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嚐禁果 氣炸的父親竟要女兒這樣說
蘋果日報
完16歲的生日,2人第1次發生性關係。
少女雙親發現有鬼,追問下才知女兒不僅有了男朋友、還發生了性關係,因此向警方提告
,指控江男在2013年11月間,帶女兒到萬華區的U2電影館,在包廂內性侵女兒得逞,等到
2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又多次帶往江男住處,與女兒發生性關係。
當少女的到警局做完筆錄後,打了一通電話給男友,告訴他:「記得,我們第一次發生關
係是2月22日」、「你要說是在我們看電影的地方」,由於少女有提到在做警詢筆錄時,
提到前年11月發生性關係,江男反問「你怎麼說是11月?」,此時少女難過的說:「是我
爸媽逼我這樣說‧‧‧他們就是想要說一個未滿16歲,一個滿18歲‧‧‧他們就是故意搞
你。」
少女在電話中還說:「我爸媽要我說我是被強迫的,反正我情願的證據就在你的手機裡」
、「我們在法庭見,我們是敵人,我講的實話是實話,但是我講的謊話你一定要找證據反
駁我,知道嗎」。
等到台北地檢署傳江男出庭時,江男承認有與少女發生關係,但都是在女友滿16歲才有性
關係,且未違反女友的意願,同時還拿出保命的電話錄音,證明自己清白。檢察官也傳了
少女出庭作證,少女證稱11月實際上沒有發生性關係,是他父親要她這麼說,檢察官調查
後,認為少女遭江男性侵的指述,是遭父母親指使所為,且指述內容並非實在,因此處分
不起訴。
另外檢察官也將少女的父親簽分偵辦誣告罪,而少女雙親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也向高
檢署提起再議,但事後認為要讓女兒的生活歸於平靜、不想再告,而少女也與江男分手,
台北地檢署在同時調查這起誣告案及妨害性自主案件時,雙方都表明不願追究,而也沒有
證據可以證明少女父親有教唆做偽證的事實,均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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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ㄎ
好無言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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