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其實有過整理法條的文章,
但有鑑於年代久遠,
新手們(包括我)都沒有閱讀精華區的習慣
因此乾脆開一篇新文章講一次。
我們今天要談的是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1~第226-1條 所規範的是以強制手段、違反被害者意願所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刑法第227~第227-1條 是為保護未成年人所制定的法律 因未成年人無發生性行為之同意
能力
(參考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 因此就算在性行為當下 未滿16歲之人表示同意性交 仍屬
有罪
刑法第228條 所規範的乃是利用權勢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刑法第229條 則是規範以詐術使男女誤信其為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現在我們針對年齡的部分,也就是第227跟227-1條來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們現在假設討論的例子都是雙方合意性交,那麼 只有在任一方或雙方皆未滿16歲時,
才構成犯罪。
而第227-1條就是我們時常聽到的 兩小無猜條款,這個條款規範 當未滿十八歲的人與未
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時,能夠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例上多數是無罪)
綜合上述,
性行為的發生只要在雙方合意且皆滿16歲的情形下,無論監護人是否同意,皆為無罪。
另外,
噓我18歲約砲的人們啊,
可以告訴我18歲約砲到底出了什麼可怕問題嗎?
我可以解釋成羨慕嫉妒恨嗎?
ps以上法律觀念,若有專業的大神有發現錯誤,煩請噓文或寄信指點小妹,感恩不盡><
欸推文一直強調要好好保護自己
那小妹再囉嗦一下xD
一些與網友見面的教戰守則那個網路上很多教學了
主要是注意性病防治還有若還不想懷孕一定要做好避孕啊~
快快學我雙重避孕法
事前避孕藥+戴保險套
夠安全了吧<3
對了再順便強調
事前避孕藥不傷身
事前避孕藥不傷身
事前避孕藥不傷身
但至於適不適合吃、吃哪個牌子
還是建議去看個婦產科做諮詢喔~!
--
Sent from my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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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們(包括我)都沒有閱讀精華區的習慣
因此乾脆開一篇新文章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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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1~第226-1條 所規範的是以強制手段、違反被害者意願所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刑法第227~第227-1條 是為保護未成年人所制定的法律 因未成年人無發生性行為之同意
能力
(參考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 因此就算在性行為當下 未滿16歲之人表示同意性交 仍屬
有罪
刑法第228條 所規範的乃是利用權勢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刑法第229條 則是規範以詐術使男女誤信其為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現在我們針對年齡的部分,也就是第227跟227-1條來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們現在假設討論的例子都是雙方合意性交,那麼 只有在任一方或雙方皆未滿16歲時,
才構成犯罪。
而第227-1條就是我們時常聽到的 兩小無猜條款,這個條款規範 當未滿十八歲的人與未
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時,能夠減輕或免除其刑。 (判例上多數是無罪)
綜合上述,
性行為的發生只要在雙方合意且皆滿16歲的情形下,無論監護人是否同意,皆為無罪。
另外,
噓我18歲約砲的人們啊,
可以告訴我18歲約砲到底出了什麼可怕問題嗎?
我可以解釋成羨慕嫉妒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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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小妹再囉嗦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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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注意性病防治還有若還不想懷孕一定要做好避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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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安全了吧<3
對了再順便強調
事前避孕藥不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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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避孕藥不傷身
但至於適不適合吃、吃哪個牌子
還是建議去看個婦產科做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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