噢YA老師我又有問題!!! - 成人話題討論

By Ula
at 2007-05-01T01:19
at 2007-05-01T01: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igPapi5566 (老爹)》之銘言:
: ※ 引述《concil (wch)》之銘言:
: : 警察抓援交 看起來很正常
: : 但是援交妹是犯了什麼法呢?
: : 嫖客又犯了什麼法呢?
: : 警察怎麼知道抓到的是援交還是情侶... @______@
: : 請五樓解惑吧!!!
: 有一種東西叫做釣仔 (用專業的台語講叫做 "ㄉㄧㄜˋ ㄚˋ")
: 其實警方也是在作業績
: 而整個布陣的流程讓小弟來為大家解說
: 首先.警察會去蒐集資料 (看報紙或者網路 小貼紙等等...也有可能是跟黑的串通
: .....有些做黑的跟警察都有掛勾...會提供他們資料便其黑吃黑)
: 而釣仔的來源就不一定了 (可能是警察的朋友等等....反正有免錢的炮可以推..)
: 資料蒐集完之後(警察身上都有一大疊易付卡...超厚 真的很誇張)...就由釣仔打電話
: 過去約人
: EX:
: 釣仔名 小明
: 三七仔名 小英
: 小明:小英姐...最近有沒有比較幼的
: 小英:有阿 你喜歡哪一型的
: 小明:我要胸部大一點的 然後不要太老
: 小英:這沒問題啦 阿要約哪裡
: 小明:XX旅館
: 小英:厚啦 阿你到那邊再打電話過來 小姐馬上給你送過去
誘捕偵查,可分為『犯意教唆』、『機會提供』二類型。
學說上有主觀說、客觀說,簡言之,
犯意教唆就是小英本來沒有小姐可賣,小明硬盧小英找人出來賣,此種偵查違法。
機會提供則是小英本來就有在賣,小明順勢捧場,俗稱『釣魚』,此種偵查合法。
從以上對話可知,應該是屬於機會提供型,故警察(小明視為警察之延伸)之偵查合法。
: 到了房間之後 釣仔會打電話給三七仔說他在哪一間房 然後大概過個30分鐘
: 小姐就會來了
: (接下來是重頭戲!!!!)
: 在小姐敲門的時候! 釣仔會按下手機的發話鈕給待命的警察 (不需要講任何話 丟著
: 他們就知道小姐大概在幾點幾分進來的)
: 接下來....
: 就是正常的辦事 (隨便你要怎麼玩都可以....到ꜲA高興為止)
: (此時警察大部分已經到房間的門外 不然就在樓下了)
: (接下來是另外一個重點!!!!)
: 做完之後 小姐一定會進去洗澡(正常人都會洗吧...)
: 此時 釣仔要非常機靈 想辦法讓外面的警察知道你已經弄完了
: 可以進來逮人了!! (可能是伺機按下發話鍵 或者是大呼ㄧ聲 "就ㄊㄧㄢˋ ㄟ 之類的)
: 然後警察就會敲門
根據釋字535,旅館房間視為私人住宅,有隱私權、住宅安寧之保障,
欲臨檢搜索旅館房間原則上應法院聲請搜索票,不過搜索有例外情形得無票搜索,
本案情形應為小明自願同意讓警察進入搜索,符合無票搜索之情形。
: 此時小姐一定是嚇的驚慌失措 屁滾鳥流
: 而釣仔也要配合演戲 裝的越怕越好
: 接下來 警察會問話
警察訊問前應進行訴訟法上對於被告之保護程序,如告知義務、全程連續錄音等等。
否則所得之被告自白有證據能力之問題,不能提出於法院當作證據。
: EX
: 警:拎勒衝啥 依喜祥
: 女:沒有啦...阿就朋友阿
: 警:啥咪朋友
: 女:阿就朋友阿 聊天
: 警:少年ㄟ 你們剛剛有沒有做
: 釣:有......(裝的很怕很怕)
: 警:賣阿ㄋㄟ啦 卡配合勒 肝單處理啦
: 女:.........阿就沒有做阿
: 警:那喜各狡辯 事情就沒有這麼簡單了喔
警察問話如有威嚇意味,可能構成不正訊問會導致被告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 此時100個女的大概有95個就會認了
: 剩下那5個也只是遲早要認的
一般實務上,訊問被告應該是帶回警局之後才做的,在房間內首先應做的是
拍照存證(衣衫不整之男女)、扣押證物(留有精液之保險套)
: 原文的原PO問說 如果是男女朋友呢??
: 答:如果是男女朋友 警察會進來臨檢的機率微乎其微
如果是一般情侶,沒有配合警察臨檢之必要,可以拒絕開門,除非他有搜索票。
: 因為她男朋友不是"釣仔" 而且他女友也沒有從事賣淫
: 所以
: 警察之所以抓的到那些色情護膚阿 援妹阿等等的
: 都是因為裡面有"釣仔"
: 接下來就是去警局作筆錄了
: 女生的筆錄上面是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犯人 就是被告
罰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80:有以下行為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1.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所以§80是罰娼(含老鴇)不罰嫖。
: 釣仔則是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證人" 什麼事都沒有 做完筆錄就可以閃了
: 資料來源:好久以前的壹周刊
資料來源可能是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的資料,在修法後警察的偵查應該要依據訴訟法
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之,不過事實上因為此類賣淫事件屬於社維法之行政事件,並非刑事
案件,一來法院對於社維案件向來草率處理、二來被告多屬於社會弱勢團體不知主張
權益,所以警察之釣魚或陷害教唆向來遊走法律邊緣卻行之有年,有業績壓力時就上網
抓援交、找人當嫖客,與其指責基層警員之不當,或許應檢討警政制度之問題。
--
: ※ 引述《concil (wch)》之銘言:
: : 警察抓援交 看起來很正常
: : 但是援交妹是犯了什麼法呢?
: : 嫖客又犯了什麼法呢?
: : 警察怎麼知道抓到的是援交還是情侶... @______@
: : 請五樓解惑吧!!!
: 有一種東西叫做釣仔 (用專業的台語講叫做 "ㄉㄧㄜˋ ㄚˋ")
: 其實警方也是在作業績
: 而整個布陣的流程讓小弟來為大家解說
: 首先.警察會去蒐集資料 (看報紙或者網路 小貼紙等等...也有可能是跟黑的串通
: .....有些做黑的跟警察都有掛勾...會提供他們資料便其黑吃黑)
: 而釣仔的來源就不一定了 (可能是警察的朋友等等....反正有免錢的炮可以推..)
: 資料蒐集完之後(警察身上都有一大疊易付卡...超厚 真的很誇張)...就由釣仔打電話
: 過去約人
: EX:
: 釣仔名 小明
: 三七仔名 小英
: 小明:小英姐...最近有沒有比較幼的
: 小英:有阿 你喜歡哪一型的
: 小明:我要胸部大一點的 然後不要太老
: 小英:這沒問題啦 阿要約哪裡
: 小明:XX旅館
: 小英:厚啦 阿你到那邊再打電話過來 小姐馬上給你送過去
誘捕偵查,可分為『犯意教唆』、『機會提供』二類型。
學說上有主觀說、客觀說,簡言之,
犯意教唆就是小英本來沒有小姐可賣,小明硬盧小英找人出來賣,此種偵查違法。
機會提供則是小英本來就有在賣,小明順勢捧場,俗稱『釣魚』,此種偵查合法。
從以上對話可知,應該是屬於機會提供型,故警察(小明視為警察之延伸)之偵查合法。
: 到了房間之後 釣仔會打電話給三七仔說他在哪一間房 然後大概過個30分鐘
: 小姐就會來了
: (接下來是重頭戲!!!!)
: 在小姐敲門的時候! 釣仔會按下手機的發話鈕給待命的警察 (不需要講任何話 丟著
: 他們就知道小姐大概在幾點幾分進來的)
: 接下來....
: 就是正常的辦事 (隨便你要怎麼玩都可以....到ꜲA高興為止)
: (此時警察大部分已經到房間的門外 不然就在樓下了)
: (接下來是另外一個重點!!!!)
: 做完之後 小姐一定會進去洗澡(正常人都會洗吧...)
: 此時 釣仔要非常機靈 想辦法讓外面的警察知道你已經弄完了
: 可以進來逮人了!! (可能是伺機按下發話鍵 或者是大呼ㄧ聲 "就ㄊㄧㄢˋ ㄟ 之類的)
: 然後警察就會敲門
根據釋字535,旅館房間視為私人住宅,有隱私權、住宅安寧之保障,
欲臨檢搜索旅館房間原則上應法院聲請搜索票,不過搜索有例外情形得無票搜索,
本案情形應為小明自願同意讓警察進入搜索,符合無票搜索之情形。
: 此時小姐一定是嚇的驚慌失措 屁滾鳥流
: 而釣仔也要配合演戲 裝的越怕越好
: 接下來 警察會問話
警察訊問前應進行訴訟法上對於被告之保護程序,如告知義務、全程連續錄音等等。
否則所得之被告自白有證據能力之問題,不能提出於法院當作證據。
: EX
: 警:拎勒衝啥 依喜祥
: 女:沒有啦...阿就朋友阿
: 警:啥咪朋友
: 女:阿就朋友阿 聊天
: 警:少年ㄟ 你們剛剛有沒有做
: 釣:有......(裝的很怕很怕)
: 警:賣阿ㄋㄟ啦 卡配合勒 肝單處理啦
: 女:.........阿就沒有做阿
: 警:那喜各狡辯 事情就沒有這麼簡單了喔
警察問話如有威嚇意味,可能構成不正訊問會導致被告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 此時100個女的大概有95個就會認了
: 剩下那5個也只是遲早要認的
一般實務上,訊問被告應該是帶回警局之後才做的,在房間內首先應做的是
拍照存證(衣衫不整之男女)、扣押證物(留有精液之保險套)
: 原文的原PO問說 如果是男女朋友呢??
: 答:如果是男女朋友 警察會進來臨檢的機率微乎其微
如果是一般情侶,沒有配合警察臨檢之必要,可以拒絕開門,除非他有搜索票。
: 因為她男朋友不是"釣仔" 而且他女友也沒有從事賣淫
: 所以
: 警察之所以抓的到那些色情護膚阿 援妹阿等等的
: 都是因為裡面有"釣仔"
: 接下來就是去警局作筆錄了
: 女生的筆錄上面是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犯人 就是被告
罰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80:有以下行為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1.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所以§80是罰娼(含老鴇)不罰嫖。
: 釣仔則是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證人" 什麼事都沒有 做完筆錄就可以閃了
: 資料來源:好久以前的壹周刊
資料來源可能是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的資料,在修法後警察的偵查應該要依據訴訟法
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之,不過事實上因為此類賣淫事件屬於社維法之行政事件,並非刑事
案件,一來法院對於社維案件向來草率處理、二來被告多屬於社會弱勢團體不知主張
權益,所以警察之釣魚或陷害教唆向來遊走法律邊緣卻行之有年,有業績壓力時就上網
抓援交、找人當嫖客,與其指責基層警員之不當,或許應檢討警政制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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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保險套
All Comments

By Margaret
at 2007-05-02T17:48
at 2007-05-02T17:48

By Skylar Davis
at 2007-05-04T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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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7-05-06T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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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7-05-07T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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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7-05-09T11:45
at 2007-05-09T11:45
問題就在於 釣仔通常跟警察裝不熟 難舉證警察犯意誘發 囧

By Michael
at 2007-05-11T04:15
at 2007-05-11T04:15

By Anthony
at 2007-05-12T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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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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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7-05-14T13:13
at 2007-05-14T13:13
感謝您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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