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原文下面一堆人在扯和誘 略誘 甚至無知的兩小無猜或民法 超級傻眼
中華民國合法最低性交年齡就是定在16歲
也就是16歲 完全合法 你用什麼東西都告不成
但要無罪 請你跟我這樣做
1. 雙方皆滿16歲
在這個前提下干 “兩小無猜你媽條款”屁事 去看一下法條好嗎 兩小無猜是未滿18歲和
未滿16歲的合意性交
兩方都滿16 這條完全沒關係 不要再濫用法條好嗎
2.你情我願 這是最重要的
不能用金錢或是任何事物交換 總之就是你眼前的娃 要是自願的 也不能用暴力脅迫
那這下沒有所謂的性交易問題
也沒有脅迫別人 什麼各種性侵害的法條可以收起來洗洗睡了
再來
也並沒有違反兒少法 22條-2項
因為根本沒有“性交易”
3.不同居 不留人過夜
去motel,商旅,k中兩人包廂 或是自己家等等 隱密空間 花個兩三小時休息和battle
為何板上一堆人認為發生性行為一定要過夜?
只要如此 和誘罪這條也沒屁用
略誘罪配合前面兩點 不是暴力詐欺強迫 又滿16 歲 也沒用了
4.留下你情我願的證據 這點很重要
平常用line 簡訊啦甚至電話錄音去誘導講出你情我願的事實
“公 你讓我好舒服” “雖然會痛 但是你想要我都會給”
這些容易當證據的話語 而且量要多 然後備份好
5.萬一被告時不要輕易和解
你有理又有證據 就算女兒被逼著做偽證
最後一定是不成立
對方還會吃下做偽證
再者說民法賠到脫褲的大大 我舉其中一條就好
民法第 195 條
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
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
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清楚 前提是不法
可惜到目前你做的 都是合法
那些被賠到脫褲的 幾乎都是來自於害怕傻傻去和解賠錢
但不這麼做 一定告不成
再來談談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對於這些道德簇擁者 我想引用一句話 雖然是對岸426連岳的話
這句話是這樣的:
『道德只宜律已,不宜律人。比如你認為A片不道德,打死也不會去拍,你在言行合一中
得到了道德陶醉感,這是你自家的事。但是你不能用你自己的道德去強迫他人的自由選擇
。 』
同樣的 你們認為約砲不道德 小小年紀做愛不道德 那是你們自己對於道德的價值觀 你們
沉醉在自己的道德觀
但那都是你的事 你拿你的道德去加諸在他人身上 想要他與你有同樣的標準
這樣的道德早就不道德了!
想噓爛我十分歡迎 我懷疑你們2壞掉了
還有民法還有沒有任何法條有疑慮
我想我們可以一起腦力激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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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D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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