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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版友不懂 我解釋一下
本法立法目的原係在防止兒童或少年陷入性交易之狀況
而若公開散布引誘他人性交易之訊息者
因為有可能被兒童或少年看見
進而污染他們"純潔"的心靈
所以規定在本法罰則之中

至若明白表示只接受成年人者
就立法目的看來似乎不應在處罰之列
但若就實際影響力(如兒童看了你的留言 因此心癢難耐=.=)與法條本文觀之
應該還是會被處罰的~~ 





※ 引述《hateboy (黑特波依)》之銘言:
: 女碩士生 願8萬包養
: 網貼每月可8次 被逮稱為學費
: 【李銘宏、張景閎╱台中報導】台中縣警方前晚逮捕一名女子在網路上聲稱願以每月八萬
: 元被人包養,追查發現她是中部一間私立大學碩士班一年級的研究生,該女被捕後自稱,
: 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無法負擔學費及生活費,才出此下策,她並哀求警方原諒,但訊後
: 仍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
: ^^^^^^^^^^^^^^^^^^^^^^^^^^
: 我想請問版上的法律強者
: 為什麼每次看到這種新聞 最後都是以這違反這條例移送?
: 這女生不是兒童也不是少年阿
: 他找的包養對象也不是找兒童找少年阿
: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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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06-10-17
你認真了.....
Eartha avatarEartha2006-10-20
還是不懂 如果註明提供包養者必須是成年呢?
Donna avatarDonna2006-10-24
也是不行..只要運用任何方法散佈利誘就是違反29條
Madame avatarMadame2006-10-28
....第一篇M文竟出現在sex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