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見丈夫前女友幫他「吞吐」影片 人妻提告卻敗訴 - 成人話題討論

By Agnes
at 2020-12-15T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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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8210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一名人妻赫見丈夫手機內有前女友替丈夫「吞吐」影片,丈夫也承認與對方上床,人妻憤
而向丈夫的前女友求償6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女方知道男方已婚,仍願
意發生關係,因此判人妻敗訴。可上訴。
人妻主張,今年3月女兒把玩丈夫手機時,她發現手機內有2部前女友幫丈夫口交影片,在
她質問下,丈夫承認2人有染。
人妻指出,丈夫的前女友知道丈夫臉書帳號,也與夫家關係良好,應可輕易得知他已婚,
仍願意與其上床,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前女友解釋,男方在2人分手後又主動追求她,她上床前多次確認「應該沒有另一半吧?
」但男方不是不回答,就是輕描淡寫帶過,因此,她完全不知男方已婚,直至收到原配起
訴狀才知真相。
北院根據丈夫證稱,認定男方從未告知前女友自己已婚,且依常情,男女朋友分手後,本
就不會再與對方家人聯繫,因此無從認定女方知道男方已婚,故難認她侵害人妻配偶權,
判人妻敗訴。
--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45 號民事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二)經查,證人甲○○於109年11月24日到庭證稱:伊大約在104年、105年間與被告分
手,分手不久就和原告交往,被告完全不認識原告,伊的臉書上沒有記載伊結婚的事情,
被告都認識伊的家人,家人都知道伊結婚了,伊沒告訴被告伊已經結婚,伊不知道被告知
不知道伊已婚,伊大約從106年又開始與被告聯繫,大約聯繫至107年10月,伊婚後與被告
發生4、5次性行為,發生性行為的地點在宜蘭羅東車站附近旅館,伊跟被告聯絡碰面後就
是去旅館,沒有出去玩,也沒有因其他事情私下聯絡;伊只有一次性行為後跟被告說要回
家看小孩,至於伊有沒有說要回家看自己的小孩,伊沒有印象了;有一次被告疑似有翻伊
的側背包,但伊不知道被告翻側背包要做什麼,伊只看到她的背影,沒看到她翻側背包的
東西等語。可認甲○○雖於婚後仍與被告發性行為,然甲○○並未告知被告其已結婚,而
甲○○亦不知被告是否知悉其已經結婚,是被告是否知悉甲○○已婚一事,尚有疑義;且
男女朋友分手後,與對方家人不再聯繫為社會常態,則被告與甲○○分手後即應不會再與
甲○○家人聯絡,當無從自甲○○家人處得知甲○○已經結婚之消息;此外,證人甲○○
不確定是否有向被告說明係回家看自己的小孩,是本院無法以此即認定被告知道甲○○要
回家看自己的小孩,被告並能進而推知甲○○已婚;再者,被告雖有翻甲○○之側背包,
然甲○○不知道被告翻側背包之目的,被告翻側背包之行為不能證明被告已知甲○○結婚
之事實;準此,本院無法就證人甲○○之證詞即認定被告知道甲○○已婚,而仍願與甲○
○發生性行為。
(三)另原告固主張被告與甲○○本為男女朋友,分手多年後重新連繫,並發生多次性行
為,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告應該會好奇兩人是否算複合或確認彼此關係,且被告知悉甲○
○的臉書,原告結婚時有於自己的臉書上將甲○○標記為老公,並將隱私設為公開,又被
告與甲○○家人關係良好,被告應可輕易得知甲○○已結婚,被告主觀上應可預見甲○○
與原告為配偶關係云云。然證人甲○○證述兩造完全不認識對方,被告當不可能去原告臉
書看到甲○○被標記為老公,是原告即便於自己的臉書為標註,然仍無法證明被告確時已
知道甲○○結婚;且上開主張僅為原告個人臆測之詞,並無證據可證被告確實知悉甲○○
已經結婚,而仍願與甲○○發生性行為,是原告之主張,不足為採。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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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一名人妻赫見丈夫手機內有前女友替丈夫「吞吐」影片,丈夫也承認與對方上床,人妻憤
而向丈夫的前女友求償6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女方知道男方已婚,仍願
意發生關係,因此判人妻敗訴。可上訴。
人妻主張,今年3月女兒把玩丈夫手機時,她發現手機內有2部前女友幫丈夫口交影片,在
她質問下,丈夫承認2人有染。
人妻指出,丈夫的前女友知道丈夫臉書帳號,也與夫家關係良好,應可輕易得知他已婚,
仍願意與其上床,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前女友解釋,男方在2人分手後又主動追求她,她上床前多次確認「應該沒有另一半吧?
」但男方不是不回答,就是輕描淡寫帶過,因此,她完全不知男方已婚,直至收到原配起
訴狀才知真相。
北院根據丈夫證稱,認定男方從未告知前女友自己已婚,且依常情,男女朋友分手後,本
就不會再與對方家人聯繫,因此無從認定女方知道男方已婚,故難認她侵害人妻配偶權,
判人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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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45 號民事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二)經查,證人甲○○於109年11月24日到庭證稱:伊大約在104年、105年間與被告分
手,分手不久就和原告交往,被告完全不認識原告,伊的臉書上沒有記載伊結婚的事情,
被告都認識伊的家人,家人都知道伊結婚了,伊沒告訴被告伊已經結婚,伊不知道被告知
不知道伊已婚,伊大約從106年又開始與被告聯繫,大約聯繫至107年10月,伊婚後與被告
發生4、5次性行為,發生性行為的地點在宜蘭羅東車站附近旅館,伊跟被告聯絡碰面後就
是去旅館,沒有出去玩,也沒有因其他事情私下聯絡;伊只有一次性行為後跟被告說要回
家看小孩,至於伊有沒有說要回家看自己的小孩,伊沒有印象了;有一次被告疑似有翻伊
的側背包,但伊不知道被告翻側背包要做什麼,伊只看到她的背影,沒看到她翻側背包的
東西等語。可認甲○○雖於婚後仍與被告發性行為,然甲○○並未告知被告其已結婚,而
甲○○亦不知被告是否知悉其已經結婚,是被告是否知悉甲○○已婚一事,尚有疑義;且
男女朋友分手後,與對方家人不再聯繫為社會常態,則被告與甲○○分手後即應不會再與
甲○○家人聯絡,當無從自甲○○家人處得知甲○○已經結婚之消息;此外,證人甲○○
不確定是否有向被告說明係回家看自己的小孩,是本院無法以此即認定被告知道甲○○要
回家看自己的小孩,被告並能進而推知甲○○已婚;再者,被告雖有翻甲○○之側背包,
然甲○○不知道被告翻側背包之目的,被告翻側背包之行為不能證明被告已知甲○○結婚
之事實;準此,本院無法就證人甲○○之證詞即認定被告知道甲○○已婚,而仍願與甲○
○發生性行為。
(三)另原告固主張被告與甲○○本為男女朋友,分手多年後重新連繫,並發生多次性行
為,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告應該會好奇兩人是否算複合或確認彼此關係,且被告知悉甲○
○的臉書,原告結婚時有於自己的臉書上將甲○○標記為老公,並將隱私設為公開,又被
告與甲○○家人關係良好,被告應可輕易得知甲○○已結婚,被告主觀上應可預見甲○○
與原告為配偶關係云云。然證人甲○○證述兩造完全不認識對方,被告當不可能去原告臉
書看到甲○○被標記為老公,是原告即便於自己的臉書為標註,然仍無法證明被告確時已
知道甲○○結婚;且上開主張僅為原告個人臆測之詞,並無證據可證被告確實知悉甲○○
已經結婚,而仍願與甲○○發生性行為,是原告之主張,不足為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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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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