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身為不才法律人當中的建議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不待告訴即主動偵查)
第 315- 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為什麼SkyMirage你老是學不乖呢?
上次是愚人節,這次是來這個,JOKE與SEX總要有個限度!
--
揮 替 我 那 新 安 能 和 污 如
劍 天 願 麼 時 居 換 刀 穢 果
殺 行 意 代 樂 來 下 的 以
人 道 業 人 亡 血 我
的 人 魂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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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不待告訴即主動偵查)
第 315- 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為什麼SkyMirage你老是學不乖呢?
上次是愚人節,這次是來這個,JOKE與SEX總要有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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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人 魂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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