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見老闆娘蹲田工作凍抹條硬上 她緊抓內褲逃狼爪 - 成人話題討論

By Charlie
at 2020-10-01T17:20
at 2020-10-01T17:20
Table of Contents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001002199-260402
中時新聞網/戴志揚
一名臨時工喝完酒後見到先前雇用過他的老闆娘,在田裡獨自工作時,竟光天化日下衝入
田裡,現場掏「槍」將老闆娘壓在地上準備強行硬上,未料老闆寧死不從,雙手緊拉內褲
,導致臨時工始終無法其門而入,事後老闆娘提告,士林地院考量臨時工毫無前科,且自
幼智能較低且酒後失慮,也已經和解並賠償給女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但給予
緩刑3年機會,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108 年10月18日下午3 時許,女方獨自在田地內工作時,剛好喝完酒後
行經田裡附近的的臨時工路過看見,竟一時色慾薰心,衝入田中強壓女方肩膀等身體部位
,並大聲呼救。
臨時工見狀立刻徒手毆打女方臉部及摀住嘴巴,再將一手掏出自己的生殖器,並強脫女方
外褲,進而強拉女方內褲,欲強行性侵,導致甲右肩受傷疼痛、左臉頰紅腫、右膝、右腳
踝、右手肘皮下瘀血臂等傷害,女方擔心受辱,始終拉緊內褲,不放,臨時工見無法得逞
,才快速離去。
女方事後氣得提告,根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自幼智能較低,智識程度不高, 生活自
理能力不佳且獨居,被告因酒後一時失慮,在警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女方達成
和解,且女方事後也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時當庭給付和解賠償金額完畢,確見已有相當
悔意。因此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但給予緩刑3年機會,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經查,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
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提示時亦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16969號卷)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偵訊時所為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
12月4 日刑生字第1088006145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編號0000000000C00 號鑑定書
及所附照片6 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
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34張、108 年10月8 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衛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佐,足見被告前
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次按刑法強制性
交罪之內涵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妨害自由或普通傷害性質,屬於強暴行為當然結果。
且強制性交過程通常附隨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犯行,故強制性交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
、傷害及恐嚇即已包含在內,自不另論罪(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8 號、51年台上字第
588號、46年台上字第128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遂行其對甲○強制性交之目的而對
甲○施以強暴手段,致甲○受有右肩疼痛、左臉頰紅腫、右膝、右腳踝、右手肘皮下瘀血
臂等傷害,其傷害行為應為其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將自己之性器自褲
子拉鍊處掏出,並強拉甲○之內褲,試圖將其性器插入甲○之性器內,顯已著手於強制性
交犯罪之實行,然並未至生殖器接合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
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
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
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
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
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對於甲○為上開犯行,所為固值非議,惟考量被
告自幼智能較低,智識程度不高,生活自理能力不佳且獨居,平時僅能於住處村莊之甲○
田地打零工獲取報酬,此有被告親友鄰居陳情函在卷可參,被告因酒後一時失慮而為本案
犯行,又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甲○達成和解,且甲○亦透過告訴
代理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而被告亦已於109 年8 月14日和解時,當庭給付和解賠償
金額完畢,有本院109 年度侵附民字第9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考,確見已有相當悔意,再衡
以本件具體犯罪情節緣由、被告主觀惡性、犯罪後態度情狀、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等觀之,及其所犯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經以未遂犯減刑為1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堪認被
告在客觀上非無可憫,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情,與罪刑相當性及
比例原則不盡相符,爰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承所犯,深表悔意,並已獲得甲○之
原諒,均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另參以甲○同意本給予
被告緩刑之宣告,公訴人亦請本院參酌甲○之意見為量刑,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為被告於
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中時新聞網/戴志揚
一名臨時工喝完酒後見到先前雇用過他的老闆娘,在田裡獨自工作時,竟光天化日下衝入
田裡,現場掏「槍」將老闆娘壓在地上準備強行硬上,未料老闆寧死不從,雙手緊拉內褲
,導致臨時工始終無法其門而入,事後老闆娘提告,士林地院考量臨時工毫無前科,且自
幼智能較低且酒後失慮,也已經和解並賠償給女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但給予
緩刑3年機會,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108 年10月18日下午3 時許,女方獨自在田地內工作時,剛好喝完酒後
行經田裡附近的的臨時工路過看見,竟一時色慾薰心,衝入田中強壓女方肩膀等身體部位
,並大聲呼救。
臨時工見狀立刻徒手毆打女方臉部及摀住嘴巴,再將一手掏出自己的生殖器,並強脫女方
外褲,進而強拉女方內褲,欲強行性侵,導致甲右肩受傷疼痛、左臉頰紅腫、右膝、右腳
踝、右手肘皮下瘀血臂等傷害,女方擔心受辱,始終拉緊內褲,不放,臨時工見無法得逞
,才快速離去。
女方事後氣得提告,根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自幼智能較低,智識程度不高, 生活自
理能力不佳且獨居,被告因酒後一時失慮,在警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女方達成
和解,且女方事後也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時當庭給付和解賠償金額完畢,確見已有相當
悔意。因此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但給予緩刑3年機會,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經查,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
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提示時亦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16969號卷)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偵訊時所為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
12月4 日刑生字第1088006145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編號0000000000C00 號鑑定書
及所附照片6 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
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34張、108 年10月8 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衛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佐,足見被告前
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次按刑法強制性
交罪之內涵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妨害自由或普通傷害性質,屬於強暴行為當然結果。
且強制性交過程通常附隨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犯行,故強制性交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
、傷害及恐嚇即已包含在內,自不另論罪(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8 號、51年台上字第
588號、46年台上字第128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遂行其對甲○強制性交之目的而對
甲○施以強暴手段,致甲○受有右肩疼痛、左臉頰紅腫、右膝、右腳踝、右手肘皮下瘀血
臂等傷害,其傷害行為應為其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將自己之性器自褲
子拉鍊處掏出,並強拉甲○之內褲,試圖將其性器插入甲○之性器內,顯已著手於強制性
交犯罪之實行,然並未至生殖器接合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
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
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
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
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
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對於甲○為上開犯行,所為固值非議,惟考量被
告自幼智能較低,智識程度不高,生活自理能力不佳且獨居,平時僅能於住處村莊之甲○
田地打零工獲取報酬,此有被告親友鄰居陳情函在卷可參,被告因酒後一時失慮而為本案
犯行,又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甲○達成和解,且甲○亦透過告訴
代理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而被告亦已於109 年8 月14日和解時,當庭給付和解賠償
金額完畢,有本院109 年度侵附民字第9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考,確見已有相當悔意,再衡
以本件具體犯罪情節緣由、被告主觀惡性、犯罪後態度情狀、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等觀之,及其所犯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經以未遂犯減刑為1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堪認被
告在客觀上非無可憫,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有過苛而情輕法重之情,與罪刑相當性及
比例原則不盡相符,爰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承所犯,深表悔意,並已獲得甲○之
原諒,均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另參以甲○同意本給予
被告緩刑之宣告,公訴人亦請本院參酌甲○之意見為量刑,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為被告於
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Tags:
成人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
at 2020-10-03T10:24
at 2020-10-03T10:24

By William
at 2020-10-05T03:27
at 2020-10-05T03:27

By Catherine
at 2020-10-06T20:31
at 2020-10-06T20:31

By Megan
at 2020-10-08T13:35
at 2020-10-08T13:35

By Olive
at 2020-10-10T06:38
at 2020-10-10T06:38

By Agatha
at 2020-10-11T23:42
at 2020-10-11T23:42

By Ina
at 2020-10-13T16:46
at 2020-10-13T16:46

By Rosalind
at 2020-10-15T09:49
at 2020-10-15T09:49

By Joe
at 2020-10-17T02:53
at 2020-10-17T02:53

By Odelette
at 2020-10-18T19:57
at 2020-10-18T19:57

By Tracy
at 2020-10-20T13:00
at 2020-10-20T13:00

By Kumar
at 2020-10-22T06:04
at 2020-10-22T06:04

By Tracy
at 2020-10-23T23:08
at 2020-10-23T23:08

By Blanche
at 2020-10-25T16:11
at 2020-10-25T16:11

By Heather
at 2020-10-27T09:15
at 2020-10-27T09:15

By Vanessa
at 2020-10-29T02:19
at 2020-10-29T02:19

By Necoo
at 2020-10-30T19:22
at 2020-10-30T19:22

By Sarah
at 2020-11-01T12:26
at 2020-11-01T12:26

By Queena
at 2020-11-03T05:30
at 2020-11-03T05:30

By Dora
at 2020-11-04T22:33
at 2020-11-04T22:33

By Callum
at 2020-11-06T15:37
at 2020-11-06T15:37

By Selena
at 2020-11-08T08:41
at 2020-11-08T08:41

By Cara
at 2020-11-10T01:44
at 2020-11-10T01:44

By Aaliyah
at 2020-11-11T18:48
at 2020-11-11T18:48

By Christine
at 2020-11-13T11:52
at 2020-11-13T11:52

By Una
at 2020-11-15T04:55
at 2020-11-15T04:55

By Bethany
at 2020-11-16T21:59
at 2020-11-16T21:59

By Kama
at 2020-11-18T15:03
at 2020-11-18T15:03

By Ina
at 2020-11-20T08:06
at 2020-11-20T08:06

By Liam
at 2020-11-22T01:10
at 2020-11-22T01:10
Related Posts
吸到地方媽媽的奶水

By Zanna
at 2020-10-01T16:45
at 2020-10-01T16:45
有男生跟比自己高大很多的女生做過嗎?

By Skylar Davis
at 2020-10-01T15:00
at 2020-10-01T15:00
郭太太和邱太太在大賣場打架互扯內褲露屄

By Daniel
at 2020-10-01T13:12
at 2020-10-01T13:12
妻剪命根錯傷包皮 警保住了

By Jake
at 2020-10-01T12:48
at 2020-10-01T12:48
我是不是做了過分的事情了??

By Frederic
at 2020-10-01T12:26
at 2020-10-01T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