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teboy (黑特波依)》之銘言:
: 女碩士生 願8萬包養
: 網貼每月可8次 被逮稱為學費
: 【李銘宏、張景閎╱台中報導】台中縣警方前晚逮捕一名女子在網路上聲稱願以每月八萬
: 元被人包養,追查發現她是中部一間私立大學碩士班一年級的研究生,該女被捕後自稱,
: 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無法負擔學費及生活費,才出此下策,她並哀求警方原諒,但訊後
: 仍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
: ^^^^^^^^^^^^^^^^^^^^^^^^^^
: 我想請問版上的法律強者
: 為什麼每次看到這種新聞 最後都是以這違反這條例移送?
: 這女生不是兒童也不是少年阿
: 他找的包養對象也不是找兒童找少年阿
: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 你問的好...因為政府很機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擺明是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而立的法~
但是今天五月多新增的這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裡面完全沒有講對象的規範針對性,
連一個"兒童","青少年"的字都沒有提到。
所以就算你援交對象註明要找成年人,純依條文來看仍然是成立的,
而且重點是,不管你最後事實上有沒有找到人跟你交易,你只要一刊登就成罪。
表面上他當然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比如說在網路上看到這些東西會危害青少年心靈發展之類的屁話....
但是這個東西實際施行起來會造成相當相當多的問題~
比如說我現在立刻就聯想到的,警察釣魚的問題~
以前常有一些女警會耍婊,假扮成援妹跟人聊天~然後約出來見面再抓人,
這種辦案方式值不值得認同?這樣算不算犯罪?一直都有非常大的爭議...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根本就不需要所謂的釣魚辦案了,
我只要上網~看誰在徵援妹,然後查他IP抓他就可以了...
因為你只要一徵,就成罪了...
這簡直就是太有利警方辦案,太完美太方便了~
把這條藏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
從此就再也沒有人權爭議的聲音了,真棒~
再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
不管我最後有沒有找到對象,我只要提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甚至我只是"暗示",這樣都成罪,而且刑期還是五年以下之重..
這問題就大了,
因為依照現行刑法,如果一個男人今天援了一個未婚並且成年的援交妹,
只要這個援交妹是心甘情願,不是被騙被強迫的,
那麼你翻遍整部刑法,都找不到任何一個法條可以起訴他。
刑法上甚至連這個援交妹都無法處罰,
頂多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營利與人姦宿.."那條的行政處罰而已~
這處罰其實就跟闖紅燈被開罰單的意義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援交這種行為,只要是自願,成年且未婚,基本上根本是無罪的...
但是,今天我在網路上"要求援交","引誘援交",甚至只是"暗示要援交",
而且最後可能還沒有援到喔!
結果這樣可能我就要被判五年...
大家覺得這樣有道理嗎?
援交的行為本身刑法不管,但是在網路上暗示要援交,並且指名找成年人,
卻可能要被關五年之重~
而且理由竟然是"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乾淨的視聽環境"...這什麼狗屁...
你乾脆說維護皇城之內的和氣算了~
現在的兒童青少年要直接上網看到暴力,看到色情,看到一些有的沒的東西,
是一件多容易的事情,
看到這些就比看到人家暗示要援交的訊息還要乾淨嗎?
散佈猥褻文字,圖畫...也頂多關兩年,
講難聽一點我直接貼一些獸交圖,人搞馬,馬搞人的...都最多關兩年,
但暗示找援交又沒找到卻要關五年....還真是他媽中肯的標準~
這等於是在告訴我們的下一代:
援交這種事,實際上可以做,但是千萬不能在網路上說喔~
可以在西門町直接釣援交妹,但是千萬不能在網路上釣援交妹喔~
雖然事實上整個社會很淫亂,但是我們還是要維護網路上乾淨的視聽喔~
幹,立法者還真偉大...
應該還有其他問題,一時想不到....
不過這到底是哪個白痴立的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 女碩士生 願8萬包養
: 網貼每月可8次 被逮稱為學費
: 【李銘宏、張景閎╱台中報導】台中縣警方前晚逮捕一名女子在網路上聲稱願以每月八萬
: 元被人包養,追查發現她是中部一間私立大學碩士班一年級的研究生,該女被捕後自稱,
: 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無法負擔學費及生活費,才出此下策,她並哀求警方原諒,但訊後
: 仍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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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請問版上的法律強者
: 為什麼每次看到這種新聞 最後都是以這違反這條例移送?
: 這女生不是兒童也不是少年阿
: 他找的包養對象也不是找兒童找少年阿
: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 你問的好...因為政府很機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擺明是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而立的法~
但是今天五月多新增的這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裡面完全沒有講對象的規範針對性,
連一個"兒童","青少年"的字都沒有提到。
所以就算你援交對象註明要找成年人,純依條文來看仍然是成立的,
而且重點是,不管你最後事實上有沒有找到人跟你交易,你只要一刊登就成罪。
表面上他當然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比如說在網路上看到這些東西會危害青少年心靈發展之類的屁話....
但是這個東西實際施行起來會造成相當相當多的問題~
比如說我現在立刻就聯想到的,警察釣魚的問題~
以前常有一些女警會耍婊,假扮成援妹跟人聊天~然後約出來見面再抓人,
這種辦案方式值不值得認同?這樣算不算犯罪?一直都有非常大的爭議...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根本就不需要所謂的釣魚辦案了,
我只要上網~看誰在徵援妹,然後查他IP抓他就可以了...
因為你只要一徵,就成罪了...
這簡直就是太有利警方辦案,太完美太方便了~
把這條藏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
從此就再也沒有人權爭議的聲音了,真棒~
再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
不管我最後有沒有找到對象,我只要提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甚至我只是"暗示",這樣都成罪,而且刑期還是五年以下之重..
這問題就大了,
因為依照現行刑法,如果一個男人今天援了一個未婚並且成年的援交妹,
只要這個援交妹是心甘情願,不是被騙被強迫的,
那麼你翻遍整部刑法,都找不到任何一個法條可以起訴他。
刑法上甚至連這個援交妹都無法處罰,
頂多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營利與人姦宿.."那條的行政處罰而已~
這處罰其實就跟闖紅燈被開罰單的意義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援交這種行為,只要是自願,成年且未婚,基本上根本是無罪的...
但是,今天我在網路上"要求援交","引誘援交",甚至只是"暗示要援交",
而且最後可能還沒有援到喔!
結果這樣可能我就要被判五年...
大家覺得這樣有道理嗎?
援交的行為本身刑法不管,但是在網路上暗示要援交,並且指名找成年人,
卻可能要被關五年之重~
而且理由竟然是"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乾淨的視聽環境"...這什麼狗屁...
你乾脆說維護皇城之內的和氣算了~
現在的兒童青少年要直接上網看到暴力,看到色情,看到一些有的沒的東西,
是一件多容易的事情,
看到這些就比看到人家暗示要援交的訊息還要乾淨嗎?
散佈猥褻文字,圖畫...也頂多關兩年,
講難聽一點我直接貼一些獸交圖,人搞馬,馬搞人的...都最多關兩年,
但暗示找援交又沒找到卻要關五年....還真是他媽中肯的標準~
這等於是在告訴我們的下一代:
援交這種事,實際上可以做,但是千萬不能在網路上說喔~
可以在西門町直接釣援交妹,但是千萬不能在網路上釣援交妹喔~
雖然事實上整個社會很淫亂,但是我們還是要維護網路上乾淨的視聽喔~
幹,立法者還真偉大...
應該還有其他問題,一時想不到....
不過這到底是哪個白痴立的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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