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女兒面前伸魔爪!台東狼父猥褻小6女童 狂狡辯遭狠打臉 - 成人話題討論

By Linda
at 2020-09-20T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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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17702
記者林盈君/台東報導
狼父當女兒面猥褻她同學?2018年5月間,台東一名男子,趁著就讀小學6年級的女兒同學
,到家裡找女兒玩時,竟然當著親生女兒的面前,對該同學上下其手,不但碰觸其臀部,
還掀起衣服撫摸腰部跟胸部等,被害女童嚇的驚慌失措,返家後因害怕而不斷哭泣,家人
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雖然該名狼父辯稱當下只是嬉鬧,要搶其手機才誤觸,但由於被害
女童確實出現情緒不穩,加上狼父女兒也出面作證,案經台東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
少女犯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1個月,全案可以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2018年5月7日下午,被害女童放學後到對方家中玩,因女童發育較早,身
形初見少女姿態,引起狼父的關注,男子趁著2人在房間內、趴在床上聊天玩手機時,竟
入房間內趴躺到女童身邊,先是用大腿橫跨在女童的臀部磨蹭,更誇張的是,接著還伸出
鹹豬手,掀起女童衣物後,從腰部撫摸至胸部等私密部位,強制猥褻得逞。事後女童返家
後,因害怕而大哭,並告知父母事發經過,家屬憤而報警提告。
案經法院審理後,雖然狼父辯稱,當時見到女兒跟女童趴在床上,堅稱是因為要去搶她手
機,才會在不經意間觸碰到女童的臀部、胸部等等,坦承確實有跟女童發生肢體接觸,不
過卻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的意圖,表示絕非故意碰觸。但被害女童母親表示,女兒返家後
告知事發經過,且情緒出現異常,因害怕而不斷哭泣,另外,加害人女兒也證實,親眼目
睹父親將大腿放在同學臀部等,還包括背部胸部等處,法官因此認定,狼父的說詞純屬卸
責、難以採信,依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
--
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原侵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地點,有與被害人 A女共處一室,並一同趴躺於該處之床上
,且被告之手腳確有與被害人有肢體上之接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
辯稱:伊當時見 A女與乙○○於該臥房之床上玩手機,作勢欲搶A女之手機,於嬉鬧間,
伊之腳及手確有誤觸碰到A女之臀部、背部等其他身體部位,但絕無對 A女為強制猥褻之
犯行云云。經查:
(一)被告、被害人與第三人,三人於前開時地,一同趴躺於該臥房內,被害人趴躺於第三
人及被告之中間,又第三人趴躺之位置緊鄰房間牆壁,且被害人與第三人均於該床舖上把
玩手機,嗣後被告因故確有與被害人有肢體上之接觸,且被告知悉被害人於案發時就讀小
學 6年級即未滿14歲等情,此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 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第三人乙○○、證人戊○○
、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乙○○
之手繪位置圖、 A女之手繪位置圖、戊○○之手繪位置圖、 A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刑案現場照片 5張等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 A女於偵查中證稱:己○○當日進房後,先躺在伊旁邊,己○○用腳跨在伊屁股
上磨擦,而後己○○便用手將伊之衣服撩起,並用手摸伊之側胸,過程中伊有將己○○之
手推掉,以之作為反抗之意,且事發過程並非短暫之碰觸,而是有一段時間等語。證人A
女又於審判中證稱:當日伊與乙○○於該房間之床上玩手機,己○○進房後即躺在伊之旁
邊,己○○先將腳跨在伊之臀部上,並且有用腳摩擦伊之臀部,又將伊之衣服掀開,便順
著摸到伊之側胸,且過程當中伊有將己○○之手推開,但己○○還是繼續摸等語,是無論
偵查及審判中,證人 A女對於被告所為之強制猥褻犯行,均堅指不移,且對事發順序、地
點、被告如何違反其意願下為強制猥褻之過程等基本事實,指述至屬具體明確,且始終證
述一致,而無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倘非親身經歷,自難以詳述被告對其為猥褻之過程等具
體被害情節。且證人 A女係被告女兒之同學,本案事發前亦與被告不相熟識,況於事發後
,被害人更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表示倘若被告願意坦承犯行,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
語,衡情被害人應無故意羅織罪狀攀誣被告之動機。
(三)按性侵害案件因具有隱密性,易淪為各說各話局面,是法院於判斷被害人陳述之憑信
性時尤應慎重,特別是被害人前後陳述,如出現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之不
一致或矛盾情形,並應查明其不一致或矛盾之原因,對照被害人之成長經驗、品格、案發
後之身心狀況(行為、情緒、創傷)表現,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決定被害人證言之
可信度;再整合被害人以外之人(如被害人之父母、家屬、老師、同儕、案發後與被害人
接觸之警察、心理、衛生等相關人員)關於與被害人指證被害經過具有關聯性之陳述(發
現、報案、指認、筆錄製作等過程、被害人身心狀態)、被告於案發後之反應(道歉、和
解)、醫療、輔導紀錄及鑑定報告等間接或情況證據,據以補強被害人之證言之可信性。
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
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
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
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
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故被害家屬轉述被害人陳述之被
害經過,固屬傳聞證據;然被害家屬就被害人案發後身心之反應狀況(如:被性侵害向親
人或同學泣述事實經過、被性侵害後出現模仿被告行為之違常猥褻行為),乃屬於親身見
聞經過之證人性質,係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而得供為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05號判決參照)。故若有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
身體跡證或其對該性侵害事件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被
告犯罪之補強佐證。
1.證人即被害人之母0000甲000A於偵查中證稱:A女在與伊講述事發經過時,A女表示非常
害怕,且有哭泣等語,此部分有關被害人案發後之身心反應之證述乃係就其親身見聞之經
歷,揆諸前開說明非屬傳聞證據,是證人 0000甲000A所證述被害人之上述身心反應,與
一般性犯罪受害人因該受害事件而內心飽受委屈、壓力,且因回想案發過程以致產生強烈
情緒反應而伴隨哭泣等情相當,是認證人A 女所述被告於前揭時、地對之為強制猥褻行為
情節,應係出於親身經歷所為之記憶描述,並非憑空虛構。
2.且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伊當時確有目睹己○○將腳跨在 A女之臀部等語,且繪製
當日伊、被害人及被告之相對位置圖,此部分均與證人A女前開證述之內容相符,亦足以
佐證並補強證人A女上開證述遭被告為強制猥褻之憑信性。
3.是各該證人前開證述之情節,就被害人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以及案發時之客觀情狀,作
為補強證據,均與證人 A女之證述相互印證,足以作為證人 A女證述之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是堪認證人 A女之證述可信性極高,確非虛構,已達於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四)又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觸碰被害人之身體,卻又於審判中改稱:伊係於嬉鬧中
誤觸 A女之身體,然又對於誤觸 A女身體乙節,時而陳稱係有意識的觸碰被害人身體,嬉
鬧過了頭,時而改稱是開玩笑開過了頭,不小心碰到 A女云云,多次翻異其詞,是被告所
辯係誤觸被害人之身體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憑。至於證人丙○○於審判中證
稱:伊案發當日並無聽見房間內有何呼喊或求救聲,亦無察覺 A女有何神情異常等語,然
此部分質之證人丙○○於審判中證稱:伊當日在客廳看電視,亦不知悉房間內發生何事,
且於 A女離去時並無打招呼,更無仔細觀看 A女之神情等語,又證人 A女於審判中證稱:
伊於案發當時並未呼救等語,是證人丙○○斷無可能聽聞被害人之呼救,此乃自明之理,
且證人丙○○亦證稱於案發後並無與被害人有直接接觸,是有關於證人丙○○於審判中證
稱之部分,自難以之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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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盈君/台東報導
狼父當女兒面猥褻她同學?2018年5月間,台東一名男子,趁著就讀小學6年級的女兒同學
,到家裡找女兒玩時,竟然當著親生女兒的面前,對該同學上下其手,不但碰觸其臀部,
還掀起衣服撫摸腰部跟胸部等,被害女童嚇的驚慌失措,返家後因害怕而不斷哭泣,家人
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雖然該名狼父辯稱當下只是嬉鬧,要搶其手機才誤觸,但由於被害
女童確實出現情緒不穩,加上狼父女兒也出面作證,案經台東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
少女犯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1個月,全案可以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2018年5月7日下午,被害女童放學後到對方家中玩,因女童發育較早,身
形初見少女姿態,引起狼父的關注,男子趁著2人在房間內、趴在床上聊天玩手機時,竟
入房間內趴躺到女童身邊,先是用大腿橫跨在女童的臀部磨蹭,更誇張的是,接著還伸出
鹹豬手,掀起女童衣物後,從腰部撫摸至胸部等私密部位,強制猥褻得逞。事後女童返家
後,因害怕而大哭,並告知父母事發經過,家屬憤而報警提告。
案經法院審理後,雖然狼父辯稱,當時見到女兒跟女童趴在床上,堅稱是因為要去搶她手
機,才會在不經意間觸碰到女童的臀部、胸部等等,坦承確實有跟女童發生肢體接觸,不
過卻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的意圖,表示絕非故意碰觸。但被害女童母親表示,女兒返家後
告知事發經過,且情緒出現異常,因害怕而不斷哭泣,另外,加害人女兒也證實,親眼目
睹父親將大腿放在同學臀部等,還包括背部胸部等處,法官因此認定,狼父的說詞純屬卸
責、難以採信,依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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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原侵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地點,有與被害人 A女共處一室,並一同趴躺於該處之床上
,且被告之手腳確有與被害人有肢體上之接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
辯稱:伊當時見 A女與乙○○於該臥房之床上玩手機,作勢欲搶A女之手機,於嬉鬧間,
伊之腳及手確有誤觸碰到A女之臀部、背部等其他身體部位,但絕無對 A女為強制猥褻之
犯行云云。經查:
(一)被告、被害人與第三人,三人於前開時地,一同趴躺於該臥房內,被害人趴躺於第三
人及被告之中間,又第三人趴躺之位置緊鄰房間牆壁,且被害人與第三人均於該床舖上把
玩手機,嗣後被告因故確有與被害人有肢體上之接觸,且被告知悉被害人於案發時就讀小
學 6年級即未滿14歲等情,此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 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第三人乙○○、證人戊○○
、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乙○○
之手繪位置圖、 A女之手繪位置圖、戊○○之手繪位置圖、 A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刑案現場照片 5張等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 A女於偵查中證稱:己○○當日進房後,先躺在伊旁邊,己○○用腳跨在伊屁股
上磨擦,而後己○○便用手將伊之衣服撩起,並用手摸伊之側胸,過程中伊有將己○○之
手推掉,以之作為反抗之意,且事發過程並非短暫之碰觸,而是有一段時間等語。證人A
女又於審判中證稱:當日伊與乙○○於該房間之床上玩手機,己○○進房後即躺在伊之旁
邊,己○○先將腳跨在伊之臀部上,並且有用腳摩擦伊之臀部,又將伊之衣服掀開,便順
著摸到伊之側胸,且過程當中伊有將己○○之手推開,但己○○還是繼續摸等語,是無論
偵查及審判中,證人 A女對於被告所為之強制猥褻犯行,均堅指不移,且對事發順序、地
點、被告如何違反其意願下為強制猥褻之過程等基本事實,指述至屬具體明確,且始終證
述一致,而無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倘非親身經歷,自難以詳述被告對其為猥褻之過程等具
體被害情節。且證人 A女係被告女兒之同學,本案事發前亦與被告不相熟識,況於事發後
,被害人更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表示倘若被告願意坦承犯行,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
語,衡情被害人應無故意羅織罪狀攀誣被告之動機。
(三)按性侵害案件因具有隱密性,易淪為各說各話局面,是法院於判斷被害人陳述之憑信
性時尤應慎重,特別是被害人前後陳述,如出現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之不
一致或矛盾情形,並應查明其不一致或矛盾之原因,對照被害人之成長經驗、品格、案發
後之身心狀況(行為、情緒、創傷)表現,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決定被害人證言之
可信度;再整合被害人以外之人(如被害人之父母、家屬、老師、同儕、案發後與被害人
接觸之警察、心理、衛生等相關人員)關於與被害人指證被害經過具有關聯性之陳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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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醫療、輔導紀錄及鑑定報告等間接或情況證據,據以補強被害人之證言之可信性。
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
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
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
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
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故被害家屬轉述被害人陳述之被
害經過,固屬傳聞證據;然被害家屬就被害人案發後身心之反應狀況(如:被性侵害向親
人或同學泣述事實經過、被性侵害後出現模仿被告行為之違常猥褻行為),乃屬於親身見
聞經過之證人性質,係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而得供為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05號判決參照)。故若有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
身體跡證或其對該性侵害事件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被
告犯罪之補強佐證。
1.證人即被害人之母0000甲000A於偵查中證稱:A女在與伊講述事發經過時,A女表示非常
害怕,且有哭泣等語,此部分有關被害人案發後之身心反應之證述乃係就其親身見聞之經
歷,揆諸前開說明非屬傳聞證據,是證人 0000甲000A所證述被害人之上述身心反應,與
一般性犯罪受害人因該受害事件而內心飽受委屈、壓力,且因回想案發過程以致產生強烈
情緒反應而伴隨哭泣等情相當,是認證人A 女所述被告於前揭時、地對之為強制猥褻行為
情節,應係出於親身經歷所為之記憶描述,並非憑空虛構。
2.且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伊當時確有目睹己○○將腳跨在 A女之臀部等語,且繪製
當日伊、被害人及被告之相對位置圖,此部分均與證人A女前開證述之內容相符,亦足以
佐證並補強證人A女上開證述遭被告為強制猥褻之憑信性。
3.是各該證人前開證述之情節,就被害人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以及案發時之客觀情狀,作
為補強證據,均與證人 A女之證述相互印證,足以作為證人 A女證述之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是堪認證人 A女之證述可信性極高,確非虛構,已達於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四)又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觸碰被害人之身體,卻又於審判中改稱:伊係於嬉鬧中
誤觸 A女之身體,然又對於誤觸 A女身體乙節,時而陳稱係有意識的觸碰被害人身體,嬉
鬧過了頭,時而改稱是開玩笑開過了頭,不小心碰到 A女云云,多次翻異其詞,是被告所
辯係誤觸被害人之身體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憑。至於證人丙○○於審判中證
稱:伊案發當日並無聽見房間內有何呼喊或求救聲,亦無察覺 A女有何神情異常等語,然
此部分質之證人丙○○於審判中證稱:伊當日在客廳看電視,亦不知悉房間內發生何事,
且於 A女離去時並無打招呼,更無仔細觀看 A女之神情等語,又證人 A女於審判中證稱:
伊於案發當時並未呼救等語,是證人丙○○斷無可能聽聞被害人之呼救,此乃自明之理,
且證人丙○○亦證稱於案發後並無與被害人有直接接觸,是有關於證人丙○○於審判中證
稱之部分,自難以之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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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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