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裸照傳男網友 成把柄遭性侵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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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1103/499441/



少女裸照傳男網友 成把柄遭性侵



彰化一名年約30歲的翁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年僅13歲少女

一周後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約少女見面,將車子停在廟宇停車場,在車內性侵少女得逞。

全案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翁男未以強暴脅迫手段性侵少女

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罪,輕判1年4月。


被害少女年僅13歲,然法官卻未援用檢方起訴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對被告重判3年以上徒刑;對此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被告第一次與被害少女見面

雖知道少女是國中生,但很難分辨少女已滿或未滿14歲,而少女也自稱是14歲

因此被告主觀上僅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的犯意,故也僅能以該法條論罪。


被害少女庭訊指控,今年3月間,她與翁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兩人並成為臉書朋友

之後翁男向她索取裸照,她雖覺得怪怪的,但仍是將照片傳給對方,不料

竟因此被翁男要脅與見面,否則要將裸照公開,她在不得已之下,只好答應碰面

並與其約在離家僅1百多公尺的廟宇見面。


少女指控說,她一了上車翁姓男子的車子後,隨即被翁男摸胸部、下體

她的褲子還被脫掉,並被翁男性侵,她因疼痛不斷掙扎,翁男改逼她口交

她因為害怕只好照做。


少女事後不甘受辱,返家後打電話告知同學,並由其同學陪同向警方報案

由警方調閱廟宇監視器,透過車牌循線將翁男傳訊到案。


翁男堅稱沒有以強迫手段威逼少女,是少女自願的。

法官審理認為,犯案地點在空間狹小的轎車後座,少女若不斷反抗

翁男要強行脫下少女的長褲、又不造成少女任何外傷,恐是不可能的事

而少女與翁男共處車內27分鐘,犯案地點是人來車往的廟宇停車場

少女過程中竟無任何試圖逃跑的舉動,與一般性侵被害人遭受侵害時的反應不同

與常情不符。


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下,法官認定少女的指控及供詞有瑕疵

翁男並未以強暴手性侵少女

翁男所為是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為性交罪

審酌後判處1年4月徒刑。

(孫英哲╱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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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4-11-06
唉,,,
Liam avatarLiam2014-11-08
腦殘沒藥醫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11-09
價錢沒談攏
Jake avatarJake2014-11-10
這種太心急了 先吃個飯逛個街早就爽爽打砲
Yuri avatarYuri2014-11-11
這法官是白癡嗎?
Madame avatarMadame2014-11-12
羅莉控表示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11-13
這法官應該不是白癡~只是可能是蘿莉控~
Annie avatarAnnie2014-11-14
有點雷,先買個手機給他,吃個飯,聊天。以後成性奴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11-15
咬咬怎麼沒直接咬斷?
Hedwig avatarHedwig2014-11-16
這女的也不正常吧?
Kyle avatarKyle2014-11-17
這女的活該吧...講的很可憐一樣
Hedwig avatarHedwig2014-11-18
她雖覺得怪怪的,還是…?
Elma avatarElma2014-11-19
13歲是懂什麼! 判的也太輕了吧
Mia avatarMia2014-11-20
這法官有沒有收錢啊?究竟
Harry avatarHarry2014-11-21
這種太心急了 先吃個飯逛個街早就爽爽打砲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