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少女裸聊、視訊洗澡偷拍 法院認非重度幫他減刑 - 成人話題討論

By Annie
at 2020-10-30T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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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976252
2020-10-30 15:49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王姓男子和1名15歲少女交往時,要求對方脫衣裸聊、視訊洗澡過程,卻趁機截圖偷
拍她裸照,直到對方想分手以此報復,將裸照印成海報四處亂貼;法院考量,王涉犯7年
以上重罪,考量他竊錄、散布的不是「重度鹹濕的情色動作照片」予以減刑,依兒少性剝
削等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男(18歲)2017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交往期間要求對方自拍露出
胸部、撫摸及伸舌頭猥褻影像,並將手機架設在浴室和他視訊,藉此全程觀看她洗澡過程。
王自稱只是要「觀賞」,未料卻趁機竊錄、偷拍,將影片截圖成3張照片留存、珍藏,後
來少女因個性不合提出分手,王為了報復先傳簡訊恐嚇,2019年1月22日再將偷拍的裸照
,加上「淫亂學生上網裸聊」及少女名字等,製作成海報印出。
檢方查,王當晚10點跑到少女住家附近,將海報四處張貼在電線桿、車輛擋風玻璃,直到
對方被通知趕緊出門查看,撕除後立即報案,警方也在王的手機查扣偷拍照片,依法送辦
;審理時,王坦承不諱,另有查扣電子檔、照片佐證。
法院審酌,兒少性剝削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法定刑為7年
以上,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極為嚴峻,然而王僅利用和少女交往偷拍的3張,本
意只是想留存珍藏,況且都不是重度鹹濕的情色動作照片,也缺乏私處局部誇張特寫。
法院認為,其對少女隱私、性資訊自主侵害相對輕,與情色業者以利誘手段讓兒少淪為情
色影片製、拍的主角,並藉此廣為散布,兩者行為相距甚遠,考量王犯後坦承有悔意,認
為他有堪憫恕之處,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法院審理後依兒少性剝削、妨害秘密罪,各判王有期徒刑3年6月、8月,應執行3年6月。
--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審訴字第 1745 號刑事判決(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
審附民字第 863 號刑事裁定轉送民事庭)
貳、憑認有罪之理由:
一、前載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王XX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供無隱,
復經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甚詳,此外,並有附有「猥褻數位照片檔」所
轉印照片之海報3 張、如附表所示恐嚇之臉書訊息、電子郵件內容截圖各1 張、攝得被告
張貼海報過程之監視畫面截圖6 張、海報張貼在電線桿、汽車擋風玻璃情形之照片4 張、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攝得扣案
OPPO牌手機之螢幕仍顯示附有「猥褻數位照片檔」之海報電子檔照片1 張可按,暨OPPO牌
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 支扣案為憑,佐此堪認被告自
白之如上各節胥實,咸值採信,據而足徵其果有上陳之各項犯行,著毋庸疑。次查,A女
為90年8 月生,有其身分證影本1 份足證,另被告則係87年12月25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 份可憑,因之,值被告為本案各舉之際,A女皆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至被告為「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各行徑時,均係已成年之實,亦堪認定。
二、綜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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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15:49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王姓男子和1名15歲少女交往時,要求對方脫衣裸聊、視訊洗澡過程,卻趁機截圖偷
拍她裸照,直到對方想分手以此報復,將裸照印成海報四處亂貼;法院考量,王涉犯7年
以上重罪,考量他竊錄、散布的不是「重度鹹濕的情色動作照片」予以減刑,依兒少性剝
削等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男(18歲)2017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交往期間要求對方自拍露出
胸部、撫摸及伸舌頭猥褻影像,並將手機架設在浴室和他視訊,藉此全程觀看她洗澡過程。
王自稱只是要「觀賞」,未料卻趁機竊錄、偷拍,將影片截圖成3張照片留存、珍藏,後
來少女因個性不合提出分手,王為了報復先傳簡訊恐嚇,2019年1月22日再將偷拍的裸照
,加上「淫亂學生上網裸聊」及少女名字等,製作成海報印出。
檢方查,王當晚10點跑到少女住家附近,將海報四處張貼在電線桿、車輛擋風玻璃,直到
對方被通知趕緊出門查看,撕除後立即報案,警方也在王的手機查扣偷拍照片,依法送辦
;審理時,王坦承不諱,另有查扣電子檔、照片佐證。
法院審酌,兒少性剝削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法定刑為7年
以上,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極為嚴峻,然而王僅利用和少女交往偷拍的3張,本
意只是想留存珍藏,況且都不是重度鹹濕的情色動作照片,也缺乏私處局部誇張特寫。
法院認為,其對少女隱私、性資訊自主侵害相對輕,與情色業者以利誘手段讓兒少淪為情
色影片製、拍的主角,並藉此廣為散布,兩者行為相距甚遠,考量王犯後坦承有悔意,認
為他有堪憫恕之處,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法院審理後依兒少性剝削、妨害秘密罪,各判王有期徒刑3年6月、8月,應執行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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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審訴字第 1745 號刑事判決(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
審附民字第 863 號刑事裁定轉送民事庭)
貳、憑認有罪之理由:
一、前載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王XX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供無隱,
復經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甚詳,此外,並有附有「猥褻數位照片檔」所
轉印照片之海報3 張、如附表所示恐嚇之臉書訊息、電子郵件內容截圖各1 張、攝得被告
張貼海報過程之監視畫面截圖6 張、海報張貼在電線桿、汽車擋風玻璃情形之照片4 張、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攝得扣案
OPPO牌手機之螢幕仍顯示附有「猥褻數位照片檔」之海報電子檔照片1 張可按,暨OPPO牌
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 支扣案為憑,佐此堪認被告自
白之如上各節胥實,咸值採信,據而足徵其果有上陳之各項犯行,著毋庸疑。次查,A女
為90年8 月生,有其身分證影本1 份足證,另被告則係87年12月25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 份可憑,因之,值被告為本案各舉之際,A女皆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至被告為「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各行徑時,均係已成年之實,亦堪認定。
二、綜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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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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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20-11-02T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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