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愛滋 有件事還是提醒一下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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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這篇文章是直接指向某些人
不過我也秉著所謂知識份子的良知良能,勉為其難出來說說話好了

※ 引述《vdesperado (Against all odds)》之銘言:
: < Preface >
: 說在前面, 其實我很懶得回應, 也猶豫了一陣子考慮要不要繼續花時間在回應
: 這討論串到後來已經失焦, 除了一團gay圍剿我外, FoxTz版主也進來參一腳
: 有點不想繼續一般見識, 但又考量到這討論串中所出現的一些錯誤資訊
: 而發文者昧於事實的膽大妄為混淆視聽, 更是讓人不能忍受
: 本著知識份子的良知良能, 我還是勉為其難出來說說話好了....
: 如同我在前面文章提過的目的, 就是在反駁honkwun於第一篇文章所提到的
: "
: PTT有個很討厭同性戀的人
: 在簽名檔用一些數據強調同性戀是高危險群
: 在這裡不是要幫同性戀說話
: 關於這種成見的相關數據就不說了 " ------(A)
: 我回文的目的就是在這, 至於其他的論述:
: ex:
: "V是恐同反同,歧視男同志者" ------(B)
: "異性戀也會得愛滋病, 同性戀不等同於愛滋病" ------(C)
: "討論(A)無助於愛滋病的防治" ------(D)
: (B)(C)不僅和我文章的目的和主旨沒有關聯, 我更沒提出過(C)的論述
: 回文者針對(B)(C)的論述更只是多餘的過度引申罷了
: 如果回文者真正志在討論, 可以針對(A)討論即可, 如同rivier兄所提出
: 對同性戀, 異性戀, 雙性戀族群估計的問題
: 至於(D), 我本來的目的就只是要反駁(A), 證明我的資料數據為正確, 何來(D)之目的?
: 要回應的人, 只需: 1. 認同我對(A)的證明
: 2. 提出證據駁斥我對(A)的證明
: and then, case closed
: < 一 > 對於 FoxTz 的回應:
: FoxTz文中提到:
: "
: 我想,上面那一段是問題最大的地方。
: 為何你就是硬要把 "男性同性戀者" 跟 "嗑藥轟趴肛交亂搞" 畫上等號?
: 你確實是翻了很多數據出來,
: 但是,說真的,我確實不認為那樣的數據,有什麼意義。 "
: a."男同性戀者", "嗑藥轟趴" ?
: 首先, "男同志嗑藥轟趴"這名詞, 不是我發明, 更不是我率先使用
: 當然,也更不是任何人憑空捏造,這問題可以從:
: "社會事件" "官方態度" "男同志族群內部態度"三方面來加以探討
: @ 社會事件:
: 2004/01/20: 92同志轟趴 13感染愛滋
: http://www.castro.com.tw/news/t040120.htm
: 2004/06/04: 同志轟趴28人染愛滋4人失聯 衛署籲快出面複檢
: http://www.castro.com.tw/news/t040604.htm
: 2004/10/10:台北市警方昨天查獲男同志利用民宅舉行轟趴派對,激情過後,房間隨處
: 可見保險套、衛生紙、春藥及毒品
: http://elnweb.creativity.edu.tw/aid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19
: 北市民宅查獲同志轟趴 27人一絲不掛
: http://ap1.ettoday.com/more/more2.php?messageid=1697003
: 27男同志轟趴 15染愛滋 比例創新高!
: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vestashi20041021121232
: 2006/2/16:台中市警局六分局偵查隊汽車旅館內破獲男同志-轟趴派對
: http://www.tcpb.gov.tw/Allotlist.aspx?Key=MTI1Nw==
: 我真希望"男同志""嗑藥轟趴"的新聞事件, 僅是傳媒的憑空捏造與詆毀!!
所以
妳引了四則新聞,就想說明"男性同性戀者" = "嗑藥轟趴肛交亂搞"?

那我是不是可以找出25則"青少年飆車砍人"的新聞
然後說:

"台灣青少年" = "飆車砍人"


或是我只要找到10則駐外美軍士兵強暴駐紮地婦女的新聞
就可以說:

"美軍士兵" = "強暴犯"


邏輯是這樣搞的喔!

: @ 官方態度:
: 除了上面台中市警局網頁外, 疾病管制局更為了前面提到92名同志嗑藥轟趴做了
: 專題研討的檔案(.PDF)
: "92名男同志轟趴(Home Party)事件之愛滋檢驗與分析"
: PDF檔: http://tinyurl.com/jzl59
: 試問, 使用"男同志嗑藥轟趴"這詞彙, 有何不妥?
: 我將他們一起提出, 是否就劃上等號?
小狐大人說你畫上等號主要是基於19134篇下面兩句(她是回在這兩句引言下方)

不自愛就算了,統計數據也客觀反應出gay為高危險群,卻還要反咬人"歧視""污名化"

我說你們gay會不會太好笑了點? 愛亂搞, 搞出病來還要別人不能多嘴,真是有趣?


我說你們gay會不會太好笑了點? 愛亂搞, 搞出病來還要別人不能多嘴,真是有趣?

我說你們gay會不會太好笑了點? 愛亂搞, 搞出病來還要別人不能多嘴,真是有趣?

我說你們gay會不會太好笑了點? 愛亂搞, 搞出病來還要別人不能多嘴,真是有趣?

如果這不是畫上等號,那我真的不知道什麼叫畫上等號

: 再者, 如果這詞彙廣泛使用於社會, 官方, 為何在此不能使用??
沒人說不能用,這只是在陳述一個"事件"
問題是你毫無邏輯的自己在中間套上等號

: 最後, 讓我們來看看男同志族群對於"嗑藥"這檔事的態度:
: @ 男同志族群態度:
: 容我以本站PTT gay版第6686篇文, 標題為"昨天晚上放縱了一下自己!!! "為例
: 節選文章精華片段如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昨天晚上在UT上與一個網友約見面
: 由於我對於ES一直存有好奇之心...所以就一口答應了
: ^^
: 不過剛開始還是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去赴約
: 後來那個網友將住處佈置一下之後..覺得燈光昏暗 很炫麗
: 然後吃了藥之後..喝點萊姆酒加伏特加的催情作用下
: ^^^^^^
: 開始有了作用...後來到最後幾乎是全身放鬆的狀態..相當舒服
: 也忘卻了所有的種種壓力...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般網友一定很好奇, 甚麼是"ES" ?! 讓我們瞧瞧6686篇下面的熱心推文註解
: "推 asdfgh123:什麼...是ES啊? 61.219.60.253 06/09
: → nahald:磕搖頭丸 Ecstasy 做愛 sex 220.134.188.185 06/09"
: (同樣的, 原文和討論串我已經多重備份, 不用忙著刪文; 此外, 要跟原po TICT 說聲抱歉
: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引誘施用毒品罪)以及第十條第二款(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我不曉得公然在網路散播,分享吸食第二級毒品的經驗,是否有違反上述法條,或教唆之嫌
: 所以早就已經跟相關單位備案, 就看人家要不要辦你,
: 由於PTT是架構在台灣學術網路台大網域之下, 我會進一步跟校方聯繫, 看看校方是否能認
: 同有人利用台大網路BBS在gay版分享討論吸食搖頭丸的情事, 進而釐清管理失職的責任歸屬
: 問題, 在此更為越級上報向PTT站方及Gay版版主說聲抱歉 )
: 讓我們更進一步來看看, 這一標題討論串中回文的內容:
: ex:
: 第6718篇 作者IMparanoia: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另外 必須要說的 嗑藥ES沒有好不好
: 你們說 人難免空虛寂寞需要被擁抱
: 有人上網呻吟寫篇文章 有人找人吃藥 有人跳舞 有人喝酒
: 先撇開合不合法 這些只是一些管道 你不能接受 就不要去苛責別人
: 只是這一切後果要自己負責而已 只是選擇問題 跟人生一樣 都是選擇題而已
: 我也沒吃過藥 我身邊有一堆人吃藥 我也沒有打算要吃藥 我也不反對吃藥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請各位看完那些討論文章後, 再來看看"同志嗑藥轟趴"這詞彙, 有多大問題?
: 在一個討論分享嗑藥的經驗不是禁忌, 甚至有人會出面聲援的族群版面
: 跑出來抗議將"同志"與"嗑藥轟趴"不當連結, 似乎有點說不太過去
嗑藥本來就不見得是禁忌

歐洲某些國家中,所謂的"毒品"是政府公賣的

我倒覺得這篇文章的觀點不錯:
別人要做什麼是他的事,他死了干你什麼事?他又不礙著你
人本來就可以無視於社會的所有規範,只是要記住:要對自己負全責
有點存在主義的意味


: 假如今天在其他地方, 有人跑出來分享嗑藥經驗
: ex: Sex版, 版主FoxTz大大您會坐視不管嗎 ?
: 結果今天在gay版, 這樣的文章不但沒被刪除, 更是有人出面替嗑藥性愛(ES)說話
: 要別人不用以有色眼光看待這族群, 似乎很難
: 連在台灣學術網下, 台大網域的PTT都如此, 遑論其他同志更集中的bbs站台?
: 也難怪刑事局網路警察愛在KxCity 等出沒, 因為裡面討論嗑藥轟趴的資訊更是多
: 請問FoxTz:
: 是我"硬要"把 "男性同性戀者" 跟 "嗑藥轟趴肛交亂搞" 畫上等號?
: 還是僅為根據"事實", 和男同志族群文化的認知?
妳引了四篇新聞,還有一篇無關的官方資料,還有某個bbs的兩篇文章

所謂的三人成虎,莫過於此吧


: 盼請FoxTz版大明察
: b.再者, FoxTz提到:
: "
: 你確實是翻了很多數據出來,
: 但是,說真的,我確實不認為那樣的數據,有什麼意義。 "
: 容我反問您, 版大:
: 您是否知道, 行政院衛生署, 正草擬修改「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
: 其中第五條"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第四款為:
: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血友病患。
: 其中的"男性間性行為者"原本為"同性戀、雙性戀", 經過人權團體抗議所以改為
: "男性間性行為者",
: 衛生署執意將"男性間性行為者"(此地無銀三百兩,還不是針對男同/雙性戀?!)
: 放在"永不得捐血"之列, 原因為何? 版主, 看過我前面的論證後, 您是否有所啟發?
: 同樣的數據分析不是只我有在做, 衛生署當然也曉得怎去分析愛滋感染危險族群
: 要不然官方也不會犯著 "違反人權,歧視男同/雙性戀" "衛生署恐同"的帽子, 而執意
: 要將"男性間性行為者"放入永不得捐血之列
: 看過我的分析後, 我想大部分人能了解, 衛生署為何會有如此規定
: 不是源自"歧視"or"恐同", 而是統計分析得到的結論

好啦,我們姑且假設衛生署有腦袋好了,也就是他們是看了統計數據後才搞出這個修正案

這條修正的想法,跟美國在911後對中東人士的安檢強化有何差別?


第一個問題:

男同志的愛滋感染比率較高(就先假設你的說法是對的,數據分析非我所長)
真的是因為他們嗑藥轟趴的比率較高?
還是因為異性戀嗑藥轟趴後得病的可能性較低?
亦即,是否兩種人做壞事的比例不相上下,只不過其中一種人比較容易被抓?



第二個問題:

同樣基於你的立論正確,再假設男同志嗑藥轟趴的比率的確較高:
請注意母群大小:
相較之下,這類嗑藥轟趴的人士顯然是對自己同志身分較無顧忌的
是否在調查"同志族群"時,都是這群人在喊"有!" ?
如果此項調查無誤,那麼
是否因為社會上的刻板印象,甚至是文化傾向,導致同志這類的活動較易被查到?



第三個問題:
就算上面你說的通通都是對的:

那依然還是一種歧視

如果就職場上的男女比例來調查,那我們可以發現大多數的政商界重量級人士依舊是男性
而我們是否可以遽下結論,說男性的政商天賦較女性高?

非也!因為社會傳統的影響嚴重

今日並非是由於造成男同志的因子同時會造成嗑藥偏好,或是愛滋帶原體質
而是因為此一族群長期被壓迫而處於弱勢地位的一種反應
因為社會大眾加諸於他們身上的巨大壓迫,
使得精神耗弱的他們建構了這種逃避放縱的次文化

甚至可以說,男同志和愛滋帶原,嗑藥轟趴之間的關係是純屬巧合
一切只歸因於社會的錯誤認知

在一個已成事實的現象下,衛生署為了確保血液的安全性而刻意規避男同志族群
其基本考量正確,然其作為依舊是一種歧視

社會將他們推入深淵,而後鄙夷的說"這群爬不上來的廢物"


這是相當糟糕的


--

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6-03-28
推 我只是懶得打這麼多字 你把我想說的說出來了...
Hazel avatarHazel2006-03-31
我覺得之所以敢在捐血規定上排除男同 只是因為男同族群小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6-04-02
美國紅十字會已經呼籲廢除禁男同捐血的規定了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6-04-04
如果規定改有嫖過的都不能捐的話(危險性也不低) 會鬧血荒吧
Ivy avatarIvy2006-04-06
總而言之 確實是種歧視
Agatha avatarAgatha2006-04-08
說的好!這才叫邏輯嘛!
Jacob avatarJacob2006-04-10
這真的叫邏輯喔,連數據都沒有,只有推論要叫人怎麼相信你的論
Doris avatarDoris2006-04-12
點呀
而且你都只是推測,能講得那麼肯定別人的數據推論錯誤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06-04-14
大推 這才是真正的中肯文
Daniel avatarDaniel2006-04-16
邏輯跟數據是兩回事 這是基本的邏輯-_-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6-04-19
他也是講出一處疑問而已,又沒有加以證明,怎麼講他邏輯正確
Yedda avatarYedda2006-04-21
V大卻邏輯錯誤???我看也不要再打嘴砲了,再打沒完沒了
Rachel avatarRachel2006-04-23
樓上的,你到底友沒有看懂= =
Puput avatarPuput2006-04-25
推推推
Lauren avatarLauren2006-04-27
是樓上的你沒看懂吧
打錯,樓上上
Ina avatarIna2006-04-29
邏輯不需要數據...只要嚴謹的推論...需要數據的叫統計
Dora avatarDora2006-05-01
V大的邏輯有問題...用再多數據也沒辦法改變這個事實
Irma avatarIrma2006-05-03
原po用類比法一下子就讓v大邏輯上的錯誤無所遁形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6-05-06
實際上我認為恐同不需要附理由...基本上那是心理狀態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6-05-08
所以辯論下去永遠也不會有交集...沒有意義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6-05-10
邏輯只是指出說法或論點有沒有互相矛盾,這點v大都沒有犯
Regina avatarRegina2006-05-12
反而這篇文章一些說法有矛盾及誤導之嫌....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6-05-14
實際上邏輯觀點不一定要提出數據 所以我覺得你該攻擊的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6-05-16
應該是他在論點上面的漏洞 煩請舉證
Jacky avatarJacky2006-05-18
不然說實在大家只會認為你也是個來嘴砲的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6-05-20
樓上的,你說的"大家"應該只有你這種人
Olivia avatarOlivia2006-05-23
在公開板鼓吹瞌藥和毒品無罪論 有違善良風俗
Ida avatarIda2006-05-25
看來他自以為在gay版吧
Queena avatarQueena2006-05-27
推推推~!說得好
Sarah avatarSarah2006-05-29
反對磕藥...可是其他寫的不錯!!
Agnes avatarAgnes2006-05-31
v明明就是岐視同性戀! 推這篇戳破他脆弱的自我合理藉口
Una avatarUna2006-06-02
如果規定改有嫖過的都不能捐的話(危險性也不低)會鬧血
荒。我不是男同志,但站在同一個陣營挺一下!
Brianna avatarBrianna2006-06-04
好文~~原po幫小狐解釋地更清楚了~~
Susan avatarSusan2006-06-06
大推 我也覺得V大的母群有問題且分析有可加強之處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6-06-08
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