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夜店外撿屍女大生!去遍「雙北各大摩鐵」都客滿…搭小黃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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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20-08-30T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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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夜店外撿屍女大生!去遍「雙北各大摩鐵」都客滿…搭小黃自首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30/1796837.htm#ixzz6Wb5OzMJB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男子阿宏(化名)2019年8月18日經過北市信義區夜店,見女大生小晴(化名)喝到爛醉
坐在店門前,竟想趁機「撿屍」,但他連找多間飯店都客滿,幸經小晴同學報警,小晴才
未遭性侵。對此,台北地院依妨害自由罪,將阿宏判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
管束,另判決確定後2年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9小時,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阿宏經過夜店時,見坐在門口的小晴因喝醉嘔吐,先是假意與一旁小晴同
學攀談,見對方進夜店拿取衛生紙時,將小晴一把抱上計程車,打算直奔摩鐵,而阿宏連
找北市2家飯店,發現都客滿後,起初不死心,還要求司機開往新北三重、新莊多家摩鐵
,但摩鐵均是客滿狀態,而小晴同學發現小晴不見後,趕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後,聯繫上阿宏搭乘之計程車司機,而經司機告知,阿宏同意讓司機載他到派出所自
首。

事後,檢方依略誘未滿20歲女子性交未遂、乘機性交未遂、妨害自由罪起訴阿宏,不過,
法官調查後,認定阿宏罪行僅構成妨害自由,考量阿宏犯後坦承不諱,表達悔意,有符合
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而小晴也願意給予阿宏機會,不再追究,最終判阿宏8月徒刑,
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另判決確定後2年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
教育9小時,全案仍可上訴。

--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一、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
官、被告張XX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
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本件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
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戴X
X、證人戴XX、證人即計程車司機陳XX、陳XX、證人即東龍飯店員工賴XX、潘X
X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檔案暨擷取畫面照片、GOOGLE地圖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是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
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 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
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
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故行為
人須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始能繩之以
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
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動自由為人類身體行止動作之生理上自然作
用,具有生命之自然人,不問老幼殘廢及意思能力之有無,均享有行動之自由,不受年齡
或其他偶然事實之限制。縱係嬰兒、熟睡沈醉、或心智缺陷無辨識能力之人,如予私行拘
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仍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最高法
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強行將因酒醉而無意識之告訴人抱離
KLASH 夜店前之原處,並搭乘計程車帶其前往百悅飯店、東龍飯店及新北市三重區、新莊
區等地,以此方法非法拘束並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顯已將告訴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其行為並已持續使告訴人之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相當之期間,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XX、陳XX
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起訴書雖未引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
動自由罪,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以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事實,
則此部分業經起訴,本院於審理時亦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可能涉犯上開罪名,足以維護其
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權利,爰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特此敘
明。

(二)又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
,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91年度台上字第
63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李XX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是由
告訴人之友人戴XX報案,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只能確認有妨害自由的犯罪事實以
及被告所搭乘之計程車車號,無法據以確認被告的真實姓名等資料;我們是和計程車司機
聯絡後,被告請計程車司機載他和告訴人到新莊派出所,我們才能確認被告的身分,在被
告前往新莊派出所前,我們完全不知道被告的身分等語;證人即計程車司機陳XX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我在搭載被告及告訴人時,接到員警的電話,員警只表示這對男女有問題
,我便告知被告說要帶他們去派出所,被告也同意前往新莊派出所等語,互核相符,堪認
於被告前往新莊派出所之前,承辦員警僅知悉本案有妨害自由之犯罪事實,但尚不知犯罪
人為何人,而被告在此之前已同意前往新莊派出所,並坦承其妨害自由之事實,依據前揭
說明,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意思決定之自由,竟以事實欄所示
方式,恣意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造成告訴人之自由法益損害及心理不安,法治觀念實
有偏差,自不可取,惟念其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之態度,且告訴人亦已表達願
意給被告機會、不再追究之意見,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無犯罪前
案紀錄之素行、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火鍋店、要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確有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
及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考量告訴人已表達願意給被告機會、不
再追究之意見,本院因認本案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深知警惕,
並建立正確法律觀念、避免再度犯罪,復使其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認
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
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9小時;並依刑法第
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事實欄所示犯行,係基於意圖使被略誘人為性交而略誘未滿20
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及乘機性交之犯意而為之,另涉犯刑法第241條第2項、第4項
之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略誘未滿20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未遂罪、同條第2項之意圖
使被誘人為性交而略誘未滿20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罪、同條第1項之略誘未滿20歲之
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罪或同法第225條第1項、第3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
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略誘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年齡要件有認識,主觀上須有「明知」之
確定故意或有「預見」之不確定故意,始克當之。經查,告訴人於本案發生時雖為未滿20
歲之人,有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本案發生時是第
一次見到告訴人,我以為她大約21、22歲等語;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我被被告帶
走時沒有意識,我不記得有和被告說過話等語;證人戴XX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和告
訴人是同學,當天會在KLASH 夜店外面是因為告訴人喝醉了,我帶她出來透氣,被告過來
和我們搭訕,後來我進去夜店拿衛生紙,回來後就發現被告和告訴人不見了,這段過程只
有一下子而已,我不記得有和被告說過我和告訴人是學生,我好像也沒有和被告說過我的
年齡,我不清楚被告是否知道告訴人當時未滿20歲,告訴人當時穿著清涼、化淡妝等語,
是依前揭供述或證述,尚難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係未滿20歲之人。本院審酌被告
與告訴人係在案發前始於KLASH 夜店門口偶然相遇,彼此間並不相識,且相遇未久即發生
本案,又告訴人並未穿著學校制服而可資識別其年齡等情狀,難認被告僅憑其與告訴人短
暫時間之接觸,即能從告訴人之外貌判定告訴人乃未滿20歲之人,而謂被告有預見告訴人
係未滿20歲之人之不確定故意,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於主觀上就告訴人係未滿20歲
之人並無確定或不確定故意,自難以前揭略誘罪責相繩。

(四)再按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其在開
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又按行為人尚未開始
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前所為之其他行為,得否認為已著手實行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
應視其乘機性交之犯意是否已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行
為足以表徵其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而為,且與性交行為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
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始可認為已著手實行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經查,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我剛開始有想和告訴人發生性行為的想法,後來才打消念頭,但也不知道該
把告訴人送到哪裡,我除了有攙扶或抱告訴人外,並沒有去動她的褲子,沒有注意到她的
皮帶是否歪掉,我也沒有去撫摸告訴人等語;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則證稱:我喝得很醉
,不確定喝醉時是否有遭人碰觸,醒來時有發現皮帶有歪掉,但其他身體、衣物、財物無
異狀,無遭人觸碰情形等語,本院審酌告訴人係於夜店飲酒後陷入泥醉而於KLASH夜店前
嘔吐,復經被告強行抱至計程車上,並搭乘計程車帶其前往百悅飯店、東龍飯店及新北市
三重區、新莊區等地,告訴人之皮帶於前揭過程中歪掉,尚與常情無違,難認係被告有著
手實施撫摸告訴人身體或脫其衣物之性交行為,因而使告訴人之皮帶歪掉,是被告主觀上
雖有與告訴人為性交之犯意,惟其在客觀上之行為尚難認業已「著手」於性交行為。是被
告所為行為,在客觀上亦難評價為已該當「乘機性交行為」之著手,是公訴人認定被告所
為係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嫌,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本案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前揭各犯嫌,自應依罪疑惟
輕原則,從有利被告之認定。是上開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述之犯
罪事實,被告就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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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成人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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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20-09-04T09:45
雙北摩鐵常常客滿(筆記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20-09-09T00:40
不是吧!這種的櫃台人員一看不對勁就是說客滿啊!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20-09-13T15:35
2樓專業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20-09-18T06:29
二樓 XD(還是基於防止犯罪心理...)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20-09-22T21:24
二樓是櫃檯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20-09-27T12:19
二樓是不是 做櫃臺的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20-10-02T03:14
傻屌 硬整夜遊車河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20-10-06T18:08
二樓是櫃檯?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20-10-11T09:03
真的假的 櫃檯人員那麼良心喔?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20-10-15T23:58
櫃檯其實不想惹事!後續很麻煩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20-10-20T14:53
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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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20-10-25T05:47
二樓專業 出事櫃檯法院警局至少跑5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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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20-10-29T20:42
二樓這招容易被識破 怎麼知道不是道上兄弟撿屍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20-11-03T11:37
原來如此,多謝二樓櫃檯講解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20-11-08T02:32
2樓你要不要這麼專業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20-11-12T17:26
2樓專業喔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0-11-17T08:21
看西斯長知識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20-11-21T23:16
原來是這樣……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0-11-26T14:11
2樓專業櫃檯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20-12-01T05:05
看二樓長知識欸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20-12-05T20:00
唬爛客滿萬一被搓破不是也很危險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20-12-10T10:55
就算是唬爛,正常人要怎麼拆穿,直接去敲門嗎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20-12-15T01:50
這新聞也太長了吧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20-12-19T16:44
是要怎麼搓?叫經理還是叫消基會?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20-12-24T07:39
二樓詳解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20-12-28T22:34
二樓專業喔!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21-01-02T13:29
感謝默默拯救的櫃檯XD
Rae avatar
By Rae
at 2021-01-07T04:23
被戳破能怎樣 人家不想接你生意也不能拿他怎樣
Rae avatar
By Rae
at 2021-01-11T19:18
二樓巷內喔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21-01-16T10:13
是有什麼好戳破的...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21-01-21T01:08
旅館 摩鐵出入那麼複雜 目色一定要很好,不然正常摩鐵
不太可能客滿的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21-01-25T16:02
原來是這樣 不過司機怎麼沒看出來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21-01-30T06:57
不過警察效率好快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21-02-03T21:52
這件我只能說當初朋友機警....嫌疑人倒楣開不到房間就被
警方找到車號聯絡司機XD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21-02-08T12:47
另外他的確跑了三四間,事後問旅館他們真的都沒客滿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21-02-13T03:41
不過假日雙北真的很容易客滿是真的XD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21-02-17T18:36
推二樓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21-02-22T09:31
平民超人摩鐵櫃檯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21-02-27T00:26
二樓專業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21-03-03T15:20
司機見怪不怪了吧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21-03-08T06:15
感謝櫃檯默默救了她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21-03-12T21:10
原來是櫃檯專業啊 還以為北部旅館生意這麼好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21-03-17T12:05
二樓專業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21-03-22T02:59
其實櫃檯很多客人不接的 落單女子也可能不接
然後打電話問 很多跟你說客滿的 其實都有房型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21-03-26T17:54
2樓說的剛好對應政府說的"20年來經濟最好"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21-03-31T08:49
調得到車號也是有點厲害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21-04-04T23:44
2樓專業 XD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21-04-09T14:38
旅館都用預留房間,不太可能真的租滿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21-04-14T05:33
二樓專業櫃檯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21-04-18T20:28
2f專業XD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21-04-23T11:23
推2樓 想法一樣 櫃台一看到就知道不對勁
說客滿固然是藉口 但更重要的是看出不對了
如果是中國大陸那邊就根本不管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21-04-28T02:17
大陸那邊性侵案 宇宙無敵多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21-05-02T17:12
coon水準 噁心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21-05-07T08:07
夜店完想去休息 不如先入住再去夜店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21-05-11T23:02
2樓專業 最好是都客滿啦XD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21-05-16T13:56
不過這樣司機都沒幫忙? 要是櫃台給進不就慘了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21-05-21T04:51
司機先送你進去再報警啊,多賺一筆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21-05-25T19:46
二F專業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21-05-30T10:41
不是 是因為一般的摩鐵懶得半夜處理房間 我夜店出場都
直接去挪威 或 探索這種大的 幾乎都有房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1-06-04T01:35
看西斯長知識XD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21-06-08T16:30
都客滿真的蠻奇怪的,推二樓XD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21-06-13T07:25
二樓專業櫃檯
Una avatar
By Una
at 2021-06-17T22:20
計程車司機多繞有錢賺,熟門熟路也會暗示櫃台這個客人
別接。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21-06-22T13:14
推二路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21-06-27T04:09
難怪我上次載累攤的老婆去摩鐵補眠,櫃台的表情怪怪的 XD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21-07-01T19:04
二樓是對的 上次我們要送喝掛的同事去飯店住 直接就說客滿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21-07-06T09:59
推二樓專業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21-07-11T00:53
二樓你就是櫃檯吧?!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21-07-15T15:48
2樓正解 還好沒帶回家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21-07-20T06:43
司機要賺錢 故意多載幾個點阿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21-07-24T21:38
二樓專業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21-07-29T12:32
漲姿勢了 謝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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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20-08-30T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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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20-08-30T09:48
女友自從上次想玩我菊花被勸退後 又突發奇想的想看我玩玩具 於是乎我就收到了這個 https://i.imgur.com/woktmuv.jpg 看這個真的勾起了來試試的興趣 於是乎就關好房門來研究研究 先看看整個外觀真的蠻像一個小尻的 而且還真的有裙擺搖搖 https://i.imgu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