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偷吃前任...小三嗆「預產期比妳早1個月」!她崩潰求償百萬 - 成人話題討論

By Madame
at 2020-12-09T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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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09/1872333.htm#ixzz6g6WfpmR1
記者黃宥寧/台中報導
一名擔任老師人妻主張丈夫與擔任工程師的小三外遇,人夫雖坦承並允諾斷絕不正當交往
,不料卻又再與小三發生多次性行為。一次爭吵後人夫想結束這段不倫關係,但卻遭小三
威脅要將事情全抖出來,甚至傳了簡訊告訴正宮自己曾經懷孕,加碼寄信到正宮婆家透露
自己和人夫有婚外情。人妻飽受精神折磨,對小三求償100萬元,經法官審理後,小三應
賠償45萬元。
根據判決,人妻小芬(化名)主張他與丈夫阿凱(化名)於2017年1月9日結婚育有1子,
但沒想到去年8月接到一通電話,竟是丈夫外遇的對象,丈夫坦承婚前就有背著她與香香
(化名)來往,婚後也沒斷絕不正當交往;更在結婚隔年發生多次性行為。
阿凱向香香提出分手,不料香香不但不願意,甚至還傳嗆聲簡訊給小芬「我跟他在一起超
過4年,我們都約汽車旅館」甚至還向小芬爆料,「如果我沒記錯你女兒預產期是2017年
11月3日,妳知道我的嗎?醫生告訴我2017年10月4日,我永遠都記得寶寶的心跳聲也永遠
都記得這個日子。」
但香香提出抗辯,表示她是2016年因工作才和阿凱認識,自己也有丈夫,所以並沒有和阿
凱交往,更沒有發生性行為。
法官經查發現香香與阿凱互相傳了許多曖昧鹹濕簡訊,包含阿凱曾傳「想要寶貝啦,寶貝
內褲濕濕的嗎」,小香則回:「現在是還好啦,看到寶貝就不一樣了」,阿凱再回:「喔
喔,我也好想舔寶貝,喜歡寶貝在舌頭上面動。」
台中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芬在精神上受有相當大的痛苦,審酌小芬為教師月薪6萬元,現留
職停薪尚未與阿凱離婚並有1名未成年女子需扶養。而小三香香為工程師,年薪約80萬元
,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判她應賠償小芬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2.查原告與廖XX於106年1月9日結婚,至今婚姻關係存續,被告知悉廖XX為有配偶之
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原告主張
被告與廖XX有交往並為性行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訊息資料在卷可稽
,並據其提出手機經本院核閱內容無誤,且被告於109年2月20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因
109年度他字第1086號妨害婚姻案件偵訊時,對於檢察官提示與上開資料內容相同之告證5
、6,並未否認此資料形式真正,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案卷查核屬實,並有該日
偵訊筆錄附卷可稽,則被告主張其於偵訊時無法確認資料真偽、係說氣話云云,而空言否
認上開資料形式真正,洵無足採,是上開資料應可採信。觀之上開資料內容,被告對原告
表示:「我跟他在一起超過4年,他在桃園我去宿舍找他,他回草屯我去臺中跟他見面,
他又來桃園,妳覺得能約甚麼地方?也許妳能問問他,我再給妳標準答案」、「汽車旅館
」、「如果我沒記錯,XX(即原告與廖XX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廖XX,參本院卷第29頁
戶籍謄本)的預產期是106年11月3日,妳知道我的嗎?醫生告訴我106年10月4日,我永遠
都記得寶寶的心跳聲也永遠都記得這個日子」、「上海出差回來前一晚這樣對我說…明天
就可以跟寶貝約會了,好期待,我好想妳啊,妳不想我嗎」、「只有說好要見面時對我好
,只有真的見面了才對我好,我的價值就是上床吧,你都不知道他可以把我說的多不堪,
真想讓你知道你老公是個怎樣的男人」,已見被告向原告自承有與廖XX交往,並與廖X
X至汽車旅館,且有與廖XX上床,而上床一詞於通常用語係指為性行為之意,足見被告
與廖XX有男女交往及為性行為之情事,應可認定。復參之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被告與廖X
X間對話及照片等資料,被告於108年7月30日傳訊問廖XX:「寶貝幾點飛機?」,廖X
X回覆:「潤滑劑已經到貨了,中午飛機,到臺灣大概2點…妳不跟我約會嗎」,被告回
以:「我沒有說不跟你約會呀,這時間好像比上回晚」;廖XX於108年5月6日向被告表
示:「想要寶貝啦,寶貝內褲濕濕的嗎」,被告回覆:「現在是還好啦,看到寶貝就不一
樣了」,廖XX再回以:「喔喔,我也好想舔寶貝,喜歡寶貝在舌頭上面動」,被告則覆
以:「喔喔,看樣子以後我在上面就好了」,廖XX再表示:「跟寶貝互舔也好舒服」;
被告於107年7月25日向廖XX表示:「寶貝我很愛你,真的,為什麼說不要了?我真的很
難過」,廖XX回覆:「對不起,因為妳說我老婆陪我就好,我也很難過啊,妳這樣講完
之後就都不理我了,去哪裡我都不知道,我沒有不要,是我太傷心了,對不起寶貝,我也
很愛妳」,可見被告與廖XX以寶貝相稱,並互向對方示愛,且其等2人有約會,並有「
寶貝內褲濕濕的」等親密曖昧之言語,益徵被告與廖XX確有男女交往並為性行為之情。
3.再審諸原告表示其於108年8月6日接獲一通來電,對方詢問原告之人別後旋掛斷,經原
告查詢號碼後發現對方為被告後,因而察覺有異,而被告亦不否認該號碼確為被告所有。
且廖XX隨即於108年8月8日向被告表示:「對不起,我老婆崩潰了,求妳了,放過我們
好不好」,被告回覆:「崩潰?」,廖XX再向被告表示:「一切都是我的錯」,被告則
回以:「她還知道什麼嗎?不知道吧。崩潰?所以我怎樣都無所謂吧」,及被告於108年8
、9月間傳送如本院卷第61至102頁之訊息及資料予原告,內容均係告知原告有關被告與廖
XX間男女交往之事。顯見原告確係因被告之來電行為而發現廖XX與被告間有男女交往
,廖XX因而向被告求饒,意在希望被告不要再告知原告有關其等交往之事而刺激原告,
此亦足佐證被告與廖XX間確有男女交往之婚外情,否則廖XX何需因被告致電原告、原
告因而知曉廖XX外遇情事並崩潰,而向被告求饒,並請被告放過廖XX與原告。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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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宥寧/台中報導
一名擔任老師人妻主張丈夫與擔任工程師的小三外遇,人夫雖坦承並允諾斷絕不正當交往
,不料卻又再與小三發生多次性行為。一次爭吵後人夫想結束這段不倫關係,但卻遭小三
威脅要將事情全抖出來,甚至傳了簡訊告訴正宮自己曾經懷孕,加碼寄信到正宮婆家透露
自己和人夫有婚外情。人妻飽受精神折磨,對小三求償100萬元,經法官審理後,小三應
賠償45萬元。
根據判決,人妻小芬(化名)主張他與丈夫阿凱(化名)於2017年1月9日結婚育有1子,
但沒想到去年8月接到一通電話,竟是丈夫外遇的對象,丈夫坦承婚前就有背著她與香香
(化名)來往,婚後也沒斷絕不正當交往;更在結婚隔年發生多次性行為。
阿凱向香香提出分手,不料香香不但不願意,甚至還傳嗆聲簡訊給小芬「我跟他在一起超
過4年,我們都約汽車旅館」甚至還向小芬爆料,「如果我沒記錯你女兒預產期是2017年
11月3日,妳知道我的嗎?醫生告訴我2017年10月4日,我永遠都記得寶寶的心跳聲也永遠
都記得這個日子。」
但香香提出抗辯,表示她是2016年因工作才和阿凱認識,自己也有丈夫,所以並沒有和阿
凱交往,更沒有發生性行為。
法官經查發現香香與阿凱互相傳了許多曖昧鹹濕簡訊,包含阿凱曾傳「想要寶貝啦,寶貝
內褲濕濕的嗎」,小香則回:「現在是還好啦,看到寶貝就不一樣了」,阿凱再回:「喔
喔,我也好想舔寶貝,喜歡寶貝在舌頭上面動。」
台中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芬在精神上受有相當大的痛苦,審酌小芬為教師月薪6萬元,現留
職停薪尚未與阿凱離婚並有1名未成年女子需扶養。而小三香香為工程師,年薪約80萬元
,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判她應賠償小芬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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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44 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2.查原告與廖XX於106年1月9日結婚,至今婚姻關係存續,被告知悉廖XX為有配偶之
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原告主張
被告與廖XX有交往並為性行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訊息資料在卷可稽
,並據其提出手機經本院核閱內容無誤,且被告於109年2月20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因
109年度他字第1086號妨害婚姻案件偵訊時,對於檢察官提示與上開資料內容相同之告證5
、6,並未否認此資料形式真正,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案卷查核屬實,並有該日
偵訊筆錄附卷可稽,則被告主張其於偵訊時無法確認資料真偽、係說氣話云云,而空言否
認上開資料形式真正,洵無足採,是上開資料應可採信。觀之上開資料內容,被告對原告
表示:「我跟他在一起超過4年,他在桃園我去宿舍找他,他回草屯我去臺中跟他見面,
他又來桃園,妳覺得能約甚麼地方?也許妳能問問他,我再給妳標準答案」、「汽車旅館
」、「如果我沒記錯,XX(即原告與廖XX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廖XX,參本院卷第29頁
戶籍謄本)的預產期是106年11月3日,妳知道我的嗎?醫生告訴我106年10月4日,我永遠
都記得寶寶的心跳聲也永遠都記得這個日子」、「上海出差回來前一晚這樣對我說…明天
就可以跟寶貝約會了,好期待,我好想妳啊,妳不想我嗎」、「只有說好要見面時對我好
,只有真的見面了才對我好,我的價值就是上床吧,你都不知道他可以把我說的多不堪,
真想讓你知道你老公是個怎樣的男人」,已見被告向原告自承有與廖XX交往,並與廖X
X至汽車旅館,且有與廖XX上床,而上床一詞於通常用語係指為性行為之意,足見被告
與廖XX有男女交往及為性行為之情事,應可認定。復參之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被告與廖X
X間對話及照片等資料,被告於108年7月30日傳訊問廖XX:「寶貝幾點飛機?」,廖X
X回覆:「潤滑劑已經到貨了,中午飛機,到臺灣大概2點…妳不跟我約會嗎」,被告回
以:「我沒有說不跟你約會呀,這時間好像比上回晚」;廖XX於108年5月6日向被告表
示:「想要寶貝啦,寶貝內褲濕濕的嗎」,被告回覆:「現在是還好啦,看到寶貝就不一
樣了」,廖XX再回以:「喔喔,我也好想舔寶貝,喜歡寶貝在舌頭上面動」,被告則覆
以:「喔喔,看樣子以後我在上面就好了」,廖XX再表示:「跟寶貝互舔也好舒服」;
被告於107年7月25日向廖XX表示:「寶貝我很愛你,真的,為什麼說不要了?我真的很
難過」,廖XX回覆:「對不起,因為妳說我老婆陪我就好,我也很難過啊,妳這樣講完
之後就都不理我了,去哪裡我都不知道,我沒有不要,是我太傷心了,對不起寶貝,我也
很愛妳」,可見被告與廖XX以寶貝相稱,並互向對方示愛,且其等2人有約會,並有「
寶貝內褲濕濕的」等親密曖昧之言語,益徵被告與廖XX確有男女交往並為性行為之情。
3.再審諸原告表示其於108年8月6日接獲一通來電,對方詢問原告之人別後旋掛斷,經原
告查詢號碼後發現對方為被告後,因而察覺有異,而被告亦不否認該號碼確為被告所有。
且廖XX隨即於108年8月8日向被告表示:「對不起,我老婆崩潰了,求妳了,放過我們
好不好」,被告回覆:「崩潰?」,廖XX再向被告表示:「一切都是我的錯」,被告則
回以:「她還知道什麼嗎?不知道吧。崩潰?所以我怎樣都無所謂吧」,及被告於108年8
、9月間傳送如本院卷第61至102頁之訊息及資料予原告,內容均係告知原告有關被告與廖
XX間男女交往之事。顯見原告確係因被告之來電行為而發現廖XX與被告間有男女交往
,廖XX因而向被告求饒,意在希望被告不要再告知原告有關其等交往之事而刺激原告,
此亦足佐證被告與廖XX間確有男女交往之婚外情,否則廖XX何需因被告致電原告、原
告因而知曉廖XX外遇情事並崩潰,而向被告求饒,並請被告放過廖XX與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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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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