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那個強迫人家舔他陰莖 卻僅被判強 …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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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6-06-28T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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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YingJiou (謝謝指教)》之銘言:
: 前陣子發生一件案例,一名女子被男性強迫幫他舔生殖器。
: 女子僅止於對性器的舔舐,並未符合刑法關於性交之定義─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是新刑法,還沒實施。

: 以舌頭舔陰莖,不符合第一款進入口腔或使之接合的定義(舌頭舔陰莖是伸出在口腔外);
: 而若要適用第二款,則事實是被害人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與男子性器接合,
: 實際上行性交的是被害人。故法官判處男子強制性交不成立,僅為強制猥褻。

這段對於第二款的解釋我覺得大有問題。
暫且先不講「使之接合」是新刑法,根本還沒適用,即使是承認了「使之接合」
本案不成立的原因在於並沒有進入或者接合的情況,不符合性交法律定義,
沒有所謂性交發生自然也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


: 被害人在本案中本身是被強制為男子性交,故男子有強制行為,而被害人有性交行為。
: 而根據刑法的體系解釋,強制性交應該是加害人對被害人『施強制且施以性交』才該當;
: 故加害人僅施以強制,而被害人有性交行為,並不能直接適用強制性交,
: 因本案被害人性交的對象(即加害人)並不是被強制,加害人可爽的咧;
: 除非被脅迫對他人性交的被害人性交的對象本身其性交之意願也被違反,

這樣的解釋是完完全全錯誤的!

強制性交是加害人對被害人『施強制且施以性交』才該當,這樣的說法並沒有錯,
錯就錯在於「施以」性交的解釋。

加害人真的僅施以強制嗎?
我們仔細的去想想看,加害人施予強制的內容是什麼?
沒錯,就是類似口交,逼迫被害人用舌頭舔舐加害人陰莖。
這不就是加害人脅迫的內容嗎?
怎麼會加害人「僅」施以強制呢?
若是加害人「僅」施以強制,那麼被害人何故去舔人LP?
就是加害人脅迫的不是嗎

: 例如甲乙都不想性交,丙脅迫甲去強制性交乙,
: 這樣施強制的行為人丙才可能該當強制性交
: (丙為間接正犯,若為間接強制的情形,
: 甲可能該當強制性交,卻因無期待可能性而免去責任,不被處罰;
: 若為直接強制的情況,則甲充其量算是丙的工具,甲的性交連行為都不算)。

除非甲乙都想性交,否則丙必然構成強制性交。如果都自願沒有所謂強制問題。

: 然而,若如此解釋強制性交,必須行為人既施強制、又對被害人為性交才該當強制性交,
: 則強制猥褻罪將從此如同虛設具文!分析如下:
: 如果今天我拿槍抵住一名女性幫我打手槍,
: 實際上施行強制的是我,行猥褻的是她(拿槍抵住人家不能說是猥褻行為吧),
: 我頂多該當強制罪,因為她並沒有對她猥褻的對象行強制猥褻,僅是合意猥褻。
: 那以後本來會該當強制猥褻的行為人,
: 都只要利用間接強制的手段就能把罪減到強制罪的刑度,
: 所以,要不就保留這個法律漏洞給犯罪人去鑽,
: 要不就明確規定,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
: 可能是行為人強制,被害人性交或猥褻也能成立。

所舉的例子是錯誤的,沒有漏洞可鑽。
理由已經說過了,若是你僅僅拿槍抵住,當然不是強制猥褻,但是若真的只是
僅僅拿槍抵住,被害人何故看了LP便摸? 遇到痴女了嗎?
當然是拿槍抵住被害人然後喝令幫我打手槍否則將對被害人有不利後果,這樣才對嘛。
這樣一個整體的行為道道地地就是強制猥褻不是嗎?
(說這不符合猥褻也沒關係,這不是我的重點)
一個整體的行為怎麼可以切割「我強制」、「她猥褻」呢?
你說的案例本來就構成,不必修法。

其實隨便想想都知道,脅迫被害人為猥褻性交老早就有了的事情,還等修法?
這些案例我看實務毫無異議的都成立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

: 之所以產生以上討論的盲點,是因為強制性交保障的兼含抽象的自由法益,
: 不像財產法益的單純,
: 例如:我拿槍脅迫甲拿走我的錢,因為是我脅迫他拿我的錢,
: 客觀上我已經自己捨棄財產的支配,所以甲不會該當竊盜,我更不可能成立竊盜,
: 頂多成立強制罪,單就竊盜行為而言─姑且不論我對甲的強制,並不涉及甲的自由;
: 但若是我拿槍脅迫甲幫我猥褻,則我也只該當強制罪?
: 我捨棄了自己的性自主,所以甲不該當強制猥褻?
: 我自己脅迫甲幫自己猥褻,我自己更不可能對我自己成立強制猥褻罪。

這樣類比也是謬誤的。
拿槍脅迫甲拿走我的錢,之所以不可能成立竊盜,除了已經自己捨棄財產的支配之外
還有一點是,拿了錢對於甲來說並不是一件壞事,當然甲可以說你的臭錢我不要,
但是真的不要可以在於脫離控制之後,可以馬上捨棄,
至少多了一筆錢在法律上不是壞事。

但是反觀強迫甲幫我猥褻或性交,當然是對性自主的侵害,這跟甲拿一筆錢
可以相提並論的?
甲被迫拿了一筆錢侵害了甲法律上什麼好處?
甲被迫幫人猥褻或性交跟甲的性自主全然無關?
怎麼會比在一起一樣看待呢?

: 結語:一審法官吃屎。

..................
我有點莫名其妙,照你的解釋法官究竟依法判對還判錯? 吃什麼屎?
天外飛來一句滿足鄉民仇恨法官的願望? 未免太媚俗了吧。
好似法官越腦殘,司法品質越低落越讓人消愁解恨一般的。

以下是另一篇

: 我再補充幾句好了,以免一些死讀書的看不懂我的意思。
: 如果(例一)今天我拿槍指著甲的頭,讓他拿按摩棒去捅乙女,根據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ꄊ: 我因為有個支配甲的間接強制行為,所以甲對乙的性交其實要歸咎給我,
: 如果乙並沒有性交意願,則我算是藉甲為工具行對乙女強制性交之事

甲乙沒有性交意願,對甲乙來說,都是強制性交。

: 如果我現在一樣拿槍指著甲(例二),讓他拿按摩棒去捅一個本來就想要讓甲捅她的丙女ꄊ: 那我對甲只會成立強制罪,並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耶!
: 是甲性交別人耶,除非甲性交的方式是雙方對向,亦即生殖器接合的種類,
: 才能說甲既性交丙,丙相對地也性交了甲,
: 那這樣我才有強制性交的問題(對甲而言我是危險前行為的不作為犯),
: 而且是只對甲有強制性交,因為丙是有性交合意。

這是對於犯罪如何發生理解有誤,對於甲當然就是強制性交,
甲既然不願意與他人有性行為,經由脅迫而發生,對甲來說當然就是侵害他的性自主權
性行為的發生怎麼會是有什麼雙方對向的問題呢?

兩人合意才叫做性交,不同意就不是性交?
不會吧?!


: 若由以上的模式,拿槍指別人,請她猥褻我自己,當然就沒有強制猥褻的問題啊!
: 因為我自己沒有被強制嘛!
: 當然那是以"強制性交"必須是"強制行為支配下且同時對他為性交"的模式,
: 才會發生我之前一篇文提到的法律漏洞。

模式錯誤,也沒漏洞。
之所以會以為有法律漏洞是因為對於「同時對他為」理解有誤
事件的發生可以親自實施也可以透過支配他人,在法律的評價上不該有別。

: 依我看,解釋成加害之一方行強制,
: 被強制方對他人為性交(不論他性交的對象是否被強制)亦有可能該當強制性交比較妥當ꄊ: 不過這樣很麻煩,

其實這才是正確的說法,也很簡單吧,私底下認為,你的說法比較複雜了些
鄉民們你說呢?

:如例二,我也會成立強制性交,而不只是強制罪,
: 因為事實上我沒有違反到甲的性交自主性啊,頂多只能算是猥褻。

甲不想發生性行為卻因為你的脅迫而發生了,這不就違反到甲的性交自主性?

: 所以,不論怎麼解釋都會產生問題,要不就修法,要不就只好法官造法,
: 依情形個別認定亂涵攝一通。不過,這就違反了最根本的罪刑法定主義。
: 歡迎討論。

我看實務上都這樣子,好像沒有人說他個別認定亂涵攝一通違反罪刑法定


結論:不知道是哪位版主M原文的,可以取消了,以前認識不清楚沒有關係
原文的見解可以說是極少數中的極少數吧。


後記:原本要寫更多風涼話的,想想算了,還是鄉民眼中這已經夠酸了? XD

另外推文看到「接合」,如果我沒記錯,粗糙印象是為了女性。男生才有進入
女生要接合,這樣才「平等」,也就是說某些人以為沒有了「接合」會有
「進入」文義上漏洞。也有人主張進入是男性霸權字眼,要改用「包容」。

不知道搞哪門子的女性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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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06-06-29T09:08
期待你更多的風涼話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06-06-30T02:41
大概是字很多 版主就M了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6-06-30T20:14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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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6-07-01T13:47
字好多又深奧..霧煞煞...老實人說真的看不太懂甲乙丙丁.
Tom avatar
By Tom
at 2006-07-02T07:20
風涼話是不必了,雖我覺得他說的不對,但是倒是挺認真的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6-07-03T00:53
這被會被m出乎意料,覺得只是普通而已,沒特別好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6-07-03T18:26
前篇提出了一個很有趣的想法,但你這篇綜括的剛好說明了盲點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6-07-04T11:59
兩篇各有各的價值,我覺得都值得留下來讓大家看看。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6-07-05T05:32
小狐跟我有第一次對話囉(羞)! 這比m文還讓人性奮哪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6-07-05T23:05
另外回應上一篇,強迫舔香蕉跟被強迫含棒在我們看來一樣
但是很明顯的,含著跟只是舔而已文字意義上跟原來定義不同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6-07-06T16:38
「進入」看到了嗎,舔不可能是進入,就算新刑法通過之後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06-07-07T10:11
我認為還是不會構成,因為接合是要彌補進入所產生的漏洞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6-07-08T03:44
解釋上,當然要跟進入有相同的判斷,而不能僅僅只是接而已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6-07-08T21:17
簡單說,要接「合」。至於會有含著光舔大不同的情況發生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6-07-09T14:50
那可能是哈棒本不該成為性交,提高猥褻的刑度就可以了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6-07-10T08:23
進入的漏洞是:某男喝令某女幫他咬,某男不動某女吞吞吐吐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06-07-11T01:56
某男辯稱「我沒有『進入』阿」,我是被進入阿,所以不構成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6-07-11T19:29
鄉民們誰能接受這樣的說法?本來就是男的使他的lp進入的嘛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06-07-12T13:02
所以我覺得不需要接合的概念彌補漏洞,實務上也認為這構成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6-07-13T06:35
結論是,接合一說,多此一舉,似乎小看對法官法條的理解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6-07-14T00:08
好像大學刑法課的主角

屏東哪裡有婦產科或是拿掉的地方呢?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06-06-28T15:28
代友轉貼 因對方非資深鄉民不能在看板回文 非法律相關科系 所以不要來信詢問 ==========================以下為貼文章======================================= 如果你想要人工流產 請到公立醫院 使用and#34;健保卡and#34; 在能人工流 ...

之前那個強迫人家舔他陰莖 卻僅被判強制猥褻的案子

Tom avatar
By Tom
at 2006-06-27T14:16
前陣子發生一件案例,一名女子被男性強迫幫他舔生殖器。 女子僅止於對性器的舔舐,並未符合刑法關於性交之定義─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舌頭舔陰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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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6-06-25T23:42
※ 引述《lkkmurphy (天嶼)》之銘言: : 這個世界上有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 : 那有先天就不喜歡男生也不喜歡女生的and#34;無性戀and#34;嗎? : 尼姑和尚不算喔.. 我想妳說的應該是這個字『Asexual』 目前在歐美及日本開始被受重視 他們不是異性戀,不 ...

我真的覺得沒帶套比較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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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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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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