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性侵旗下傳播妹 辯稱她有「回親」是自願 - 成人話題討論

By Michael
at 2020-08-29T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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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18983
2020-08-29 06:5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經營傳播業的李姓經紀人,以旗下傳播妹小蘋向他借款欠2000元, 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她
積欠的借款,強行性侵得逞,經被害人告訴男友後報警處理,李否認犯行,辯稱他並未違
反小蘋的意願,她甚至有回親他,法官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透過微信群組經營傳播業,小蘋是他旗下傳播小姐,他明知小蘋的工作
內容僅是陪同客人飲酒、唱歌、玩遊戲等,並未包含從事性交、猥褻行為。
去年3月24日上午,小蘋工作甫結束,酒後疲憊,李駕車載小蘋至她的友人住處管理室取
物,將車停在台中市區某巷口,待小蘋回到車上後,李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她積欠新台幣
2000元借款。
李未經小蘋表示同意,將上半身自駕駛座橫越至副駕駛座以壓制被害人,先行開始強吻她
,再出手撫摸胸部、大腿內側及下體,繼而指侵被害人得逞。期間被害人一直不願配合,
且試圖推開他,最後他脫下長褲及內褲並問「要不要做」時,被害人表示不要,李始停手
並載送她返回住處。
小蘋的男友見她返家後不斷哭泣,查覺有異詢問始末後,陪同小蘋報警處理。合議庭審酌
,李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無視她掙扎、抗拒,仍強制對她實施性侵害以洩性慾,造成她身
體、心理上終生難以抹滅之恐懼與傷害,犯後未賠償被害人損害,予以判刑。
--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39 號刑事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上開時間駕駛A車,搭載工作甫結束,酒後疲憊之甲○,而將A車
停放在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4段與河南路4段690巷口,於甲○上車後,伊向坐在副駕駛座
之甲○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借款,有親吻甲○,撫摸甲○胸部、大腿內側及下體,繼而以手
指插入甲○陰道內,最後脫下長褲及內褲並問甲○「要不要做」,於甲○表示不要後停手
並載送甲○返回甲○住處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所為並未違反
甲○意願,甲○甚有回親伊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認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乙男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蔡XX、黃XX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路口監視器畫
面截圖8張、丙○○社群軟體臉書之網頁截圖、甲○手繪現場圖各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
案件證物採集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微信群組「總代理
娛樂」於108年3月24日之聊天紀錄翻拍照片1張、路口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參,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
(二)就被告與甲○於A車上事發經過,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甲○大概108年3月初開始成
為伊旗下傳播小姐,甲○先前向伊借款1萬元,只返還8,000元,當日剛好伊要給甲○薪水
,甲○雖然有喝酒,但意識清醒,伊有確認甲○是清醒的,伊有問甲○欠債是否從薪水扣
除,經甲○反對,伊問甲○要不要下班後讓伊買2節時間,甲○說好,於是伊先駕駛A車帶
甲○到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與向上路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將A車停在便利商店門口,甲○
自己下車到隔壁大樓拿鑰匙,上車後沒多久,伊右手放在副駕駛座椅背上,人靠過去,就
直接親甲○的嘴,有伸舌頭,然後左手一隻手隔衣服撫摸甲○胸部,後來直接把手伸進衣
服摸甲○胸部,也有將左手手指伸進去摸甲○下體,大約2分鐘停下等語;於偵查中供稱
:當時甲○下班,伊就說要點甲○檯來抵銷2,000元欠款,伊沒有做媒介性交猥褻的行為
,伊載甲○跟客人作桌邊服務,沒有說客人可以摸胸部跟下體,伊點甲○檯可以摸甲○胸
部及下體,是因為當時感覺就來了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在A車上和甲○表示
要點檯以抵借款,甲○就說好,點甲○檯不代表伊可以親他或摸他,伊確實親吻甲○嘴巴
,及用手撫摸甲○之胸部、大腿內側、下體,這是很自然發生,甲○還有回親,甲○沒有
不願意配合,也沒有推開我等語,自上述供述內容,可認被告主觀認為點甲○檯不代表可
以親吻或撫摸甲○,或將手指伸入甲○陰道,被告於甲○甫進入A車副駕駛座後,所為一
連串舉止,泛泛辯稱「自然發生」、「感覺來了」,被告所為是否並未違反甲○意願,已
屬可疑。
(三)甲○於偵查中結證證稱:伊只記得是三月底的事情,伊當天穿連身裙、高跟鞋,當
天約早上7時許,在南屯區一家全家外面轉角,伊要去朋友家管理室拿機車鑰匙,回來後
,以為被告要直接載伊回家,結果沒有,被告停在那裡,伊上車後坐在副駕駛座,在車上
滑手機,不想跟被告有任何交談,伊當時剛下班,上班有喝酒,意識沒有很清楚,被告突
然問伊同不同意點伊的檯,可以抵掉欠款2,000元,伊沒有說同意或好,有回一句「嗯」
,但是不經意的,不代表同意,正常來說,客人點檯不能摸伊胸部或下體,最多可以接受
搭肩,或手在腰部,太超過是不行的,但過沒多久,被告就突然靠過來強吻伊嘴,並摸伊
胸部及下體,被告強吻伊時,伊有反抗,試圖推開,臉一直撇開,看向全家,被告一直要
親,整個人往伊身上撲,伊手被被告壓著,也沒有同意被告這樣,被告又坐回駕駛座,就
是要脫褲子,已經將皮帶解掉了,伊沒有看著被告動作,因為很害怕,不敢看,最後確定
有將外褲脫下,伊有聽到聲音,被告沒有脫伊內衣褲,摸到下面的時候伊不確定有無摸到
下體,伊大腿有閃,過程中伊沒有和被告有任何對話,也沒有發出任何聲音或說任何話,
但被告脫褲子時有問伊類似要不要跟他那個,伊說不要,被告就放棄了,送伊回家,手上
的抓傷在當天下班前都沒有,回到家才出現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108年3月開始在被告旗下擔任傳播小姐,工作內容並未包括從事
性交、猥褻行為,當時伊自前一天的晚上11、12時開始上班,直至當日上午6、7時左右,
中間並未休息,有飲酒,但沒有醉到不省人事,被告確實有表示如果點檯可以折抵欠款,
伊下車取物又上車後,本以為被告要馬上開車載伊離開,但被告上半身橫到副駕駛座,突
然開始強吻伊嘴巴,伊整個愣住,被告還有撫摸伊胸部,以及從大腿根部伸進內褲撫摸伊
下體,但並無褪去伊的內衣或內褲,伊有反抗,但伊有一點醉,沒有太大的力氣,且伊力
氣比被告小,手被被告身體壓住,不太能抗拒被告,被告有用手伸入伊陰道內,先前未證
述此部分,是怕被男友知道,也不好意思說,過程中伊也有閃躲,手指有受傷,後來被告
有脫下長褲、內褲,問伊要不要做,伊嚇到,說不要,被告才停手送伊返回住處,過程中
伊沒有呼救,因為伊在車上叫了也沒用,外面的人聽不到,且被告當時已經親伊了,伊要
怎麼呼救,伊一直在閃,伊有想要下車,但車子被反鎖,伊返家後自己爬樓梯上三樓住處
,有跟伊男友即乙男講事情發生的經過等語。
綜觀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對於其被害過程陳述尚屬一致,於偵查中更
有流淚等情緒反應,若非甲○親身經歷且有此受害經驗,實無為如此詳盡之證述。甲○與
被告彼此間無何仇恨怨隙,當無刻意誣陷被告身罹重罪之動機及必要,甲○就被告對其為
性侵害之舉措指證不移,益徵其上開證述並非杜撰。又甲○經驗傷診斷之結果,受有左手
小指0.6公分抓傷,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可參,
與甲○證述在A車內掙扎未果之前述證述內容相符。更可徵甲○遭被告性侵害時,已陷於
性自主意志受到限制及剝奪之情狀,益見被告應係在違反甲○意願之情況下,對甲○為上
開強制性交既遂行為。末就被告是否將手指伸入甲○陰道內乙節,甲○於偵查中與本院審
理中前後指述雖略不一致,然遭受性侵害除對個人身心靈造成侵害外,對個人之自尊、隱
私及名譽皆構成嚴重之創傷,非值得對外聲張之事,甲○為免影響其與男朋友之感情、或
個人私德遭議論或不洽之聯想,而選擇隱忍部分遭性侵害之過程,均難謂與常情有悖,由
是可認,甲○於偵查中並未證述被告以手指進入其陰道之內容,或因不願讓乙男知悉,或
因其他原因,而有所保留之陳述,被告所陳有將手指深入甲○陰道之自白,應與事證相合
無訛。
(四)復查甲○在案發斯時已有固定男友,係因工作始認識被告,無男女之情,足見其等
既非兩情相悅,甲○甚至因工作關係亟需睡眠,實難認甲○有何突生情愫,同意於白日在
停放於路邊之A車上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理。又性決定自主重在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不
得以被害人疏於防備即謂其舉止異常,甚至恣意曲解,以對方行為欠檢,據為戕害其性自
主決定之理由。再面對特定情境時之反應,受其內心驚恐程度、個人性格與應變能力等諸
多影響,本即因人而異,難期完全一致,更無從要求被害人必須採取「理想」、「有效」
之規避行為。本案甲○確有表達拒絕與被告性交之舉,已如前述,再當時甲○甫結束工作
,於工作期間有飲酒,而當人飲酒後,反應會較慢,感覺亦減低,思考會改變,精神混惑
不清晰,甚至有神智不清、判斷力失誤之情,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甲○又與被告獨處A車
此狹小空間內,甲突然遭受被告性侵害,心裡當極為慌亂害怕,綜合主、客觀狀況,則甲
○在孤立無助之情境下,掙扎未果,未採取更激烈反抗行為或高聲喊叫求救,並非事理所
無。再甲○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過程,係被告以親吻甲○,撫摸甲○之胸部、大腿內側及下
體,並以手指插入甲○陰道,業如前述,性侵過程中被告、甲○之衣物均無脫下,被告行
為所需之時間不長,兼以汽車車窗多貼有深色之遮陽窗貼用以遮蔽車外陽光,甲○在A車
內掙扎反抗情況,縱有行人經過,除非行人刻意停留觀看,亦難以察覺,自無從以此推論
甲○係合意性交,被告抗辯其所為並無違反甲○意願云云,並不足採。
(五)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
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
證據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
,資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
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參照)。另按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轉述,仍祇
是被害人指述之累積,屬重複性之累積證據,固不能作為補強證據,但倘證人所述內容,
係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認知或所造成之影響者,乃證人之親身體驗,屬於情況證
據,如與待證之指訴具有關聯性,自可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1號判
決意旨參照)。
經查:乙男於偵查中結證證稱:伊與甲○同住,當日甲○打電話要伊幫忙開門,甲○回到
住處,一直哭,伊先安撫甲○,下班後甲○才告知事發經過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
為甲○男友,當日約7時半見到甲○,甲○先用通訊軟體LINE打電話給伊,伊被叫起床後
去開門,伊看見甲○一直哭泣,就先將甲○帶進來安撫,甲○當下還能自己行走,但狀態
是茫的,有點醉,還沒有醉到不省人事,意識還可以,甲○沒有講經過,說現在不想講,
不舒服,持續哭泣,伊當下是覺得甲○可能被欺負了,約下午4、5時下班回來問甲○,甲
○才跟伊說事發經過,還有跟伊說一個朋友跟她說如果去報案說不定會變成誣告,甲○不
敢去,當下不知道怎麼辦,其後伊等先去大墩派出所,大墩派出所表示非其管轄區,伊等
有先跟警察詢問會不會構成誣告,才安心去南屯派出所報案等語。上開乙男證述所其初見
聞甲○返家時之情狀,與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受有極大心理壓力,創傷迄未平復、情緒
異常之反應相符,甲○於事後將詳情告知乙男時,尚有內心掙扎、猶豫是否報案等情況,
與性侵害被害人甫遭侵害後可能出現之反應亦為相符。上述證人親身所經歷見聞,足見該
性侵行為對甲○情緒、心理均有顯著影響,應得作為甲○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犯罪事實之
補強證據。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係事後
卸責之詞,尚難憑採,應依法論科。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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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9 06:5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經營傳播業的李姓經紀人,以旗下傳播妹小蘋向他借款欠2000元, 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她
積欠的借款,強行性侵得逞,經被害人告訴男友後報警處理,李否認犯行,辯稱他並未違
反小蘋的意願,她甚至有回親他,法官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透過微信群組經營傳播業,小蘋是他旗下傳播小姐,他明知小蘋的工作
內容僅是陪同客人飲酒、唱歌、玩遊戲等,並未包含從事性交、猥褻行為。
去年3月24日上午,小蘋工作甫結束,酒後疲憊,李駕車載小蘋至她的友人住處管理室取
物,將車停在台中市區某巷口,待小蘋回到車上後,李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她積欠新台幣
2000元借款。
李未經小蘋表示同意,將上半身自駕駛座橫越至副駕駛座以壓制被害人,先行開始強吻她
,再出手撫摸胸部、大腿內側及下體,繼而指侵被害人得逞。期間被害人一直不願配合,
且試圖推開他,最後他脫下長褲及內褲並問「要不要做」時,被害人表示不要,李始停手
並載送她返回住處。
小蘋的男友見她返家後不斷哭泣,查覺有異詢問始末後,陪同小蘋報警處理。合議庭審酌
,李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無視她掙扎、抗拒,仍強制對她實施性侵害以洩性慾,造成她身
體、心理上終生難以抹滅之恐懼與傷害,犯後未賠償被害人損害,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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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39 號刑事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上開時間駕駛A車,搭載工作甫結束,酒後疲憊之甲○,而將A車
停放在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4段與河南路4段690巷口,於甲○上車後,伊向坐在副駕駛座
之甲○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借款,有親吻甲○,撫摸甲○胸部、大腿內側及下體,繼而以手
指插入甲○陰道內,最後脫下長褲及內褲並問甲○「要不要做」,於甲○表示不要後停手
並載送甲○返回甲○住處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所為並未違反
甲○意願,甲○甚有回親伊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坦認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乙男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蔡XX、黃XX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路口監視器畫
面截圖8張、丙○○社群軟體臉書之網頁截圖、甲○手繪現場圖各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
案件證物採集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微信群組「總代理
娛樂」於108年3月24日之聊天紀錄翻拍照片1張、路口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參,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
(二)就被告與甲○於A車上事發經過,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甲○大概108年3月初開始成
為伊旗下傳播小姐,甲○先前向伊借款1萬元,只返還8,000元,當日剛好伊要給甲○薪水
,甲○雖然有喝酒,但意識清醒,伊有確認甲○是清醒的,伊有問甲○欠債是否從薪水扣
除,經甲○反對,伊問甲○要不要下班後讓伊買2節時間,甲○說好,於是伊先駕駛A車帶
甲○到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與向上路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將A車停在便利商店門口,甲○
自己下車到隔壁大樓拿鑰匙,上車後沒多久,伊右手放在副駕駛座椅背上,人靠過去,就
直接親甲○的嘴,有伸舌頭,然後左手一隻手隔衣服撫摸甲○胸部,後來直接把手伸進衣
服摸甲○胸部,也有將左手手指伸進去摸甲○下體,大約2分鐘停下等語;於偵查中供稱
:當時甲○下班,伊就說要點甲○檯來抵銷2,000元欠款,伊沒有做媒介性交猥褻的行為
,伊載甲○跟客人作桌邊服務,沒有說客人可以摸胸部跟下體,伊點甲○檯可以摸甲○胸
部及下體,是因為當時感覺就來了等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在A車上和甲○表示
要點檯以抵借款,甲○就說好,點甲○檯不代表伊可以親他或摸他,伊確實親吻甲○嘴巴
,及用手撫摸甲○之胸部、大腿內側、下體,這是很自然發生,甲○還有回親,甲○沒有
不願意配合,也沒有推開我等語,自上述供述內容,可認被告主觀認為點甲○檯不代表可
以親吻或撫摸甲○,或將手指伸入甲○陰道,被告於甲○甫進入A車副駕駛座後,所為一
連串舉止,泛泛辯稱「自然發生」、「感覺來了」,被告所為是否並未違反甲○意願,已
屬可疑。
(三)甲○於偵查中結證證稱:伊只記得是三月底的事情,伊當天穿連身裙、高跟鞋,當
天約早上7時許,在南屯區一家全家外面轉角,伊要去朋友家管理室拿機車鑰匙,回來後
,以為被告要直接載伊回家,結果沒有,被告停在那裡,伊上車後坐在副駕駛座,在車上
滑手機,不想跟被告有任何交談,伊當時剛下班,上班有喝酒,意識沒有很清楚,被告突
然問伊同不同意點伊的檯,可以抵掉欠款2,000元,伊沒有說同意或好,有回一句「嗯」
,但是不經意的,不代表同意,正常來說,客人點檯不能摸伊胸部或下體,最多可以接受
搭肩,或手在腰部,太超過是不行的,但過沒多久,被告就突然靠過來強吻伊嘴,並摸伊
胸部及下體,被告強吻伊時,伊有反抗,試圖推開,臉一直撇開,看向全家,被告一直要
親,整個人往伊身上撲,伊手被被告壓著,也沒有同意被告這樣,被告又坐回駕駛座,就
是要脫褲子,已經將皮帶解掉了,伊沒有看著被告動作,因為很害怕,不敢看,最後確定
有將外褲脫下,伊有聽到聲音,被告沒有脫伊內衣褲,摸到下面的時候伊不確定有無摸到
下體,伊大腿有閃,過程中伊沒有和被告有任何對話,也沒有發出任何聲音或說任何話,
但被告脫褲子時有問伊類似要不要跟他那個,伊說不要,被告就放棄了,送伊回家,手上
的抓傷在當天下班前都沒有,回到家才出現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108年3月開始在被告旗下擔任傳播小姐,工作內容並未包括從事
性交、猥褻行為,當時伊自前一天的晚上11、12時開始上班,直至當日上午6、7時左右,
中間並未休息,有飲酒,但沒有醉到不省人事,被告確實有表示如果點檯可以折抵欠款,
伊下車取物又上車後,本以為被告要馬上開車載伊離開,但被告上半身橫到副駕駛座,突
然開始強吻伊嘴巴,伊整個愣住,被告還有撫摸伊胸部,以及從大腿根部伸進內褲撫摸伊
下體,但並無褪去伊的內衣或內褲,伊有反抗,但伊有一點醉,沒有太大的力氣,且伊力
氣比被告小,手被被告身體壓住,不太能抗拒被告,被告有用手伸入伊陰道內,先前未證
述此部分,是怕被男友知道,也不好意思說,過程中伊也有閃躲,手指有受傷,後來被告
有脫下長褲、內褲,問伊要不要做,伊嚇到,說不要,被告才停手送伊返回住處,過程中
伊沒有呼救,因為伊在車上叫了也沒用,外面的人聽不到,且被告當時已經親伊了,伊要
怎麼呼救,伊一直在閃,伊有想要下車,但車子被反鎖,伊返家後自己爬樓梯上三樓住處
,有跟伊男友即乙男講事情發生的經過等語。
綜觀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對於其被害過程陳述尚屬一致,於偵查中更
有流淚等情緒反應,若非甲○親身經歷且有此受害經驗,實無為如此詳盡之證述。甲○與
被告彼此間無何仇恨怨隙,當無刻意誣陷被告身罹重罪之動機及必要,甲○就被告對其為
性侵害之舉措指證不移,益徵其上開證述並非杜撰。又甲○經驗傷診斷之結果,受有左手
小指0.6公分抓傷,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可參,
與甲○證述在A車內掙扎未果之前述證述內容相符。更可徵甲○遭被告性侵害時,已陷於
性自主意志受到限制及剝奪之情狀,益見被告應係在違反甲○意願之情況下,對甲○為上
開強制性交既遂行為。末就被告是否將手指伸入甲○陰道內乙節,甲○於偵查中與本院審
理中前後指述雖略不一致,然遭受性侵害除對個人身心靈造成侵害外,對個人之自尊、隱
私及名譽皆構成嚴重之創傷,非值得對外聲張之事,甲○為免影響其與男朋友之感情、或
個人私德遭議論或不洽之聯想,而選擇隱忍部分遭性侵害之過程,均難謂與常情有悖,由
是可認,甲○於偵查中並未證述被告以手指進入其陰道之內容,或因不願讓乙男知悉,或
因其他原因,而有所保留之陳述,被告所陳有將手指深入甲○陰道之自白,應與事證相合
無訛。
(四)復查甲○在案發斯時已有固定男友,係因工作始認識被告,無男女之情,足見其等
既非兩情相悅,甲○甚至因工作關係亟需睡眠,實難認甲○有何突生情愫,同意於白日在
停放於路邊之A車上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理。又性決定自主重在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不
得以被害人疏於防備即謂其舉止異常,甚至恣意曲解,以對方行為欠檢,據為戕害其性自
主決定之理由。再面對特定情境時之反應,受其內心驚恐程度、個人性格與應變能力等諸
多影響,本即因人而異,難期完全一致,更無從要求被害人必須採取「理想」、「有效」
之規避行為。本案甲○確有表達拒絕與被告性交之舉,已如前述,再當時甲○甫結束工作
,於工作期間有飲酒,而當人飲酒後,反應會較慢,感覺亦減低,思考會改變,精神混惑
不清晰,甚至有神智不清、判斷力失誤之情,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甲○又與被告獨處A車
此狹小空間內,甲突然遭受被告性侵害,心裡當極為慌亂害怕,綜合主、客觀狀況,則甲
○在孤立無助之情境下,掙扎未果,未採取更激烈反抗行為或高聲喊叫求救,並非事理所
無。再甲○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過程,係被告以親吻甲○,撫摸甲○之胸部、大腿內側及下
體,並以手指插入甲○陰道,業如前述,性侵過程中被告、甲○之衣物均無脫下,被告行
為所需之時間不長,兼以汽車車窗多貼有深色之遮陽窗貼用以遮蔽車外陽光,甲○在A車
內掙扎反抗情況,縱有行人經過,除非行人刻意停留觀看,亦難以察覺,自無從以此推論
甲○係合意性交,被告抗辯其所為並無違反甲○意願云云,並不足採。
(五)按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
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
證據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
,資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
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參照)。另按聞自被害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轉述,仍祇
是被害人指述之累積,屬重複性之累積證據,固不能作為補強證據,但倘證人所述內容,
係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認知或所造成之影響者,乃證人之親身體驗,屬於情況證
據,如與待證之指訴具有關聯性,自可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1號判
決意旨參照)。
經查:乙男於偵查中結證證稱:伊與甲○同住,當日甲○打電話要伊幫忙開門,甲○回到
住處,一直哭,伊先安撫甲○,下班後甲○才告知事發經過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
為甲○男友,當日約7時半見到甲○,甲○先用通訊軟體LINE打電話給伊,伊被叫起床後
去開門,伊看見甲○一直哭泣,就先將甲○帶進來安撫,甲○當下還能自己行走,但狀態
是茫的,有點醉,還沒有醉到不省人事,意識還可以,甲○沒有講經過,說現在不想講,
不舒服,持續哭泣,伊當下是覺得甲○可能被欺負了,約下午4、5時下班回來問甲○,甲
○才跟伊說事發經過,還有跟伊說一個朋友跟她說如果去報案說不定會變成誣告,甲○不
敢去,當下不知道怎麼辦,其後伊等先去大墩派出所,大墩派出所表示非其管轄區,伊等
有先跟警察詢問會不會構成誣告,才安心去南屯派出所報案等語。上開乙男證述所其初見
聞甲○返家時之情狀,與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受有極大心理壓力,創傷迄未平復、情緒
異常之反應相符,甲○於事後將詳情告知乙男時,尚有內心掙扎、猶豫是否報案等情況,
與性侵害被害人甫遭侵害後可能出現之反應亦為相符。上述證人親身所經歷見聞,足見該
性侵行為對甲○情緒、心理均有顯著影響,應得作為甲○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犯罪事實之
補強證據。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係事後
卸責之詞,尚難憑採,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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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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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20-09-03T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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