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 - 成人話題討論

By Sarah
at 2006-06-16T19:35
at 2006-06-16T19:35
Table of Contents
有答應原PO等我工作到一段落就回覆詳細些,本來是要寄到原PO信箱的,
但是為了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的嚴重程度;
所以我還是同時把文章寫在板上供各位慾望男女們了解。~明則保身
原PO的案例
當時甲方為23歲之成年人,
與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以下稱乙方)發生性行為,
據甲方表示兩造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乙方亦是出於自願情形下,
甲方欲問此點是否觸犯刑責?又乙方家屬欲對甲方請求賠償,
雙方和解是否有其效力?
答:依據刑法第一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內容多有明定,其中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是故妨礙性自主罪係在違反他人意願之情形下而進行性交者,始有觸犯
妨害性自主罪之虞。(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故從法律條文中解釋,法律明定保障個人之性自主權(通姦罪除外),惟基於16歲以下
之未成年人無論在心智與生理發育上尚不成熟,因此法律特別明定保障之。
刑法第227條始有明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故對於無論是14歲以下或者16歲以下皆有觸犯刑法227條,
惟考量到時有未成年男女朋友偷嚐禁果之實,故法律又於第227-1條註明,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且於第229-1條另有明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除此之外皆為公訴罪。
那公訴罪與告訴乃論最有何差別之處呢?簡單來說,告訴乃論只有告訴人本身提告,
案件才會進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不能替代告訴人起訴,只要告訴人不告,法院或檢察官則
不介入處理調查,是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而公訴罪顧名思義只要他人知悉以告發人名義向檢察機關通報則公權力則會著手進入調查
。檢察官亦可主動偵查而不必等到告訴人提出。本案中甲方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進行性
交,始已觸犯刑法227條第三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因為其為公訴罪,
因此乙方之父親若欲對甲方提出告訴是有效力的。
又是否雙方得主張和解?第一,原告所犯之罪一經起訴則不得當庭撤銷告訴,
因為這是公訴性質。第二,雙方就算和解,亦不具有效力。也就是說假設今方達成和解,
但事後乙方家屬若再欲對甲方提出告訴仍可成立。但是作者還是會建議甲方與乙方進行和
解。道理為何?第一,和解後乙方未必會再對甲方提出告訴。和解雖法律上不具效力,
但雙方若因此私下達成協議,雙方不再爭訟,在沒有告發人的情形下,檢察機關除非知悉
否則即可達成實質和解結果。倘若甲乙雙方和解後,乙方家屬仍繼續對甲方提出要求,
此時則建議甲方坦然面對司法程序,亦可拿出當時雙方之和解書供檢察官作為減刑或者緩
形的依據。(檢察官通常會識被告案發後的態度誠意與表現斟酌刑期)
另外有人會問法律追溯期限效力為何?依據刑法第一一章時效第80條內文:追訴權,因下
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若以本案為例,甲方所觸犯之刑法第227條妨礙性自主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的追溯期為二十年。
因此作者誠懇建議甲方要勇於面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也呼籲各位讀者要潔身之愛,
勿因一時貪圖享樂而喪失一生功名前途,到時才來悔憾終身就已來不及。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讓更多讀者了解法律常識,保護自己也保護未成年人。
基於這個想法因此作者答應甲方回覆此篇文章,
希望透過大家的了解與宣傳進而降低未成年人的被性侵率,
畢竟大家有一天家裡都會有小朋友,我們也都會希望她們在平安幸福的過程中長大。
PS不過很抱歉的是因為個人還有事業與私人時間,因此沒有辦法像這樣為大家服務。
有這篇文章主因是希望宣導的意義比扶助性質大。
若大家有婦幼保護家暴及性侵害問題建議可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詢問。
民事訴訟問題就請各位自行找律師或民間法律扶助機構協助囉。感謝大家看完這篇文章。
--
但是為了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的嚴重程度;
所以我還是同時把文章寫在板上供各位慾望男女們了解。~明則保身
原PO的案例
當時甲方為23歲之成年人,
與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以下稱乙方)發生性行為,
據甲方表示兩造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乙方亦是出於自願情形下,
甲方欲問此點是否觸犯刑責?又乙方家屬欲對甲方請求賠償,
雙方和解是否有其效力?
答:依據刑法第一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內容多有明定,其中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是故妨礙性自主罪係在違反他人意願之情形下而進行性交者,始有觸犯
妨害性自主罪之虞。(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故從法律條文中解釋,法律明定保障個人之性自主權(通姦罪除外),惟基於16歲以下
之未成年人無論在心智與生理發育上尚不成熟,因此法律特別明定保障之。
刑法第227條始有明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故對於無論是14歲以下或者16歲以下皆有觸犯刑法227條,
惟考量到時有未成年男女朋友偷嚐禁果之實,故法律又於第227-1條註明,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且於第229-1條另有明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除此之外皆為公訴罪。
那公訴罪與告訴乃論最有何差別之處呢?簡單來說,告訴乃論只有告訴人本身提告,
案件才會進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不能替代告訴人起訴,只要告訴人不告,法院或檢察官則
不介入處理調查,是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而公訴罪顧名思義只要他人知悉以告發人名義向檢察機關通報則公權力則會著手進入調查
。檢察官亦可主動偵查而不必等到告訴人提出。本案中甲方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進行性
交,始已觸犯刑法227條第三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因為其為公訴罪,
因此乙方之父親若欲對甲方提出告訴是有效力的。
又是否雙方得主張和解?第一,原告所犯之罪一經起訴則不得當庭撤銷告訴,
因為這是公訴性質。第二,雙方就算和解,亦不具有效力。也就是說假設今方達成和解,
但事後乙方家屬若再欲對甲方提出告訴仍可成立。但是作者還是會建議甲方與乙方進行和
解。道理為何?第一,和解後乙方未必會再對甲方提出告訴。和解雖法律上不具效力,
但雙方若因此私下達成協議,雙方不再爭訟,在沒有告發人的情形下,檢察機關除非知悉
否則即可達成實質和解結果。倘若甲乙雙方和解後,乙方家屬仍繼續對甲方提出要求,
此時則建議甲方坦然面對司法程序,亦可拿出當時雙方之和解書供檢察官作為減刑或者緩
形的依據。(檢察官通常會識被告案發後的態度誠意與表現斟酌刑期)
另外有人會問法律追溯期限效力為何?依據刑法第一一章時效第80條內文:追訴權,因下
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若以本案為例,甲方所觸犯之刑法第227條妨礙性自主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的追溯期為二十年。
因此作者誠懇建議甲方要勇於面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也呼籲各位讀者要潔身之愛,
勿因一時貪圖享樂而喪失一生功名前途,到時才來悔憾終身就已來不及。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讓更多讀者了解法律常識,保護自己也保護未成年人。
基於這個想法因此作者答應甲方回覆此篇文章,
希望透過大家的了解與宣傳進而降低未成年人的被性侵率,
畢竟大家有一天家裡都會有小朋友,我們也都會希望她們在平安幸福的過程中長大。
PS不過很抱歉的是因為個人還有事業與私人時間,因此沒有辦法像這樣為大家服務。
有這篇文章主因是希望宣導的意義比扶助性質大。
若大家有婦幼保護家暴及性侵害問題建議可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詢問。
民事訴訟問題就請各位自行找律師或民間法律扶助機構協助囉。感謝大家看完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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