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假扮算命師騙妻子閨蜜上床 強制性交判刑2年 - 成人話題討論

By Ida
at 2020-09-15T20:25
at 2020-09-15T20:25
Table of Contents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9150217.aspx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5日電)
游姓男子得知妻子的女性好友感情出問題,假扮算命師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幫她算命,謊稱
她需與氣場好的男子發生關係才能改善,進而強制性交得逞,法院判處游男2年徒刑。可
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刑事判決書指出,游男得知妻子的女性好友感情出問題,
假意建議可請神明幫忙,聲稱認識一名來自泰國的算命師可幫忙介紹,只要姓名及生日就
可以算命。
游妻的友人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與由游男假扮的算命師聯絡後,發現對方能準確分析她與男
友的個性及感情狀況,對算命師深信不疑;游男謊稱妻子的友人曾與男友發生關係,因男
友氣場不好,需與氣場好的男子發生關係才能解決。
由游男假扮的算命師還暗示被害人,指游男是適合對象,一再說服慫恿妻子的友人要誘惑
游男才能改變氣場,且發生性關係時只要念咒語,對方就會忘記一切。
游妻的友人信以為真,與游男相約汽車旅館,游男得以對妻子的友人強制性交得逞。事後
游妻的友人察覺有異,向警方報案。
地院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為游男佯裝算命師向被害人誆稱藉由性交方式即可改運實無可取
,但考量被告的行為與強暴、脅迫等手段相比,尚非極其惡劣,且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
另因被害人表示希望被告一家人圓滿,不願再追究等,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游男有期徒
刑2年、緩刑5年,同時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編輯:戴光育)
--
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警詢、偵訊中之證
述、監視錄影畫面、被告之扣案手機畫面照片、甲女繪製之現場平面圖、甲女與算命師
LINE對話內容照片、被告持用之手機與甲女LINE對話內容照片、協議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8 年6 月4 日刑生字第1080020026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查,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21 條所訂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本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言,不
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
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
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
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
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
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
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
決定,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性行為,而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最高法
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730、3490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二)被告以手指、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及以陰莖插入甲女口腔等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
單一之強制性交犯意,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告訴人性自主決定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
告所為上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按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
,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
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並具妥當性及合目的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遽指
為違法。次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57條所稱之審酌「一切
情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
(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
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又是
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39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第3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所犯屬法定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非輕,倘依被告犯罪之情狀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達社會防衛之目的者,自可依其原因動機、客觀犯罪情節及主觀惡
性等加以綜合考量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
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以佯裝算命師向甲女誆稱藉
由與被告性交之方式即可改運,壓制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而為強制性交,所為實無可取,
然斟酌被告上開行為,較之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尚非極其惡劣,且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且獲得被害人之原諒,被害人並表示:被告已對被害人表達歉意,被害人也希望
被告一家人圓滿,不願再追究等語,有被害人之陳述意見狀在卷足參,又被告家中尚有妻
子及年幼子女需其照顧,且為家中之經濟主要負擔者,倘逕科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之
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3 年,實有情輕法重之過苛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妻與甲女為好友,為滿足自己性慾,竟藉
自己對甲女之了解,趁甲女感情不順,陷於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一人分飾兩角佯稱有法
力可解除甲女之困境,使甲女未能理性思考而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
違反甲女之意願為強制性交,行為固應嚴予非難,然考量被告未以暴力、恐嚇之手段相向
,要與一般暴力手段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行為者之惡性程度仍屬有別。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
程度、職業、已婚、須扶養1 幼子之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即
甲女和解獲得甲女之原諒、目前有履行調解內容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
損失,被害人並具狀向本院表示希望給予被告緩刑,以免影響被告一家,讓被告工作及家
庭都能確保等語,再審酌被害人與被告的配偶仍是好友,有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可查
,被害人固因此案件受有損害,但若令被告入監服刑,被害人與其好友關係可能惡化,被
害人的損害也可能擴大,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被告歷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能知所警
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併宣告緩刑5 年。為使被告確實記取教訓,預防其再犯,且參酌檢察官之意見(被
告並表示願意接受),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同時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以啟自新。又如有違反上述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得為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5日電)
游姓男子得知妻子的女性好友感情出問題,假扮算命師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幫她算命,謊稱
她需與氣場好的男子發生關係才能改善,進而強制性交得逞,法院判處游男2年徒刑。可
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刑事判決書指出,游男得知妻子的女性好友感情出問題,
假意建議可請神明幫忙,聲稱認識一名來自泰國的算命師可幫忙介紹,只要姓名及生日就
可以算命。
游妻的友人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與由游男假扮的算命師聯絡後,發現對方能準確分析她與男
友的個性及感情狀況,對算命師深信不疑;游男謊稱妻子的友人曾與男友發生關係,因男
友氣場不好,需與氣場好的男子發生關係才能解決。
由游男假扮的算命師還暗示被害人,指游男是適合對象,一再說服慫恿妻子的友人要誘惑
游男才能改變氣場,且發生性關係時只要念咒語,對方就會忘記一切。
游妻的友人信以為真,與游男相約汽車旅館,游男得以對妻子的友人強制性交得逞。事後
游妻的友人察覺有異,向警方報案。
地院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為游男佯裝算命師向被害人誆稱藉由性交方式即可改運實無可取
,但考量被告的行為與強暴、脅迫等手段相比,尚非極其惡劣,且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
另因被害人表示希望被告一家人圓滿,不願再追究等,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游男有期徒
刑2年、緩刑5年,同時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編輯:戴光育)
--
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警詢、偵訊中之證
述、監視錄影畫面、被告之扣案手機畫面照片、甲女繪製之現場平面圖、甲女與算命師
LINE對話內容照片、被告持用之手機與甲女LINE對話內容照片、協議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8 年6 月4 日刑生字第1080020026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查,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21 條所訂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本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言,不
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
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
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
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
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
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
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
決定,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性行為,而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最高法
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730、3490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二)被告以手指、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及以陰莖插入甲女口腔等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
單一之強制性交犯意,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告訴人性自主決定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
告所為上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按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
,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
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並具妥當性及合目的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遽指
為違法。次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57條所稱之審酌「一切
情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
(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
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又是
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39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第3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所犯屬法定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非輕,倘依被告犯罪之情狀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達社會防衛之目的者,自可依其原因動機、客觀犯罪情節及主觀惡
性等加以綜合考量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
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以佯裝算命師向甲女誆稱藉
由與被告性交之方式即可改運,壓制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而為強制性交,所為實無可取,
然斟酌被告上開行為,較之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尚非極其惡劣,且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且獲得被害人之原諒,被害人並表示:被告已對被害人表達歉意,被害人也希望
被告一家人圓滿,不願再追究等語,有被害人之陳述意見狀在卷足參,又被告家中尚有妻
子及年幼子女需其照顧,且為家中之經濟主要負擔者,倘逕科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之
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3 年,實有情輕法重之過苛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妻與甲女為好友,為滿足自己性慾,竟藉
自己對甲女之了解,趁甲女感情不順,陷於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一人分飾兩角佯稱有法
力可解除甲女之困境,使甲女未能理性思考而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
違反甲女之意願為強制性交,行為固應嚴予非難,然考量被告未以暴力、恐嚇之手段相向
,要與一般暴力手段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行為者之惡性程度仍屬有別。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
程度、職業、已婚、須扶養1 幼子之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即
甲女和解獲得甲女之原諒、目前有履行調解內容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
損失,被害人並具狀向本院表示希望給予被告緩刑,以免影響被告一家,讓被告工作及家
庭都能確保等語,再審酌被害人與被告的配偶仍是好友,有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可查
,被害人固因此案件受有損害,但若令被告入監服刑,被害人與其好友關係可能惡化,被
害人的損害也可能擴大,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被告歷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能知所警
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併宣告緩刑5 年。為使被告確實記取教訓,預防其再犯,且參酌檢察官之意見(被
告並表示願意接受),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同時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以啟自新。又如有違反上述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得為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Tags:
成人
All Comments

By Megan
at 2020-09-19T07:50
at 2020-09-19T07:50

By Charlotte
at 2020-09-22T19:15
at 2020-09-22T19:15

By Hardy
at 2020-09-26T06:40
at 2020-09-26T06:40

By Delia
at 2020-09-29T18:05
at 2020-09-29T18:05

By Eden
at 2020-10-03T05:30
at 2020-10-03T05:30

By Delia
at 2020-10-06T16:55
at 2020-10-06T16:55

By Zora
at 2020-10-10T04:20
at 2020-10-10T04:20
Related Posts
警旅館抓姦慘戴綠帽 小王辯「房內打手槍」

By Candice
at 2020-09-15T17:14
at 2020-09-15T17:14
台灣有些拉客的手段真的不敢恭維

By Mia
at 2020-09-15T11:29
at 2020-09-15T11:29
夢醒時分

By Aaliyah
at 2020-09-14T22:46
at 2020-09-14T22:46
我是不是沒有陰道高潮的機會

By Mary
at 2020-09-14T22:43
at 2020-09-14T22:43
十大熱門偷情地點 摩鐵居冠

By Christine
at 2020-09-14T21:08
at 2020-09-14T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