想睡眼睛無法張開,也無
法反應,我覺得被摸的時候沒有張開眼睛,我以為我在作夢,但後來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
整,內衣後面的釦子全部被解開」、「之後到林口時車子停下來,坐我前面的女生轉過頭
跟我說,剛剛坐我旁邊的被告可能有對我性騷擾,她們有去跟司機講,當下我就想說難怪
我的衣服好像都被翻開,且覺得有人在觸摸我的乳頭」等語。A女對於案發當天其在車上
睡覺時睡夢中身體之感受,以及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之情況,均能先後於警詢、偵查及原
審審理中具體而一致的描述,且觀諸前揭證人王XX、郭XX之證述可知,被告有將A女
拉往自己身上靠,並從A女背後環抱摟著她,手碰觸A女右側胸部之位置等情,顯見A女
證稱在睡夢中感覺到有人在觸摸乳頭之感受,確實其來有自,證人王XX、郭XX嗣後告
知A女其等所見聞被告所為之情形時,A女亦馬上回稱:「難怪我的內衣都被解開了」等
語,亦據證人王XX、郭XX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準此,足認證人A女上開指訴確實
係就親身經歷之事項而為指證,應屬可信。又證人王XX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沒有看
到A女脫衣服」等語,A女稱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內衣後面的釦子被解開,參酌A女當
時既已酒醉昏睡,且證人王XX、郭XX均有看到被告將手自A女背後環抱,可認A女內
衣後面之釦子應為被告所解開無訛。
③從而,案發當天被告、A女、王XX、郭XX等人所搭乘之國光客運行經國道1 號北向
竹北路段時,被告有把A女拉靠向自己身上,解開A女背後之內衣釦子、右手自A女身後
環抱摟住其腰部,並以手撫摸A女右胸部等行為,堪以認定。
3.被告對A女為上開猥褻行為時,A女已因酒醉陷於昏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
①A女當天上車前有飲酒,且在被告對其為上開行為時,因在睡眠狀態而無任何反應等情
,業據證人王XX、郭XX證述如上,A女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感覺被摸時以為自己
在作夢,因為很想睡覺,所以眼睛張不開,也無法反應」等語,且於107 年12月31日5時
57分許,經警對A女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酒測值為0.35MG/L,有A女之酒精測試記錄表
1 紙可按,顯見A女於本案案發時,確因上車前飲酒,且有酒醉之情形,繼而昏睡,期間
因酒力影響,致其對外界事物感知薄弱而不知抗拒一情,至為明確。
②又證人王XX、郭XX於偵查中均證稱:「A女及A女男友上車時,均有聞到她們身上
有酒味,且有點喝醉的狀態」等語綦詳,則被告既坐在緊鄰A女之隔壁座位,自當知悉A
女當時已因酒醉而陷入昏睡狀態,且因此無法對外界正常反應,竟仍對A女為上開行為,
被告顯係利用A女此不知抗拒之情形,對之為猥褻行為,被告主觀上自有乘機猥褻之犯意
,彰彰甚明。
4.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①證人王XX、郭XX會轉頭看被告及A女之原因,除因A女多次踢郭XX之椅背,以及
將腳翹在椅背上以外,其二人均證稱:是因為轉頭看發現被告將A女拉過去靠在自己身上
,行為舉止怪異,基於好奇乃頻頻回頭查看,復因此看見被告自A女身後摟著腰,將右手
放在A女之右側胸部與腰部等情,已據上開二位證人證述如前,被告雖抗辯:A女自己靠
在我身上,坐一坐還把腳放在我大腿上,我並沒有推開她或是叫醒她,因為我不想在車上
發生不必要的衝突云云,均與證人王XX、郭XX前開證述見聞之情節不符,殊難採信。
②A女內衣後面之釦子應為被告所解開,已如前述;證人王XX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
剛開始無發現異狀,A女沒有靠在被告身上,A女的外套是穿在身上」等語),與A女於
警詢、偵查中證稱:「上車時我有穿大衣外套,印象中雖然我沒有扣上外套,但有把衣服
拉好(包覆著沒有扣著),醒來時大衣卻已經整個左右拉開,且我並沒有在上車後把外套
脫下來」等語相符;故被告於原審辯稱:A女一上車就把外套脫下來放在他朋友身上,手
放在背後不知道在做什麼云云,亦顯與實情不合。
③A女於本案案發當時,已因酒醉陷於昏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已如前述,其對於被告對
之所為上開猥褻行為並無知覺且無反應,此情亦業據證人王XX、郭XX證述如前,是縱
A女醒來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未立即有任何向外求援之反應,但或許是因剛自睡夢中驚
醒不知發生何事,或因顧慮自身顏面及他人眼光等考量,原因不一而足,但均與常情無違
,自難以A女在車上未有任何喝叱或尖叫求助之反應,逕認A女對被告不利之指訴俱不可
採。被告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辯稱:那時候全車都是人,如果我對A女動手動腳,她應該
有痛覺,大可跟她友人投訴或尖叫云云,並無理由,亦難據此即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5.至證人王XX於警詢雖證稱:「我看見被告只用手機開啟燈光,照被害人的內褲,不確
定有做拍攝或錄影的動作」等語,於偵查中雖亦證稱:「我看到被告用手機對準被害人的
下體拍照」等語。證人郭XX於警詢時僅證稱:「我只有看到被告拿手機,不確定他是否
有拿手機拍照或錄影,我只看到有燈光」等語,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有到被告拿手機開
手機燈光照A女的裙底,我不能確定被告是在拍照,還是只是單純地在看」等語。惟被告
自始至終堅決否認有持其手機拍A女的裙底或開啟燈光照A女裙底之行為,並辯稱:我沒
有用手機燈光對A女裙底照攝,當時我有用手機聽音樂,所以手機螢幕會有微微燈光發亮
等語,故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持手機拍照A女下體;況本案依承辦員警所製作之職務報告
載稱:「被告在大華派出所時,自行提出手機供警方檢視,未發現有與A女相關之照片及
影像」等情,有該職務報告在卷可按;既然被告手機未留有A女相關之照片及影像,自難
僅憑證人王XX、郭XX上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而遽以被告有持其手機拍攝或開啟
燈光照A女裙底之行為,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亦未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未乘A女酒醉之際予以猥褻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自難僅憑證人王XX、郭XX上開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而遽以被告有持其手機拍攝A女裙底之行為,詳如前述,原審認
被告有持其手機開啟燈光照A女裙底之行為,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即有違誤。被告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事實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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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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