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愛初體驗 13歲少女友寫日誌 23歲男友 - 成人話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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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13歲少女情竇初開,與23歲的陳姓男友先後發生6次

性關係,少女在手機記事本記下性愛時間地點,被母親發現,怒告陳男妨害性自主,高

雄地院審理時,少女幫陳男求情,表示「將來要共組家庭」,法官因此依對未滿14歲之

女子為性交,將陳男判刑2年,但緩刑5年,以啟自新。可上訴。 13歲受害少女幫挨

告妨害性自主的23歲男友求情,表示將來約定好要共組家庭,高雄地院(如圖)因此

判陳男緩刑5年,給予自新機會。(記者黃建華攝)

13歲受害少女幫挨告妨害性自主的23歲男友求情,表示將來約定好要共組家庭,高雄地

院(如圖)因此判陳男緩刑5年,給予自新機會。(記者黃建華攝)

判決指出,23歲的被告陳男,與13歲的少女「小美(化名)」認識後,墜入情網,發展成

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先後發生6次性關係,未料,少女將兩人性愛時間、地點都記載在手

機記事本,被母親意外發現,氣得報警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被告陳男明

知少女未滿14歲、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未臻健全成熟,竟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實已影

響少女身心健康正常發展及侵害少女性自主權,所為實不足取;但念及被告案發時與少

女為男女朋友,被告並無強暴、脅迫或違反少女意願,於法院審理期間亦表明有和解意願

,但因少女母親無和解意願,雙方始未能達成和解。此外,少女於偵訊中表示希望罰被告

輕一點,因被告對其很好,嗣於法院審理中表示其與被告私下約定未來要組成家庭,希望

法院從輕量刑。

合議庭認為,法院若判被告入監,恐影響其人生,法院斟酌再三,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合議庭雖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將陳男判刑2年,但宣告緩刑5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

自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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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妞的鋼琴日記

https://youtu.be/mWLP9ehtK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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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9-05-30
呵呵~可悲高雄北北基化了是吧?高雄愛情產業發大財拉!
Andy avatarAndy2019-06-02
北北基高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06-06
緩刑五年 內兩人分手的話 應該要回來服刑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06-09
現在某些是黑完新北 連高雄也要黑了是嗎?
Elma avatarElma2019-06-12
五年都不能跟少女打砲,幫QQ
Edith avatarEdith2019-06-16
如果兩人是真心喜歡 判緩刑還能接受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06-19
不公平 我也23啊 我的機會在哪?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6-22
再三年就可以了吧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06-26
高雄不是從去年1124就黑了嗎?
Harry avatarHarry2019-06-29
小鳥進去,子孫出來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7-03
現在普遍很早熟 應該修改法律降到12歲 畢竟是兩情相
悅啊
Freda avatarFreda2019-07-06
寫日記習慣是好的
Mary avatarMary2019-07-09
綠苟沒事幹,都在搞…難怪是網軍
Joe avatarJoe2019-07-13
這麼小就開始發財 太高雄了