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色魔尾隨女子返家性侵不成 警一查14 - 成人話題討論

By Bethany
at 2021-08-16T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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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色魔尾隨女子返家性侵不成 警一查14年前的他驚呆了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719/UJMBLPDITVCYJKI3HLNHKREKRI/
真是狗改不了吃屎!新北市板橋區上周六(17日)發生1件強盜案,1名家住中和的康姓男
子(33歲)以找朋友為由,尾隨1名女子回家,並突然在樓梯間推倒女子,疑要性侵,但
遭到強烈反抗,康男拿出預藏的辣椒水往女子臉上狂噴想脫身,女子驚嚇下更是強烈抵抗
,康男最後只搶走手機後逃逸。警方獲報後,以其犯案手法查出康男涉嫌重大,更發現康
男2007年服役時,竟酒後辣手摧花尾隨十七歲高中少女返家,洗劫財物並性侵得逞,板橋
警不敢大意,迅速以車追人,不到20小時,即在昨天(18日)上午將其逮捕到案。因此犯
行明確,今天中午已被裁定羈押。
據了解,1穿著短裙的女子(31歲),前天下午返回板樓區租屋處,在大樓1樓開門要入內
時,康男在後方緊跟著想進大樓,短裙女轉頭詢問康男要幹嘛,康男謊稱有朋友住裏面,
要來找朋友的,短裙女不疑有他,就讓康男跟著進門。只是沒想到,就在上樓梯時,康男
突然由後方推倒短裙女,疑似要性侵。
過程中短裙女激烈反抗,硬拉康男脖子的項鍊及口罩,康男隨即拿出預藏辣椒水往女子臉
上猛噴,短裙女受到驚嚇後一邊大聲尖叫,一邊猛烈抵抗對方靠近,混亂下康男怕短裙女報案,一把搶走短裙女手中的
iPhone11手機後逃逸。短裙女事發後受到驚嚇,加上沒了手機,1小時後才回過神來報案
。
警方獲報後立即專案小組,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分析,清查出男子逃逸路線,中間換
搭計程車及變裝,再騎機車返家,最後分析犯案手法,被警方鎖定與2007年土城一件軍人
強盜性侵案手法如出一轍,昨天早上循線到康男中和區住處,將人拘提到案。雖然康男始
終否認強盜,但被偉女指證歷歷,訊後仍依強盜及傷害罪將移送偵辦。
據了解,這名康姓男子在14年前曾犯下震驚當時的變態性侵案,軍事法院依強盜而強制性
交罪將其判刑15年,前年(2019年)才假釋出獄,當年康男還在新竹湖口裝甲部隊擔任二
兵,剛滿19歲的他疑因女友懷孕,但「孩子的爸不是我」戴綠帽而心情鬱悶,休假返回土
城家中借酒澆愁。
當時康男飲酒至深夜騎車散心時,眼見一名17歲女高中生面貌清秀,心生歹念,深夜騎車
一路尾隨這名高中女生返回住處,無視其雙親也在家中2樓熟睡,掐住被害人脖子性侵,
還強逼口交、肛交,半小時內共蹂躪4次,行徑相當惡劣;當時少女的姊姊撞見後還一度
被架刀控制,差點也慘遭狼爪。(突發中心莊淇鈞/新北報導)
上個月的新聞,但看到還是覺得誇張,假釋保護管束這樣寫: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軍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銘軒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搶奪強盜、妨害性自主等罪-軍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搶奪強盜、妨害性自
主等罪-軍罪)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
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指揮書、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
號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戶籍謄
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犯次認定表、妨害性自主受刑人加強輔導記錄表、教誨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個別教誨輔導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
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
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
給他評分放他出來的該不該炒魷魚以示負責?
--
Q:粉紅、1450、新教基要派有何相似之處?
A:他們都是法西斯,而且都是最爛最糟的法西斯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719/UJMBLPDITVCYJKI3HLNHKREKRI/
真是狗改不了吃屎!新北市板橋區上周六(17日)發生1件強盜案,1名家住中和的康姓男
子(33歲)以找朋友為由,尾隨1名女子回家,並突然在樓梯間推倒女子,疑要性侵,但
遭到強烈反抗,康男拿出預藏的辣椒水往女子臉上狂噴想脫身,女子驚嚇下更是強烈抵抗
,康男最後只搶走手機後逃逸。警方獲報後,以其犯案手法查出康男涉嫌重大,更發現康
男2007年服役時,竟酒後辣手摧花尾隨十七歲高中少女返家,洗劫財物並性侵得逞,板橋
警不敢大意,迅速以車追人,不到20小時,即在昨天(18日)上午將其逮捕到案。因此犯
行明確,今天中午已被裁定羈押。
據了解,1穿著短裙的女子(31歲),前天下午返回板樓區租屋處,在大樓1樓開門要入內
時,康男在後方緊跟著想進大樓,短裙女轉頭詢問康男要幹嘛,康男謊稱有朋友住裏面,
要來找朋友的,短裙女不疑有他,就讓康男跟著進門。只是沒想到,就在上樓梯時,康男
突然由後方推倒短裙女,疑似要性侵。
過程中短裙女激烈反抗,硬拉康男脖子的項鍊及口罩,康男隨即拿出預藏辣椒水往女子臉
上猛噴,短裙女受到驚嚇後一邊大聲尖叫,一邊猛烈抵抗對方靠近,混亂下康男怕短裙女報案,一把搶走短裙女手中的
iPhone11手機後逃逸。短裙女事發後受到驚嚇,加上沒了手機,1小時後才回過神來報案
。
警方獲報後立即專案小組,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分析,清查出男子逃逸路線,中間換
搭計程車及變裝,再騎機車返家,最後分析犯案手法,被警方鎖定與2007年土城一件軍人
強盜性侵案手法如出一轍,昨天早上循線到康男中和區住處,將人拘提到案。雖然康男始
終否認強盜,但被偉女指證歷歷,訊後仍依強盜及傷害罪將移送偵辦。
據了解,這名康姓男子在14年前曾犯下震驚當時的變態性侵案,軍事法院依強盜而強制性
交罪將其判刑15年,前年(2019年)才假釋出獄,當年康男還在新竹湖口裝甲部隊擔任二
兵,剛滿19歲的他疑因女友懷孕,但「孩子的爸不是我」戴綠帽而心情鬱悶,休假返回土
城家中借酒澆愁。
當時康男飲酒至深夜騎車散心時,眼見一名17歲女高中生面貌清秀,心生歹念,深夜騎車
一路尾隨這名高中女生返回住處,無視其雙親也在家中2樓熟睡,掐住被害人脖子性侵,
還強逼口交、肛交,半小時內共蹂躪4次,行徑相當惡劣;當時少女的姊姊撞見後還一度
被架刀控制,差點也慘遭狼爪。(突發中心莊淇鈞/新北報導)
上個月的新聞,但看到還是覺得誇張,假釋保護管束這樣寫: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軍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銘軒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搶奪強盜、妨害性自主等罪-軍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搶奪強盜、妨害性自
主等罪-軍罪)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
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指揮書、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
號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戶籍謄
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犯次認定表、妨害性自主受刑人加強輔導記錄表、教誨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個別教誨輔導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
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
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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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評分放他出來的該不該炒魷魚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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