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偷拍性愛片上傳隔一年才告 前男友涉妨害風化罪遭判刑6月 - 成人話題討論

By Jack
at 2020-08-02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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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49304
2020-08-02 12:18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李姓男子涉嫌在2018年間以手機偷拍與女友歡愛的過程,李曾告知女友此事,當時
兩人關係好,女友只要求他刪除,李口頭應允,但未刪除,兩人分手後,李將影片上傳網
站,李的前女友發現後,在去年3月間提出妨害秘密等告訴,但台中地院因妨害秘密罪為
告訴乃論之罪,不受理,但李將性愛影片上傳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涉妨害風化罪,遭
判刑6月,得易科。
根據判決書,李姓男子與李姓女子曾是男女朋友,兩人在2018年3月間還在交往時,李利
用手機拍攝兩人性行為的過程,李在拍攝的隔天告知女友,有拍攝性愛影片,要留作紀念
,但引發女友不滿,並要求李刪除偷拍的多段性愛影片,李口頭應允,但並沒有刪除。
兩人分手後,李將性愛影片上傳網站,供不特定的網友瀏覽,李的前女友發現自己的性愛
影片外流後,在去年3月間提出妨害秘密告訴,全案經檢方偵查後,依法起訴。
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李姓女子在遭拍攝性愛影片的隔天,就已被李告知有拍攝性
愛影片,已知道有性愛影片的存在,因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在半年內提出告訴
,才可以由司法追訴處罰,所以李女需在2018年的9月提出告訴,才可追訴李的刑責,但
李女在去年3月才提告,已超過法定的告訴期,因此不受理。
不過因李姓男子另涉嫌將3段性愛影片上傳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涉散布猥褻物品罪,
台中地院依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全案可上訴。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8/02/realtime/8295325.jpg
台中市李姓男子涉嫌在2018年間,以手機拍攝與女友歡愛的影片,並上傳網路,台中地院
依法判刑6月。圖/報系資料照
--
附註:-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926 號刑事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XX告訴被告李XX妨害秘密案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亦即須有告訴權之人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始得追訴處罰。然而,告訴人於警詢時
陳稱:在107 年3 月份我與他發生關係後,隔天告知我說他有錄影性愛經過,當時我要他
立刻刪掉,他說好但無法確定他是否有刪掉影片等語;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告訴人
所說107 年3 月間這次錄影的性愛影片,就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的影片等語;基此
,顯見告訴人於107年3月間某日經被告告知之際,已知被告為此部分犯行之犯人,則自斯
時起,告訴人至遲應於107年9月間某日提出告訴,始屬合法,卻迄至108年3月27日警詢時
始為告訴,則告訴人此部分告訴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一(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90 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5 條之2 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
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最高度,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論處。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35 條第1 項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
行,而此次僅係法條文字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更,自無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
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修
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1項散布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刑法
第235條第1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至檢察官於起訴書雖未引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然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已論及此部分犯罪事實,而為被告所知悉,本院
於訊問過程中,復已就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對其防
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且此部分又與被告所犯上開散布猥褻影像罪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被告以上開方式散布前揭4 段影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
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散布猥
褻影像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
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3 罪、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內容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係告訴人之男友,未經告訴人同意而以手機
拍攝告訴人與其為性交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告訴人身體隱私等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猥褻影
像,嗣後又另將之散布至上開網路空間予網友觀覽,嚴重侵害告訴人個人隱私,對告訴人
身心造成嚴重之傷害,亦破壞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迄今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
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教育程
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且就
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供稱:起訴書所載性愛影片之拍攝及將影片上傳到網站,都是用我
的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等語,足見該手機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315 條之2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15 條之3 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2 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第235 條第3 項所明
定。經查,被告以其所有之上開手機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猥褻影像,
而該等影像已遭被告刪除,亦據被告陳述在卷,足見該等影片均已滅失,已無竊錄內容之
附著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卷附翻拍照片及光碟,乃告訴人或查獲員警為求取證而
翻拍之照片與燒錄之檔案光碟,係與本案審理相關之證據資料,自非前開規定應予沒收之
「附著物及物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2020-08-02 12:18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李姓男子涉嫌在2018年間以手機偷拍與女友歡愛的過程,李曾告知女友此事,當時
兩人關係好,女友只要求他刪除,李口頭應允,但未刪除,兩人分手後,李將影片上傳網
站,李的前女友發現後,在去年3月間提出妨害秘密等告訴,但台中地院因妨害秘密罪為
告訴乃論之罪,不受理,但李將性愛影片上傳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涉妨害風化罪,遭
判刑6月,得易科。
根據判決書,李姓男子與李姓女子曾是男女朋友,兩人在2018年3月間還在交往時,李利
用手機拍攝兩人性行為的過程,李在拍攝的隔天告知女友,有拍攝性愛影片,要留作紀念
,但引發女友不滿,並要求李刪除偷拍的多段性愛影片,李口頭應允,但並沒有刪除。
兩人分手後,李將性愛影片上傳網站,供不特定的網友瀏覽,李的前女友發現自己的性愛
影片外流後,在去年3月間提出妨害秘密告訴,全案經檢方偵查後,依法起訴。
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李姓女子在遭拍攝性愛影片的隔天,就已被李告知有拍攝性
愛影片,已知道有性愛影片的存在,因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在半年內提出告訴
,才可以由司法追訴處罰,所以李女需在2018年的9月提出告訴,才可追訴李的刑責,但
李女在去年3月才提告,已超過法定的告訴期,因此不受理。
不過因李姓男子另涉嫌將3段性愛影片上傳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涉散布猥褻物品罪,
台中地院依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全案可上訴。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8/02/realtime/8295325.jpg

依法判刑6月。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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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926 號刑事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XX告訴被告李XX妨害秘密案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亦即須有告訴權之人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始得追訴處罰。然而,告訴人於警詢時
陳稱:在107 年3 月份我與他發生關係後,隔天告知我說他有錄影性愛經過,當時我要他
立刻刪掉,他說好但無法確定他是否有刪掉影片等語;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告訴人
所說107 年3 月間這次錄影的性愛影片,就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的影片等語;基此
,顯見告訴人於107年3月間某日經被告告知之際,已知被告為此部分犯行之犯人,則自斯
時起,告訴人至遲應於107年9月間某日提出告訴,始屬合法,卻迄至108年3月27日警詢時
始為告訴,則告訴人此部分告訴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一(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90 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5 條之2 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
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最高度,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規定論處。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35 條第1 項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
行,而此次僅係法條文字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更,自無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
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修
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1項散布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刑法
第235條第1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至檢察官於起訴書雖未引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然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已論及此部分犯罪事實,而為被告所知悉,本院
於訊問過程中,復已就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對其防
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且此部分又與被告所犯上開散布猥褻影像罪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被告以上開方式散布前揭4 段影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
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散布猥
褻影像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
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3 罪、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內容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係告訴人之男友,未經告訴人同意而以手機
拍攝告訴人與其為性交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告訴人身體隱私等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猥褻影
像,嗣後又另將之散布至上開網路空間予網友觀覽,嚴重侵害告訴人個人隱私,對告訴人
身心造成嚴重之傷害,亦破壞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迄今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
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教育程
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且就
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供稱:起訴書所載性愛影片之拍攝及將影片上傳到網站,都是用我
的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等語,足見該手機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315 條之2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15 條之3 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2 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第235 條第3 項所明
定。經查,被告以其所有之上開手機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猥褻影像,
而該等影像已遭被告刪除,亦據被告陳述在卷,足見該等影片均已滅失,已無竊錄內容之
附著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卷附翻拍照片及光碟,乃告訴人或查獲員警為求取證而
翻拍之照片與燒錄之檔案光碟,係與本案審理相關之證據資料,自非前開規定應予沒收之
「附著物及物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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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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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20-08-05T21:51
at 2020-08-05T21:51

By Charlie
at 2020-08-09T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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