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1天就帶回家啪!警衛交友軟體約15歲少女 她「1動作」揭 - 成人話題討論

By Vanessa
at 2020-12-18T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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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1天就帶回家啪!警衛交友軟體約15歲少女 她「1動作」揭真相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18/1879117.htm#ixzz6gzBv75a7
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24歲警衛阿宏(化名)去年1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15歲高中少
女小花(化名),雙方認識僅一天就發生關係。日前台中地院依法將阿宏判刑10月,可上
訴。
判決指出,阿宏於去年12月26日認識小花,隨後兩人同月27日、28日於阿宏租屋處二度發
生關係。直到小花擔心懷孕,前往醫院檢查後,經社工通報,全案因此曝光。
阿宏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小花年紀,一開始詢問對方時,小花自稱18歲,但他沒有資料
可佐證。小花表示,方便加入Goodnight,所以並沒有使用真實年齡,她與阿輝聊一陣子
後,就改以LINE聊天,而對話內容中她也聊到自己的基本狀況,像是今年15歲,休學中等
語,不過,阿宏當時知道她15歲後,仍決定見面,並邀約發生關係。
對此,法官勘驗說詞、證據後,確認阿宏犯行,認為阿宏行為已侵害小花性自主權,另考
量阿宏目前尚未與小花家屬達成和解,審酌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共2罪,各處6月刑期,應執行10月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甲○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甲○的年紀,我一開始
使用交友軟體的時候,就有問過甲○的年紀,她說她18,但我沒有資料可以佐證云云。經
查:
(一)被告透過線上交友軟體「goodnight 」結識告訴人甲○後,分別於108 年12月27日
下午1 時許,在上址居所,未違背甲○之意願,以陰莖插入甲○下體之方式,與甲○為性
交之行為1 次,及於同年月28日傍晚5 時許,在上址居所,未違背甲○之意願,以陰莖插
入甲○下體並令甲○為其口交等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 次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南投分局偵辦性侵害案件現場外觀相片、監視器畫面相片、犯嫌通訊軟體帳號暱稱擷取
相片、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
定。又甲○為91年1 月底出生,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之出日年
月日可憑,則被告與甲○於上開時間發生性交行為時,甲○尚未年滿16歲之事實,亦可認
定。
(二)關於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甲○於本案發生時尚未年滿16歲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被告的,進去時因為年紀最小是限18歲,
我為了方便進入交友軟體,所以年齡不是選擇自己真實的年紀;跟被告在goodnight 認識
後,我們用goodnight 聊了一陣子,後來有互換LINE,用LINE聊了自己的基本狀況,我有
告訴他自己的真實年紀、現在休學中,還有自己的精神狀況,我當時跟他說我15歲,休學
中,有憂鬱症有在服藥,這是見面之前被告就知道;被告在知道我15歲之後,還要跟我見
面,他說想帶我出去走一走,後來我們在隔天早上有見面,他先帶我去他租屋處休息一下
,下午他主動跟我說要不要發生性行為,我同意了,發生關係完之後他帶我去吃午餐,吃
完午餐騎車晃一下,後來回到他租屋處休息,因為他晚上要工作,我就自己坐火車回去;
後來隔天有再見面,他來找我,把我帶到他的租屋處後,他先去洗澡,洗完澡先睡一覺,
起來之後他問我要不要發生性行為,發生性行為當下他強迫我幫他口交,後來發生完之後
兩個人都睡了,因為當時也晚了,睡醒之後我們有吃宵夜,吃完之後繼續睡覺,醒來隔天
早上我們吃了早餐,吃完早餐後有聊一下天,也是都待在家裡,因為那天下雨,後來我跟
他說我要先回去,就自己拿著雨傘坐車回家;見面後被告沒有問我為什麼15歲時就休學,
一開始我就跟他講清楚了;被告第二天來找我時,我們去紫南宮拜拜,我們有遇到我國小
同學,當時他正在讀竹山高中一年級,被告知道那是我國小同學,我有跟他講過;我確實
有跟他說我那時候只有15歲;當初在網路上認識,互換LINE之後有聊自己的真實年紀、現
在的職業,當時被告說他24歲,在做警衛,他有拍攝他穿警衛衣服正在工作指揮交通的照
片給我,在108 年12月27日見面之前,被告有看過我的照片,我們也有視訊過等語,與其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佐以證人甲○皆證稱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就其
有告知被告真實年紀乙節,應無為不實之證述,故證人甲○證稱確實有告知被告其真實年
齡,被告知悉證人甲○與其發生性行為時尚未滿16歲之事實,堪認屬實。
(三)被告雖辯稱知悉不能與未滿16歲之少女發生性行為,不會知法犯法等語,若此,則
被告在與甲○發生性行為之前,理應會確認甲○之真實年紀,被告亦供稱有詢問甲○年紀
,而甲○並無不能告知真實年齡之顧慮,此與甲○當初為進入上開交友軟體,因網站有年
齡限制而填載不實年紀之情形有別。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見到面之後我有問她幾歲
,她跟我說她念高中、休學,我有問她高幾,她說高二、高三,到底是念高二或高三,我
沒有記憶了,但我很確定她是16歲以上;我玩那個交友軟體一段時間了,也曾經遇過未滿
18歲的等語,然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告訴人跟我講高中畢業,已經滿18歲,我們去紫南宮
拜拜時遇到她的同學,所以我更確定她已經高中畢業,只是沒有繼續讀大學等語,關於甲
○究是高中休學中,或已就讀大學休學中,所為辯解已前後不一,且此亦為證人甲○所否
認,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完全沒有跟被告講過我是高中畢業,現在休學沒有在讀大學
等語,足徵被告上開所辯為犯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要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18/1879117.htm#ixzz6gzBv75a7
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24歲警衛阿宏(化名)去年1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15歲高中少
女小花(化名),雙方認識僅一天就發生關係。日前台中地院依法將阿宏判刑10月,可上
訴。
判決指出,阿宏於去年12月26日認識小花,隨後兩人同月27日、28日於阿宏租屋處二度發
生關係。直到小花擔心懷孕,前往醫院檢查後,經社工通報,全案因此曝光。
阿宏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小花年紀,一開始詢問對方時,小花自稱18歲,但他沒有資料
可佐證。小花表示,方便加入Goodnight,所以並沒有使用真實年齡,她與阿輝聊一陣子
後,就改以LINE聊天,而對話內容中她也聊到自己的基本狀況,像是今年15歲,休學中等
語,不過,阿宏當時知道她15歲後,仍決定見面,並邀約發生關係。
對此,法官勘驗說詞、證據後,確認阿宏犯行,認為阿宏行為已侵害小花性自主權,另考
量阿宏目前尚未與小花家屬達成和解,審酌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共2罪,各處6月刑期,應執行10月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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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甲○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甲○的年紀,我一開始
使用交友軟體的時候,就有問過甲○的年紀,她說她18,但我沒有資料可以佐證云云。經
查:
(一)被告透過線上交友軟體「goodnight 」結識告訴人甲○後,分別於108 年12月27日
下午1 時許,在上址居所,未違背甲○之意願,以陰莖插入甲○下體之方式,與甲○為性
交之行為1 次,及於同年月28日傍晚5 時許,在上址居所,未違背甲○之意願,以陰莖插
入甲○下體並令甲○為其口交等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 次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南投分局偵辦性侵害案件現場外觀相片、監視器畫面相片、犯嫌通訊軟體帳號暱稱擷取
相片、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
定。又甲○為91年1 月底出生,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之出日年
月日可憑,則被告與甲○於上開時間發生性交行為時,甲○尚未年滿16歲之事實,亦可認
定。
(二)關於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甲○於本案發生時尚未年滿16歲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被告的,進去時因為年紀最小是限18歲,
我為了方便進入交友軟體,所以年齡不是選擇自己真實的年紀;跟被告在goodnight 認識
後,我們用goodnight 聊了一陣子,後來有互換LINE,用LINE聊了自己的基本狀況,我有
告訴他自己的真實年紀、現在休學中,還有自己的精神狀況,我當時跟他說我15歲,休學
中,有憂鬱症有在服藥,這是見面之前被告就知道;被告在知道我15歲之後,還要跟我見
面,他說想帶我出去走一走,後來我們在隔天早上有見面,他先帶我去他租屋處休息一下
,下午他主動跟我說要不要發生性行為,我同意了,發生關係完之後他帶我去吃午餐,吃
完午餐騎車晃一下,後來回到他租屋處休息,因為他晚上要工作,我就自己坐火車回去;
後來隔天有再見面,他來找我,把我帶到他的租屋處後,他先去洗澡,洗完澡先睡一覺,
起來之後他問我要不要發生性行為,發生性行為當下他強迫我幫他口交,後來發生完之後
兩個人都睡了,因為當時也晚了,睡醒之後我們有吃宵夜,吃完之後繼續睡覺,醒來隔天
早上我們吃了早餐,吃完早餐後有聊一下天,也是都待在家裡,因為那天下雨,後來我跟
他說我要先回去,就自己拿著雨傘坐車回家;見面後被告沒有問我為什麼15歲時就休學,
一開始我就跟他講清楚了;被告第二天來找我時,我們去紫南宮拜拜,我們有遇到我國小
同學,當時他正在讀竹山高中一年級,被告知道那是我國小同學,我有跟他講過;我確實
有跟他說我那時候只有15歲;當初在網路上認識,互換LINE之後有聊自己的真實年紀、現
在的職業,當時被告說他24歲,在做警衛,他有拍攝他穿警衛衣服正在工作指揮交通的照
片給我,在108 年12月27日見面之前,被告有看過我的照片,我們也有視訊過等語,與其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佐以證人甲○皆證稱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就其
有告知被告真實年紀乙節,應無為不實之證述,故證人甲○證稱確實有告知被告其真實年
齡,被告知悉證人甲○與其發生性行為時尚未滿16歲之事實,堪認屬實。
(三)被告雖辯稱知悉不能與未滿16歲之少女發生性行為,不會知法犯法等語,若此,則
被告在與甲○發生性行為之前,理應會確認甲○之真實年紀,被告亦供稱有詢問甲○年紀
,而甲○並無不能告知真實年齡之顧慮,此與甲○當初為進入上開交友軟體,因網站有年
齡限制而填載不實年紀之情形有別。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見到面之後我有問她幾歲
,她跟我說她念高中、休學,我有問她高幾,她說高二、高三,到底是念高二或高三,我
沒有記憶了,但我很確定她是16歲以上;我玩那個交友軟體一段時間了,也曾經遇過未滿
18歲的等語,然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告訴人跟我講高中畢業,已經滿18歲,我們去紫南宮
拜拜時遇到她的同學,所以我更確定她已經高中畢業,只是沒有繼續讀大學等語,關於甲
○究是高中休學中,或已就讀大學休學中,所為辯解已前後不一,且此亦為證人甲○所否
認,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完全沒有跟被告講過我是高中畢業,現在休學沒有在讀大學
等語,足徵被告上開所辯為犯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要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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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20-12-23T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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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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