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釣援交.... - 成人話題討論

By Barb Cronin
at 2006-07-16T11:35
at 2006-07-16T11:35
Table of Contents
: 雖然跟西斯也沒什麼關係,
: 不過我很想問說,
: 釣出來是要以什麼罪送辦?
援交妹的話,依社維法80條送辦
嫖客不罰,除非他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的情形
: 而且這樣不是不公平嗎?
: 既然都還沒做,怎麼可以抓?
: 如果要以網路上的言論當作證據,
: 聽起來也蠻薄弱的,因為我說不定是打嘴炮而已,
: 不一定要真的作
解釋一下,釣魚跟所謂誘捕偵查是不完全相同的
關鍵在於行為人本來有沒有犯意
釣魚是指,對方並沒有犯罪的意思,警察教唆鼓動他
挑起他的犯罪意思;比如我本來沒有犯罪的意思,
正妹主動丟水球問我說要不要援,我才想好吧,進而
談論價錢等等,這叫做釣魚
這種做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二個問題是,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根本不罰嫖客( ̄▽ ̄#)﹏﹏
試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所以說,只有賣的那個人會有罪,嫖客目前尚無法令可罰....
但是西斯版的鄉民們,看到這裡不要高興得太早喔,嫖客在一種情形下是可罰的
那就是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如果鄉民在網路或報紙等媒體,貼上”正妹密我,援”這一類的
訊息,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促使別人來跟你性交易,是可以依照兒少性
交易防制條例送辦的喔,當然反過來說,警察要辦案依法也是不可以利用
張貼這種訊息的手法來引誘援交妹的
所以文中的警察老婆,應該是抓兒少29條,不是抓社違法80條,因為
在那個情況下的嫖客是沒辦法法辦的,實務上通常用的方式,是讓本來就在
找客人的援交妹自己送上門來,不可以打著”我要找援交”的名號,或者是
主動開口問她要不要援,這樣會有挑動對方犯意之虞(?),其實根據在下
經驗談,通常你進入聊天室,性別選男,就會有勤快的妹丟水球問你了...
但是只罰嫖客,真的是非常不公平
底下補一個警政署做的法令問答,應該解釋的比我上面都清楚
問十五:警察實施「誘捕偵查」,是否構成「陷害教唆(引誘、教唆人民犯罪)」之違法行
為?
答:
一、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由於警察之設計或引誘,始萌生
犯意,進而實施犯罪行為。「陷害教唆」與「誘捕」不同之處在於,「誘捕」(或稱喬裝
偵查)係警察對原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再次犯案之機會,然後再加以逮捕。故若行為人本
來就有犯罪意圖,縱或警察有積極提供其機會,行為人即不得主張「陷害教唆」。
二、例如,在販毒案中,小盤毒販經警破獲後為求減刑,即配合警方佯為再次交易,等上
游毒販現身後再行逮捕,此種情形上游毒犯之犯意是「本來就存在」,因此並非為「陷害
教唆」。其次,在網路援交案中,如果行為人是自己先上網廣告,警方依其提供之聯絡方
式佯為召妓逮捕之,而該行為人之犯意亦是本來就有。此外,在機車搶劫案中,女警佯裝
為某柔弱婦女,故意在搶犯經常出沒之處所單獨夜行,「引誘」搶犯現身行搶,再由埋伏
在旁之同仁加以逮捕,行為人的犯意也是本來就有,均非所謂「陷害教唆」。質言之:警
察之「誘捕偵查」有無構成違法,端視被誘捕對象有無犯意而定(註:前立法委員邱太三
於本法案在立法院第二次朝野協商時,堅持本項主張,故特於條文立法理由加註說明。高
檢署陳瑞仁檢察官亦就司法實務觀點,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在聯合報發表專文支持此論點
)。因誘捕偵查方法,較具爭議性,實施時應注意證據掌握,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
內政部警政署92年9月2日警署刑偵字第0920127371號函。
--
: 不過我很想問說,
: 釣出來是要以什麼罪送辦?
援交妹的話,依社維法80條送辦
嫖客不罰,除非他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的情形
: 而且這樣不是不公平嗎?
: 既然都還沒做,怎麼可以抓?
: 如果要以網路上的言論當作證據,
: 聽起來也蠻薄弱的,因為我說不定是打嘴炮而已,
: 不一定要真的作
解釋一下,釣魚跟所謂誘捕偵查是不完全相同的
關鍵在於行為人本來有沒有犯意
釣魚是指,對方並沒有犯罪的意思,警察教唆鼓動他
挑起他的犯罪意思;比如我本來沒有犯罪的意思,
正妹主動丟水球問我說要不要援,我才想好吧,進而
談論價錢等等,這叫做釣魚
這種做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二個問題是,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根本不罰嫖客( ̄▽ ̄#)﹏﹏
試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所以說,只有賣的那個人會有罪,嫖客目前尚無法令可罰....
但是西斯版的鄉民們,看到這裡不要高興得太早喔,嫖客在一種情形下是可罰的
那就是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如果鄉民在網路或報紙等媒體,貼上”正妹密我,援”這一類的
訊息,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促使別人來跟你性交易,是可以依照兒少性
交易防制條例送辦的喔,當然反過來說,警察要辦案依法也是不可以利用
張貼這種訊息的手法來引誘援交妹的
所以文中的警察老婆,應該是抓兒少29條,不是抓社違法80條,因為
在那個情況下的嫖客是沒辦法法辦的,實務上通常用的方式,是讓本來就在
找客人的援交妹自己送上門來,不可以打著”我要找援交”的名號,或者是
主動開口問她要不要援,這樣會有挑動對方犯意之虞(?),其實根據在下
經驗談,通常你進入聊天室,性別選男,就會有勤快的妹丟水球問你了...
但是只罰嫖客,真的是非常不公平
底下補一個警政署做的法令問答,應該解釋的比我上面都清楚
問十五:警察實施「誘捕偵查」,是否構成「陷害教唆(引誘、教唆人民犯罪)」之違法行
為?
答:
一、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由於警察之設計或引誘,始萌生
犯意,進而實施犯罪行為。「陷害教唆」與「誘捕」不同之處在於,「誘捕」(或稱喬裝
偵查)係警察對原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再次犯案之機會,然後再加以逮捕。故若行為人本
來就有犯罪意圖,縱或警察有積極提供其機會,行為人即不得主張「陷害教唆」。
二、例如,在販毒案中,小盤毒販經警破獲後為求減刑,即配合警方佯為再次交易,等上
游毒販現身後再行逮捕,此種情形上游毒犯之犯意是「本來就存在」,因此並非為「陷害
教唆」。其次,在網路援交案中,如果行為人是自己先上網廣告,警方依其提供之聯絡方
式佯為召妓逮捕之,而該行為人之犯意亦是本來就有。此外,在機車搶劫案中,女警佯裝
為某柔弱婦女,故意在搶犯經常出沒之處所單獨夜行,「引誘」搶犯現身行搶,再由埋伏
在旁之同仁加以逮捕,行為人的犯意也是本來就有,均非所謂「陷害教唆」。質言之:警
察之「誘捕偵查」有無構成違法,端視被誘捕對象有無犯意而定(註:前立法委員邱太三
於本法案在立法院第二次朝野協商時,堅持本項主張,故特於條文立法理由加註說明。高
檢署陳瑞仁檢察官亦就司法實務觀點,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在聯合報發表專文支持此論點
)。因誘捕偵查方法,較具爭議性,實施時應注意證據掌握,審慎為之。
◎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
內政部警政署92年9月2日警署刑偵字第09201273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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