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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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短」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0585
自由時報2019年12月6日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男子於上班通勤時間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
後方的正妹伸狼爪,正妹不滿遭陳男偷摸下體,氣得控告陳男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罪;台北
地檢署調查,陳男犯案時間短暫,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被侵害,暴行即已結束,認定不構
成強制猥褻,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9月20日早上8時許,陳男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自新北市永和前往台北市上
班,當列車停靠捷運古亭站時,陳男趁上下車人潮擁擠,以右手往後抱住背包的遮掩方式,
偷襲站在他後方正妹的下體。

被害正妹不滿陳男的劣行,氣得報警提告,由於陳男偷摸正妹的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除了
吃上性騷擾防治法官司之外,還被依強制猥褻罪法辦。

檢方在陳男涉性騷擾的起訴書上,解釋所謂「猥褻」的定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
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若加
害者對被害人所施之輕微暴行,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
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
因而不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認為,依被害女子的指訴,足證陳男的犯行瞬間完成,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心理尚
未有遭受強制感受之前,陳男的犯行即已完成,因此陳男所為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起訴書指出,陳男的犯行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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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9-12-10
怎麼了嗎 本來就是這樣啊 不及抗拒的叫性騷擾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12-14
說不要還繼續摸的叫強制猥褻
Ursula avatarUrsula2019-12-17
不管啦 記者就是不開心啦
Kelly avatarKelly2019-12-21
就行為完全符合法條的性騷擾要怎麼打別條
Kumar avatarKumar2019-12-25
該修法了吧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12-28
當初不就因為爭執摸一下不算猥褻才有性騷擾防治法的
出現嗎
Harry avatarHarry2020-01-01
強制的定義不只在強制猥褻阿總不能為了這條去改其他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1-05
本來就是不同定義的法條==,怎麼看都只能判性騷擾,
法盲真可怕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1-08
反正這樣寫就一堆人會靠北恐龍法官,也完全不管其實是檢
察官起的訴哈哈哈,檢察官也只是拿現階段最有可能幫受害
者討一點公道的路子而已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1-12
但記者和新聞網/公司可以賺點閱和討論度,因為義憤填膺但
法盲的人很多會跳出來罵根本還沒出現的法官(法官:乾我
屁事
Dinah avatarDinah2020-01-16
引起他人性慾是三小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0-01-20
法條條文要件就是這樣低能標題
Dinah avatarDinah2020-01-23
刑法的經典考題.....猥褻/性騷擾的差別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1-27
沒啥問題的判決被寫的像恐龍法官 你各位學生別去讀法
律系啊
Harry avatarHarry2020-01-31
記者想鬧事又不是第一天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2-03
就是剛到門口就射了 所以沒強姦一個概念嗎?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0-02-07
只要足夠快就無敵一樣的概念。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02-11
笑死 記者又在帶風向?
Zanna avatarZanna2020-02-14
記者不要出來秀下限好不好,乾脆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02-18
八成出現如果是法官你女兒怎樣怎樣的FB留言
Joe avatarJoe2020-02-22
小時不讀書 長大當記者
Cara avatarCara2020-02-26
只要讀法律系就只有無端被罵的份啦,這只是起訴書欸
Cara avatarCara2020-02-29
就不同條法律 法官沒判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