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偷情被抓辯工廠休息室沒沙發不能「啪啪啪」 法官:四腳 - 成人話題討論

By Kristin
at 2020-10-15T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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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偷情被抓辯工廠休息室沒沙發不能「啪啪啪」 法官:四腳獸時有所聞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2211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吳姓女子與已婚的楊姓男前同事偷情被抓,楊男坦承2人在工廠休息室、汽車等地發生性
行為,吳女因此懷孕墮胎,吳女否認還嫌休息室太髒、沒沙發、椅子,汽車內太小不可能
「啪啪啪」,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兩情相悅下性行為姿勢與地點並無限制,且「四腳獸、
車震」時有所聞,加上楊男指證等證據判定確有性交及懷孕墮胎,吳女須賠償40萬元。
楊男妻子提出,丈夫自2018年起與吳姓行政女助理偷情,2人在工廠休息室、汽車、摩鐵
等地發生性行為次數約33至46次,吳女因此懷孕、墮胎。
楊妻認為,吳女所為導致她身心受創、罹患憂鬱症,因此提訴求償100萬元;對此,吳女
表示她與楊男只是前同事,因聽聞楊男婚姻出狀況而給予關心,並無交往、性交、懷孕等
事,楊男是為挽回婚姻及避免高額求償而偏袒其妻。
審理時,除了楊男緊咬確有性交、懷孕墮胎等事外,吳女與楊男的通話記錄中顯示,吳女
曾抱怨說:「我就是你的砲友嘛!我就是你一個洩慾的工具而已嘛」,可見確有性行為;
另一句:「這輩子遇到你真的是我最,最衰小的事情,還為你他媽的幫你拿掉一個小孩,
你真的會遭天譴」,則可證明有懷孕墮胎一事。
不僅如此,吳女曾傳訊給楊妻說:「他(指楊男)是很噁心真的很噁心!兩邊同時享受」
,更可證明2人確有交往情形。
雖吳女辯稱休息室太髒、沒沙發、椅子,汽車內太小,不可能「啪啪啪」,但法官認為,
只要男女兩情相悅,性行為姿勢、地點並無一定限制,且四腳獸、車震等社會新聞事件多
有所聞,遂不採信其辯詞;法官最後依據上述證據判定楊男與吳女確實有偷情、性交、懷
孕墮胎,侵害楊妻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
--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27 號民事判決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與甲○○於前揭時地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懷有身孕,造成原告罹患前
開憂鬱症等病狀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有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1.原告主張被告與甲○○於前揭時地發生約33至46次性行為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然業
經證人甲○○於審理時明確證稱:在系爭工廠休息室次數至少20、30次以上,一般都是站
著發生性行為;系爭自小客車次數大概3 、4 次;跟被告去系爭汽車旅館都有發生性行為
,時間均係自107 年開始,持續至109 年4 月;去系爭小套房也都有發生性行為,被告係
108 年才租系爭小套房,伊去過3、4次,其中2次發生過2次性行為等語,核與原告起訴所
稱之被告與甲○○發生性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次數大致相符,本院審酌證人甲○○雖為原
告之配偶,惟其係經具結始為前開證述,且被告坦承曾關心證人甲○○與原告之婚姻狀況
,可見被告與證人甲○○素有交情而無嫌隙,證人甲○○應無甘冒偽證罪責之風險而設詞
誣陷被告之動機,亦毋須公開承認於前揭時地與被告發生多次性行為,而承受婚內出軌罵
名之必要,故證人甲○○前開證詞應堪憑採。又參諸原告提出被告與甲○○於109 年5 月
10日之電話通話譯文:「被告:所以我就是你的砲友嘛!我就是你一個洩慾的工具而已嘛
!甲○○:我沒有這樣說啊!被告:你是這樣想的不是嗎?反正你從頭到尾都在騙我的不
是嗎?所以從頭到尾都是…我只是一個你洩慾的工具,只是因為你老婆不給你,所以你就
在,所以你就找一個洩慾工具而已,不是嗎?而我只是你那個洩慾的工具,你只是把我當
成洩慾的工具而已,其他什麼都不是」等語,被告亦自稱其淪為甲○○之洩慾工具,可見
被告與甲○○間確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併觀之兩造間簡訊對話紀錄:「他(甲○○)是
很噁心真的很噁心!兩邊同時享受再來說他沒有,他不可能!真的很髒!包括我也是,覺
得自己現在很髒很噁心!」等語,被告稱甲○○周旋於兩造間同時享受,顯將自己與甲○
○之關係比擬等同原告與甲○○之配偶關係,亦可見被告與甲○○間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
常社交往來之情形。是以,綜合上情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屬真實,應為可採。
2.被告雖辯稱在系爭工廠休息室這種骯髒、陰暗沒沙發、沒椅子的地方站著發生性行為;
系爭自小客車為老闆所有,並非休旅車,空間狹小,平常也大多拿來載貨,如何發生性行
為?以上均顯與常情相違云云。然衡諸常情,性行為之姿勢及發生之地點,只要男女兩情
相悅,並無一定之限制,且在日常生活中,四腳獸(即以站姿發生性行為)、車震等社會
新聞事件亦多有所聞,則被告以前詞置辯顯不可採,尚無從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至
原告雖無法提出被告與甲○○前往系爭汽車旅館之相關單據、發票為佐,然甲○○既與被
告發生婚外情,其為避免遭原告發覺而未留存前開憑據,致原告無法提出,亦無顯不合理
之處,無從因此推翻本院之前揭事實認定。
3.被告雖否認與甲○○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懷有身孕等情,並辯稱該胎兒為其前配偶李瑋堂
所有云云,然被告確曾懷有身孕,並至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已如前述,而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伊有陪同被告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因被告說她有伊的小孩,費用1 萬5,000 元是伊支付的。被告剛懷孕的時候就有跟伊講
,她可能是想要看伊的反應,伊當時有受到驚嚇,伊希望被告不要把小孩生下來,所以被
告也決定要拿掉小孩,要到昇昇婦產科做手術是她自己找的等語。酌以原告於起訴時即明
確主張甲○○曾偕同被告於108年3月15日晚間約6、7時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等語
,與昇昇婦產科於訴訟中檢送被告之病歷資料所載手術日期、時間完全相符,可見證人甲
○○確有陪同被告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之事實,原告方能於起訴時為此具體之陳
述,故證人甲○○前揭證詞應屬可信,則被告知悉其懷有身孕後,即告知甲○○此事,並
商討該胎兒之去留,倘若甲○○並非生父,何須與甲○○討論該胎兒之去留,並找甲○○
陪同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另由原告提出被告與甲○○於109 年5 月10日之電話
通話譯文:「被告:該道歉的是你老婆,然後我已經道歉了,我跟你講我這輩子遇到你真
的是我最,最衰小的事情,還為你他媽的幫你拿掉一個小孩,你真的會遭天譴」等語,被
告亦自承曾為甲○○拿掉1 個小孩,可見證人甲○○上開證詞並非虛妄。至被告否認流產
手術費用為1 萬5,000 元,並聲請向昇昇婦產科函詢或電詢乙節,經核被告所稱實際手術
費用1 萬3,500 元與證人甲○○證述之1 萬5,000 元甚為接近,縱認被告所述費用數額屬
實,尚無從憑此細微之出入即認證人甲○○之上揭證詞均不可採,故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二)若原告配偶權遭被告侵害,得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
原告之配偶甲○○發生約33至46次性行為,並因而懷有身孕,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2.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
,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原告於106 年5 月間
與甲○○結婚,尚未育有子女,被告與甲○○於前揭時地發生多次性行為後懷有身孕,確
有破壞對原告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且致原告身心遭受極大
壓力,而罹患前開憂鬱症等病狀,並有以剪刀劃手部4 刀自殘之情形,此有證人甲○○於
審理時證述綦詳,且有原告手部自殘傷勢照片附卷可佐,暨原告為高中畢業,現無業,
108 年度申報所得5,400 元,名下無財產;被告為高中畢業,現任行政助理,平均月薪2
萬8,000 元,離婚,育有2 未成年子女,108 年度申報所得41萬1,087 元,名下有投資1
筆,為兩造所自陳,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在職薪資證明、兩造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認以兩造之教育程度、資力、被告侵害之情節等
情綜合以觀,原告因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所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於40萬元之範圍
內堪屬適當,逾此範圍部分,則非有據。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2211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吳姓女子與已婚的楊姓男前同事偷情被抓,楊男坦承2人在工廠休息室、汽車等地發生性
行為,吳女因此懷孕墮胎,吳女否認還嫌休息室太髒、沒沙發、椅子,汽車內太小不可能
「啪啪啪」,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兩情相悅下性行為姿勢與地點並無限制,且「四腳獸、
車震」時有所聞,加上楊男指證等證據判定確有性交及懷孕墮胎,吳女須賠償40萬元。
楊男妻子提出,丈夫自2018年起與吳姓行政女助理偷情,2人在工廠休息室、汽車、摩鐵
等地發生性行為次數約33至46次,吳女因此懷孕、墮胎。
楊妻認為,吳女所為導致她身心受創、罹患憂鬱症,因此提訴求償100萬元;對此,吳女
表示她與楊男只是前同事,因聽聞楊男婚姻出狀況而給予關心,並無交往、性交、懷孕等
事,楊男是為挽回婚姻及避免高額求償而偏袒其妻。
審理時,除了楊男緊咬確有性交、懷孕墮胎等事外,吳女與楊男的通話記錄中顯示,吳女
曾抱怨說:「我就是你的砲友嘛!我就是你一個洩慾的工具而已嘛」,可見確有性行為;
另一句:「這輩子遇到你真的是我最,最衰小的事情,還為你他媽的幫你拿掉一個小孩,
你真的會遭天譴」,則可證明有懷孕墮胎一事。
不僅如此,吳女曾傳訊給楊妻說:「他(指楊男)是很噁心真的很噁心!兩邊同時享受」
,更可證明2人確有交往情形。
雖吳女辯稱休息室太髒、沒沙發、椅子,汽車內太小,不可能「啪啪啪」,但法官認為,
只要男女兩情相悅,性行為姿勢、地點並無一定限制,且四腳獸、車震等社會新聞事件多
有所聞,遂不採信其辯詞;法官最後依據上述證據判定楊男與吳女確實有偷情、性交、懷
孕墮胎,侵害楊妻配偶權,判賠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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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27 號民事判決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與甲○○於前揭時地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懷有身孕,造成原告罹患前
開憂鬱症等病狀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有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1.原告主張被告與甲○○於前揭時地發生約33至46次性行為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然業
經證人甲○○於審理時明確證稱:在系爭工廠休息室次數至少20、30次以上,一般都是站
著發生性行為;系爭自小客車次數大概3 、4 次;跟被告去系爭汽車旅館都有發生性行為
,時間均係自107 年開始,持續至109 年4 月;去系爭小套房也都有發生性行為,被告係
108 年才租系爭小套房,伊去過3、4次,其中2次發生過2次性行為等語,核與原告起訴所
稱之被告與甲○○發生性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次數大致相符,本院審酌證人甲○○雖為原
告之配偶,惟其係經具結始為前開證述,且被告坦承曾關心證人甲○○與原告之婚姻狀況
,可見被告與證人甲○○素有交情而無嫌隙,證人甲○○應無甘冒偽證罪責之風險而設詞
誣陷被告之動機,亦毋須公開承認於前揭時地與被告發生多次性行為,而承受婚內出軌罵
名之必要,故證人甲○○前開證詞應堪憑採。又參諸原告提出被告與甲○○於109 年5 月
10日之電話通話譯文:「被告:所以我就是你的砲友嘛!我就是你一個洩慾的工具而已嘛
!甲○○:我沒有這樣說啊!被告:你是這樣想的不是嗎?反正你從頭到尾都在騙我的不
是嗎?所以從頭到尾都是…我只是一個你洩慾的工具,只是因為你老婆不給你,所以你就
在,所以你就找一個洩慾工具而已,不是嗎?而我只是你那個洩慾的工具,你只是把我當
成洩慾的工具而已,其他什麼都不是」等語,被告亦自稱其淪為甲○○之洩慾工具,可見
被告與甲○○間確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併觀之兩造間簡訊對話紀錄:「他(甲○○)是
很噁心真的很噁心!兩邊同時享受再來說他沒有,他不可能!真的很髒!包括我也是,覺
得自己現在很髒很噁心!」等語,被告稱甲○○周旋於兩造間同時享受,顯將自己與甲○
○之關係比擬等同原告與甲○○之配偶關係,亦可見被告與甲○○間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
常社交往來之情形。是以,綜合上情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屬真實,應為可採。
2.被告雖辯稱在系爭工廠休息室這種骯髒、陰暗沒沙發、沒椅子的地方站著發生性行為;
系爭自小客車為老闆所有,並非休旅車,空間狹小,平常也大多拿來載貨,如何發生性行
為?以上均顯與常情相違云云。然衡諸常情,性行為之姿勢及發生之地點,只要男女兩情
相悅,並無一定之限制,且在日常生活中,四腳獸(即以站姿發生性行為)、車震等社會
新聞事件亦多有所聞,則被告以前詞置辯顯不可採,尚無從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至
原告雖無法提出被告與甲○○前往系爭汽車旅館之相關單據、發票為佐,然甲○○既與被
告發生婚外情,其為避免遭原告發覺而未留存前開憑據,致原告無法提出,亦無顯不合理
之處,無從因此推翻本院之前揭事實認定。
3.被告雖否認與甲○○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懷有身孕等情,並辯稱該胎兒為其前配偶李瑋堂
所有云云,然被告確曾懷有身孕,並至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已如前述,而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伊有陪同被告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因被告說她有伊的小孩,費用1 萬5,000 元是伊支付的。被告剛懷孕的時候就有跟伊講
,她可能是想要看伊的反應,伊當時有受到驚嚇,伊希望被告不要把小孩生下來,所以被
告也決定要拿掉小孩,要到昇昇婦產科做手術是她自己找的等語。酌以原告於起訴時即明
確主張甲○○曾偕同被告於108年3月15日晚間約6、7時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等語
,與昇昇婦產科於訴訟中檢送被告之病歷資料所載手術日期、時間完全相符,可見證人甲
○○確有陪同被告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之事實,原告方能於起訴時為此具體之陳
述,故證人甲○○前揭證詞應屬可信,則被告知悉其懷有身孕後,即告知甲○○此事,並
商討該胎兒之去留,倘若甲○○並非生父,何須與甲○○討論該胎兒之去留,並找甲○○
陪同前往昇昇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另由原告提出被告與甲○○於109 年5 月10日之電話
通話譯文:「被告:該道歉的是你老婆,然後我已經道歉了,我跟你講我這輩子遇到你真
的是我最,最衰小的事情,還為你他媽的幫你拿掉一個小孩,你真的會遭天譴」等語,被
告亦自承曾為甲○○拿掉1 個小孩,可見證人甲○○上開證詞並非虛妄。至被告否認流產
手術費用為1 萬5,000 元,並聲請向昇昇婦產科函詢或電詢乙節,經核被告所稱實際手術
費用1 萬3,500 元與證人甲○○證述之1 萬5,000 元甚為接近,縱認被告所述費用數額屬
實,尚無從憑此細微之出入即認證人甲○○之上揭證詞均不可採,故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二)若原告配偶權遭被告侵害,得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
原告之配偶甲○○發生約33至46次性行為,並因而懷有身孕,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2.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
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
,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原告於106 年5 月間
與甲○○結婚,尚未育有子女,被告與甲○○於前揭時地發生多次性行為後懷有身孕,確
有破壞對原告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且致原告身心遭受極大
壓力,而罹患前開憂鬱症等病狀,並有以剪刀劃手部4 刀自殘之情形,此有證人甲○○於
審理時證述綦詳,且有原告手部自殘傷勢照片附卷可佐,暨原告為高中畢業,現無業,
108 年度申報所得5,400 元,名下無財產;被告為高中畢業,現任行政助理,平均月薪2
萬8,000 元,離婚,育有2 未成年子女,108 年度申報所得41萬1,087 元,名下有投資1
筆,為兩造所自陳,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在職薪資證明、兩造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認以兩造之教育程度、資力、被告侵害之情節等
情綜合以觀,原告因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所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於40萬元之範圍
內堪屬適當,逾此範圍部分,則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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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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