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偷拍女子臉部、大腿 男子判無罪 - 成人話題討論

By Erin
at 2007-08-07T17:23
at 2007-08-07T17:23
Table of Contents
先講幾句話,因為不短又沒西斯,
我只是回一下認真文,沒啥興趣的就END吧。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也不是念新聞的。
只是個對媒體搖頭的小鄉民而已。
要是有錯就請專業的訂正吧。
這是先打好在貼過來的,所以不用去看價格了。
下面說的是法律、心得、新聞
正文開始
案例中舉的是 妨害秘密
依刑法第 315-1 與 315-2 條(註1)
我想搭捷運是公開活動沒錯,
而臉跟大腿也不算是隱私部位(有人要拿這點質疑的話 我認了= =)
如果有人要拿肖像權來講可能更糟糕,因為肖像權為人格權,
而能扯到邊的也只有著作權法和民法第18條(註2)。
要拿性騷擾防治法,我奉勸以後各位不要拿手機出來,因為可以構成意圖行為XD
除了以上應該沒什麼條文能拿來告了吧。
所以判決無罪,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我們能討論的是 行為是否合宜 的部分,所以前面不是重點。
(我在此建議,不服無罪判決的人就去想辦法讓立委修法吧,我相信這個時候他們很樂意
找事作。)
與其講道德規範的部分來舉例
不如想一下被告與原告的採取的行為動機
所以大抵上可以說是心得文吧.".
我也覺得現今社會女權過剩,保障個人隱私變成是人云亦云的口頭話。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告再說,反正對方怕到的就是認栽,
不怕就開始上法庭噴口水,管他那麼多。
拍照片為的是什麼?
只是臨時起意的欣賞還是慣犯?
(拿手機查一下就知道了,但這不在我們案外人所能了解的部分。)
被拍的要的是什麼?
只是一句誠懇的道歉加刪除照片還是藉機發洩?
但我不懂這名女子的做法,可以解決的方法很多,
卻要直接訴諸法律是怎樣?
說實在,耗時耗神還不一定能得得到自己要的。
但我覺得糟糕的是新聞(雖然是眾鄉民知道的事實)
不僅煽動民氣+主觀報導,還不懂做新聞的專業,實在令人嘆氣。
就依照記者所言「女孩子的感受沒有被法律照顧到,法官只知道墨守法條成規」來講。
說情、講理、依法
都到了告上法庭了,您卻要法官跟您訴諸情感?
您就不要讓我看到,您哪天新聞又說台灣是人治社會,不依法辦理事務。
自個先去掌嘴砍手吧。
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拜託...愚弄群眾的下場不會怎麼簡單就結束的。
客觀的呈現事實吧......
以上
感謝沒有END的看完廢話。
附註
------------------------------------------------------------------------
註1: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註2: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我只是回一下認真文,沒啥興趣的就END吧。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也不是念新聞的。
只是個對媒體搖頭的小鄉民而已。
要是有錯就請專業的訂正吧。
這是先打好在貼過來的,所以不用去看價格了。
下面說的是法律、心得、新聞
正文開始
案例中舉的是 妨害秘密
依刑法第 315-1 與 315-2 條(註1)
我想搭捷運是公開活動沒錯,
而臉跟大腿也不算是隱私部位(有人要拿這點質疑的話 我認了= =)
如果有人要拿肖像權來講可能更糟糕,因為肖像權為人格權,
而能扯到邊的也只有著作權法和民法第18條(註2)。
要拿性騷擾防治法,我奉勸以後各位不要拿手機出來,因為可以構成意圖行為XD
除了以上應該沒什麼條文能拿來告了吧。
所以判決無罪,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我們能討論的是 行為是否合宜 的部分,所以前面不是重點。
(我在此建議,不服無罪判決的人就去想辦法讓立委修法吧,我相信這個時候他們很樂意
找事作。)
與其講道德規範的部分來舉例
不如想一下被告與原告的採取的行為動機
所以大抵上可以說是心得文吧.".
我也覺得現今社會女權過剩,保障個人隱私變成是人云亦云的口頭話。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告再說,反正對方怕到的就是認栽,
不怕就開始上法庭噴口水,管他那麼多。
拍照片為的是什麼?
只是臨時起意的欣賞還是慣犯?
(拿手機查一下就知道了,但這不在我們案外人所能了解的部分。)
被拍的要的是什麼?
只是一句誠懇的道歉加刪除照片還是藉機發洩?
但我不懂這名女子的做法,可以解決的方法很多,
卻要直接訴諸法律是怎樣?
說實在,耗時耗神還不一定能得得到自己要的。
但我覺得糟糕的是新聞(雖然是眾鄉民知道的事實)
不僅煽動民氣+主觀報導,還不懂做新聞的專業,實在令人嘆氣。
就依照記者所言「女孩子的感受沒有被法律照顧到,法官只知道墨守法條成規」來講。
說情、講理、依法
都到了告上法庭了,您卻要法官跟您訴諸情感?
您就不要讓我看到,您哪天新聞又說台灣是人治社會,不依法辦理事務。
自個先去掌嘴砍手吧。
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拜託...愚弄群眾的下場不會怎麼簡單就結束的。
客觀的呈現事實吧......
以上
感謝沒有END的看完廢話。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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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註2: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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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8-08T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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