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色男尾隨短裙妹打手槍 「嘉明的味道」抹翹臀 - 成人話題討論

By Robert
at 2020-11-01T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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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380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兒童節在台北市新光三越A8館逛街,見前方穿著短裙的女子小璇(化
名)身材玲瓏有緻,竟然凍未條,尾隨其後打手槍,還把精液塗在她的臀部,被台北地檢
署依公然猥褻罪起訴。陳男辯稱偷偷搓鳥,未公然打手槍,獲得高等法院採信,維持無罪
確定。性騷擾、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器物罪,陳男則和小璇達成和解,獲得撤告。
去年4月4日兒童節,陳男在新光三越A8館看到身材火辣的小璇,竟然起了色心,把外套披
在右肩上遮掩,走到小璇後方打手槍,過沒多久突然往前走,在離她約一步的距離時,把
外套稍微撥開,然後把肚子向前挺,疑似朝小璇噴精,被檢察官認定大庭廣眾下搓鳥,觸
犯公然猥褻罪,提起公訴。
陳男聲稱,他確實有打手槍,但有用外套蓋住,未在眾人面前露鳥,且未掀開外套射在小
璇屁股上,而是先把精液打在自己的手掌裡,再塗抹於小璇的臀部裙面上。
高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陳男確實有向前挺進的行為,但因畫面解析度不佳,沒辦法看
清楚是否有露下體,因而認定他是在外套遮掩下手淫,期間未裸露生殖器,顯然不想讓他
人知道或供人觀賞,非公然猥褻罪的成罪要件。
高院指出,一般射精多為噴射狀,精液面積範圍應較大,但小璇裙子上的精液斑範圍較小
,呈現圓點狀,不像是陳男當街噴精所致。
綜上,高院認為陳男以衣物遮掩而無供人觀賞的意圖,未公然打手槍,不涉公然猥褻罪,
維持無罪見解,全案確定。
而小璇另提告性騷擾、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器物罪,北院審理期間,陳男已和小璇和解,
獲得撤告,法官判決不受理。
--
註: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433 號刑事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公然猥褻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告訴人A女於
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監視器錄影光碟截圖照片10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現場勘察
報告1份、A女衣物照片5張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
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當時僅有手淫,並射精在手上,再塗抹於告訴人衣服上,並無為公
然猥褻之行為等語;其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僅係將精液塗在告訴人衣服上,並無使人觀覽
之意圖,自不構成公然猥褻罪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乘A女未及注意之際,至A女身後手淫,待射精至手中後,將精
液沾染至A女連身裙上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
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告訴人AW000-
H108121衣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又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音光碟中「00000000T0000000-00000000T213520_%T2.
mp4」之檔案,勘驗結果顯示:案發時被告右肩披掛藍色外套,走至A女右後方數步站立,
之後走到A女身後約1步的距離,用左手把外套稍微撥開一點,然後有把肚子往前挺的動作
;於撥放時間32秒時,A女往前跨1步,被告也往後後退,疑似用右手撥弄外套內側,在此
過程中,因為畫面解析度的問題,沒有辦法確認被告左手有沒有觸摸A 女的臀部,也看不
到被告的陰莖,但是從畫面上看來,被告站在A女背後3秒鐘的時間內,左手都沒有動等情
,有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卷足憑。而被告於本案案發過程中,係始終於右肩
披掛藍色外套,且外套長度適可遮住被告褲襠部位,有上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參,足
證被告係在外套遮掩下為手淫行為,期間均無裸露其生殖器,顯然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
觀覽之意圖甚明。
(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係在公眾場所公然以右手自慰後,將外套撥開,有將肚子往前挺
之動作,顯然係將精液以射精方式噴至A女連身裙上,有供人觀覽之不確定故意,不應因
監視器位置及畫面解析度問題,而認定被告無供人觀覽之意圖云云。然刑法第234條第1項
公然猥褻罪,係以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故該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為供人觀覽之「意圖」,而非「不確定故意」。而經原審勘驗結果,並未見被告有將其生
殖器裸露,且參酌一般射精型態多為噴射狀,衡情沾染之面積範圍較大,惟本案A女連身
裙經員警以多波域光源照射後可見精液斑,該些精液斑範圍均呈圓點狀,面積範圍較小,
此有A女連身裙照片2張在卷可按,此與被告所辯係將精液滴到A女衣服上吻合,是檢察官
上開主張,與客觀事證不符,應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於上揭時、地為手淫之行為,然被告既以衣服遮掩而無供人觀
覽之意圖,自不得以公然猥褻罪相繩。
四、原審依據檢察官之舉證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是否有起訴書所載公然猥褻之犯行
,仍有合理之懷疑,無法形成有罪之心證,而判決被告無罪,業已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
及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兒童節在台北市新光三越A8館逛街,見前方穿著短裙的女子小璇(化
名)身材玲瓏有緻,竟然凍未條,尾隨其後打手槍,還把精液塗在她的臀部,被台北地檢
署依公然猥褻罪起訴。陳男辯稱偷偷搓鳥,未公然打手槍,獲得高等法院採信,維持無罪
確定。性騷擾、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器物罪,陳男則和小璇達成和解,獲得撤告。
去年4月4日兒童節,陳男在新光三越A8館看到身材火辣的小璇,竟然起了色心,把外套披
在右肩上遮掩,走到小璇後方打手槍,過沒多久突然往前走,在離她約一步的距離時,把
外套稍微撥開,然後把肚子向前挺,疑似朝小璇噴精,被檢察官認定大庭廣眾下搓鳥,觸
犯公然猥褻罪,提起公訴。
陳男聲稱,他確實有打手槍,但有用外套蓋住,未在眾人面前露鳥,且未掀開外套射在小
璇屁股上,而是先把精液打在自己的手掌裡,再塗抹於小璇的臀部裙面上。
高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陳男確實有向前挺進的行為,但因畫面解析度不佳,沒辦法看
清楚是否有露下體,因而認定他是在外套遮掩下手淫,期間未裸露生殖器,顯然不想讓他
人知道或供人觀賞,非公然猥褻罪的成罪要件。
高院指出,一般射精多為噴射狀,精液面積範圍應較大,但小璇裙子上的精液斑範圍較小
,呈現圓點狀,不像是陳男當街噴精所致。
綜上,高院認為陳男以衣物遮掩而無供人觀賞的意圖,未公然打手槍,不涉公然猥褻罪,
維持無罪見解,全案確定。
而小璇另提告性騷擾、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器物罪,北院審理期間,陳男已和小璇和解,
獲得撤告,法官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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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433 號刑事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公然猥褻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告訴人A女於
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監視器錄影光碟截圖照片10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現場勘察
報告1份、A女衣物照片5張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
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當時僅有手淫,並射精在手上,再塗抹於告訴人衣服上,並無為公
然猥褻之行為等語;其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僅係將精液塗在告訴人衣服上,並無使人觀覽
之意圖,自不構成公然猥褻罪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乘A女未及注意之際,至A女身後手淫,待射精至手中後,將精
液沾染至A女連身裙上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
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告訴人AW000-
H108121衣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又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音光碟中「00000000T0000000-00000000T213520_%T2.
mp4」之檔案,勘驗結果顯示:案發時被告右肩披掛藍色外套,走至A女右後方數步站立,
之後走到A女身後約1步的距離,用左手把外套稍微撥開一點,然後有把肚子往前挺的動作
;於撥放時間32秒時,A女往前跨1步,被告也往後後退,疑似用右手撥弄外套內側,在此
過程中,因為畫面解析度的問題,沒有辦法確認被告左手有沒有觸摸A 女的臀部,也看不
到被告的陰莖,但是從畫面上看來,被告站在A女背後3秒鐘的時間內,左手都沒有動等情
,有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卷足憑。而被告於本案案發過程中,係始終於右肩
披掛藍色外套,且外套長度適可遮住被告褲襠部位,有上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參,足
證被告係在外套遮掩下為手淫行為,期間均無裸露其生殖器,顯然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
觀覽之意圖甚明。
(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係在公眾場所公然以右手自慰後,將外套撥開,有將肚子往前挺
之動作,顯然係將精液以射精方式噴至A女連身裙上,有供人觀覽之不確定故意,不應因
監視器位置及畫面解析度問題,而認定被告無供人觀覽之意圖云云。然刑法第234條第1項
公然猥褻罪,係以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故該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為供人觀覽之「意圖」,而非「不確定故意」。而經原審勘驗結果,並未見被告有將其生
殖器裸露,且參酌一般射精型態多為噴射狀,衡情沾染之面積範圍較大,惟本案A女連身
裙經員警以多波域光源照射後可見精液斑,該些精液斑範圍均呈圓點狀,面積範圍較小,
此有A女連身裙照片2張在卷可按,此與被告所辯係將精液滴到A女衣服上吻合,是檢察官
上開主張,與客觀事證不符,應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於上揭時、地為手淫之行為,然被告既以衣服遮掩而無供人觀
覽之意圖,自不得以公然猥褻罪相繩。
四、原審依據檢察官之舉證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是否有起訴書所載公然猥褻之犯行
,仍有合理之懷疑,無法形成有罪之心證,而判決被告無罪,業已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
及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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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11-05T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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